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把普法工作不断向基层引深,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我们组织编写了这本《公民用法故事》。这本书不同于以往的普法读本,而是变“呆板”的说教为可读性很强的故事,用故事连载的形式来以案说法,普及宣传法律知识,力求使更大范围内的人民群众在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在做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件事时,能用法律的“标尺”规范自己的行为;并能更好地依法监督行政、司法部门,依法同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作斗争,真正成为依法治国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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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公民用法故事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马巧珍 |
出版社 | 山西人民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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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为了把普法工作不断向基层引深,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我们组织编写了这本《公民用法故事》。这本书不同于以往的普法读本,而是变“呆板”的说教为可读性很强的故事,用故事连载的形式来以案说法,普及宣传法律知识,力求使更大范围内的人民群众在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在做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件事时,能用法律的“标尺”规范自己的行为;并能更好地依法监督行政、司法部门,依法同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作斗争,真正成为依法治国的主人。 内容推荐 普法工作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环节。从1986年起,中宣部、司法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五”、“二五”、“三五”普法工作,大大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完善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各项事业的发展,新的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开展普法工作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公民用法故事》是一部很好的普法教材。它立足普法,面向百姓,将公民常用的法律知识编成故事,寓“法”于“案”,寓“理”于“事”,情趣横生,好学易记,不失为深化普法教育的好读本。 目录 引子 一 先从龚家女儿婚事说起 二 追借款的风波 三 听侄儿“审案” 四 司法助理员解疙瘩 五 平息假种子事件 六 外孙女上学的“官司” 七 步入商道的烦事 八 关于房子的故事 九 赡养引起的纠纷 十 王菊差点办了糊涂事 十一 半辈子的夫妻闹离婚 十二 一份遗嘱 十三 建厂房又起纠纷 十四 鱼塘出事 十五 进城 十六 这也叫赌博罪 十七 雇用童工被罚 十八 打不完的官司 十九 聘请法律顾问 二十 一笔意外遗产 二十一 闯荡商海的波折 二十二 回乡偶“得” 二十三 处理工伤事故 二十四 存单丢失以后 二十五 旁听李大婶杀人案 二十六 婚纱照引起的风波 二十七 解聘事件 二十八 电视机的故事 二十九 保证人的职责 三 十 无因管理纠纷 三十一 气死人也赔钱 三十二 飞石伤人王菊受惊 三十三 空白合同书的效力 三十四 宣告死亡案 三十五 假离婚反落骂名 三十六 职务侵权遭官司 三十七 高压锅爆裂以后 三十八 动物伤害事件 三十九 遗产继承起争端 四 十 贷款引发的纠纷 四十一 价格战旗开得胜 四十二 儿女归乡指点迷津 四十三 反不正当竞争再上法庭 四十四 提名“村官”候选人违了法 四十五 与国家机关对簿公堂 四十六 公司的新官司 四十七 龚总法断“村官”事 四十八 违法成立新公司受挫 四十九 龚家岭海选“村官” 五 十 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 五十一 一桩申诉案 五十二 城建拆迁起纠纷 五十三 著作权纠纷 五十四 用法律给别人“治病” 五十五 遭遇仲裁事 五十六 依法解决劳动争议 五十七 正义的枪声 五十八 新闻媒体监督终纠错案 后记 试读章节 接连出了这么几件赔偿的事后,龚家人情绪都有些低落。这一日,龚民的哥哥龚军家的新房子建成了,想用这件喜事来冲淡一段时间以来笼罩在龚家人心头的不快,就择在年前乔迁,请乡亲们喝喜酒。 修房盖屋在农村可是件大事,批地基、备料、请匠人,费力不算小。这一天,村里好多人都上门来给龚家祝贺,很是热闹。吃到中席,乡里的土地管理员小赵走了进来,龚军赶紧把小赵迎到上座,递糖递烟。没料到小赵一开口就给龚军当头泼了盆冷水:“龚军,你家里盖新房有土地管理部门的建房许可证吗?” “我是有手续的呀,那个什么许可证我没有,可是我去年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早已批准同意了呀!”龚军说。 “你的建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应当处以罚款。”小赵认真地说。 龚军急了:“什么?我是在村里修的房,占的村里的地,村委会都同意了,凭什么还要罚我的款?”乡亲们也都七嘴八舌地替龚军打抱不平。 小赵不慌不忙走到台阶上,提高嗓门说:“乡亲们!今天趁大伙都在,我就给讲讲批地基建房,怎样就是对的,怎样就是错的。”修房盖屋是一辈子的大事,可不能出什么差错,大伙儿一下子安静下来,都想听小赵说个门道。 小赵说:“《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此外,国务院刚刚颁布实施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1)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2)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编者注:1998年8月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申批手续;……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讲到这里,小赵见许多村民似懂非懂的样子,就进一步解释说:“批地基建房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建房,而不占用耕地的,你得先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最后由乡人民政府批准;另一种情况是占用耕地来建房,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就更加严格了,需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通过后,由乡人民政府审核,最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这些报批手续以后,你的占地建房行为才是合法的,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报批手续,你的占地建房行为就是非法的,就要受到处罚。比如说龚军家建房的事,他们家利用的是村里的空闲地建的房,按规定是应当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再报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但是龚军只得到了村委会的批准就修起了房子,是违反了我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按规定乡政府有权对其处以罚款。” 小赵的这番话算是给大伙儿上了一堂法律课。“没想到盖房子有这么多的讲究,可不敢自己莽干了。”龚军听得心服口服,“我愿意认罚,大伙儿以后都要记住我这个教训,千万不能干违法的事儿呀!” 这边龚民哥哥家房子出了这样的事,那边龚民自家的厂房也出事了。前几天,看场的老李向他说了几间厂房因连阴雨,墙上裂缝的事,房后邻居老赵也找龚民说过几次,可每次来,龚民都笑着说:“老赵啊,你也太操心了,这么厚的一堵墙,哪儿能说塌就塌了呢?”厂房是龚家的,龚民不愿修,老赵也没办法,几次都闷闷不乐地回去了。 白天还晴朗朗的天,半夜里突然下起了倾盆大雨。天快亮的时候,雨终于停了。龚民刚刚准备起床,只听“轰隆隆”一声响,他急忙穿衣起床,老李已一路跑进来,向龚民说:“不好了,有三间厂房倒塌了,正好砸在了老赵家的厨房上。”龚民慌忙赶去一看,虽没砸伤人,厨房却被砸得面目全非。 龚民连连向老赵承认自己不对,并表示愿意赔偿,可究竟该赔多少,他心里没底。 龚民跑到乡里,专门向人请教了有关法律知识。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根据这个法律规定,构成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损害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因土地上的由人工建造之物或修建之物;二是必须是对建筑物或修建物有设置或保管的欠缺;三是必须是因建造物或修建物的欠缺致使他人受到损害。 龚民一边咀嚼着法律条款,一边琢磨这事:厂房是他龚民修建的,这一点是没啥怀疑的。墙倒了以后,砸坏了老赵家的厨房,给老赵家造成了损害,这一点也是事实。现在第一个和第三个条件都具备了,关键就是看第二个条件具不具备,也就是说龚民对这三间房是不是有设置或保管的欠缺,说得简单点就是他对厂房的倒塌有没有过错责任。龚民想起了塌房的前前后后,想起了老赵苦苦劝说的神情。他后悔了,为什么不听别人劝告呢?一面墙有裂缝是事实,老赵劝说过几次是事实,他没有及时对墙进行必要的修补,造成一场大雨使厂房墙倒塌,砸坏了人家的厨房,也是事实。这说明他龚民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也造成了损害事实。 想了这么多,龚民决定主动承担赔偿老赵家损失的民事责任。P30-33 序言 普法工作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环节。从1986年起,中宣部、司法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五”、“二五”、“三五”普法工作,大大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完善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各项事业的发展,新的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开展普法工作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为了把普法工作不断向基层引深,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我们组织编写了这本《公民用法故事》。这本书不同于以往的普法读本,而是变“呆板”的说教为可读性很强的故事,用故事连载的形式来以案说法,普及宣传法律知识,力求使更大范围内的人民群众在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在做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件事时,能用法律的“标尺”规范自己的行为;并能更好地依法监督行政、司法部门,依法同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作斗争,真正成为依法治国的主人。 本书为了表述上的流畅自然,一般行文中我国法律名称使用简称。按文中出现的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均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另外,因本书故事皆为虚拟,旨在说法,文中所涉及龚家岭村所在乡、县、市、省均为特指,但无具名,必要时前加“某”字。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一些疏漏不妥之处,敬请法律界专家和社会各界人士不吝赐教。 编者 2000年8月 后记 依法治国,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是基础。近年来,我们欣喜地看到,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工作,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强,学法用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办事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正是适应这种要求,我们开始着手编写这本普法宣传教育通俗读本,并最终完成了此书。 在本书的编写和出版过程中,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崔光祖、山西省司法厅厅长孙秉晨给予了大力支持,谨表示衷心的感谢!此书能得以早日与读者见面,还得益于有关法律专家和文学界人士的大力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谢意。 编者 2000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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