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而言,在明清时期,基层社会管理相对呈现出有序状态,一方面官方积极致力于行政力量的全面渗透;另一方面,民间社会亦努力将自己的管理成果纳入到官方管理体系中,因而在一定时期以及一些地区形成了官民协调共治的景象。
明清时期,尽管中央集权不断加强,民间社会仍然保持了较大的自我运行空间。于是,在中国传统社会管理中,有官民均可发挥作用的管理领域,如赋税的摊征、水利活动的开展、教育事业的建设等,我们姑且称之为“共域”;同时也有官民各自开展自我管理的领域,我们姑且称之为“自域”,包括官方的“自域”和民间的“自域”。
前言:学术史与研究思路
法律史的学术史
社会史与法律史
历史人类学的试验田
阶段性成果与本书的内容
法律与社会变迁——以户绝财产继承问题为中心
法律的变化:从收养、继绝到立嗣
社会结构的变化:从家、户到族
司法审判的变化:从“准法”到“准情酌理”
结 语
儒者之刑名——清代的地方官员与自理词讼
儒者之刑名
官箴书
知识传习
一个地方官员眼中的法律改革
结语
区域社会中的民事法秩序——以湖北汉川主刁汊黄氏的《湖案》为中心
湖分的来历:权利观念的背景
纠纷与争讼
官府的角色
宗族建设
结语
社会冲突中的官、民与法
官员、讼师与地方公共事务
个案研究:湖北崇阳的“钟九闹漕”
结语
从“自理”到“宪律”
清代的坟山争讼——以《守皖谳词》为中心
个案研究:安徽泾县的“瑶培垄”之争
结语
参考文献与资料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