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学习法律,维护权益有帮手。
只要我们认真地学习本书介绍的知识,领悟本书作者——一名执业律师分析案件的思路和思维方式,我们每一位普通公民都可以逐渐的修炼成“法律武功”,从而更好的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运用自己的思维,来评判每一件事情的“是非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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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全集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臧云 |
出版社 | 石油工业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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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日常学习法律,维护权益有帮手。 只要我们认真地学习本书介绍的知识,领悟本书作者——一名执业律师分析案件的思路和思维方式,我们每一位普通公民都可以逐渐的修炼成“法律武功”,从而更好的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运用自己的思维,来评判每一件事情的“是非曲直”。 内容推荐 本书犹如一座桥梁,一头承接着法律,一头开启了民众,它在朴素中蕴含着伟大和奇迹。只要我们认真地学习本书介绍的知识,领悟本书作者——一名执业律师分析案件的思路和思维方式,我们每一位普通公民都可以逐渐的修炼成“法律武功”,从而更好的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运用自己的思维,来评判每一件事情的“是非曲直”。 目录 第一篇 经济生活 第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1.“最低消费”、“计整不计零”,合法吗? 2.“偷一罚十”与“假一罚十”哪个是有效的? 3.“知假买假”,能要求双倍赔偿吗? 4.车辆丢失谁负责?醉酒摔伤该赔否? 5.“白送”商品和“租出去”的柜台,商场还负责吗? 6.“自带酒水”可行否?“餐具收费”合法乎? 7.“农夫山泉并不甜”,虚假宣传怎么办? 8.“退货”条件,谁说了算? 9.消费者的知情权,只能靠自己的学习来实现吗? 10.“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的权利较量 第二章 劳动者权益 11.“三产”企业与其职工之间,也是劳动法律关系吗? 12.法律对试用期有何具体规定? 13.企业或员工一方不签劳动合同,另一方该怎么办? 14.“伯乐”一厢情愿挽留“千里马”,“千里马”可以跳槽吗? 15.工作时间内一定是工伤吗?工作时间外一定不是工伤吗? 16.如何正确的使用“竞业限制”这把法律利剑? 17.“服务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18.使用虚假文凭应聘,在法律上会有什么后果? 19.单位可以依据内部规定处罚员工吗? 20.付出了“劳动”,就一定是“劳动关系”吗? 21.对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都是有效的吗? 22.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吗? 第三章 让商事经营不坐“过山车 23.设立公司找人“垫资”,“股东”和“垫资人”有何法律责任? 24.《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一定就是“商业秘密”吗? 25.没有商标权的经营许可,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26.“皮包公司”的“优良品牌”,可以加盟吗? 27.“绕过加盟”,模仿盟主的品牌,可行吗? 28.经理以公司名义给股东做担保,公司需要担责吗? 29.公司的某一部门,能为他人提供担保吗? 30.医疗诊所,也可以承包经营吗? 第四章 民事合同 31.发出询价函,合同就成立了吗? 32.对于“被迫”签订的合同,该怎么办? 33.在民法上,“小孩”能做“大事”吗? 34.他人的合同,却损害了你的利益,该怎么办? 35.物流单子上的“限额赔偿”条款,效力如何? 36.月球村出售“月球土地”,合同有效吗? 37.遇到“假磋商,真欺骗”,怎么办? 38.合同一定要书面形式吗?“麻辣基斯”的签名有效吗? 39.将他人之物处分,合同有效吗? 40.自己购买消费品的权利,能转让给他人吗? 41.自己提供服务的合同,可以转让给他人吗? 42.对方“换人”后,该向谁主张权利? 43.何为不可抗力?其法律后果如何? 44.对方“不积极配合”,可以解除合同吗? 45.合同对重要事项约定不清时,怎么处理 46.合同中的第三人,能否被追究违约责任或追究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47.想交货却找不到收货人了,怎么办? 48.只有实际违约后,才能追究违约责任吗? 49.赔了违约金就可以“了事”吗?违约金该赔多少? 50.赔偿损失的“范围”如何确定? 51.物品何时归你有?意外灭失算谁的? 52.说了“赠与”,就一定要兑现吗? 53.银行贷款和个人借款有什么异同? 54.委托合同知多少? 55.如何与中介公司打交道? 第五章 民事侵权 56.拿娱乐明星“开涮”,侵权吗? 57.一张小照片,权利知多少? 58.“出言不慎”,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59.“人肉搜索”合法否?侵犯权利谁担责? 60.死人有无人格权?名誉受侵谁来管? 61.冒名上大学,侵犯姓名权还是受教育权? 62.恋爱期间食“禁果”,意外怀孕能赔否? 63.“酒逢知己干杯少”,劝酒致死谁负责? 64.学生玩耍伤自己,学校家长谁负责? 65.万箭齐发谁人射?致人受伤谁负责? 66.公交车上被打,公交公司负责? 67.“财产”损失,何以有“精神”赔偿? 第二篇 物权法 第六章 各种物权与保护 68.网游里的“虚拟武器”,算是财产吗? 69.你的“地盘”,你就可以无拘无束地“做主”吗? 70.人们能自己创设新的物权吗? 71.什么叫做“善意取得”? 72.喜酒喝出大奖,奖金归谁所有? 73.如何正确地设立抵押物权? 74.寄存物品归谁有?被人留置怎么办? 75.应该“拾金不昧”还是“据为己有”? 76.是做好事还是侵犯财产权? 77.共有财产谁说了算?致人损害由谁承担? 78.楼上房主失窃,为何楼下邻居买单? 第七章 房屋与土地 79.开发商“一女二嫁”,购房人该怎么办? 80.未约定办证日期,开发商是否可以无限拖延? 81.房屋面积“缩水”,购房者有什么权利? 82.哪些房屋不能买? 83.房客对房东的限制有多少? 84.城里人“下乡买房”有何法律风险? 85.“房主”就只对房屋有所有权吗? 86.房屋价格“缩水”,购房者能要求赔偿差价吗? 87.被售楼广告“忽悠了”,怎么办? 88.不小心买了“凶宅”,可以要求退房吗? 第三篇 婚姻家庭法 第八章 婚姻与家庭 89.结婚前所送的“彩礼”,还能要求返还吗? 90.“生米煮成了熟饭”,就一定要下咽吗? 91.面对家庭暴力,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92.夫妻一方有权单方卖房吗? 93.“精神病人”、“植物人”的离婚问题如何解决? 94.如何正确的理解“探望权”? 95.为保后代所签的“香火协议”有效吗? 96.为防“出轨”所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97.为保婚外恋“成果”,给付的保证金有效吗? 98.“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算是“共同债权债务”吗? 99.婚外情人打“欠条”,可以要求还款吗? 第九章 继承与遗赠 100.为防财产“旁落”,可以提前“继承”吗? 101.继承人包括哪些?有先后之分吗? 102.胎儿的继承“权”如何处理? 103.“私生子”、“继子女”、“养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104.遗嘱变来变去,遗产到底归谁? 105.口头遗嘱算不算?找人代写可行吗? 106.“父债子还”?还是“人死账烂”? 107.同样“默不作声”,为何后果不同? 108.真实的遗嘱为何无效? 109.“离了婚”,为什么还能继承丈夫的遗产? 第四篇 刑事犯罪 第十章 犯罪和刑罚 110.公共场合下进行性行为,构成犯罪吗? 111.“梦游”杀人,需负刑事责任吗? 112.醉酒闹事,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113.在国外犯罪,我国法律管得着吗? 114.“不约而同”,是共同犯罪吗? 115.单位也“会”犯罪吗?怎么判刑? 116.误把农药当啤酒,把人喝死是犯罪吗? 117.灌下毒药又行救治,是否算是犯罪中止? 118.如何用好“正当防卫”这把利器? 第十一章 具体犯罪行为面面观 119.“被动”的“顺手牵羊”,算是盗窃吗? 120.“袭警”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吗? 121.“卖淫”、“嫖娼”、“拉皮条”,都是犯罪行为吗? 122.“交通事故”,一定是“交通肇事罪”吗? 123.“法外讨债”,构成何罪? 124.将“家丑”外扬,为何却被定罪判刑? 125.侮辱死人,也会构成犯罪吗? 126.花钱“买”妻犯何罪?“强行”洞房又如何? 127.帮人办理信用卡的“中介”,为何构成犯罪? 128.“信用”之卡片,诈骗知多少? 129.“夫”奸“妻”,构成强奸罪吗? 130.是帮人“安乐死”,还是故意杀人罪? 131.“卖淫”、“嫖娼”引发的犯罪有哪些? 132.“没事儿找事”,构成何罪? 133.冒充杨过,尹志平对小龙女算是“强奸”吗? 134.不使用“暴力和胁迫”,算是抢劫吗? 135.“监守自盗”与“贼偷贼”,算盗窃罪吗? 136.“黑客”传播病毒,犯了什么罪? 137.盗窃与抢劫,是“老死不相往来”的两种罪吗? 138.商业中的“回扣”“进场费”等,算是贿赂吗? 139.“传销”仅仅是行政违法还是犯罪? 140.有毒品但不卖,有枪支但不用,有假币但不花,构成犯罪吗? 141.他人吸毒,为何自己坐牢? 试读章节 我们在超市里或者开架售书的书店里,经常会看到这么一个标识:“偷一罚十。”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些消费者偶尔起了贪心,想占些小便宜,就忍不住“拿”了一些小商品而未付钱。那么,如果被超市发现了这种行为,是否必须接受10倍的罚款呢?如果该消费者不缴罚款,超市保安是否有权强行执行?如果说“偷一罚十”这种规定无效的话,那么“假一罚十”的规定是不是也同样无效呢? 典型案例: (1)2009年1月19日晚,家住朝阳区的孙女士到北京某大超市购物,挑选了一箱牛奶后,顺手又拿了一个电子表放到衣兜里。不料在结账时,门口的报警器响了起来。超市两名保安人员遂认定她偷了东西,要对她进行搜身。孙女士拒不同意,但还是被强行搜身,结果从衣兜里搜出了那个电子表。电子表的售价是100元,但超市人员说,门口已经写明了“偷一罚十”。孙女士必须支付1000元钱才能走。孙女士恼羞成怒,欲强行离开,超市保安便对其拉扯推搡。在此过程中,保安将孙女士推倒在地,致使孙女士摔掉了两颗门牙,一副价值1000元的名牌眼镜也被摔坏。后孙女士为补牙花去500元。于是,孙女士要求该超市赔偿她的损失。而超市却也反过来要求孙女士按照“偷一罚十”的告示支付1000元的电子表钱。那么,哪一方的要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2)2007年6月12日,雷雯从北京祥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公司”)购买IBM笔记本电脑一台,付款21500元,祥龙公司开具的发票上注明:假一罚十。 6月18日,雷雯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上述笔记本电脑进行检测,该中心将检验标的物送至生产企业查询并核实,结论为:送检的笔记本电脑近期被擅自更改了原装配置而非原装产品,不能享受正常保修服务。 雷雯遂将祥龙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祥龙公司退还已付购物款并履行“假一罚十”的承诺。 法院审理认为,祥龙公司未向雷雯告知产品的真实情况,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因此,祥龙公司应按发票中的承诺履行“假一罚十”的义务,故判决祥龙公司返还雷雯购物款21500元并赔偿雷雯215000元。 律师说法: 在案例(1)中,有三个问题需要分析。 一、超市自定的“偷一罚十”这一规则是否有效。我们知道,在一个法治社会,不是每个人都有罚款权的。具有罚款权力的,只能是国家的某些特定的机关。而我们公民个人也好,各种企事业单位也好,是不能自己赋予自己罚款权。否则,人人都为自己定立一个“罚款规则”。那么人们可能都不再靠勤劳致富,而是靠“罚款”来“发财”了。所以在本案中,超市自己制定的罚款规则是无效的。 二、超市怀疑顾客盗窃,是否有权对其进行搜身?我国宪法、民法都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权利。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专门对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自有其特殊的目的和用意,即防止在生活中有些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来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在本案中,超市怀疑孙女士盗窃,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超市不应擅自对孙女士搜身,而且是在大庭广众之下,这很明显对孙女士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侵害。 三、超市在争执过程中,致使孙女士身体受到伤害。不论超市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在客观上造成了对孙女士人身权利的侵害。根据法律的规定,超市应当赔偿孙女士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综上,由于超市采取的措施不当,不但自己的权益得不到维护,而且还要承担赔偿责任,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看了案例(2)的情况,很多人疑惑不解,为什么“偷一罚十”的规定无效,但“假一罚十”却有效呢?实际上,这个问题在司法界也是有争论的。针对“假一罚十”,有些人认为这属于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因此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减少。但有些人认为,商家的承诺不能随便更改,否则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本律师认为,“偷一罚十”之所以无效,是因为它的内容和实施后果,可能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假一罚十”则相反,商家自愿做出的这种承诺,是有利于消费者,而不利于商家自己的。对于不利于自己的规定,法律自然不会干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3.“知假买假",能要求双倍赔偿吗? 法律疑惑: 消费者因为受到欺诈而遭受损失时,一般可以要求“双倍赔偿”。这个事情现在可能是人所共知的了。但是,现在有一些所谓的“消费者”,明知道是假货还是去购买,然后以此要求双倍赔偿。那么,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能获得双倍赔偿吗? 典型案例: (1)1995年3月25日,王海在北京某大厦二楼商场,花170元买了两副标价每副85元的日本“索尼”耳机,后又在该商场加买了10副该种耳机。王海把这些“索尼”耳机拿到东城区工商局,经鉴定为假货。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十九条的商品欺诈“双倍赔偿”的规定向该大厦索赔,但该大厦拒绝对全部的“索尼”耳机进行双倍赔偿,只同意退赔先买的两副“索尼”耳机,后10副“索尼”耳机属于“知假买假”,所以只退不赔,考虑到对方耽误的时间和浪费的精力,同意支付200余元补偿金。王海表示拒绝。此事后来被诸多媒体报道,王海随之成为新闻人物。时隔半年后,王海又在北京的其他十家商场买假进行双倍索赔获得成功,在一个月内获赔偿金近8000元。1995年12月5日,该大厦终于在拖延了8个月之后,同意加倍赔偿王海在该大厦购买的10副假冒“索尼”耳机。王海对商品欺诈进行的首次挑战,获得圆满的结局。 (2)2008年4月13日,自称为某地著名专业打假人士的刘某,在某知名食品销售公司销售地点,看到该公司出售的标识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保健食品”的“茅台不老酒”。刘某发现,该酒的外包装的“说明书”和“合格证”上未标明该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及有关注意事项,知道这不符合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要求,便购买了一盒,售价259元。他购买后未饮用。后他向法院起诉称该酒标签和说明书上内容违反规定,属不合格产品,系欺诈消费者行为,诉请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货款,并给予货款价格一倍的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知假买假”的行为不属于“消费”行为,其目的是出于“索赔”而非“消费”,故不能适用“双赔”的规定。 律师说法: 案例(1)的案件并没有进行诉讼,但它是我国自《消法》施行以来第一个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主张双倍赔偿,向商品欺诈的经营者宣战的案件。在之后的数年时间里,法院在遇到“知假买假”的消费者权益案件时,一般也都是按照《消法》的规定来判决案件,即支持“打假人士”的双倍赔偿请求。 但是,近年来,法律界逐渐对“知假买假”这一行为产生了质疑。认为“知假买假”者的目的并非是出于“生活消费”的目的,因此,《消法》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双倍赔偿”规则不能适用于这种情况。否则,无异于鼓励人们通过这种手段来“生财”。而且,打假属于国家行政部门的职责,不宜由民间人士代行。这些观点最终为司法实践界广泛认同,越来越多的法院对这种情况不再支持。在此,本律师要提醒读者朋友,不要为了赚钱而去“知假买假”,否则一旦法院不支持“双赔”请求,那恐怕就会“得不偿失”。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P5-9 序言 我们生活在现实社会里,权利被侵犯、合同被违反的事情时有发生。或者,有时候,你自己也会在“不知不觉”中侵犯别人的权利,甚至“一不小心”踏入刑法的禁区,从而招致牢狱之灾。 虽然,法治社会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必须是律师。但是,正如我们学习驾车一定要学会交通规则一样,生活在现实世界中,我们必须懂得一些基本的、常用的、与我们的“衣、食、住、行”紧密相联系的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使自己的生活、工作合法,同样,在遇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合同被违反的时候,也可以以自己的法律知识来分析“是非曲直”,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所以,我们每一位普通公民,都有学习、懂得一些基本法律知识的必要。 在很多人的意识里,法律是一门精确而繁琐的学科。但,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律是远离激情的理性。”法律的真谛不在于你对法律条文背得有多滚瓜烂熟,而在于你对其精微奥义体会多深。 我们通常都有这样的认识经验,即:不能精确地描绘距离过分遥远的细微之物,但也看不清距离太近的物象。距法律太远或太近,都会使人不能正确地对待法律。或者说,在需要精确的地方,不能离开法律的语境太远,以至跌进法律语义的无穷无尽的边缘;而在需要做体系解释时,又不能拘泥于具体的实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以至被“白纸黑字”的规则宰制了视野和心性。如何使法律的精神和制度深深地融人生命经验之中,就如“渴饮之水”、“呼吸之气”,进而信守“专业化”的诫条,习惯广阔而冷峻地在法律术语和概念间寻找微言大义,以法律的“知识精英”的身份来思考、解释和争辩法律,既是法律人也是每一个公民必须面对的课题。 褪去神秘的面纱,作为执掌法律和正义的女神忒弥斯离我们生活实在太近了,记得一位前辈曾经这样阐述“民法是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的。” 西方也有句谚语:“Think like a lawyer(像律师一样思考)”。 本书的作者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在办案之余深刻感受到,仅仅懂得法律的规定,是远远不足以形成“Think like a lawyer”的。因为法律本身似乎是简单的,它只不过是指导和调整社会生活的一套规则而已!但法律所涵盖的内容和所包含的规则,实际上是非常复杂的,因为社会生活是包罗万象、复杂多变的。所以,社会有多么复杂,法律就有多么复杂。 伊拉斯谟在《愚人颂》中曾这样描述那些忙碌的学者们:他们为了获得新的发明而极尽其能地探索幽深的自然,他们为了发现一些迄今为止仍未破解的秘密而在海洋和陆地上不停地穿梭来往。作者正是承载了这样的社会责任感,在本书的书写过程中,力求从一个执业律师的角度出发,将法律规定、法律理论和实际案件相结合,以期使读者朋友们通过对本书的阅读,能达到“了解法律规定、懂得法律理论”,进而形成“法律专业思维”,从而更好的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全集》犹如一座桥梁,一头承接着法律,一头开启了民众,它在朴素中蕴含着伟大和奇迹。我想,只要我们认真地学习本书介绍的知识,领悟本书作者——一名执业律师分析案件的思路和思维方式,我们每一位普通公民都可以逐渐的修炼成“法律武功”,从而更好的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运用自己的思维,来评判每一件事情的“是非曲直”。 广东省十佳检察官 张雁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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