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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股东的权利
分类 经济金融-经济-企业经济
作者 赵曾海//姜涛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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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股东这个特殊的身份对于投资人究竟意味着什么呢?投资者、股份拥有者、股权享有者还是其他?这些权利如何行使?如何妥善处置?……本书正是基于对上述问题的持续关注和深入研究,为那些已经成为股东或者即将成为股东的企业家们提供一套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本书通过对股东核心权利取得、行使、监督的分析和论述,将可以帮助股东在实践层面上提高对企业的控制力,继而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内容推荐

中国正跨入投资时代,在这大潮中的股东们如何才能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如何才能收获资本权力的果实,这本书能够提供最好的指导。作者立足于股东目的,分析公司章程、公司组织机构、公司运作机制中的股东权利,涉及股东会规则、股权收益、公司控制权、董事会规则诸多方向,语言流畅风趣,内容清晰有力。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利益最大化是股东的价值取向

 第一节 人人都有机会成为股东

取得股东身份的低门槛

成为股东的四种方式

股东的身份证——股权证明

 第二节 公司存在的最大价值是为股东盈利

公司是股东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工具

股东的眼睛永远盯着投资回报率

 第三节 股东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股东会职权是股东权利的主要表现形式

股东行权的俱乐部还是股东争利的竞技场

股东会游戏规则

第二章 投资不是为了一次收益,而是为了持续收益——资产收益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

 第一节 公司盈利是股东分红的基础

并非所有利润都可分配

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第二节 利润分配方式的取舍

用资本滚雪球——股票红利

放在口袋里才是自己的——现金红利

 第三节 近水楼台先得月——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当然优先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优先权由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章 权,然后知轻重;度,然后知长短——重大决策权是股东权利的核心内容

 第一节 聋子的耳朵还是孙悟空的紧箍咒——公司章程的现实功效

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法

个性化章程为实现股东权利提供保障

 第二节 公司控制权之争——股东之间权利的博弈

大股东控制还是小股东控制

优化表决权机制制衡控制权

 第三节 小股东如何说“不”——“用脚投票”与“用手投票”

表决权聚集积沙成丘

机构投资者的积极股东行动

第四章 不患人之不己知,患不知人也——选择管理者是实现股东权利的关键

 第一节 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把自己的权利代言人送进董事会

将股东会中的控制权转化为董事会中的话语权

累积投票制为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中谋求一席之地

 第二节 好CEO为股东谋利,坏CEO谋股东之利

股票期权计划下的利益共同体

MBO与股东财富再分配

 第三节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异化

以股东知情权防止“暗箱操作”

以股东质询权和建议权进行内部控制

以股东诉权启动司法保护

在公司中安排自己的权利守护者

第五章 三十六策,走为上计——退出有时并不是最坏的选择

 第一节 股份转让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相对自由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绝对自由和特殊限制

 第二节 道不同,不相为谋——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情势

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程序

 第三节 股东的公司解散请求权

解散请求权的行使条件和方式

公司解散时股东的权利

第六章 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股东的义务和责任

 第一节 若欲取之,必先予之——股东的出资义务

出资形式的多样性

出资可以分期缴纳

 第二节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第三节 股东的责任

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

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责任

揭开公司面纱

试读章节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通过认购新股取得股东身份

发行新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经批准发行的股份,包括增发和配股两种形式。配股是指向原股东配售股票,增发是向全体社会公众公开发售股票。所以只有增发这种形式才能使公司的外部人通过认购新股而在公司成立后原始取得该公司股东身份。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该法第14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还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将不予核准: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擅自改变招股文件所列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组中进入公司的有关资产的财务会计资料及重组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招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存在为股东及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时,除了要符合上述条件,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之一:如果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且预测本次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设立不满3个会计年度的,按设立后的会计年度计算。如果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则应符合以下规定:公司及主承销商应当充分说明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新股发行时,主承销商应向投资者提供分析报告;公司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并应在招股文件中进行分析论证;公司在招股文件中应当认真做好管理层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发行新股也属于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况。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制订增资计划,召开股东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乃以上通过。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三、因转让继受取得股东身份  因转让而取得是指因买卖、接受赠与、股权交换、受遗赠等基于原股东自愿的方式从公司的原股东手中受让股份而取得股东身份的方式。吸收合并时采取股权交换和吸收方股东以股权换被吸收方资产的方式,被吸收方原股东成为吸收方新股东的形式也属于因转让而继受取得股东身份的情形。

在公司成立以后,取得股东身份的人可以对自己的股份进行处分。股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股东对其财产进行处分,无论其是为获取对方的回报而进行股权买卖和股权交换,还是无偿地赠与他人或遗赠他人,或者是用其股权偿还自身债务,都为法律所保护。但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人数不多的股东之间设立公司一般是基于互相之间的信赖,所以更加希望公司内部股东保持其稳定性,不希望外来不熟悉的人进入公司成为股东。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公司外部人转让股权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而言受到更多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公司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都应当将该事项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公司里其他股东,如果征得其他股东一半人数以上同意的,才可转让。如果有一半以上人不同意,则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通知中要转让的股权。如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天不答复的,就认为是同意转让;或者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但又不购买其股权的,也认为是同意转让。所以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发出书面通知的效果,或者是造成自己的股权被不愿外人进入公司的原股东购买,或者是经其他股东明示或默示同意而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此第三人就因转让而获得了该股东的股权,继受了其股东身份。当然,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还涉及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如果其他股东表示要购买,则在同等条件下,应当由其他股东购买,而原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就无法取得待转让的股权而成为股东。关于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会在后面的章节里详细介绍,在此不作赘述。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质使股份转让更加自由。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没有要求经其他股东同意或规定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表现形式是股票,股票转让后,取得股票所有权的人就继受成为公司的股东。股票的转让虽然不受其他股东同意或优先购买权的限制,但是特定人所拥有的股票进行转让还是有一定限制的。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将原发行股份转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也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这些特定的人转让股份受到一定时间和数量的限制,是为了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另外。国有股在转让时比一般股票受到更多的限制,因为国家持有股份的转让关系到国家财产的安全,所以要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才可转让。

上面是对股票出让人的限制。我国《证券法》还对股票受让人资格进行了限制。其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其第45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掌握股票交易信息的人进行内幕交易而获取不法利益。

除上述人员在特定的时期不得进行股票转让外,一般人都可以自由进行股票转让。转让股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我国的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记名股票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无记名股票没有记载姓名,只由公司记载编号及发行日期。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背书是指股票的原所有人在股票的背面记载将股票转让给他人并签章的行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转让采取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国有股和法人股一般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P27-30

序言

本书旨在帮助股东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

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越来越多的投资人被鼓励投资创业,他们通过投资获得股东身份,但是股东这个特殊的身份对于投资人究竟意味着什么呢?投资者、股份拥有者、股权享有者还是其他?作为股东拥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如何行使?如何妥善处置?是否能够监督?甚至怎样才能安全的退出?这一系列的疑问是股东这一特定群体时刻面对的难题。

本书正是基于对上述问题的持续关注和深入研究,为那些已经成为股东或者即将成为股东的企业家们提供一套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本书通过对股东核心权利取得、行使、监督的分析和论述,将可以帮助股东在实践层面上提高对企业的控制力,继而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最后感谢为本书创作给予帮助的朋友们

赵曾海

200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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