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时间为序,跨越千年,依次选取了自夏商至民国的近三十个典型案例,通过对历代案例的研究和分析,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探求法律制度和法律精神的变化,从文本到社会、从静态到动态,理解立法与司法二者间的差距,引导读者从变化和差距中,探寻中华法系为代表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与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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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大衙门(千古名案)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赵晓耕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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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本书以时间为序,跨越千年,依次选取了自夏商至民国的近三十个典型案例,通过对历代案例的研究和分析,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探求法律制度和法律精神的变化,从文本到社会、从静态到动态,理解立法与司法二者间的差距,引导读者从变化和差距中,探寻中华法系为代表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与沿革。 内容推荐 本书自夏商至民国,跨越千年。材料来源广泛,古代案例多选自正史,间或采自类书、诗歌选集和古代判例集,近代案例除却史书、档案外。特意选取了当时报刊的相关报道,以使内容充实,富有真实感,增加可读性。 书中许多案例,如缇萦救父、卖女葬母、文字狱、刺马案、杨乃武与小白菜等,经过各种戏曲、小说的反复演义,其中的忠孝节义、爱恨情仇,本是人人耳熟能详,但本书力求独辟蹊径,掀起“戏说”的盖头,还原案件的真实面貌。 目录 第1章 纣王酷刑 第2章 刑起于兵 第3章 《诗经》中的婚姻 第4章 周代的诉制 第5章 商鞅被车裂案——兼议“刑不上大夫” 第6章 散佚的秦律 第7章 秦代的家长权 第8章 汉文帝废肉刑 第9章 法信于民 第10章 春秋决狱 第11章 复仇 第12章 亲属相隐 第13章 士庶不婚 第14章 八议 第15章 “十恶不赦”与“株连九族” 第16章 自首 第17章 保辜 第18章 宋代的继承与刑罚 第19章 胡惟庸谋反案——朱元璋的心思 第20章 方孝孺案——残酷的“文字狱” 第21章 《南山集》案——康熙与古文奇才 第22章 皇帝与秀才——吕留良案 第23章 刺马案——湘军与朝廷的较量 第24章 晚清科场第一案 第25章 杨乃武与小白菜 第26章 杨月楼案 第27章 邹容、章炳麟与“会审公廨”——《苏报》案 第28章 “姚荣泽”案——伍廷芳与陈其美之争 第29章 宋教仁被刺案 参考书目 试读章节 纣王酷刑 中国历史上的商代距今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了。据史籍记载,商的末代王纣王是个典型的昏君,因其用刑残忍,在中国历史上也算是名留简册的人物。以至于有句成语叫:助纣为虐。这当中的纣,即指此人。纣王也许成了历史上形容坏人的最早的代名词。据说纣王曾用酷刑虐杀大臣,九侯被醢(hǎi)、鄂侯被脯和比干被剖心,成了历史上有名的案例,这几起案件的前因后果在《史记·殷本纪》中有完整的叙述,其言可信。 《史记》说纣王的天分很好,聪慧敏捷过人,而且见多识广,其智商和力气都超过一般人,他勇武和力气达到了能赤手空拳与猛兽搏斗的地步;他的聪明能使试图劝谏他的人不再开口;他的口才能把他自己的错误掩饰得天衣无缝。他常常在大臣面前炫耀自己的能力,认为他的声望高于天下任何人,认为天下所有人都在他之下。 纣王喜欢喝酒,贪图享乐,贪恋女色,尤其喜欢妲己,一切都按照妲己所说的去做。妲己喜欢,他就让师涓创作新奇的声音、演出来自北方的淫乐舞蹈,吹奏那些缠绵委靡的音乐。他加重赋税以充实朝歌城里鹿台的钱财以及增加钜桥仓库中的粮谷。他想方设法搜求狗、马以及其他奇珍宝物,以至其宫殿里都堆不下了。他大力扩建沙丘花园,精心装缮其中的亭台楼阁,捕获众多的野兽飞鸟放人其中。 他对鬼神十分轻蔑怠慢,在沙丘园中大肆游乐演戏,池中装满了酒,悬挂的肉多得像树林一样。他让男男女女脱光衣服在其中追逐嬉戏,通宵达旦地饮酒作乐。百姓怨声载道,愤恨不已,有的诸侯也背叛了他。商纣因此加重刑罚,发明了一种叫做炮烙的残酷刑罚。 纣王任命西伯姬昌、九侯、鄂侯为三公。九侯有个漂亮的女儿,被送给纣王。九侯这个女儿不喜欢纣王的荒淫胡为,纣王对此非常愤怒,他杀了九侯的女儿,还对九侯施以醢刑,把他剁成了肉酱。西伯姬昌听说这件事后,私下里叹息。崇国的诸侯虎听到西伯叹息这件事后,就向纣王告密。纣王把西伯囚禁在羑(yǒu)里。西伯的大臣为救西伯,到处寻求美女、奇物和良马,并把它们献给纣王,纣王才赦免了西伯。西伯出来后,就把洛水之西的一块地方献给纣王,请求他废除炮烙之刑。这样纣王才同意了西伯的请求,并把征战用的弓箭以及刑罚用的斧钺赐给他,使他有权力征讨其他诸侯,并封他为西伯,作西方诸侯的首领。纣王又任命费中主持政务。费中善于阿谀奉承,又贪图利益,殷人都不亲近他。纣王又任用恶来,恶来喜欢说人坏话,诸侯因此更加疏远纣王。 西伯回家后,暗地培养自己的品德,处处多做好事,因此有很多诸侯背叛纣王而归附于西伯。西伯的势力日益增大,纣王的权威也慢慢地在减少。纣王的近亲比干劝谏他,但纣王听不进去。商容是一个贤臣,百姓都喜欢他,纣王却废掉不用他。西伯讨伐饥国并灭掉了它,纣王的大臣祖伊听到后,就责备西伯。他害怕事情继续,便跑去告诉纣王说:“老天爷不久就要结束我们殷朝的国运。那些能够认识形势以及这些龟甲占卜的人,都不认为殷朝还有什么吉利可言。这并非是死去的先王们不保佑我们后人,唯一的原因就是大王你荒淫无道自己把自己给葬送了。因此上天要抛弃我们,使我们再没有安全稳定的食物,无法预料上天所降的灾难,无法遵照先王的纲常旧典行事。现在,我们的百姓没有一个不想殷朝灭亡,他们说:‘老天爷你为何还不显示威灵啊?让新王诞生的命令为什么还不到来啊?’面对今天这种局面,大王啊,你准备怎么办?”纣王回答说:“难道我的命运不是由天掌握而是由百姓决定?”祖伊无功而返,回来就说:“纣王实在不值得劝谏了!” 西伯死后,周武王继续向东征伐。到盟津的时候,诸侯中就有八百个背叛殷商与周武王会合。诸侯们都说:“纣王可以讨伐了。”武王说:“你们都不知道天命。”又再次返回。纣王变得更加淫乱没有止境了。微子多次劝谏纣王,但纣王还是听不进去。微子便与太师、少师商量,然后逃走了。比干说:“作为他的大臣,我不得不冒着杀头的危险去争取他。”于是强劝纣王,纣王发怒道:“我听说圣人心有七孔。”于是剖开比干的肚子,看他的心。箕子害怕了,就假装疯癫,变为奴隶,纣王仍然把他囚禁起来。殷朝的太师、少师也拿着他们用于祭祀的乐器投奔周。到这时,周武王才率领诸侯讨伐商纣。 我们知道,中国人与西方人有许多文化上的不同,中国人信奉“天”的观念由来已久,而西方人信奉上帝的意识也是源远流长。国人感叹时不免脱口而出“天哪!”而洋人则会说:“0h,my God!(啊,我的上帝)。”殷商时代重巫文化和世界各国古代文化比较接近,对宗教事物倾心关注,有着古老的神权统治的传统。据甲骨文记载:为了耳鸣这类小事,殷王就可以用上158只羊,来祭祀神明,乞求平安。而周人,每次正式的祭祀仪式仅仅是牺牲一头牛(“太牢”)或一只羊(“少牢”)。在宗教意识控制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时代,人类的一切文化表现和社会组织、生活方式、艺术、世界观、观察自然现象的眼光,以及力图征服环境的巫术活动等,都与宗教意识、宗教活动发生着有机的联系。此时的法律不过是这整个宗教文化中的一部分,是宗教活动的调节器和附属品。这从我们见到的商代有关法律内容的来源上,多是“卜辞”和祭器上的铭文这一点上也可得到证明。 从夏代开始,在宣扬统治权力的正当性上,统治者就寻求“天”的护祐。所谓“受命于天”、“天讨天罚”;统治者自称“天子”,它的朝廷称为“天朝”等。统治者想让百姓相信:“天不变,则我的统治也不会变。”因而,在中国古代,长久以来民间将改朝换代俗称为“变天”。后来,商取代夏的时候,统治者强调的是相近的理由——秉承“天命”。所谓“有夏服天命”、“有殷服天命”,即是其不变的理论支柱。P1-4 序言 中华五千年文明光辉灿烂,法律文化更是当中翘楚,如果说法律制度最能集中、突出地反映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体现当时人们对自然、社会和人生的看法,那么,案例作为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则反映了法律条文背后复杂的社会思想,体现了人们对以中华法系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精神的理解与阐释。案例是法律制度和法律精神在实践中的统一,而中国古代的基层审判机构被称为“衙门”,所以有了本书的书名。 本书以时间为序,跨越千年,依次选取了自夏商至民国的近三十个典型案例,通过对中国古代各个时期案例的评析,梳理出一条清晰的中国传统法律发展脉络,将其呈现在读者眼前。 本书案例来源广泛,古代案例多选自正史,间或采自类书、诗歌选集和古代判例集,近代案例除史书、档案外,还特意选取了当时报刊的相关报道,以使内容充实,富有真实感,增加其可读性。 书中的许多案例,如缇萦救父、卖女葬母、文字狱、刺马案、杨乃武与小白菜等,经过各种戏曲、小说的反复演义,其中的忠孝节义、爱恨情仇,本是人人耳熟能详,但本书力求独辟蹊径,从法律的角度人手,掀起“戏说”的盖头,还原案件的真实面貌。而且,本书并不满足于简单叙述案件经过及判决结果,单纯就案论案,而是以具体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历代案例的研究和分析,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探求法律制度和法律精神的变化,从文本到社会、从静态到动态,理解立法与司法二者间的差距,引导读者从变化和差距中,探寻中华法系为代表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与沿革。 需要注意的是,提及我国传统法律,人们往往将“封建的”、“落后的”、“野蛮的”标签紧贴其上,将“严刑峻法”、“出入人罪”、“颠倒黑白”,一顶一顶的“高”帽子扣得不亦乐乎,但是,这是否公正?法律是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物质生活条件的综合反映,是对当时社会生活的整体折射,我们不能强求古人穿越时空来学习和搬用现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本着“了解之同情”的精神,本书在评析古代案例时,联系传统思想,结合时代背景,努力全面展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刻内涵,展现中华法系的应有面貌,为读者学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提供一条新的思路。 本书在选取、评析案例的过程中,参考和汲取了前辈与时贤的研究心得与相关论著,除在书中注明外,在此一并致谢。在本书大部分的编写过程中,得到法律出版社同仁的全力支持,编辑韩满春先生花费了大量心力,使得该书的插图、版式更为可观。本书中涉及清代案例的部分内容是在2006年CCTV-12的《法律讲堂·历史重案》节目中讲述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正是由于CCTV-12频道的吕志强、王彧湦、肖新民三位在每次节目前后对文字稿的认真校对与尽心润色,才使我得以完成这一部分书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的王平原博士、崔锐博士和张璐、卢楠两位法学硕士在前期的资料收集与后期的校对等方面也提供了大力帮助,对此深表谢意。 限于水平,书中难免有不足和疏漏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作者 2007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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