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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明末四公子(历史小说)/高阳作品
分类 文学艺术-文学-中国文学
作者 高阳
出版社 华夏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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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纸醉金迷,笙歌达旦的秦淮河畔销金窟中,多少旖旎韵事,多少缠绵风情……

古今公子中,除战国四君以外,多姿多彩莫如明末四公子——陈贞慧、侯方域、方以智、冒辟疆。此四人出则忠义,入则孝悌爱宾客、广交游,风流倜傥,冠绝一时。

本书是台湾小说家高阳写的同名历史小说。

内容推荐

古今公子中,除战国四君以外,多姿多彩莫如明末四公子——陈贞慧、侯方域、方以智、冒辟疆。出则忠义,入则孝悌,受宾客、广交游,风流倜傥,冠绝一时。纸醉金迷,笙歌达旦的秦淮河畔销金窟中,多少旖旎韵事,多少缠绵风情……

试读章节

古今四公子,除战国四君以外,多彩多姿,莫如明末四公子。四公子皆复社中人,出则忠义,人则孝悌,人品高洁;又皆爱宾客,广交游,文采风流,冠绝一时。但各人际遇有别,收缘结果,虽皆归于一“隐”字,而哀乐不同。且从年龄最长的陈贞慧谈起。

陈贞慧字定生,江苏宜兴人。四公子中,他的家世最贵,是左都御史陈于庭的儿子。陈于庭字孟谔,万历二十三年进士,由知县擢取为御史,先后出巡山西、江西、山东。明朝的巡按御史,秩不过七品,而“代天巡方”,极具权威。看平剧《三堂会审》的王金龙,约略可以想见。陈于庭巡按各地,裁抑豪强,所至有声。立朝则天启不附魏忠贤,崇祯不附周延儒——周延儒,宜兴的状元,为陈于庭的同乡前辈,崇祯年间两度拜相,入明史《奸臣传》。

陈贞慧早年即人复社。复社是中国历史上空前绝后的一个畸形组织,由以文会友开始,一变而为把持选政,再变而为操纵朝局。不过这是畸形时代的畸形产物。大致而言,复社的组成分子,君子远多于小人,扶正气,辨是非,择善固执的精神足以继承东林。

东林者无近代政党之名,而有其实,与阉党对立。而在天启年问,形成君子与小人的尖锐斗争,结果东林惨遭荼毒,元气大伤。祟祯即位,虽能翻案,而去恶未净。阉党余孽,以各种方式遮掩躲藏,俟机反扑。当北方流寇猖狂,外患日迫,兵荒马乱,民不聊生之时,怀宁阮大铖手编传奇《燕子笺》,付家养的戏班,排演纯熟,在“南都”——金陵大肆活动,多方结纳,希冀以进才起用。据说阮大铖是魏忠贤与“奉圣夫人”客氏的干儿子,所以复社中人丑诋之为“当儿媪子”。

桐坡钱秉镫有一篇专记阮大铖的文章,名为《皖髯事实》,开头有一段:

会流寇逼皖,大铖避居白门,既素好延揽,见四方多事,益谈兵,招纳

游侠,希以进才起用;惟白门流寓诸生,多复社名士,闻而恶之。

其中最恶阮胡子的,就是陈贞慧、冒辟疆(襄)。吴梅村文集《冒辟疆寿序》云:

往者天下多故,江左尚晏然,一时高门子弟,才地自静者,相遇于南中,列坛玷、立名氏,阳羡陈定生,归德侯朝宗,与辟疆为三人,皆贵公子……有皖人,故阉党也,流寓南中,通宾客、畜声伎,欲以气力倾东南,知诸君子唾弃之也;乞好谒以输平生,未有间。会三人者,置酒鸡鸣棣,欲召其家善讴歌者,歌主所制新词,则大喜曰:“此诸君子欲善我也。”既而侦客云何?见诸君箕踞而嬉,听其曲,时亦称善;夜将半,酒酣,辄众中大骂日:

“若当儿媪子,乃欲以词家自赎乎?”引满浮白,拊掌狂笑,达旦不休。

此段记载,十分生动,公子狂态,刻画入神。其事亦见于陈贞慧之子陈维崧所撰《冒辟疆寿序》。又侯方域《壮悔堂集》卷五,为李香君所作的《李姬传》,亦曾提到这重公案:

初,皖人阮大铖者,以阿魏忠贤论城旦,寓居金陵,为清议所斥。阳羡陈贞慧,贵池吴应箕,实其事,持之力。大钺不得已,欲侯生为解之,乃假所善王将军,日载酒食与侯生游。姬日:“王将军贫,非结客者;公子盍叩之。”侯生之问,将军乃屏人述大铖意。

“王将军”乃是假托,就当时史实考查,其人应为杨文驰,也就是为李香君画“桃花扇”的杨龙友。就常情而论,阮大铖刻意交欢,欲求和解,则本乎与人为善之旨,陈贞慧等正不妨予以自赎的机会,观其后效。使“当儿媪子”亦知忠义,岂非快事?乃不仅拒人于千里之外,而务为折辱,口舌徒逞,局量似乎过狭?

此则不然!因为阮髯无悔祸之心,已有确证。冒辟疆同人集《往昔行跋》:

乙亥冬,嘉善魏忠节公次子子一;余姚黄忠端公太冲,以拔贡入南雍,同上下江诸孤,以荫送监者,俱应南京乡试。当日忤当诸公,虽死于逆阉,同朝各有阴仇嫁祸者。魏忠节死忠,长子子敬死孝;崇祯改元,子一弱冠,刺血上书者再,痛述公先死于怀宁。怀宁始以城旦,入钦定逆案。时流氛逼上江,安、池诸绅皆流寓南京;怀宁在南京,气焰反炽,子一茕茕就试,传怀宁欲甘心焉。

魏忠节即魏大中,黄忠端即黄尊素,太冲者鼎鼎大名的黄宗羲也。魏、黄皆死于天启四年汪文言之狱。阮大铖与魏大中之结怨,起于吏科部给事中出缺。以年资推论,递补名次,阮在第二,魏在第三。阮大铖得魏忠贤之助,排去第一候补者,坐待升官时,吏部尚书赵南星恶其为人,插手干预,援用例行调任的规定,将阮逐出吏科,于是魏大中意外地得以坐升吏科长官。阮大铖既恨赵,更恨魏。魏大中虽为东林健者,但气度稍狭,以地域为门户,山东、江西两省的京官中,颇多怨家。因而阮大铖得以唆使同恶,指参左光斗、魏大中与汪文言朋比为奸——左为魏忠贤所切齿;汪的官职是“内阁中书”,为东林的智囊,自亦为魏忠贤所欲去而甘心者。阮大铖所以将左、汪拖在里面,目地就是投魏忠贤之所好,只要左、汪成狱,不怕魏大中不“陪斩”。

汪文言之狱,由于镇抚司刘侨接受了黄尊素的劝告,大事化小,除汪文言廷杖褫职以外,其他一无株连。不久,杨涟击魏忠贤,弹劾大罪二十四,但以首辅叶向高迟疑瞻顾,不敢放手支持,以致魏忠贤的处境得以“转危为安”,而叶向高反不安于位,辞官回闽。

叶向高为东林所倚,为人持正,且多智术,可以笼络融合,借为约束。向高既去,韩炉代之为首辅,手段远不如叶。于是阉党大为得势,东林前辈赵庵星、高攀龙先后被逐。接着又逐杨涟、左光斗及陈贞慧的父亲陈于庭。P1-3

序言

六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联合报》第三版,刊出台北地院庭长薛尔毅先生、推事杨仁寿先生两篇“诽韩”案的文章,对于萨孟武先生指此案为“文字狱”,皆极力否认。法官不愿担此恶名,用心可敬。但此案无论从哪方面看,法院一经受理,并如此定谳,确是名副其实的文字狱。所不同者,判罚金与族诛而已。

凡是研究历史,并使用自己所熟悉的文体,企图重现历史面貌者,由于有此判例,可说无一幸免地都已“误蹈法网”。而且以后除非不动笔,一动笔仍难免“误蹈法网”。如是,就会产生下列的恐惧:

一、不知什么时候会接到诽谤官司的传票。

二、如果原告向检察官呈诉,还有幸免于不起诉处分的可能;若是自诉,即需答辩,举证以明其为真实,可望不罚。这个答辩状,实际上是一篇考据,一等一的大律师都无法代撰,因为道不同之故。

三、考据文章的举证,实际不是解释一个证据或者说明此一证据对于支持其所作假设的重要性。而法律上的举证,往往证据的本身就说明了一切。甲告乙欠债不还,乙说根本不欠甲的债,甲以借据呈堂,不必开口,是非自明。考据文章的举证,如果是这样简单,又何贵乎考据?是故答辩状做得再好,恐法律上的效力仍不够强,因而有被罚之危!

在这样的情况下,请问宪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对言论、著作自由及工作权的保障何在?

我不愿说此案之成立,有蔑视人权之嫌。但此一判例确实影响法治的推行,因为它违反了中国司法制度上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刑期无刑!”司法行政部频年致力于疏减讼源,而此判例的效果,适得其反。“指控死者的诽谤案”,由于不构成诬告而反坐,亦不必正面举证,且判决结果不论如何,皆于其无损而有博得“孝思不匮”的好处,这样便宜的官司,为何不打?

打到这种官司,被告固然很惨,法官亦不轻松。看一篇精微的考据文章,毕竟需要有相当的史学修养。作为一个读者,可以不求甚解,文字狱的法官,要判断是非曲直,自先须对答辩的文字彻底了解。法官现在的工作量甚重,而办这样一件案子,又不是量重的问题,判决错误即构成学术上的争议,法庭之内定谳,法庭之外的笔墨官司,方兴未艾,我不相信对这位法官的工作情绪不会有不良的影响。

我完全赞成萨孟武先生的主张,像这种案子,法院根本不应该受理。如今不但已受理,且已判决原告胜诉,然则应该如何救济?我认为最高检察长应提出非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因为“诽韩”案的原告,是否具有起诉权,并未确定。

此案的原告韩思道,是韩愈的第三十九代“直系血缘亲属”,这个资格的认定,需有确实的证据,韩思道应该提出他的家谱,并经谱系专家鉴定,在这三十九代之中,有无旁系继承关系,构成了类如“拟制血亲”,则显非“直系”。其他就不必谈了,这是一个前提。真正的问题是,杨仁寿推事所说的:“只要系‘直系血亲’,其究属几十代,甚或几百代子孙,均所不问,一概有起诉权。”照此说来,有起诉权就有继承权,我们做个假定,某地忽然出土了一件属于韩愈生前所有的文物,韩思道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要求行使继承权,并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条,请求返还所有权,请问杨推事应该如何判决?又民法亲属编第五章扶养,第一千一百十四条第三款,“兄弟姐妹相互间”,有“互负扶养之义务”,乃今有另一韩愈第三十九代孙,与韩思道为兄弟,合乎第一千一百十七条所规定的条件,要求判令韩思道负起扶养的义务,请问杨推事又如何判决?若以为此“兄弟姐妹间”乃指同胞手足,不错,但旁系血亲由直系血亲而来,三十九代系犹可称“为直系血缘亲属”,自是从广义的解释,则此处的“兄弟姐妹间”,又何以不循广义解释的原则?

由此可知,杨推事的见解以及薛尔毅庭长所说:“法律没有规定隔了一百年,或隔了一千年便没有起诉权。”试问法官可以像写文章那样,随心所欲、创造法律,硬说韩思道没有起诉权吗?实在大有商榷的余地。果如所言而行,将有贻患无穷的后果。

法官不能创造法律,但法官不能不懂法理!民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就说:“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现在我不谈起诉权、继承权,以及扶养义务之类,也不谈习惯如何,法理如何,只谈直系血亲的关系,究竟在若干亲等以内可称为直系血亲?法律诚然没有规定,但此一未规定,并非疏漏,而是不需要规定。因为法律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之各尽义务,各享权利。是故直系血亲当以及身能见、可能发生法律关系者为限。譬如五世同堂,玄孙有能力而不扶养高祖,最后只有诉之于法。现在隔了三十九代,请问韩思道跟韩愈有什么法律关系可以发生?既无法律关系发生,法律又何须作何规定?

再从实质上去研究,直系血亲虽亦有亲等之分,但不论实体法、诉讼法,提到直系血亲,很少加上亲等的区分,因为自有伦理为准则,不必法律强作规定。而有特殊规定者,亦必伦理为依归。兹举两例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刑法第二百三十条之妨害风化罪,非下列之人不得告诉:一、本人之直系血亲尊亲属。二、配偶或其直系血亲尊亲属。”按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相和奸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嫡堂叔侄为三亲等旁系血亲,倘或和奸,则属家丑,应由家长来裁断是否需要采取法律行动,所以特为定此限制。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条,负扶养义务有数人时,定其履行义务的顺序,一为直系血亲尊亲属,二为直系血亲卑亲属。但书中又规定:“同系直系尊亲属,或直系卑亲属者,以亲等近者为先。”这一条文将中国的伦理表现得非常清楚,儿子养父母是天经地义,如有父有祖,则养父为先,养祖其次,即所谓“以亲等近者为先”。照此说法,似乎让老祖父挨饿,有悖常理,其实不然,因为祖父尚有父亲负扶养的义务,为人父者尽可以其子之所奉奉其父。此在制法时,已顾及伦理习惯之必然如此,不必更作琐细之规定。

细看法律,直系血亲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地位。直系血亲尊亲属享有特权,直系血亲卑亲属则有特重的义务,如民法规定“受扶养权利者,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但直系尊亲属不受后半段的限制,有谋生能力亦可不谋生而责令儿孙扶养。是故对于直系血亲的认定应请大法官从严解释,始足以表示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视,强化法治的基础。如果三十九代的子孙,犹可赋予直系血亲所享的起诉权,那就是不折不扣的特权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官岂可制造特权分子?

最后,我还有不能已于一言者,学术上的问题,非司法所能解决,历史公案亦惟有历史能裁判。不仅“身后是非谁管得,满村争唱蔡中郎”的诗句可以证明,中国向来有褒贬古人的言论自由。而且,在世受人误解,而居心行事有自信者,往往亦表示,“身后千秋付史评”。倘或《昌黎集》中有类似的意思透露,则韩思道的起诉,违反所谓“受害人”的本意,法院更不当受理!

拙作付梓之时,适有所谓“诽韩”案发生,“官司”由法庭打到报上。笔者此文发表于六十六年九月十九日《联合报》。我之写作读历史人物的文章之态度、目标,约略反映于此文中,援以代序,藉为读者了解拙作之一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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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18:2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