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二——《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共计55本,于上世纪80年代陆续出版。该《丛书》记述了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各少数民族的历史发展进程,出版后受到广泛关注和好评。
本书为该系列丛书之一,简单介绍了乌孜别克族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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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乌孜别克族简史/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 |
分类 | 人文社科-历史-中国史 |
作者 | 乌孜别克族简史编写组 |
出版社 | 民族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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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二——《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共计55本,于上世纪80年代陆续出版。该《丛书》记述了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各少数民族的历史发展进程,出版后受到广泛关注和好评。 本书为该系列丛书之一,简单介绍了乌孜别克族的历史。 内容推荐 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包括《中国少数民族》、《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概况丛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简志丛书》、《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丛刊》,记录了中国55个少数民族从起源至21世纪初的历史发展进程,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的内容,荟萃了大量原始的、鲜活的、极其珍贵的资料,是一部关于中国民族问题的大型综合性丛书,是中国民族问题研究的重大项目和重大出版工程。 本书为《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之一。 目录 第一章 概 况 第二章 乌孜(兹)别克族的族称及早期历史 第一节 乌孜(兹)别克族的族名及人种特征 第二节 乌孜(兹)别克族的形成与发展历史 一、乌孜(兹)别克族的形成 二、乌兹别克人建立的昔班王朝 三、三个汗国的历史 第三章 近代新疆的乌孜别克族 第一节 乌孜别克族人迁入新疆 第二节 乌孜别克族反帝反封建斗争 第三节 乌孜别克族的政治制度 一、浩罕汗国在南疆设立的呼岱达(阿克萨克尔)制度 二、俄国在新疆的乌兹别克人当中推行“侨民”制度 第四节 乌孜别克族的经济制度 一、清朝中叶之前的乌兹别克人的经济 二、清朝中叶以后新疆的乌兹别克人经济 第五节 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乌孜别克族 第六节 三区革命前后的乌孜别克族 第四章 新中国成立后的乌孜别克族 第一节 乌孜别克族人民的解放 第二节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乌孜别克族 一、商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改造 二、牧业的发展与社会主义改造 三、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 四、手工业的发展和合作化 第三节 自治区成立后的乌孜别克族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乌孜别克族聚居地的实施 第五章 乌孜别克族社会经济事业的发展 第一节 乌孜别克族经济的发展 第二节 乌孜别克族社会事业的发展 一、乌孜别克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乌孜别克族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三、乌孜别克族科学技术的发展 第六章 乌孜别克族的民俗文化 第一节 家庭与婚姻 一、家庭 二、婚姻 第二节 人生礼仪 第三节 服饰、饮食、住房 一、服饰习俗 二、饮食习俗 三、居住习惯 第四节 宗教信仰 第五节 乌孜别克文学艺术 一、文学 二、艺术 后 记 试读章节 第四节 宗教信仰 乌孜别克族信仰伊斯兰教,属于“逊尼派”。长久以来,伊斯兰教对乌孜别克族的社会生活、文化心理发生着重大影响。 乌孜别克族先民历史上曾信仰过琐罗亚斯德教、佛教、摩尼教、景教。从8世纪后半叶到9世纪初,伊斯兰教成为中亚大多数世居民族所信仰的宗教。整个河中地区成为伊斯兰世界的一部分,布哈拉、撒马尔罕和花剌子模成为当时的伊斯兰文化中心。随着伊斯兰教的传播,苏菲神秘主义在乌兹别克人中开始盛行。曾有很多执行传教任务的传教者前来新疆传播伊斯兰教。10世纪前期就有来自中亚的苏菲派传教者艾布·纳塞尔·萨曼尼率八十余户到阿图什,劝导萨图克·布哈拉汗皈依伊斯兰教。喀喇汗朝时期,陆续又有中亚乌兹别克人迁入喀什噶尔、叶尔羌、于阗等城经商和传教。可以说,伊斯兰教在新疆的传布与乌兹别克人的活动有着直接关系。 1533年以后,苏菲派、纳合西班底耶第五代教主玛合图木·阿杂木因调解乌兹别克人与喀什噶尔人之间的冲突,作为谈判代表到新疆传教,其后裔迁居新疆的几支形成了玛合图木·阿杂木和卓家族。约17世纪后期,部分来自撒马尔罕的和卓,曾在哈拉哈什(今新疆和田市墨玉县)札瓦地方定居。17、18世纪,另一批乌兹别克和卓由费尔干纳、纳曼干、塔什干到伊犁地区传教。 自从18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乌孜别克族群众或捐款捐物,或出工,建造了一些较大的清真寺。这些清真寺是当地伊斯兰教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类宗教职业者是伊斯兰教活动的具体执行者和组织者,如阿訇、毛拉、卡孜、阿拉木、伊玛目等。在喀什、莎车、伊宁等地乌孜别克族建造的清真寺内和其他一些乌孜别克族群众较集中地区的清真寺内,都有为数不等的乌孜别克族的各种宗教职业者。 新中国成立前,伊斯兰教在乌孜别克族人民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宗教特权全面干预着人们的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主持教民出生礼、婚礼、葬礼、节日等各种仪式活动,使乌孜别克人的生活处处受到宗教教规的干预和约束。宗教职业者的职权远远超出了宗教活动的范围。所设的宗教法庭,有一套完整的组织机构。由阿訇担任庭长,卡孜担任审判官,还有传讯人犯、执掌行刑和为宗教法庭服务的法吏,有的还备有刑具和临时看押犯人的看守所。宗教法庭的判决是至高无上的。民事纠纷、财产纠纷、甚至刑事案件都要由宗教法庭来审理判决。在乌孜别克族内部,剥削阶级和宗教界上层分子勾结在一起,利用宗教特权维护和巩固其统治。乌孜别克族一些上层宗教职业者本身就是大地主、资本家或握有一定权力的官吏。因此,在民族内部形成了严密的政教合一的统治集团。每个清真寺都拥有相当数量的房屋、土地及其他财产,这些财产都是来自劳动人民,而宗教上层又用它来剥削劳动人民。如强迫劳动人民在清真寺的土地上无偿劳动做苦役等。此外,宗教捐税是乌孜别克族劳动人民一项沉重的负担,所有的人都要负担各种宗教税。农民要交纳占收成1/10的“吾受尔”粮,其他(如牧民)要交占收入1/40的“扎卡特”税。此外,还有名目繁多的课税和摊派。无论什么税,负担都落在劳动人民肩上,而地主、大商人和牧主可以少缴或不缴捐税。 伊斯兰教对乌孜别克族的文化教育产生很大的影响,长期以来,乌孜别克族的青少年主要受宗教教育。旧中国的一些乌孜别克族学校实际上是宗教学校,被称为“背诵《古兰经》学校”,或“经文学校”。宗教学校是宣传宗教并培养宗教职业者的学校,分初、中、高三等。在农村的多为初等宗教学校;高等宗教学校设在城内,主要培养高级宗教职业者。讲授的课文内容主要是阿拉伯文《古兰经》的经文。学校的教师由毛拉、阿訇担任。具体的课程内容不一,取决于讲授者。大体上,初等宗教学校学习内容有以下几种:①宗教仪式和祈祷文;②阿拉伯字母;③《古兰经》节要;④《古兰经》全文。一般学完这些课程需要10年。其后便学宗教诗、阿拉伯文法、伊斯兰教教规等等。以上课程教材,一般分阿拉伯文、土耳其文和伊朗文三种。在这种初等宗教学校读书的学生,大多只能读不能讲解,主要是经文不是使用本民族文字。而高等宗教学校则设专科,分宗教仪式、宗教律例、宗教经典三种。大多侧重于宗教教典和《古兰经》的讲解。 在这种宗教学校读,每个学生入学时都要给阿訇或毛拉送礼,每周“主麻日”前要缴一两个馕做学费。农村的学生在农忙时还要给毛拉作各种无偿的劳动。由于学校体罚严重,当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时,总要对毛拉说:“孩子的肉归你,骨头归我。”学生的身心健康都受到极大的摧残。 对于教徒来说,《古兰经》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圣物”。教徒要遵守念、礼、斋、课、朝五功。清真寺和“麻扎”(墓地)是十分清净的“圣地”,经过“麻扎”,不得随地吐痰,更不可在其附近大小便。 乌孜别克族对宗教人士的称呼有: 依禅波斯语音译,指伊斯兰教依禅派传人、首领,一般为世袭。在乌孜别克族中,在依禅的男性后代的名字后面加缀“依禅”以示尊敬,如阿不都拉·依禅、哈的尔·依禅等等。 霍加乌孜别克族对率先接受伊斯兰教者的尊称。霍加的称呼只适用于男性。属于霍加的人中有富商,也有普通劳动者,其地位的获得只因其接受伊斯兰教的先后而定。霍加的称呼过去一般也加在一些有身份、有钱财的人和宗教人士的名字前,以示尊敬。 萨依德乌孜别克族语音译,意为“领袖”、“向导”。这是乌孜别克族接受伊斯兰教后,对首先接受伊斯兰教或在政权方面获得某种特权的人的尊称。在以后的时期,被称为萨依德的人的后代又被称为“萨依德的后代”,并形成了一个社会阶层。“萨依德”一词,作为形容词一般用在自己的姓名前,如“萨依德·阿合买提”等。 新中国成立以后,实行信仰自由的宗教政策,人们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政府废除了宗教法庭,取消了“乌受尔”和“扎卡提”等宗教课税。今天,宗教干预社会生活、约束人们自由的事已经不存在了,每一个乌孜别克族群众都充分享有宗教自由,信教的群众也都能够从事正常的宗教活动。 目前,城镇和农区的乌孜别克族人宗教观念较浓厚,而牧区的乌孜别克族人宗教观念较淡,宗教活动较少。大南沟乌孜别克民族乡三个行政村只有两个宗教活动场所。 P104-107 序言 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包括《中国少数民族》、《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概况丛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简志丛书》、《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丛刊》,记录了中国55个少数民族从起源至21世纪初的历史发展进程,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的内容,荟萃了大量原始的、鲜活的、极其珍贵的资料,是一部关于中国民族问题的大型综合性丛书,是中国民族问题研究的重大项目和重大出版工程。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逐步展开。为了摸清少数民族的社会历史状况,抢救行将消失的宝贵的历史文化资料,1953年,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和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进行全国性的民族识别调查,1956年又开始少数民族语言、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在三次大规模的系统调查的基础上,中央民委从1958年开始组织编写《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简志》、《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概况》三种丛书。“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央民委机构撤销,此项工作被迫中断。1978年国家恢复民族工作机构,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改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1979年,国家民委决定继续组织编写以上三种丛书,并增加编写《中国少数民族》和《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丛刊》两种丛书,定名为《民族问题五种丛书》。《民族问题五种丛书》的编辑出版列入了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六五’’规划的重点科研项目。 《民族问题五种丛书》共计402本,一亿多字,该项目自1958年启动至1991年基本完成,历时30多年,涉及全国19个省、市、自治区及中央有关单位400多个编写组,1760多人参与,分别由全国30多家出版社出版。纵观历史,像这样全面系统地调查研究、编辑出版介绍各个少数民族的丛书在中国前所未有;横看世界,像这样由政府部门组织为国内各少数民族著书立说实属罕见。 盛世修史、修志,这是中国的传统。由于《民族问题五种丛书》编辑出版时间长,涉及地区广,出版单位分散以及受当时环境条件局限,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体例版本不统一;二是有些解释不准确;三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所发生的变化和取得的成就没有得到充分的反映。为适应民族工作发展和民族问题研究的需要,为满足广大读者的需求,国家民委决定从2005年开始对《民族问题五种丛书》进行修订再版。 这次修订再版的总体原则是“基本保持原貌,统一体例、版本,增加新内容”,统一由民族出版社出版发行。其中: 《中国少数民族》的修订,旨在原版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结构,更新有关数据和资料,吸收最新研究成果;增加各少数民族在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的发展成就。 《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的修订,本着“适当修订、适量续修”的原则,对有明显错误的内容、观点、表述进行更正,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少数民族的发展史实予以补充。 《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概况丛书》的修订,力求更加全面系统地反映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历史、地理、经济、文化、社会的基本情况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程、成就和经验,新编1987年以后成立的16个民族自治地方的概况。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简志丛书》的修订,旨在改错,增补新的研究成果,增写《满族语言简志》,并合订为6卷本。 《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丛刊》的修订,主要是尊重史实,修正错误,增加注释。 《民族问题五种丛书》的修订再版工作,得到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地方的高度重视及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民族大学、中央党校、中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西北民族大学、黑龙江社会科学院、黑龙江大学、、黑龙江民研所、云南社会科学院、贵州大学、云南大学、四川大学、新疆大学、新疆师范大学、内蒙古大学、哈尔滨学院、吉林民研所、广西民族大学、广西艺术学院、广西博物馆、广西民研所、甘肃党校、凉山大学、中国教育部语工委、云南语工委等单位的民族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的专家学者以及长期在民族地区工作的同志共1000余人积极参与了修订工作,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做了大量的组织协调工作。谨此,表示诚挚的谢意。 我们相信,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修订再版的《民族问题五种丛书》,将以更全面更完整更科学的面貌呈现在广大读者面前。 李德洙 2007年8月 后记 《乌孜别克族简史》原来只有维吾尔文版,汉文版为新编。本书从2006年5月开始编写,2007年初写出初稿,以后曾经过多次修改。在编写过程中,我们除参考历史文献和大量的档案资料以外,在天山南北的乌孜别克族聚居地区进行了广泛的社会历史调查,为书稿收集资料。 本书第一章由王智娟撰写,第二章由苏闻宇撰写,第三章由曹盟撰写,第四章由拜海提江·乌斯满撰写,第五章由王智娟和姚丽撰写,第六章由拜赛尔、王平撰写,王平负责全书统稿。新疆社会科学院贾从江、自治区民委贺忠德审阅了全部修改稿。 由于我们的水平有限,材料收集不全,书稿还存在许多缺点和错误。我们恳切希望读者给予批评和指正,以便今后进一步修改。 《乌孜别克族简史》编写组 2007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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