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不是试图在传统法学理论体系内找到一个经济法的定位,而是在对传统法学思想进行颠覆的条件下重新找到的一种经济法的定位;它不是要使经济法寄存于传统的法学体系框架下,而是试图在整体社会和混合社会关系中,在重新定位的法学体系中确定经济法的地位;它不是建立在现有的法学理论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对法哲学进行重新认识的基础上。因此,本书既可以说是一部法哲学著作,也可以说是一部经济法哲学著作,它首先是一部法哲学著作,然后才是一部经济法哲学著作。它是要在重新认识法哲学的基础上认识经济法哲学,是整体社会和混合社会中的法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