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没有采取简单的问答式写作体例,而是将相关问题集中在某一节中,使得读者对该类问题有全面而深刻的了解,同时亦使得本书内容紧凑而简洁。引用了130多个案例,尤其是在第四篇中引用了60多个案例,使得读者可以在很短的时间里了解大量案例。
本书主要是从患者或家属(即原告)主张权利的角度撰写,以期原告能够掌握一定的诉讼知识和技巧。尽管如此,本书亦适合对医疗纠纷及相关法律问题有兴趣的律师、研究人员以及医事法律专业的学生,也同样适于各类医疗机构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人员阅读,因为本书可以使后者深入了解患方的思路,以寻求更好的纠纷解决办法。
医疗专家律师们在本书中总结出了医疗法律纠纷的38个焦点问题,列举了130多个案例。以【律师说案】、【以案说法】、【核心提示】、【法律依据】的体例写作,对每一个问题通过胜诉与败诉的多个案件进行解析,使得读者可以了解为何相似的案件却有不同的结果,根据具体案件采取不同的诉讼策略,以掌握法庭胜诉的要领。
第一篇 学会面对医疗纠纷
1.了解纠纷特点做好心理准备
2.注意稳定情绪依法维护权益
3.医学判断优先充分尊重科学
4.及时封存病历保全相关证据
5.积极配合尸检查明患者死因
6.和解调解仲裁多种方式解决
第二篇 诉讼前准备工作
7.注意审查时效法律保护有限
8.确定案件原告有时并非易事
9.依法确定被告医院诊所不同
第三篇 参加法庭审理
10.全面收集证据录音亦可为证
11.医院举证不能推定存在过错
12.依法提供证据患方亦有义务
13.仔细审查病历造假必留痕迹
14.病历文献书籍证明作用有限
15.医学专业鉴定法庭审理关键
16.参加鉴定听证事先充分准备
17.认真研究结论精心准备质证
18.并发不良病症并非绝对免责
19.患者如有过错亦应承担责任
20.法律适用二元判决结果迥异
第四篇 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21.医疗损害赔偿计算概述
22.医疗费计算方法
23.误工费计算方法
24.护理费计算方法
25.交通费计算方法
26.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方法
27.营养费计算方法
28.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
2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方法
30.丧葬费计算方法
31.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
32.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
33.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方法
34.属地计算标准的选择
35.赔偿费用的再诉给付
36.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37.相关统计数据的来源
38.“上一年度”与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时
附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4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2003年1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21日)
三、律师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双方互不信任,暴力事件不断发生,已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并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与此同时,现有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并不能快速而有效地解决医患矛盾。律师,作为掌握着丰富法律知识,同时又在执业中触及社会矛盾脉搏的专业群体,担负着维护人权、维护正义的社会职责,在协调医患关系、缓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具有其他社会群体难以取代的重要作用。
1.律师与社会正义的实现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公平正义是建彀和谐社会最基本的原则。简单地讲,“公平正义”即是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得到妥善协调,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一个国家对社会正义的追求和定位靠良好的立法予以固定和表达,以规范不同利益群体的权利和义务,使之处于相对平衡状态。但这仅仅是静态的正义,一旦社会利益失衡或某一方权益遭到破坏,就需要制定的法律得以良好的运行,以对失衡的利益给予纠正,最终实现社会正义。
在医疗领域内,医患关系的和谐取决于多种因素,完备的法律制度及其良好的运行是其重要方面。这其中包括两个主要环节:一是立法,通过确定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来分配正义,借以构建医患之间相互妥协、相对均衡的利益关系,并使医疗行为得以规范,减少医疗损害的发生;二是司法,通过事后的法律救济来实现正义,借以恢复失衡的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通过参与立法与司法活动,向医患双方提供法律宣传与咨询、非诉讼代理等服务,使得医患双方对其行为进行自我规范,保持相互之间的利益均衡。律师更可以通过提供医疗诉讼代理服务,影响法官的裁判,以恢复业已失衡的医患利益关系。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律师可以审时度势,趋利避害,为当事人争取其利益最大化。因此,律师是维护社会和谐、均衡社会群体利益的重要力量。
2.律师与医患双方权利均衡
立法即制定法律规则,是一个权利义务分配的复杂过程,是制度的理性构建过程。医患矛盾解决机制的立法是医患关系和谐的前提和基础,因为立法价值的良恶、权利与义务分配状态的多少、质量的高低,都对医患关系的和谐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也正基于此,我们说“立法是静止的正义”。医患之间权利义务分配不均将直接导致医患关系的失衡。
“法律从来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法律不是法学家主观创造出来的,它来自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实践活动,而律师正是辅助其参与这一活动的重要角色。律师制度系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治结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崇尚民主法治的天然本性,尊崇法律、熟知法律的基本素质,对民主政治具有的与生俱来的亲和力,对社会关系稳定、有序追求的自觉性,都决定了律师在推动制度创新、依法治国的政治领域中能够人有作为。
律师,尤其是具有医学知识的专业律师,通过与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广泛而深入的接触,对于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与失衡状态有着深刻的体会,知晓其发生的原因及利益冲突的焦点所在。在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律师需深入研究相关法律,尤其是法律之空白点或灰色地带,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这一点正是立法者所迫切需要的立法背景资料。律师可通过关注、援助和研究个案,促进司法改革和法律完善。律师撰写的办案经历、学术研究文章、立法建议等,是政府立法者制定、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的重要依据。律师、律师协会及其相关专业委员会,可以主动参与法律的制定,将其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收集的、有利于平衡医患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的思维。律师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立法方面所作的贡献,将有利于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制衡。
3.律师与医方医疗行为的规范
医疗损害重在预防。医患矛盾的焦点往往在于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常规和护理规范(即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尽管医疗行为具有相当的侵袭性和破坏性,且往往成为医方辩解的理由,但鉴于其范围的不当扩大与滥用将可能导致医患双方的权利失衡,因此,立法者不得不对此加以限制,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当医疗损害的发生。国家立法机关、政府组织、行业组织等制订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即是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据。
律师可以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与总结,宣讲法律知识,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树立依法行医的观念。在医疗管理活动中,律师可以协助医疗机构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医疗风险预警与处理机制,减少不当医疗损害的发生。
4.律师与患方理性解决争议
协商解决争议,即“私了”,是我国医疗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是通过此种方式解决的。作为一种代替性争议解决机制,协商解决对于快速解决争议、恢复失衡的医患关系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在我国,协商解决机制有被“异化”的趋势,取而代之的是患方各种形式的非理性维权行为,导致医方“闻私了而色变”。患方非理性维权行为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法律知识欠缺、对正常解决争议方式缺乏信心是其重要原因。
律师历来被社会誉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扶弱助良”的天使。律师所具有的独立地位、中介功能,决定了律师在协调医患关系,疏导患方的不满情绪,化解医患矛盾中必然大有作为。
律师尊崇的是事实和法律,致力追求的是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关系的有序、稳定,这就决定了律师在解决医患矛盾中的基本功能应当表现为息纷止争。诉讼不是解决医患矛盾和纠纷的惟一途径,更不是首选手段,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手段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律师应当基于当事人的信赖,更多地发挥引导、协调的功能,将法治精神和人文精神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律师制度疏导和解决社会矛盾的“调节器”和“减压阀”的作用。
律师及时介人医疗纠纷,对于患方稳定情绪、恢复理性,具有难以替代的作用。一方面,律师可以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宣讲和理性的分析,树立患方对法律的信任,消除其不现实的观念,以达到依法解决争议的目的,从而问接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为和谐社会必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另一方面,律师通过对医疗活动的详细了解,分析医疗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为患方提供解决争议的法律意见,以避免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不管按哪种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最终落脚点还是损害赔偿的问题,协商解决也不例外。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律师可以对医院的过失责任程度与疾病参与度之间的比例、赔偿项目、计算方式等提供专业意见,同时对患方提出的非理性的要求给予合法化引导,从而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关系。
5.律师与诉前证据保全
医疗纠纷的处理具有高度专业性,包括医学知识的专业性和处理程序的专业性。在此过程中,富有经验的律师往往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意见,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律师可以为患方提供诸多专业法律服务。其一,律师可以提示当事人及时提出封存病历资料的要求,防止医疗机构对病历加以涂改、隐匿、销毁等,以保全最重要的证据。病历记载了医务人员为患者诊疗护理的整个经过,是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重要依据,也是医疗诉讼案件的重要证据。因此,及时封存病历,对固定医疗行为发生时的状况至关重要。其二,在患者死因不明时,律师可提示当事人及时进行尸体解剖,以防止事后因其不同意解剖尸体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三,在决定诉诸法律之前,律师可以指导当事人咨询医学专家进行医学判断,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在此基础上,律师还可根据相关法律进行法律判断,以初步评估诉讼之可能结果。
同样,在纠纷发生后,律师为医方提供的法律服务亦至关重要。律师可提示医方不得以各种形式对病历进行“修改”、“补充”、“规范”和“完善”。当然,依照病历书写规范而进行的修改、补记是允许的,但是,此种补记与修改必须依法进行。在患者死亡时,律师可提示医院向患者家属建议进行尸体解剖。尽管法律规定尸体的条件是“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时,但法律并未对应由谁提出尸检作出明确规定,且不同的法官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律师可建议医院及时向患方提出尸体解剖建议,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在发生医疗争议时,医院同样涉及证据保全问题。例如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P22-27
这是一本看似普通但又非常特别的书。称其普通,是因为本书采取的是目前最为常见的举案说法形式。谓为特别,一是本书作者经历特别,先当医生后当律师,专业从事医疗法律事务近十六年,理论基础扎实,实务经验丰富。二是本书写作体例特别,没有采取简单的问答式写作体例,而是将相关问题集中在某一节中,使得读者对该类问题有全面而深刻的了解,同时亦使得本书内容紧凑而简洁。三是本书举案形式特别,即对某一问题采取当事人胜诉与败诉的多个案件进行解析,使得读者可以了解为何同样的案件而结果却不同,以掌握法庭胜诉的要领。四是本书举案例数特别,在20余万字的篇幅内引用了130多个案例,尤其是在第四篇中引用了60多个案例,使得读者可以在很短的时间里了解大量案例。引用如此之多的案例,在以往的同类图书中尚无先例。五是本书案例列举方式特别,在部分案例中仅引用了法官的分析意见,一是节省了本书的篇幅,二是可以使读者了解不同法官的判决思路,根据具体案件采取不同的诉讼策略。
本书之所以采用如此特别的写作体例,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存在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尤其是此类案件法律适用的“二元化”现象不仅使得当事人无法预知诉讼结果,而且有时审理案件的法官亦无所适从。如果本书能够使读者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现状有一粗略的了解和认识,则作者即已感到欣慰。
本书主要是从患者或家属(即原告)主张权利的角度撰写,以期原告能够掌握一定的诉讼知识和技巧。尽管如此,本书亦适合对医疗纠纷及相关法律问题有兴趣的律师、研究人员以及医事法律专业的学生,也同样适于各类医疗机构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人员阅读,因为本书可以使后者深入了解患方的思路,以寻求更好的纠纷解决办法。
在本书中,为行文方便,除非上下文有特别说明,《条例》系指国务院发布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释》专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限于作者写作水平及理论与实务常识之限制,故亦特别希望读者对本书不足之处予以谅解,提出宝贵意见。作者期待着与读者通过各种方式(作者电子邮箱:chenzhihua@vip.sina.com)就相关问题进行交流。
陈志华
2008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