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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婚姻律师以案说法/大律师专家律师说法系列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郝惠珍//刘爱君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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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当两情相悦携手步入婚姻殿堂时,每一对夫妻都希望拥有和谐的婚姻。当爱情的结晶如天使般降临人间时,每一个父母都希望拥有美满的家庭。然而现实生活却常常事与愿违。当难于分手时,人们开始后悔曾经的草率;当感情出轨、子女抚养发生争议时,才体会到风流一时的后果;当婚姻解体时,也才感到莫名的无助。但如何培育夫妻感情?如何经营婚姻?夫妻在家庭中如何行使权利义务?如何用法律护送你度过幸福的人生?……也许你希望找到答案,也许你希望获取经验。

本书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收集了作者曾承办、咨询、点评和关注的59个案例,力求覆盖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条文。以【律师说案】、【以案说法】、【专家意见】、【策略提醒】、【法律依据】的体例写作,供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解决问题;供法学院学生、律师界同仁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参考研究。力求通过这些真实的故事给那些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和在婚姻的十字路口徘徊的夫妻以指导、帮助。

内容推荐

婚姻专家律师与您分享曾承办、咨询、点评和关注过的59个案例,力求覆盖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条文。以【律师说案】、【以案说法】、【专家意见】、【策略提醒】、【法律依据】的体例写作。供婚姻家庭纠纷的当事人解决问题;供法学院学生、律师界同仁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参考研究;也力求通过这些真实的故事给那些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和在婚姻的十字路口徘徊的夫妻以指导、帮助。

目录

第一章 同居

1.同居五年男方变心,女方能主张青春补偿费吗?

2.同居分手,这辆“大奔”算谁的?

3.共同生活经营的店面,分手时如何分?

4.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分手时归谁所有?

第二章 结婚

5.虚假登记后该怎么办?

6.人死后还要认定婚姻无效吗?

7.艾滋病患者可以结婚吗?

8.重婚承担民事责任后,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第三章 离婚

9.结婚四年未孕属于感情破裂吗?

10.“婚内”受伤害一方能得到赔偿吗?

11.女方婚前与他人怀孕,男方是否可以提出离婚?

12.一方下落不明可否缺席判决离婚?

13.丈夫成了植物人,离婚谁来应诉?

14.与军人离婚难吗?

15.离婚时生活困难方怎么申请帮助?

16.假离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7.变性人离婚起争议

18.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因此判女方多分得存款吗?

19.离婚协议签署后可以反悔吗?

20.空床费——离婚诉讼中的一种特殊补偿

21.妻不生子要赔偿吗?

22.与老外结婚,分居两国就可以不承担抚养义务吗?

23.订亲彩礼能要回吗?

第四章 夫妻关系

24.为结婚取得的“房改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25.婚前一方所购房屋婚后共同还贷,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26.婚前股票的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7.离婚分得的财产是“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8.离婚时分割的彩票,离婚后中奖奖金是谁的?

29.丈夫去世后,在妻子名下的存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0.婚内借款是否成立?

31.一方所获的奖牌、奖金,离婚时另一方有份吗?

32.买断工龄款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33.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可以由一人承担债务

34.夫妻离婚,债务还要共同承担

35.丈夫单方卖房行为无效

36.夫妻婚前房屋,婚后出租的收益应该归谁所有?

37.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38.离婚时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人寿保险该如何分割?

39.夫妻分居,一方所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吗?

40.父母在婚前赠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1.投入公司的财产离婚时应当怎样分割?

第五章 父母子女关系

42.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伤害他人还要承担责任吗?

43.变更了姓名,就可以不付抚养费吗?

44.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婚生子女吗?

45.中国姥爷难见关籍外孙女

46.这个学费父亲该交吗?

47.母亲下岗得病,可以变更抚养关系吗?

48.放弃子女探望权的协议有效吗?

49.男方受骗抚养非婚生子女,离婚时能否要求索赔?

50.继母不愿与继子女继续生活可以解除抚养关系吗?

51.拒绝做亲子鉴定,就对自己不利吗?

52.借腹生子,离婚时孩子由谁抚养?

53.父亲扣留子女的户口、母亲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54.法院支持精神赡养

55.子女分开赡养父母的协议是否有效?

56.老年人再婚,子女就可以免除赡养义务吗?

第六章 证据

57.偷拍偷录的证据能否被采纳

58.短信证据可否支持妻子离婚

59.捉奸拍照、写下的“字据”合法吗?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试读章节

4 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分手时归谁所有?

【律师说案】

2004年3月,马凯旋和余小丽在一次旅行中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半年后同居。为了结婚两人于2004年10月共同出资在北京某花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总价120万元,首付36万人民币,银行按揭贷款84万人民币,贷款时间十年。马凯旋和余小丽口头商量双方按照3:7的比例承担费用和享受权利。首付36万马凯旋出资26万,余小丽出资10万,以后贷款也按30%计算。随后马凯旋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06年1月按照购房合同,房产证登记在马凯旋的名下。

2007年6月,马凯旋与余小丽因结婚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分手,当时已付房款50万,该房产的市值已经达到了200万人民币。

余小丽认为:除了她直接交的部分按揭贷款合计17万元人民币外,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她应当分得一半,即40万元。马凯旋认为,该房产主要是自己出资应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不同意分割。在双方争议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余小丽将此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据《婚姻法》第18条,判定该房产为马凯旋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而对于有证据证明余小丽交的首付款10万元、按揭贷款7万元合计17万元,马凯旋应当偿还给余小丽本金及利息共计20万元。对于房屋增值部分,属于马凯旋个人财产,余小丽无权要求分割。

对一审判决余小丽不服而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余小丽的出资不是借款,而且出资基本符合30%的比例。虽然双方没有按份共有的协议,但房屋符合按份共有的要件。因此,按照公平的原则,对增值部分应当按照比例给予补偿,随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马凯旋同意额外给付余小丽房屋增值补偿款25万元。

【以案说法】

本案是因为同居买房分手时发生纠纷诉到法院,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共同买房,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房屋增值部分属于谁所有。

对于本案诉争的房屋,我们首先应当界定房屋购买的时间。

本案原被告双方是同居关系,在同居期间购买了房屋,到分手时房屋共付款50万,房产证也是在同居期间取得的。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前购买的房子归其个人所有。双方分手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只能属于一方所有。

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凭证,是国家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用于证明对房屋拥有物权的唯一的、排他性的凭证。房屋登记是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也是房屋所有权取得、设立、变更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因此,取得房产证,才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标志。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法律就认为谁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除非产权人与他人有合法有效的约定或其他证明。

结合本案的案情,余小丽认为该房屋应当为双方按份共有,就需要出示在同居期间约定房屋按份共有的证据,或按份共有的产权证。但余小丽只出示了买房时自己支付房款的银行凭据和以后每月还贷的依据,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是房屋共同所有人。马凯旋则出示了购买房屋的合同、产权证等,来界定房屋的归属。由于该房屋登记权利人为马凯旋,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房产为马凯旋的个人财产。针对余小丽实际出资17万元的事实,判决马凯旋返还给余小丽本金17万元利息3万元,合计20万元。

对于房屋增值部分该如何分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所谓孳息分为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两种,天然孳息是指从原物中自然所出之收益,如树种的结果、动物的繁殖。法定孳息则是指依照法律关系取得的收益,如银行利息、房屋租金及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法定孳息,其权利归属于原物所有人。在本案中,该房屋增值部分的80万收益应属于法定孳息,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孳息也应当按份享有,相反在没有证据时房屋增值部分只能由房屋所有人马凯旋所有。

从本案的出资情况看,余小丽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房屋系双方按份所有,但从她承担的30%付款额看,具备按份共有的要件。余小丽还是坚持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屋增值收益,因此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现有17万的出资没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买房,应属于共同出资人,对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共同享有,于是分别做了当事人的工作后,使马凯旋同意给付余小丽房屋增值款25万元的补偿。

本案事实再一次说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之间一旦发生变故,其凸显出来的法律问题和处理结果难以让人接受,特别是涉及到大额财产分割和财产增值方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男女双方在同居中发生的纠纷本质上属于财产纠纷的,法院应当受理。可见,同居分手对共同财产没有证据时很难主张权利。本案二审法院还是客观地看待了同居事实,公平地对待了买房的现状,合理地分割了增值房款。

【专家意见】

现代都市人已经越来越多地采用同居的生活方式,也许是因为结合的简单,非婚同居已成为一种见怪不怪的社会现象。在恋爱同居期间共同买房、买车的也越来越多。但令人想不到的是,男女双方一旦感情破裂,分手却不像结合那么简单。在笔者看来,要想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好的方法就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使自己的行为处于法律的保障下。否则,在非婚姻状态下,同居者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就要分清共有关系,还要保留好证据。

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分为两种:一种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一种是“共同共有”,即双方约定共同共有双方财产。但无论哪一种形式都应当有证据证明。因为即便是共同共有也不同于夫妻的共同共有关系。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当事人先要清点和估算财产,确认产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也就是说先把私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分开,清算出各自的私人物品。对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共同购置或拥有的家具、家用电器、房产、汽车等,如果双方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该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其中包括房产、汽车、银行存款等。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就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的,如家用电器、家具等,则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只好依据证据确认,然后合理分割财产。当双方涉及到产权问题时,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割。

总之,在我国对同居关系是阶段性保护,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在分手后的财产纠纷,有时即使能提供一些口头证明或人证,但因为并非书面协议,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终只能由法官确立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而不能作为确凿的证据。

本案中余小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虽然双方有口头约定,但在办理房产证和购房合同时,却没有留下书面记载。在一方反悔对口头约定不予承认时,就需要证据。在没有证据时,其权利就很难受到保护。

【策略提醒】

假如你一定要选择同居生活时,最好在同居开始就签署一份同居期间财产协议。在购买房屋或者大件物品时,最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首期款或按揭款,而不要支付现金,或者在付款凭证和发票上签署备注是谁付的款,由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在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上,最好签署两个人的名字并明确各占的比例,或是签署按份共有的协议或公证,以避免今后房产纠纷。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18条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10条

P19-23

序言

百年奥运梦想,七年成就辉煌,成功举办了两个“奥运会”的中国正经历着一场前所未有的社会变革,这个变革反映到家庭中就表现为“婚姻革命”。这一变革打破了中国人长期形成的“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根扁担抱着走”的传统观念。“三从四德”、“从一而终”的婚姻文化正伴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急剧变化被逐渐瓦解。“试婚”、“闪婚”、“网婚”、“变性人结婚”等新名词层出不穷。“未婚同居”变成了司空见惯的现象,“一夜情”、“婚外情人”、“同性恋”正冲击和干扰着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曾经的“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婚”变成了“挥手自兹去”、“好聚好散”;“离婚了就别来找我”变成了“离婚了还是朋友”。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飞速增长的离婚率,已经被人们戏称为“婚姻的瓷器时代,一碰就碎”,离婚已成为人们婚姻生活的“寻常事”。

中国社会变革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另一个体现就是“家庭财产的多元化”。与传统的银行存款相比,商品房、股票、股权、保险等投资性产品的出现,不但表现在家庭财产的种类增多、财产标的额加大,更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提出了诸多法律挑战。为了拿到对方的过错证据使自己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侦探公司、调查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离婚时,不择手段、不惜成本的取证导致事倍功半或侵权的事实笔笔皆是,甚至子女在离婚时也成了交易的砝码,因此财产分割问题成了近年来离婚案件不可回避的焦点和难点。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涉及子女、家庭和社会利益,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保障和维系婚姻家庭关系不仅是婚姻双方的共同意志和愿望,也是家庭、社会和国家的愿望和责任。

当两情相悦携手步入婚姻殿堂时,每一对夫妻都希望拥有和谐的婚姻。当爱情的结晶如天使般降临人间时,每一个父母都希望拥有美满的家庭。然而现实生活却常常事与愿违。当难于分手时,人们开始后悔曾经的草率;当感情出轨、子女抚养发生争议时,才体会到风流一时的后果;当婚姻解体时,也才感到莫名的无助。但如何培育夫妻感情?如何经营婚姻?夫妻在家庭中如何行使权利义务?如何用法律护送你度过幸福的人生?……也许你希望找到答案,也许你希望获取经验。

作为法律实务的专家,我们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收集了作者曾承办、咨询、点评和关注的59个案例,力求覆盖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条文。以【律师说案】、【以案说法】、【专家意见】、【策略提醒】、【法律依据】的体例写作,供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解决问题;供法学院学生、律师界同仁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参考研究。我们也力求通过这些真实的故事给那些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和在婚姻的十字路口徘徊的夫妻以指导、帮助。

婚姻虽是人生幸福的港湾,有平静、有温馨、有浪漫,但温馨平静的海面也会时时掀起波澜,甚至卷起惊涛骇浪。作为夫妻要学会相互忠实、理解、宽容……但当婚姻家庭触礁时,婚姻当事人以“法”胜“情”,妥善处理更为重要,这既是一门情与法的科学、也是一门生活的艺术。

在写作本书的同时,作者每天仍要面对和处理大量的法律事务,由于时间紧、本书难免存在错误和不足之处,在此诚挚欢迎广大读者提出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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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