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以亲身经历讲述了中国“复关”申请照会的起草过程、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如何过渡到市场经济、中国怎样取得乌拉圭回合参加方的地位,一些重大事件怎样使中国“复关”谈判复杂化,最初中国是怎样参加服务贸易谈判并作出初步承诺的、中国代表团如何在WTO筹委会执行大会争取到正式代表席位,1994年底的“复关”谈判的“冲刺”经过及其意义,为什么WTO不属于联合国的专门机构,等等。对人们关心的这些问题,本书详细追述了历史经过,深入浅出地讲述了“复关”/“入世”谈判的艰难曲折过程和中国在筹建WTO过程中的积极贡献。
本书还着重记述了谈判中的几个重大问题,如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以及美国对华永久性最惠国待遇等问题。此外,本书还记述作者在日内瓦外交活动中的所见所闻和多边贸易谈判的内幕情况,读来引人入胜、启迪思考。
本书视野开阔,波澜起伏,文字流畅,内容翔实,有图片有分析,是一部不可多得的了解“复关”/“人世”谈判历史的有益之作。
本书真实记述了中国“复关”和“入世”谈判的一些主要经历。讲述了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全国人民支持下,谈判代表团不畏艰难,锲而不舍地争取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史实。
在关贸总协定历史上,加入总协定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根据总协定第33条规定,由申请国与缔约国谈判加入条件而加入;另一种方式是根据总协定第26条5款(C)项规定,宣布符合条件的单独关税区被视为缔约方。中国是总协定的创始缔约国。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中国中断了作为总协定缔约国的活动。中国政府在1986年要求恢复在总协定的缔约国地位,这种“恢复”方式在总协定历史上尚无先例。
1985年12月,关贸总协定特别法律顾问林登先生访华时,我们和他探讨了中国“恢复”的方式和法律涵义。林登认为,中国坚持“恢复”缔约国地位的立场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种恢复不是简单地程序上的表决和宣告行为,而是需要在缔约方应承担之义务和应享受之权利方面重新进行实质性谈判。这个谈判可能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此外,既然是恢复,还应考虑如何解决在中国中止关贸总协定活动期间遗留下来的一系列历史问题:例如,旧中国政府与其他缔约国的关税减让问题(其中一部分已被撤回,一些已停止);中止活动期间关贸总协定所通过的协定和决议对中国的法律效力问题:中国中止活动期间的会费问题等等。
鉴于中国这种恢复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林登建议,中国在关贸总协定“恢复”缔约国地位不宜用“restore”——这意味着有关权利义务要从最初中止时开始起算,这显然是行不通的,不现实的;比较合适的提法是“resume”,——这意味着中国“恢复”是从新的起点开始起算。这样有利于解决中止活动期间的历史遗留问题。林登先生讲得确实有道理,无怪乎人们称他为“GAlTr活辞典”。
在此之前,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使用的是“restore"这一措辞,而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则使用的是“resume"措辞。表明是在1997年7月1日新的起点上恢复行使主权。选择法律措辞要考虑政治和外交工作需要,是为了解决现实中的实际问题。考虑到中国与关贸总协定关系的特殊性,我方在研究了林登的建议后,采纳了“resume”这一措辞及其法律涵义。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处理中国在关贸总协定中止活动期间,各方遗留下的历史问题。唐玉峰副局长把这个问题交给了我,要求准备一个方案。我结合以往学的国际条约法知识,想到在国际条约效力方面存在有追溯力(retmactivitv)和无追溯力(non—retroactivity)的两种情况。那么对于中国与其他缔约国之间遗留下来的关税减让和会费等权利义务问题,应采用不溯既往的原则加以处理。因此,我提议用“互不追溯”的方法来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各方应享有而未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而未履行并已中止的义务问题。
唐玉峰看了这一建议之后,谨慎地问,“互不追溯,有这种提法吗?”我肯定地答复:在国际法上条约有无追溯力的规则,这一规则应在对等互惠的基础上适用,所以我们应该提“互不追溯”。我并把英文的无追溯力表达措辞给他看,得到了唐的采纳。
此后,我们又征求了外交部国际司、条法司等各方面意见。当关贸总协定法律权威J.H.杰克逊教授来华访问提供咨询意见时,他也认为,对中国与关贸总协定关系中断期间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采取互不追溯的办法是可行的。当然.这要与缔约方进行沟通和谈判。
在上述基础上,我们明确了中国要求“恢复”的法律涵义是——中国将恢复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合法地位,而在总协定的实质性权利义务方面重新谈判恢复条件。中国政府准备通过以关税减让为基础的实质性谈判,达成一项恢复议定书,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关贸总协定应享有之权利和应承担之义务。以恢复议定书为法律基础,自该议定书生效之日起,中国正式恢复其在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地位。恢复议定书无追溯效力。对于在中国中止缔约国活动期间遗留下来的中国与其他有关缔约国之间的相互权利,各方均予以放弃;过去中止的关税减让和会费等项义务均视为解除,互不追究。上述“恢复”的涵义,其中包括了两项要点。
第一个要点,中国是关贸总协定的创始缔约国。如上所述,1948年4月21日,当时的中国政府代表签署了《临时适用议定书》,同年5月21日中国成为总协定的创始缔约国。自1949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为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在国际法上,人民政府取代旧政府属于政府继承,而不是国家继承。中国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并未改变,中国作为总协定创始缔约国的资格仍然存在。因此,中国不是“加入”的问题,而是“恢复”的问题;台湾当局1950年的“退出”是非法和无效的,因而对中国也不存在“重新加入”的问题。
第二个要点。是不溯既往原则。由于历史原因,中国30多年来中止了在关贸总协定内作为正式缔约国的活动。在中止活动时期内,有一些缔约国撤回了曾经对中国承诺的关税减让。迄今,中国和总协定的情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果双方对过去的权利义务行使追溯权的话。将会产生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因此,比较可行的方法就是各方对于遗留下来的权利义务互不追溯。互不追溯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于旧中国政府与有关缔约国相互承诺的关税减让,各方放弃求偿权和最初谈判权,并由此排除有关各方进口商对本国政府的退税求偿权:
(二)旧中国政府依据“祖父条款”保留的“现行立法”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已被废除,在恢复议定书中应重新列入一项“祖父条款”,规定中国将在与恢复之日的现行立法不相抵触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总协定的第二部分;
(三)免除中国在中止正式缔约国活动时期的会费。此外,中国政府将尊重在其中止活动时期经过修改、增补的总协定文本在缔约方之间现有的法律效力。总之,采取互不追溯的解决方法对于中国和总协定其他缔约国(方)均是有利的。
仅仅一个“恢复”的概念,就引出了如此复杂的历史问题和法律问题。中国“复关”谈判尚未正式启动,就显现出“复关”谈判复杂性之端倪。
“世界上本没有路,只是走的人多了,便成了路。”
P13-15
往事依稀,历历在目,雄关漫道,山重水复。今年已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五周年,也是中国提出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要求二十周年。中国加人多边贸易体制的意义是深远的,其影响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愈益显现出来。这是一场旷日持久、跨越世纪的谈判,是一场迎接中国走向新世纪的谈判。
佟志广副部长——中国谈判代表团的第二任团长,曾经面对西方大国的谈判代表展开唇枪舌剑的多次交锋,在回忆往事时曾经发出这样的感慨——“这种谈判,一生谈一次足矣。这是高度的智力斗争,高度的体力斗争,高度的责任和压力。”笔者有幸经历了“复关”和加人世贸组织的部分谈判,其间参加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全过程并在中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工作了数年。回顾这段往事,或许可以从中得到一些有益的经验借鉴。
中国的“复关”和加入世贸组织是改革开放历史进程的组成部分。这项重大战略举措关系到中国经济逐步融人世界经济,涉及到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整个谈判进程,是在党中央领导和决策下,在各部门配合和全国各族人民支持下.通过整个谈判代表团的集体智慧、勇气和坚韧不拔的意志而完成的。笔者在这里记述的只是亲身经历的“复关”和加入世贸组织谈判前期和中期的部分过程,可谓沧海之一粟,袤林之一叶,但愿通过本书能使这段难忘的经历留下一点回忆和启迪。
作者
2006年7月
本书稿在撰写的过程中,得到一些领导和同事的帮助;在出版过程中,得到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有关领导的支持,邓东文同志和吴文波同志为出版做了许多工作,谨在此表示诚挚的感谢。本书稿的打字录入得到赵萍等研究生的协助,照片复制得到了张建吉、王慧芳的协助,也一并表示感谢。
作者亲历了中国“复关”/“入世”谈判长达十二年的艰辛,本书印证了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摸着石头过河”的历史。本书中关于中国“复关”的申请经过,关于服务贸易谈判,关于中美之间的最惠国待遇等章节,尤为引人入胜。加入WTO五年后,再回顾这段长长的日子,能够带给我们启迪和对未来的信心。
——赵忠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院长,博导
亲身经历,娓娓道来;内容丰富,图文并茂;文笔流畅,引人入胜;开阔眼界,启迪思考。
——黄进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武汉大学副校长,博导
本书思路宏阔,贯通中外,具有国际大视野。作者以参加中国“复关”和“入世”谈判的亲身经历,论述了中国正在发生的跨越世纪的变革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战略大趋势,是一部了解中国“复关”和“入世”谈判曲折经历及其深远意义的不可多得之作。
——孙建国 中国国家发展战略学会战略委员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