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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中国式婚姻顾问(幸福婚姻的101个法律常识)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卢明生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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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卢明生编著的《中国式婚姻顾问:幸福婚姻的101个法律常识》是恋爱中人、婚姻中人、离婚困惑者了解婚姻、解决困惑、维护权益的知识读本。

本书内容紧贴《婚姻法解释(三)》的新规则,从结婚编、离婚编两大部分入手,按照进入结婚、离婚的可能程序出发,将生活中常见的各类婚姻困惑包含其中,并一一举例分析。读者顺着这种脉络阅读时,能便利地找到各类婚姻困惑的处理方法。文中的分析并非简单地解答标题中的疑问,而是对该问题涉及的法律点都作了全面细致的介绍并加以提醒,以期达到触类旁通效果。读者只要灵活掌握,既能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亦能探寻防范纠纷的方法。

内容推荐

卢明生编著的《中国式婚姻顾问:幸福婚姻的101个法律常识》的内容紧贴《婚姻法解释(三)》的新规则,从结婚编、离婚编两大部分入手,列举了婚姻家庭生活中最常见的101个法律问题。既能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亦能探寻防范纠纷的方法。

《中国式婚姻顾问:幸福婚姻的101个法律常识》还收录了婚恋维权最常用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法律规定,是幸福婚姻的必备手册!

目录

结婚篇

 一 结婚前要知道的

1 同居关系能随意解除吗?

2 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在分手时如何分割?

3 为分手签订的补偿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4 订婚后一方爽约,彩礼能要回吗?

5 婚检查什么,不婚检有什么隐患?

6 想结婚应满足哪些条件?法定婚龄怎么算?

7 能与“叔叔”结婚吗,亲属关系怎么算?

8 能与养父结婚吗?拟制血亲是如何规定的?

9 结婚登记手续怎么办,能请他人代办吗?

10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办理结婚登记要注意什么问题?

11 举办了婚礼,能直接去民政局补领结婚证吗?补领结婚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12 离婚后破镜重圆又生活在一起属于复婚吗?如何办理复婚手续?

13 结婚一定要签财产约定吗?

 二 结婚后要面对的

14 结婚后丈夫不允许自己继续工作怎么办?

15 结婚后有与异性交往的自由吗?

16 小孩一定得随父姓吗?

17 他未按时回家能罚款处罚吗?“空床费”约定是否受法律保护?

18 妻子能代丈夫履行哪些事务?

19 丈夫强行要发生性关系能告强奸吗?

20 丈夫不给生活费怎么办?

21 生不生孩子谁说了算?

22 婚后购房不写自己名就没份吗?

 三 结婚后可能遇到的

23 能以对方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主张婚姻无效吗?

24 父母能以子女的婚姻为近亲婚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吗?

25 能以对方患乙肝主张婚姻无效吗?

26 婚姻生活不如意,能以当初结婚系被迫而申请撤销吗?

27 他人代为办理的结婚登记能撤销吗?

28 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的结婚登记能撤销吗?

29 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结婚登记后失踪了怎么办?

30 结婚登记手续都办完了因故没领结婚证,婚姻还有效吗?

31 不在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领取的结婚证有效吗?

32 在民政部门没有存根的结婚证有效吗?

33 配偶不支付子女抚养费怎么办?

34 对方拒不承认子女为亲生怎么办?

离婚篇

 一 离婚前要知道的

35 不想离婚怎么办?

36 决意离婚怎么办?

37 可离可不离又该怎么办?

38 离婚要花多少钱?

39 办好离婚要多久?能全权委托他人办理吗?

40 分居两年婚姻会自动解除吗?

41 离婚的提起有时间限制吗?

42 没有结婚证的婚姻能离吗?

43 配偶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

44 配偶正在服刑该如何离婚?

45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配偶虐待、转移财产,父母能代为起诉离婚吗?

46 配偶为现役军人该如何离婚?

 二 离婚时要面对的

 (一)婚该怎么离

47 离婚协议应该怎么签?

48 如何有效预防签订离婚协议后反悔的情形?

49 如何保障离婚协议顺利履行?

50 签好离婚协议没领离婚证婚姻解除了吗?

51 被冒名办理离婚登记怎么办?

52 起诉离婚能随便选择法院吗?

53 离婚诉讼应收集什么证据?

 (二)孩子由谁养

54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孩子谁来抚养?

55 能拒绝承担不同意收养的孩子的抚养义务吗?

56 继父母能争取继子女的抚养权吗?

57 妻子要承担丈夫找人“代孕”所生孩子的抚养费吗?

58 丈夫该承担借种所生子女的抚养费吗?

59 妻子私自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丈夫有抚养义务吗?

60 父母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办?

61 能要求对方按月收入的30%支付孩子抚养费吗?

62 经调解或判决确定的子女抚养关系能变更吗?

 (三)财产怎么分

63 离婚时哪些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对方无权分割?

64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怎么确认,如何分割?

65 离婚时如何界定哪些债务是夫妻个人债务?

66 离婚时如何界定哪些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67 股票账户中既有婚前投资又有婚后投资,离婚时怎么分割?

68 夫妻一方出资成立公司,离婚时如何分割?

69 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如何分割?

70 一方名下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离婚时如何分割?

71 以一方名义投保的人身保险,离婚时如何分割?

72 一方名下的养老保险金,离婚时如何分割?

73 离婚前获得的拆迁、安置补偿费如何分割?

 (四)房产如何分

 第一部分 婚前购买的房产

74 婚前一方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

75 婚前一方首付按揭,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房产

76 婚前一方首付按揭,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

77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该如何分?

78 约定将一方婚前房产给另一方但未过户的

79 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房产

80 婚前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产

81 婚前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房产

 第二部分 婚后购买的房产

82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首付,产权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房产

83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首付,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

84 婚后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

85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

86 婚后以子女名义购买的房产

 (五)责任如何担

87 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88 应从哪些方面收集过错证据?收集过错证据哪些方法不可行?

89 离婚后无房怎么办?怎么要离婚经济帮助?

90 承担家务劳动能获得补偿吗?

91 一方有婚外情能追究第三者的责任吗?

92 什么是家庭暴力?遭遇家庭暴力怎么解决?

93 什么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该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94 配偶有隐匿、毁损、变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怎么办?

95 丈夫给妻子打的欠条离婚时要还吗?

96 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出卖的房屋能追回吗?

 三 离婚后可能遇到的

97 探望孩子出现纠纷怎么办?

98 离婚后可以更改孩子的姓氏吗?

99 发现孩子非亲生可以要求过错方及第三者赔偿吗?

100 发现仍有未分割的财产还能要求分割吗?

101 离婚判决生效前对方强行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吗?

 附录一 婚恋维权常用法律文书

1 婚前财产约定格式

2 忠诚协议格式

3 离婚协议书格式

4 离婚起诉书格式

5 管辖异议申请书格式

6 答辩状格式

7 撤诉申请书格式

8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格式

9 财产评估申请书格式

10 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

11 延期举证申请书格式

12 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对方银行存款申请书格式

13 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对方股票信息申请书格式

14 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对方房产信息调查令格式

15 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对方房产信息调查申请书格式

16 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对方保险信息调查令格式

17 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对方的工资报酬出具调查令格式

18 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对方的工资报酬申请书格式

19 要求增加抚养费起诉书格式

20 要求变更抚养权起诉书格式

21 要求实施探望权起诉书格式

22 中止探望权申请书格式

 附录二 婚恋维权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试读章节

1 同居关系能随意解除吗?

【生活实例】

2008年7月,杨敏(女,化名)大学毕业后来北京求职,初到北京时生活较为艰辛,情绪也非常低落。正在这时,遇到了同在北京创业的张华(男,化名)。张华向杨敏伸出了援手,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就过起了同居生活。同居后,杨敏有过一次流产。可由于双方性格、观念等方面原因,生活中有不少争吵,甚至打斗。为此,张华提出分手。但杨敏提出,自己与张华生活期间付出较多,且有流产,不同意分手,否则就要张华赔偿10万元。为此,张华打算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

专业评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两性观念的看法有了重大转变,年轻人之间的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而与之相伴的同居纠纷也越来越多。在《婚姻法》和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中,对“同居关系”并没有保持一个同一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依据对不同状态下的同居关系的法律处理原则不同,同居分为以下三类:

(1)作为“事实婚姻”处理,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人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情形。同居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依当地习俗举办过婚礼,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应按离婚处理。

(2)作为“一般同居关系”处理,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在一起,其中有的以结婚为目的,有的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这种同居关系,法律既没有对此作出否定性规定,也没有作出肯定性保护,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3)作为“特殊同居关系”处理,指男女中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又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特别是,此类同居关系,有可能构成《刑法》中的重婚罪。按照《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没有配偶一方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构成重婚罪。对于此类同居关系,法院会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杨敏与张华的同居关系,属于上文分析的“一般同居关系”。对于此类同居关系,无婚姻法意义上的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同居关系而不必受法律约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l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为此,张华随时可以提出解除同居关系,而不必通过法院诉讼途径即可达到解除同居关系的目的。而杨敏因同居流产要求10万元赔偿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得到支持。倘若在同居生活期间,发生了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身伤害案件,只能依据《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人身侵权事由要求对方赔偿,其赔偿原则也与婚姻法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完全不同。

2 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在分手时如何分割?

【生活实例】

2006年5月,王燕(女,化名)在北京遇到了大学校友李明(男,化名)。由于双方在学校时就已认识,加之在北京并无其他亲戚,两人联系逐渐增多,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并生活在一起。2009年8月,双方为结婚准备购置房屋,首付60万元,由王燕家里出资20万元,李明家里出资40万元。房屋登记在李明一方名下。2010年11月,王燕发现李明与他人关系暧昧,两人吵了一架后李明离家出走。经认真考虑两人决定分手,但对于房屋该如何分割则产生了争议。王燕要求分得一半,李明则只同意退给王燕20万元。

专业评析

非婚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共同生活仅是一种事实状态,在同居生活期间非经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无法与对方共享所得财产。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谁取得归谁所有。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亦是谁出资购买归谁所有。

本案中所涉及的同居生活期间的房屋购置在生活中较为常见。有的出资是当事人自己的积累,有的是父母的资助。对于父母资助款项的认定,在没有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对于同居期间涉及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的,《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为此,王燕及李明家里的出资,在没有约定是赠与双方或是借款的情况下,都应认为是王燕及李明各自的出资。

由此,所涉及购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涉及父母出资的,不管事后双方子女有无婚姻关系抑或该房屋所有权登记者是谁,都应视为双方按各自出资份额共同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本案中,王燕出资20万,李明出资40万,双方首付款的出资比例为1:2,在双方无法对房屋分割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王燕在2010年11月份与李明解除同居关系时应按房屋市场总价扣除仍欠银行贷款后余额分得三分之一的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为避免日后经济上的损失可能,同居生活的当事人应对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性质作出约定,约定是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或是部分共同所有。因故未能作出财产约定的,也应保留好出资的相关凭证:如财产购置的票据、付款凭证等。在共同购置财产涉及买卖合同的签订时尽量双方都签字。

此外,若解除同居关系时涉及到子女抚养的,关于子女的抚养权争议及抚养费、探望权争议的处理方式,则同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的解决方式是一致的。

P1-3

序言

2011年8月13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在民众中产生巨大反响,甚至有人认为这是一部“新婚姻法”。之所以会有这样一个误解,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婚姻法解释(三)》中对处理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的审判原则作了巨大调整。全文总共19条的《婚姻法解释(三)》有12条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处理规范,余下的7条除了第19条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的适用说明外,涵盖了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亲子鉴定、婚内抚养费争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生育权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损害赔偿规则,这19条内容涉及了非常多的离婚纠纷所应适用的调整规则,有些内容甚至颠覆了人们关于婚姻的传统观念。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包括笔者在内之前出版的关于婚姻法诸多书籍中的观点无疑存在疏漏,一些观点面对新的审判规则甚至存在“错误”之处。

作为一名专业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的律师,有幸担任了各类与婚姻家庭研究有关的社会机构兼职,亦参与了《婚姻法解释(三)律师建议稿》的修订工作,无论从学习还是服务公众的角度,均有义务重新梳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原则,便有了本书创作出版的想法。

笔者的执业活动中并非单纯的诉讼维权,基于婚姻这样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涵盖了诸多社会学、心理学内容,综合运用各类知识为来访者解决困惑显得尤为重要。为此,笔者执业中的视角和立场更多承担了婚姻顾问、婚姻咨询师的职责。而婚姻顾问角色的担当,从接受过笔者婚姻顾问服务的委托人反馈中,均体现出良好效果。在这里,还得再次感谢广大婚姻困惑者对我的信任,每每给她(他)们做完婚姻顾问服务,听到她(他)们发自内心的真诚感谢时,我都备受鼓舞,为自己能帮助别人享受婚姻的幸福而振奋,为能解决他们多年未解的困惑而欣喜!

本书的内容紧贴《婚姻法解释(三)》的新规则,从结婚编、离婚编两大部分入手,按照进入结婚、离婚的可能程序出发,将生活中常见的各类婚姻困惑包含其中,并一一举例分析。读者顺着这种脉络阅读时,能便利地找到各类婚姻困惑的处理方法。文中的分析并非简单地解答标题中的疑问,而是对该问题涉及的法律点都作了全面细致的介绍并加以提醒,以期达到触类旁通效果。读者只要灵活掌握,既能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亦能探寻防范纠纷的方法。当然,若能从中体悟出维系婚姻的智慧,是本书出版的最大福分。

基于此,本书可以是恋爱中人、婚姻中人、离婚困惑者了解婚姻、解决困惑、维护权益的知识读本,也可以是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工作者、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辅助参考工具。若有读者朋友就婚姻家庭中的相关问题愿意与本人交流、分享,也欢迎登录中国婚姻家庭www.hunyin.org.cn与本人联系。

卢明生

201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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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4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