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师又言“特班”之设系为年事较长而已考取拔贡或举人者,其时年龄多在三十岁左右。其中有王世徵(闽人,举人)、项骧(举人,其后出洋游学,习法科,宣统元年留学生考试授翰林院编修)、贝寿同(苏人,习建筑)。其时学员皆未习英文,进特班才授以英文,或在中院补习。又言光绪廿八年那年(一九○二)校中发生一件所谓“墨水瓶”风潮。当时有位中文教员郭某,大约有点老学究的风度,以授课之预科乙班学生(秦师在预甲班)给他一次捉弄,把一瓶红墨水偷偷放在这位郭老师的坐位上。郭老师坐上后,立即染得衣服一片红色。当时郭老师质问是何人所做之事。大家都不敢做声。结果有一位姓杨的同学把放墨水瓶的同学指出来,郭老师要求把这位学生开除。这本来是一件顽皮学生所闹之事,大约因学校当局要把这个学生开除,于是轩然大波以起,发生全体学生退学之事。
据《蔡元培自述》一书所载:“我三十五岁(按为民前十一年即光绪二十七年一九。一)任南洋公学特班教习。那时候南洋公学还只有小学及中学之学生。因沈子培监督(曾植)之提议,招特班生四十人,都是擅长古文的。拟授以外国语及经世之学,备将来经济特科之选。我充教授,而江西赵仲宜君,浙江王星恒君,相继为学监。学生自由读书,写日记送我批改。学生除在中学插班习英文外,有学习日本文的。我不能说日语,但能看书,即用我的看书法教他们,他们就试译书。每月课文一次,也由我评改。四十人中以邵闻泰(原注今名力子)、洪允祥、王世徵、胡仁源、殷祖同、谢澄(原注今名无量)、李淑同、黄炎培、项骧、贝寿同诸君为高材生。……”蔡氏自述中又有下列之一段:“……民前十年(一九○二)学生全体退学,……我亦离开公学。……同任教员的吴稚晖、章太炎诸君都喜言革命,……我在南洋公学时所评改之日记及月课已倾向于民权与女权的提倡……亦公言革命。”其时公学退学之学生一部分自组爱国学社,蔡氏亦为学社教员。蔡氏原系清末科举出身,为民国第一任教育总长。嗣长中央研究院多年,其事迹为世人所习知。胡仁源字以珊,在民初曾任北京大学校长及教育总长,为南洋学生人阁最早之一人。蔡氏所谓高材生皆各有千秋。南洋因一墨水瓶之小事而惹起爱国运动与革命思想,其后五四运动时,蔡氏适任北大校长,他的所谓学生运动已是第二次了。
早期派生出洋留学
南洋公学何时起派生出洋留学,早期又有何人自费或公费派赴国外深造?追忆起来颇不容易。上节所述,学生因墨水瓶案而退学之后,胡君敦复于考取江苏省官费赴美,秦师景阳则转入北洋,由北洋派赴英留学,胡君仁源、张君铸亦同时赴英留学,习造船。南洋早年办过一期商科,何年毕业不复记忆,其中有杨锦森、杨德森、林则蒸(鞠惟)、胡鸿猷(徵若)、赵景建(君简)、徐经郛(守五)等几人,皆曾赴美留学。唐蔚老的自订年谱中,述及到沪长校之年即派送商科毕业生杨锦森(原书作生)等六人赴美深造,是否即上述六人容有出入。杨氏昆季中,德森先生回国后于宣统三年,应清廷留学生考试及格,授商科进士。锦森先生亦参加留学毕业试,得商科进士,于宣统二三年间在母校教授英文,笔者也是他学生之一。林君则蒸回国后不久在京沪铁路会计处任副处长。胡君鸿猷回国后任交通部科长,兼任北平铁路管理学校校长。赵君景建亦曾在北平交通部任职科长。徐君经郛久在沪校任英文教员,兼附属中学主任。以上诸君除二杨外,其他皆曾与笔者共过事。
早年老同学中赴日本留学者想不乏人,但查考颇难。房君兆楹氏所辑《清末民初洋学堂学生题名录》中,查有章君宗祥字仲和,于光绪廿四年(一八九八)底由“南洋官费”派赴日本帝国大学习法科;章氏其后任驻日公使。其兄宗元字伯初,亦系南洋老学生,后任唐山校长多年。又房氏题名录中注明“南洋官费”赴日留学者尚有唐君在礼,字执夫,光绪廿四年底赴日本人炮兵学校。其弟在贤亦南洋学生,宣统三年回国,应工科考试,授职翰林院庶吉士。房著又有游寿宸等二十人,光绪廿八年以“南洋官费”派赴日本成城学校。张邦华等十九人,光绪廿八年三月以“南洋官费”派赴日本弘文学院普通科肄业。此两批共三十九名之多,其中并无知名者,其事亦从未闻及,而房著想必有所本。此外早年以自费赴日留学者在房著中尚有陆规亮与陆梦熊二人,均于廿八年赴日。前者松江人,回国后曾在沪校任事多年。笔者初人沪校时,陆氏正任斋务长。后者回国后于光绪三十四年应清廷留学毕业生考试,得商科进士,授职翰林院检讨。其后供职于北平交通部,任该部首席参事多年,一度任次长,亦曾兼任北平邮电学校校长。
清政府于光绪二十三年(一八九七)起,先后向法比等国借款兴筑平汉、正太、陇海等铁路,需要各级熟谙法文人员。除办一法文学堂为培养普通员司外,并曾选派一批工程学生赴法比两国留学。其中由南洋公学选派者,有王君寿祺(字稼成,历任平汉铁路工务处长),张君葆熙(字淑滋,亦任平汉铁路工务处长),程君文勋(字韦度,留比,曾任萍乡矿务局科长、平绥铁路处长),程君文熙(字侯度,曾任铁路机务处长),钮君孝贤(字志伊,曾任铁路机务处长、交通部路政司帮办)。此外容尚有几人,不尽忆及矣。P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