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经过近年来三次大幅度修正后,已呈现崭新的面貌。毋庸置疑,新民事诉讼法学的成型,是过去数十年台湾地区学者苦心研究积累的产物。本书收录了作者在此研究成果基础上,针对“证据收集权”、“举证责任”、“证明妨碍”、“程序保障”、“第三人撤销诉讼”、“争点效”、“民事第三审上诉之变革”以及“假处分的战争”等热门而重要的议题所陆续发表的12篇论文。书中除了采取传统的法教义学以及比较法的观点外。更透过法律经济分析的视野以及实证研究的考察,对台湾地区新“民事诉讼法”的变革,进行了深刻的分析与检讨,并提出了新的见解。
本论文集收录笔者自2002年8月返回台湾地区任教后所发表之论文合计十二篇。
在过去3年时间内,笔者于民事诉讼法之研究焦点,乃置于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近年来之重大变革,于理论上及实务上所造成之冲击及影响。笔者主要之研究取向乃以两个主轴而开展:(1)民事诉讼当事人之证明权及举证责任;以及(2)当事人所受程序保障与判决拘束力间之对应关系。
就第一个主轴之问题,笔者先以比较法及法律经济分析之视野,探讨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对当事人之证据搜集权及证明度所持态度之异同,发表第一章之文章;然后进一步借由分析两大法系对举证责任之概念及分配所各自采取之操作手法,论述台湾地区法下举证责任之概念及分配法则应如何配合台湾地区新“民事诉讼法”之规范模式予以界定,提出“阶段的举证责任论”之基本构想,发表第三章之作品。在更为具体之操作层次上,笔者以台湾地区实务判决为素材,检讨一造当事人之举证责任与他造当事人之事证开示义务间之互动关系,点明台湾地区目前所采规范方式之特殊性,并与笔者所提出之“阶段的举证责任论”相扣合,发表第四章之作品。最后,笔者将考察之视点置于与当事人之证明权及举证责任均高度相关之证明妨碍法理之研究,于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发表第五章之报告。
就第二个主轴之问题,笔者则试图究明在新“民事诉讼法”下,应如何取得“程序保障”及“纷争解决一次性”此二民事诉讼法学上重要基本价值之平衡,首先发表第六章之文章,解明“程序参与机会之赋予”及“代表诉讼法理之应用”乃系新“民事诉讼法”所采取之两个重要调和机制,并沿“代表诉讼之法理”及“事后之程序参与保障”之论述脉络,检讨新“民事诉讼法”所设置之“第三人撤销诉讼”,发表第七章之作品。最后再以在台湾地区学说上及实务上争论激烈之“共有物返还诉讼”为例,试图突破向来论争所面临之瓶颈,相同地以“代表诉讼之法理”及“事后之程序参与保障”的观点切入,提出异于向来论争学说之新理论,阐述于第八章之作品。此外,与本脉络相关联,以平衡“程序保障”及“纷争解决一次性”之视野,就判决效力之客观范围及主观范围之问题,在前者奠基于邱联恭教授之“诉讼标的相对论”,提出“浮动的诉讼标的相对论”;在后者承继骆永家教授所倡导之“争点效”理论,进一步就是否应承认争点效之第三人效力,进行政策分析。此二部分之论述,分别发表于第九章及第十章之作品。
除上开两个主轴之外,针对新“民事诉讼法”将第三审上诉改采为许可上诉制,笔者由本土实证研究之视野,论证此修法方向之不当,并就“最高法院”应如何操作许可上诉制,以确保当事人救济之可能,于第十一章之作品提出建议。此外,就目前在实务上频生“假处分之战争”对程序法理论及诉讼实务所造成之冲击,发表第十二章之作品,针对环绕假处分间竞合之问题进行检讨,并就可能之解决方案,提出笔者之浅见。
第一部分 当事人之证明权与举证责任
第一章 比较民事诉讼法下的当事人图像——由审理基本原则、证据搜集权及证明度切入
一、导言
二、两大法系的审理基本原则
三、证据搜集权
四、证明度
五、改革方向的轨迹——代结论
第二章 “证明度”——比较法下之观点
一、导言
二、比较法下的考察
三、历史发展分歧的解释
四、两大法系持续采取不同的证明度的解释
五、结论
第三章 阶段的举证责任论——统合实体法政策下之裁判规范与诉讼法观点下之行为规范
一、绪言
二、举证责任之概念与分配原则——以日本法及美国法之比较为中心
三、台湾地区法下举证责任概念与功能之再省思
四、具体问题之应用
五、结语
第四章 事证开示义务与举证责任——由台北地方法院2000年简上字第815号判决出发
一、判决概述
二、问题焦点
三、不利事证之开示义务
四、“举证责任”与“事证开示义务”
五、本判决之再检讨——代结论
第五章 证明妨碍法理之再检讨——以美国法之发展为借鉴
一、绪言
二、台湾地区法上之证明妨碍
三、美国法上之证明妨碍
四、重要问题之检讨
五、结语
第二部分 程序保障与判决效力
第六章 诉讼参与及代表诉讼——新“民事诉讼法”下“程序保障”与“纷争解决一次性”之平衡点
一、“程序保障”与“纷争解决一次性”之紧张关系
二、诉讼参与之扩张及充实
三、代表诉讼之小幅迈进
四、新法下之平衡点——代结论
第七章 第三人撤销诉讼——受判决效力所及第三人之事后程序保障机制
一、第三人撤销诉讼之概念与机能——“纷争解决一次性”与“程序保障”之调和机制
二、第三人撤销诉讼之定位
三、第三人撤销诉讼之适用范围
四、结语
第八章 共有物返还诉讼之再考——代表诉讼法理与事后程序参与之联结与交错
一、问题之提起
二、目前见解之纷乱状况
三、共有物返还之诉讼标的与判决效力范围之再回顾
四、结论
第九章 新“民事诉讼法”下之诉讼标的图像:诉讼标的相对论的再构成——以法官之阐明义务、当事人之程序利益与证明困难之交错
为中心
一、导言
二、诉讼标的相对论之架构
三、浮动的诉讼标的
四、“证明困难”与诉讼标的之互动关系
五、结论
第十章 争点效之第三人效力——由“最高法院”2000年台上字第2305号及2000年台上字第2088号判决出发
一、绪言
二、“最高法院”之判决理由与提起之问题
三、争点效之相互性与非相互性——以美国法之判例发展为中心
四、争点效利益第三人扩张效力之政策分析
五、争点效之利益第三人效力与反射效间之互动关系
六、“最高法院”判决之再分析——代结论
第十一章 为谁存在之金字塔型诉讼制度?——对新修正“民事诉讼法”第三审许可上诉制之评析
一、绪言
二、第三审上诉制度之目的及功能
三、许可上诉制之评析
四、可能之解决途径——代结论
第十二章 单纯不作为与容忍不作为假处分之竞合——评“最高法院”2003年台抗字第532号裁定
一、案例事实与裁定要旨
二、问题之焦点
三、相抵触假处分间竞合之处理
四、排除内容相抵触假处分之依据
五、“先到先赢游戏规则之反思”——代结论
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