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现代化法》对德国《民法典》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被修改的部分主要集中在债法中涉及给付障碍的内容:首先,新法以法律后果为中心的法条结构,代替了原法中以给付障碍的形态为中心的法条结构;其次是对债法分则中买卖合同法和承揽合同法的修改,取消了原法中对违约的法律后果的特殊规定,而将其归入了债法总则中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本文旨在对我国民法典的立法工作提供一个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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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德国新旧债法比较研究(观念的转变和立法技术的提升)/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外国及港澳台法律 |
作者 | 齐晓琨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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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债法现代化法》对德国《民法典》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被修改的部分主要集中在债法中涉及给付障碍的内容:首先,新法以法律后果为中心的法条结构,代替了原法中以给付障碍的形态为中心的法条结构;其次是对债法分则中买卖合同法和承揽合同法的修改,取消了原法中对违约的法律后果的特殊规定,而将其归入了债法总则中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本文旨在对我国民法典的立法工作提供一个有益的借鉴。 内容推荐 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债法现代化法》对德国《民法典》进行了其颁布以来规模最大的修改,被修改的部分主要集中在债法中涉及给付障碍的内容。首先是在债法总则中对给付障碍的修改: ——新法以法律后果为中心的法条结构,代替了原法中以给付障碍的形态为中心的法条结构,并为此结构创设了“违反义务”这一给付障碍总的事实要件作为各种法律后果的出发点,而原来的“积极的债权损害”判例法制度也被吸纳进了这一事实要件。 ——原判例法制度“交易基础的丧失”和“缔约责任”被以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 ——解约法的内容较原法更为合理。其次是对债法分则中买卖合同法和承揽合同法的修改。对它们的修改,主要是取消了原法中对违约的法律后果的特殊规定,而将其归人了债法总则中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买卖合同法中关于保护消费者的特殊规定,是为了贯彻欧盟《消费品买卖指导方针》。 此次债法改革的另一个重要任务是将数个债法内容的单行法规收入《民法典》,具体内容见本书后面的附录。 另外,新法对原法的时效制度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因为超出了本文的研究范围,故未作详细论述。 本文意图对我国民法典的立法工作提供一个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民法德国民法债法修改 目录 德文缩略语/1 前言/1 第一章 德国债法现代化总览/1 第一节 背景/l 第二节 改革的主要内容/7 一、买卖合同法、承揽合同法/8 二、一般给付障碍法/10 三、归人《民法典》特别法/11 四、时效法的修改/13 第二章 债法中的给付障碍/15 第一节 原法中的给付障碍/15 一、概述/15 二、给付瘴碍的表现形式/18 (一)给付不能/18 (二)迟延/31 (三)缔约责任/42 (四)积极侵害债权/64 (五)交易基础的丧失/73 三、原法中给付障碍法的缺陷/85 第二节 债法改革后的给付障碍/88 一、根据第280条及以下各条的赔偿损失制度/88 (一)一般损失赔偿(第280条第l款)/93 (二)因给付拖延的损失赔偿(第280条第2款)/94 (三)替代给付的损失赔偿(第280条第3款)/95 (四)替代全部给付的损失赔偿(第281条第1款第2句、3句,第283条第2句)/100 (五)徒然支出的费用的补偿(第284条)/101 (六)补偿的交付(第285条)/106 二、解约和对待给付义务的解除(第323~326条)/107 三、违反义务概念的设立及其意义/116 四、新法中给付障碍的事实要件及其相应法律后果/119 (一)给付不能及与其类似的给付困难的情况/119 (二)给付拖延/147 (三)不当给付和违反其他与给付有关的义务/160 (四)违反与给付无关的义务/165 (五)交易基础的障碍/169 (六)因重大原因而通知终止持续债务关系/173 第三章 解约法/180 第一节 导言/180 第二节 原法中的解约法及其缺点/183 一、适用范围/183 二、解约权的限制/187 三、行使解约权的后果/191 第三节 新债法中的解约法/195 一、解约权的行使/197 二、受领给付的返还、价值补偿和用益的交付/200 三、价值补偿的排除/206 四、用益和费用/211 五、赔偿损失请求权/214 第四章 买卖合同法/217 第一节改革的重点/219 第二节瑕疵的概念/225 一、物的瑕疵/225 (一)瑕疵概念的主、客观标准/225 (二)安装及安装说明瑕疵/229 (三)交付数量不足和异类交付/231 (四)轻微瑕疵/233 二、权利瑕疵/234 第三节 出卖人无瑕疵履行的义务及买受人在瑕疵给付时的权利/238 一、概述/238 二、后续履行请求权/240 三、解约权/249 四、减价权/254 五、赔偿损失请求权/259 六、支出费用的偿还请求权/265 七、瑕疵抗辩权/268 附言:翻译为“担保”的三个不同含义的德文概念/269 八、担保责任/273 第四节 买受人权利的限制和捧除/280 一、买受人知道瑕疵或因重大过失不知道/280 二、双方的约定/283 三、质押物的公开拍卖/284 第五节 买卖合同中的时效/285 一、概述/285 二、时效期的起算/289 三、出卖人恶意隐瞒瑕疵时的时效/289 四、行使解约权和减价权时的时问限制问题/290 第六节 竞合问题/291 一、瑕疵给付责任与侵权责任/292 二、瑕疵给付责任与因错误而撤销合同/295 三、瑕疵给付责任与缔约责任/296 第七节 消费品买卖的特殊规定/297 一、概述/297 二、消费品买卖规定的适用范围/298 三、对买卖合同法一般规定的限制和修正/300 (一)第474条第2款/300 (二)对约定的限制/301 (三)根据时间的举证责任的倒置/303 (四)对担保的特殊规定/305 四、经营者的追索求偿/306 (一)追索求偿的简便化/308 (二)费用补偿请求权/310 (三)有条件的强制性/311 (四)关于《商法典》第377条/312 (五)追索求偿中的时效问题/313 第八节 小结:从法律政策上对新买卖合同法的评估/315 第五章 承揽合同法/318 第一节 概述/318 第二节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及承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320 第三节 承揽人无瑕疵完成工作成果的责任/323 一、使定作人取得无瑕疵工作成果的义务/323 二、瑕疵概念/324 三、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出现瑕疵时定作人的权利/326 (一)与买卖合同法内容的对应性/326 (二)后续履行请求权/328 (三)自行采取措施/331 第四节 估价的费用/334 第五节 承揽合同中的时效/336 参考文献/338 附件/351 附件1:德国《民法典》修改前的相关条文选译/353 附件2:德国《民法典》修改后的相关条文选译/379 附件3:欧盟《消费品买卖指导方针》译文/407 附件4:德国2002年债法改革(《债法现代化法》)修改条文一览表/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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