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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论法的精神
分类 人文社科-哲学宗教-西方哲学
作者 (法)孟德斯鸠
出版社 上海三联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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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孟德斯鸠是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启蒙思想家,也是资产阶级理论的创始人和奠基者,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不仅是西方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一部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而且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对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本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权力分立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特别是为孟氏所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内容推荐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此书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凝结了孟德斯鸠一生的心血。这部著作不仅使他蜚声世界,而且作为人类进步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载入史册,成为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之一。

目录

孟德斯鸠列传

第一卷 法律通论

第二卷 论治制之形质

第三卷 治制之精神

第四卷 论教育宜与治制之精神相表里

第五卷 论为国立法必与其治制之精神相得

第六卷 论公私刑律之繁简、讯鞫威仪之文质、刑罚所加之重轻所缘诸治制精神而异者

第七卷 论衣食宫室之度数、僭奢侈靡之风俗、妇人女子之贵贱所缘诸治制精神而异者

第八卷 论三制精神之敝

第九卷 论法之为守护而立者

第十卷 论法之为攻取而立者

第十一卷 论自繇法律之关于宪典者

第十二卷 论法制之关于小己自繇者

第十三卷 论赋税重轻关系自繇之理

第十四卷 论法典与其国风土之对待

第十五卷 论国有奴制原于风土

第十六卷 论妾婢之制原于风土

第十七卷 论国群奴隶与其风土之关系

第十八卷 论法之系于土壤肥硗而异者

第十九卷 论关于国民精神、行谊、风俗之法典

第二十卷 论通商法律

第二十一卷 论商务法律与其变易世家之效

第二十二卷 论泉币法律

第二十三卷 论法律之关于户口生聚者

第二十四卷 论法律之关于宗教理道者

第二十五卷 论法典之关于宗教制度者

第二十六卷 论法律与其所定秩序之相关

第二十七卷 论罗马承袭田产法典之原始变迁

第二十八卷 论法兰西所用民法之原始与变迁

第二十九卷 论制作法典之宜忌

试读章节

第十三章 论律不可与所祈向者分言,以罗马盗贼之条为喻

盗贼于行窃时被获者,罗马谓之现贼。于事后发觉者,谓之非现贼。

《十二章律》载,现贼应笞,答而罚作;其未及丁者,但笞不罚作。其非现贼,鞠服后,倍其所窃之值以为罚。

已而波尔司亚改良刑律,不用笞杖,亦无罚作之刑,则于现贼罚四倍,其非现贼仍罚倍也。

闻者将讶罗马律于二种贼何为致异若此。夫贼,一耳,岂得以现获、非现获加区别焉,而为异罚如此?则不知罗马治盗诸律,其法意沿于希腊之赖思第猛者也。来格谷士之立法也,既使其民有敢战之勇矣,顾徒勇犹不足以上人也,则以法又使其民奸,日,凡小子,宜习为盗,盗不足治也,惟盗而被获,斯宜重笞。此意行,而希腊、罗马治盗之律,遂相沿而有现获、非现获之异矣。

罗马律,凡奴而盗者,则推坠之于达尔比亚之岩。此非用赖思第猛法意者也。盖来氏之法,本不为奴设,故其离之也,实与之合。

罗马童子为盗,而当窃现获者,絷送令尹,尹得以意笞之,无定数,如斯巴达人之所为。虽然,此法之源,尚有远者,赖思第猛本之革雷得者也。故柏拉图欲证革雷得律文乃为教战设,尝引其律语曰:“求肉薄能耐楚痛之能力,与为盗而无令人知者。”

虽然,民法之立,有待于国宪而后成,故欲仿用他国之民法者,必先取二国之典章官制而较其同异。即如赖思第猛之仿用革雷得律,其仿用者不仅法律已也,国宪政体,靡所不同,故其法意,不相柢牾,而皆中理。独至罗马之效颦希腊,而国宪政制大殊,由是往往而成可怪,而其法之行,与其他法典终不相得也。

复案:此章又孟氏吃紧为人语,其指点最为明切,窃愿言变法者三致意也。不佞非日吾法不当变,特变之而无其学识,姑耳食而盲随焉,其后害且烈于不变。沮吾国之进步者,必此耳食而盲随者矣。

第十四章 论法又不可不合立法时之事变而观之

雅典国法载,凡城邑被围而亟,城中一切无用老弱皆杀之。此极恶穷凶之法也。顾其由然,则先有其时之国际法极恶穷凶而后致之。希腊之相攻也,城邑下者,其民皆丧失自繇而为奴虏,故城破者,一切同尽之日也。以此,其为守常至坚,破则相屠戮无人理,而惊人之法典亦从以兴。

罗马刑法,医之误人者有刑。临证稽迟与投药而误,使其人有身家地望,则徒流之;贱微者,厥罪死。而吾法之法不然。求二者之相异,则宜知立法时两国事势之有殊。盖罗马旧俗,往往以无所知者自鸣为医,以求一朝之衣食。至于吾法,则医固有学,岁时程试,命之以阶,如是,吾医若通其业,异罗马者,是以无其法也。

复案:吾中国之于医,既不设之学矣,而又无刑以从其后,此庸医杀人之事所以屡见也。嗟乎!日本之法西人也,一兵而二医。吾国人人至今,尚各执其阴阳五行之说,以攘臂于医界间,吾知其民智之无可言尔。

第十五章 法危,则于法中应寓救正之意

罗马《十二章律》载,民遇白昼行窃及夜间行窃之盗,起而追执,盗与抗拒者,格杀勿论。惟当格杀时,事主应呼其邻右或路人,方为应法。夫民获窃盗,法应絷送有司,所可格杀者,以其抗拒。虽然,此危法也,所恃以救正者,在呼邻右、路人而已。凡律许民自执法柄者,皆宜有救正之事,盖惟正当格杀之顷,而呼旁观,见其人之所为,乃不得已,而可告无罪。其呼者,呼见证也,呼法官也,而旁观之人,亦必此时亲睹事实乃无可疑。凡其时之举动、音声、气色、语默皆有以决其人之曲直。故法立而使国民丧失其自繇或至于大不安者,其施行必与众共之而后可也。

第十六章 造律时所宜留神之事

人既具才识,足以为法家,而因缘事会,将为其国或他国造作律令者,宜谨于其事之不可以苟,而晓然于其义法之云何,其所系于国与民者,诚至重也。

其词文必简要。如罗马《十二章律》,简要之范楷也,虽小儿能诵之。至札思狄黏之《新典》则繁重矣,故后来须有删节之事乃可行也。

其文字必明显而易知,义取质直,忌纡回。后罗马以帝王之诏令为文士之词章,其无当威严远矣。故使法典而浮夸,民即以夸饰之言视之,其于行法大病。

其用字造语也,必使人人见之,但生一意,无余义。往者,红衣李协旒之相法也,尝曰:宰相固可以弹劾,顾弹矣,而所言无关大体者,劾者宜有刑。如李言,无异云宰相不可劾也。盖所谓关大体者,非绝对之词,劾者以谓关大体,而宰相以谓无关,徒起争而已,夫孰从而辨之?

纥那留律,有敢买复人为奴,或加复奴虐苦者,罪至死。所谓加虐苦者,其义亦至滓,不足为法典。盖虐苦与非虐苦,不仅在施者之重轻,亦视乎受者之坚脆也。

科罪致罚,将垂久远者,勿以钱币量重轻。盖钱币真值,年时干变,久乃愈不可知。古之所名,今且不知为何物者,有之矣。昔罗马有黠者,忽于市场,与人人以批颊,后则各与以二十五佩士金,以《十二章律》所载如是。此吾人所共闻也。以金科罚,其弊如此。

凡诏令律文,既为斩截明了不可含混之词矣,绝不宜更为浑括之词,以求无漏。如路易第十四著刑法之令,首先历举一一凡有害王国治安者矣,而终之曰:“此外,凡随时国王法官所定夺者。”夫著此语,则全体皆浑,而所谓刑法者,将一惟王朝法官所定夺,前所历举,皆赘旒耳。

察理第七谓,两造既经廷断之后,时逾三四月,甚至半年,尚行翻控,此与旧例不合。故由彼定法,嗣后非因司理有受私孰法之事,或有显然重大理由者,不准翻控。此令以有最后一语,竟同虚设,遂有案历三十年犹行翻控者。

狼巴邸教律,凡妇人披缁,虽未经发愿,不得更嫁。其法目:“今如女子许嫁于人,所受者不过抠环,更嫁他人,且为不义,何况所许嫁者,乃系神明,若上帝马利亚者耶?”此语著之法令,真成愦愦。盖以妇人披缁,为许嫁天神,此是喻词,原非实事。法律以相比者,必两皆事实,不得以虚喻实,亦不得取实喻虚。

君士丹丁法典,绝重教宗左证,讼者得毕协一证,于余证均无所须。此君于讼狱可谓直捷取径矣。其于事实之情伪也,以入;以人矣,又以贵贱尊卑定用否,可谓直捷取径矣!

法律之言,又忌玄奥,盖法以及众,必常智之所与知,非待名理推究而后知其意之所存也。其相谕也,宜若家人父子然,意内言外,当下分明,斯为法语。

既立大法,而另标除外者,乃至不得已事。故非至不得已者,应无须及,以免别生枝节思议,致入歧趋。

法既颁用,非有重要理由者,慎勿纷更。札思狄黏婚嫁法典,始云女子经人定聘,而男家于二年内不能完娶者,许女子悔婚,无所损失。嗣既颁用,复改二年为三年。不知此等情事,二年无异三年,展为三年,于被法两家,无所出人也。

法典不为解说,解说则损威。如不得已而为解说者,亦当词事相称,无失严重之意而后可。尝见罗马法典有云,瞽目人不能对簿,以其无目,不睹法官仪饰之盛。此其理由,直堪发笑。窃意,当日为此,应别有作用在,不然,法典中不应有此樨骏语也。

法典不得用术数家语。法家保罗于其例案中言,小儿至七阅月,机关长成完足,依毕达哥拉比例率所定数理可证等语。此等事,乃依毕达哥拉术数之言为裁决,大可怪也。  吾法吉法家律论,谓国家拓辟疆土,则所有教寺神堂应为王有,以王者首戴员冠之故。今置王者法权广狭不论,亦不云民法教法与所谓王国公法有无异同,所欲论者,既欲辩护此等法权,引义宜如何严重,独奈何据一徽章形式而言之乎?

察理第九,年及十四,计数未足,遂于卢恩法院宣布年时,加冕称制,撤居摄监国之权。达维拉解其义日,常法,孤儿依遗嘱设立保父,产业等由保父经理,其孤儿年格,必计数满足而后复之。独至荣名爵号之事不然,故一及其年,即可作为满足。等语。r夫法之王位相传,用前习惯已久,亦无大弊,固无取不佞置议,致不足之意于其间。但达维拉于王者亲政临民,仅目为收回荣名爵号之事,于义则甚非而大谬也。

听断固无以为,然亦有时用之,而有在例、在案之别。在例者,固远胜于在案也。何以言之?如吾法律文,凡商人倒闭,其先十日所行之事,皆可作为骗诈,此以为之在例者也。至罗马律文,凡夫于妻,证实奸情,而尚收留不去者,有罚,惟若恐惧涉讼,或憎畏丑声者,不论,此以为之在案者也。盖以为在案,法司必于两造悬揣虚拟,而逆亿其所不可知,此至难明无定者也。若其在例,则法司视之以为固然而已。

法之善者,行于事实之间,而不存于心术,即如柏拉图所定惩罚自戕之律谓,将加诸非以求免耻辱而由计短者,此坐废之律也。盖行法之时,法官必无术焉,使法所加者自承为短计;谓为短计,亦惟臆断已耳。

无用之条多,常为要典之累;可舞之文众,必沮正法之行。是故,法惟无立,立则必有效果之可期;刑不轻加,加则必无避就之可冀。

P492-495

序言

严复(1854—1921)是我国最早向西方寻求救国真理的一位代表人物。戊戌变法失败后,严复以译述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著作,来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和社会思想。

严复自1898年译出赫胥黎《天演论》,至1909年译出耶方斯《名学浅说》,中间还译有:亚当·斯密的《原富》(今译为《国富论》)、斯宾塞的《群学肄言》(今译为《社会学原理》)和约翰·穆勒的《群己权界论》(今译为《论自由》)、甄克斯的《社会通诠》、孟德斯鸠的《法意》(今译为《论法的精神》)、约翰·穆勒的《穆勒名学》,共八种。

严复的译作,除上述八种外,尚有外国人论述中国问题的书两种:密克的《支那教案论》(原著1892年出版,译书在稍后不久)和卫西琴的《中国教育议》(1914年译)。这两本书不是出自名家,影响所及远非前述八种可比,所以,一般不为人所称道。

严复的翻译理论和方法,概述在他译《天演论》一书的“译例言”中:“信、达、雅”三条翻译标准。从严译的实际来看,多是意译,不采直译,难于按原文字比句次加以对照。严复往往就原著某一思想或观点,脱离原文,抒发自己的见解。有的注明“复按”,可以判明是严复自己的思想;有的则未加注明,将自己的见解融于译述之中。严复的译作,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视为他的著述,尽管有些原著现在已有现代汉语译本,但是严译仍有独立存在的价值,非新译所可替代。

严复的译品,是研究中国近代思想史、中外文化关系史和中国翻译史的重要资料。这些书籍久已绝版,为国内外学人取用,我们将陆续重新出版。

严译涉及好几门学科,加之译文古奥,一般读者阅读时也许有些不便,但只要反复读之,仍可理解其意,因此除了对部分与现代翻译习惯不同的专有名词进行注解外,我们没有做太多编注工作,敬请广大读者予以谅解。

200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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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5:4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