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具有极高价值的法学百科全书!现代法学的奠基之作!
孟德斯鸠是法国18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启蒙思想家,是近代法学理论的奠基人。在本书中,孟德斯鸠对人类社会面临的各种基本问题、人类社会的根本利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及解决之道。在基本理论方面,作者提出了“社会演变论”及“法律理性论”,为构建法律哲学体系打下了牢固的基础。在政治理论方面,作者提出了政治分类学说、三权分立与制衡学说及“地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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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论法的精神(缩译彩图本) |
分类 | 人文社科-哲学宗教-西方哲学 |
作者 | (法)孟德斯鸠 |
出版社 | 人民日报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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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一部具有极高价值的法学百科全书!现代法学的奠基之作! 孟德斯鸠是法国18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启蒙思想家,是近代法学理论的奠基人。在本书中,孟德斯鸠对人类社会面临的各种基本问题、人类社会的根本利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及解决之道。在基本理论方面,作者提出了“社会演变论”及“法律理性论”,为构建法律哲学体系打下了牢固的基础。在政治理论方面,作者提出了政治分类学说、三权分立与制衡学说及“地理说”。 内容推荐 《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发表,这是一部法律史上最为辉煌的鸿篇巨制。出版后受到社会极大欢迎,两年中就印行了22版。孟德斯鸠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他特别强调法的功能,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又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那时候人类处于平等状态;人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书中,作者还提出了“地理环境决定论”,认为气候对一个民族的性格、感情、道德、风俗等会产生巨大影响,认为土壤同居民性格之间,尤其同民族的政治制度之间有非常密切的联系。这些前所未有的新思想令读者耳目一新。 目录 编译者语 孟德斯鸠传略 第一卷 法律与政体 第一章 政体的性质与种类 普通的法 直接来源于政体本质的法 三种类型政体的原则 第二章 教育与立法 教育法要与政体原则相适应 立法要与政体相适应 第三章 论政体原则与法律及妇女身份的关系 不同政体对民法和刑法简化的影响 政体原则与奢侈法及妇女身份的关系 第四章 三种不同政体原则的腐败 民主政治原则的腐败 贵族政体原则、君主政体原则、 专制政体原则的腐败 三种政体特有的性质 中华帝国 第二卷 法律与攻防力量、政治自由、税赋的关系 第五章 法律与攻防力量的关系 法律与防御力量的关系 法律与进攻力量的关系 第六章 法律与政治自由 规定政治自由的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涉及公民的有关政治自由的法律 第七章 税赋与自由之问的关系 国家体制与税赋 征税的多少由政体的性质所决定 第三卷 法律与气候、民族精神的关系 第八章 法律和气候类型的关系 气候对法律的影响 各种类型的法律 第九章 家庭奴隶制的法律与气候类型的关系家庭奴役 有关婚姻的道德原则 第十章 政治奴役法律与气候种类的关系 亚洲的政治奴役 亚洲的奴役和欧洲的自由 第十一章 法律与一般精神、道德、民族风俗的关系 民族的一般精神 风俗和习惯 第四卷 商业、人口与法律 第十二章 法律与商业的关系 从贸易的本质、特征看法律与贸易的关系 从世界各地贸易的改革看商业与法律的关系 第十三章 法律与人口之间的关系 婚姻与子女 各国的人口与法律 第五卷 法律与宗教 第十四章 法律与宗教教义的关系 法律与不同宗教的关系 宗教对民法的影响 第十五章 宗教与对外政策的关系 宗教的情感 宗教的变更和传播 第十六章 法律与其所裁定事物的秩序间的关系 神法与人法 民法与宗教的关系 民法、宗教法规与婚姻 民法与政治法之关系 民法、政治法与国际法之关系 第六卷 民法的起源、变革及法律的立法方式 第十七章 法兰西民法的起源和变革 各民族法律的差异 法律的消失和保存 法律的变革 决斗与荣誉观念 诉讼程序及费用 公诉人 审判形式和审判权 人证 第十八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立法意图、效果及方式 制定法律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论法的精神》的评述 孟德斯鸠的立法思想 提出三权分立与制衡学说 提出了罪行法定主义和刑罚相适应的原则 反对以思想、言语和文字治罪 孟德斯鸠与中国 附:孟德斯鸠的主要著作 试读章节 一举成名 孟德斯鸠28岁时,已经有了一定的地位和财富,但在治学与名望上与他的朋友或同事相比并无十分出众之处。巴黎那些贵妇人的沙龙也不是十分在意他,在他们眼中,他只不过是一个还算体面的开明乡绅罢了。他们不会料到,这个讲话土里土气的乡下绅士将会成为在欧洲炙手可热的人物。从1717年年底开始,孟德斯鸠闭门不出,埋首伏案,潜心著述。他要将他多年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感、以及对现实社会的不满与批判统统写出来。直到1721年春天,他的首部作品《波斯人信札》终于完成。孟德斯鸠带着他的手稿来到巴黎,请他的老朋友德牧兰牧师斧正。这位公正而敏锐的牧师看阅之后对作品大为赞赏,当即断言:“庭长先生,这部书将会像面包一样,成为人人争购之物”。孟德斯鸠在欣喜之余马上开始考虑出版该书的问题。《波斯人信札》的出版,成就了孟德斯鸠人生事业上的第一个辉煌。 法国的18世纪初期,仍然是一个高度封建集权的国家,任何不恭的言论都会受到官方或教会的封杀。在经过一番深思熟虑之后,他决定让自己的秘书杜瓦尔神父前往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联系出版事宜。(这时的荷兰政治环境相对宽松,人民的思想言论也较自由。当时许多因受到本国迫害的进步启蒙思想家都前往荷兰避难,其著作都在荷兰出版。)杜瓦尔神父在荷兰找到了出版商雅克·德博尔德(原籍法国波尔多的新教徒)。他是迁居至荷兰来的,他毫不犹豫地出版了孟德斯鸠的处女作《波斯人信札》。考虑到出版商和作者的安全问题,该书出版时用了一个彼尔·马丹的假名字,出版商名字也是虚构的。但一经问世,《波斯人信札》立刻在荷兰、法国引起了轰动。人们都在追问这个作者是何许人也,不多久,在法国的人们就明白了这是孟德斯鸠的大作,亲朋好友纷纷向他表示祝贺,巴黎的文化沙龙也对他另眼相待,短短的一年之内,《波斯人信札》就再版了10次,孟德斯鸠的名声传遍了整个欧洲。 《波斯人信札》之所以受到读者的喜爱,与它吸引人的形式及内容是分不开的。这本书采用信体形式,由旅居巴黎的两个波斯贵族青年与他们的本国朋友及家人之间往来的160多封通信组成,表达了他们对法国政治、宗教和社会生活的评述,从中折射出了法国专制的暴政。通过他们的口吻,孟德斯鸠尖锐地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和天主教会,甚至把矛头指向了已死的太阳王路易十四。指责他刚愎自用、卖官鬻爵、挥金如土、赏罚不当。此外,他还批判了巴黎腐朽的上流社会,对资产阶级艳羡贵族门阀封号的虚荣心付以了轻蔑的嘲笑。在《波斯人信札》中,作者谈论得最多的还是政治问题,作为法国第一个启蒙作家,出版这样的书籍并承认自己是它的作者,在当时法国极其专制的政治环境下,这无疑需要巨大的勇气。正是自他以后,启蒙思想才第一次在法国乃至欧洲得到了堂而皇之的宣扬,在读者中产生了强烈的共鸣。《波斯人信札》也因活泼的体栽、清丽的文笔、敏锐的思想,首开法国哲理小说的先河,给当时充斥着没落的古典主义文风的法国文坛吹去了一股清新的空气。自孟德斯鸠的《波斯人信札》之后,法国大量的先进启蒙文学作品才蜂拥而出,因此它在整个思想启蒙运动中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在法国文学史上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孟德斯鸠本人对这部处女作也相当重视,甚至不低于《论法的精神》。在后来的30多年间,他对其不断修改润色,逝世前的几个月还编订了《波斯人信札》的定本。总之,《波斯人信札》代表着孟德斯鸠青年时期那种大无畏的启蒙思想家精神,是他前半生思想学识与见闻的集中反映,也是孟德斯鸠为后来的重头戏《论法的精神》所作的奠基性作品,必须为法国找出一条政治上的新道路,是两者共同的主旨。 《波斯人信札》的成功,使孟德斯鸠踌躇满志,信心倍增。波尔多对于他来说过于狭小,他要到更加能显示自己才华的地方——巴黎去。在那里,他将受到更显赫的人们的赞赏。于是,从1723年起他开始频繁地、长时间地在巴黎逗留。在贝里克公爵的引荐下,孟德斯鸠很容易地在巴黎贵妇们组织的沙龙里获得了成功。他结识了许多地位显赫的贵族朋友,也在许多名人雅士的熏陶下增长了见识。为了取悦沙龙里的贵族妇女,他还曾写作了几首伪古典主义的诗。其中一首《尼德的神殿》虽没有什么深刻的思想性,但却具有相当高的文学造诣。当时巴黎有名的沙龙创办者德·朗贝尔侯爵夫人十分欣赏孟德斯鸠,后来成为他竞选法兰西学士院院士的有力支持者。 在巴黎期间,孟德斯鸠仍未忘记自己波尔多科学院院长的职务,积极处理与科学院有关的所有事务。1725年,孟德斯鸠被选为该年度的执行主席。5月1日,他宣读了对科学院最有价值的贡献——尚未完成的《论义务》。文中,他批判了斯宾诺莎和霍布斯的理论,讨论了政治义务,以及基督教对伦理发展的贡献等问题。这篇论文中的一些思想后来再现在《论法的精神》中,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P9-11 序言 孟德斯鸠是法国18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启蒙思想家,是近代法学理论的奠基人。他的《论法的精神》被学界称为: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最重要的政治法律著作,对近代法学思想、国家政治学说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论法的精神》对人类社会面临的各种基本问题、人类社会的根本利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及解决之道。在基本理论方面,作者提出了“社会演变论”及“法律理性论”,为构建法律哲学体系打下了牢固的基础。在政治理论方面,作者提出了政治分类学说、三权分立与制衡学说及“地理说”。在这些理论中,最为后人称道、影响最大的是他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学说。三权分立学说,最早是英国思想家洛克提出来的,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理论,主张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在孟德斯鸠看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他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时,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将要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在法律理论方面,孟德斯鸠提出了著名的罪行法定主义和刑罚相适应的原则;他坚决反对酷刑,主张量刑必须比例正确;反对以思想、言语和文字治罪。他认为,语言并不构成犯罪,法律的责任只是惩罚实际的行动,惩罚人的思想和无意识心理活动是统治阶级的“大暴政”。只要谁制定了这么一条法律,那么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论法的精神》内容广博。除讨论政治和法律问题外,还遍涉经济、社会、宗教、伦理、历史、地理等领域,不愧为一部具有极高学术价值的法学百科全书。 《论法的精神》很早就传入了中国,并对中国近代法律建设产生过积极影响。在光绪二十八年清王朝变法修律时,当时出任修订法律的大臣沈家本,亦深受“三权分立”学说的影响。他反对“从于一人之身”的专制体制,主张政刑分离,司法独立。他认为,“司法独立,为异日宪政之始基”。20世纪初,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民主派积极提倡西方的法制,强调以法治国,反对人治。他们主张三权分立,强调行政不得干涉司法,以确保司法独立。孙中山说:“英国宪法所谓三权分立……是从六七百年前由渐而生,成了习惯,但界限还没有清楚。后来法国孟德斯鸠将英国制度作为根本,参合自己的理想,成为一家之学。美国宪法又将孟氏学说作为根本,把那三权界限更分得清楚,在一百年前算是最完善的了。” 《论法的精神》出版已经二百多年,历史上它不仅有力地鼓舞了正欲进行政治大革命的欧美新兴资产阶级,成为他们反封建斗争的有力武器,就是在今天,它的理论光芒仍然照耀着我们前进的道路。 编译者 2007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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