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法律的沟通之维》一书的中译本。本书既旨在提供一种我自己关于法律的视角,也旨在讨论法律理论的主要论题,诸如法律的定义、法律系统、法律方法论(特别是解释方法论)、法律的合法化等等。“作为沟通的法律”之视角试图解决上个世纪在欧洲法理学讨论中涉及的某些问题,这些问题部分是由有关法律的某些过于个人主义和/或过于抽象即过于理性主义的进路带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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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法律的沟通之维/博观译丛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法学理论 |
作者 | (比)马克·范·胡克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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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本书是《法律的沟通之维》一书的中译本。本书既旨在提供一种我自己关于法律的视角,也旨在讨论法律理论的主要论题,诸如法律的定义、法律系统、法律方法论(特别是解释方法论)、法律的合法化等等。“作为沟通的法律”之视角试图解决上个世纪在欧洲法理学讨论中涉及的某些问题,这些问题部分是由有关法律的某些过于个人主义和/或过于抽象即过于理性主义的进路带来的。 内容推荐 众所周知,在各种“相对主义”、“文化多元论”和“解构主义”等流行思潮中,哈贝马斯(Habermas)逆潮而起,通过其沟通行动理论(the Theory of Commurlicative Action)的建构,成为不多见的现代性捍卫者。1980年代以来,哈贝马斯先后将其沟通行动理论运用于伦理学、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等领域,提出了以其商谈理论为核心的实践哲学理论体系。近年来,哈贝马斯本人又将其商谈理论运用于欧洲一体化和国际人权事务等国际政治领域。形成平等主义对话的“普遍主义”理论,企图对文化多元的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政治秩序进行理论建构。在所有这些理论中,“沟通”和“沟通理性”都是其关键词。 比利时法学家马克·范·胡克(Mark Van Hoecke)《法律的沟通之维》(Law AsCommurlicatiorl)一书则是哈贝马斯法律商谈理论在法律哲学领域的更具体运用。当然,它也受到系统理论《法的自创生理论)等理论的影响。但是,哈贝马斯在元理论层面对法的商谈理论之建构则无疑是其理论基础。 目录 译本序范·胡克/1 后形而上时代的“沟通主义法律观”——《法律的沟通之维》代译序/1 自治性与合法性之间——《法律的沟通之维》译者导言/1 前言/1 第一章 导论/1 第一节 一个关于法律的故事/1 第二节 法律的一种沟通进路/12 第二章 定义“法律”/19 第一节 如何下一个定义?/19 第二节 如何勘定我们(将)称之为法律的经验事实的边界?/21 第三章 法律的(可能)特征/24 第一节 人的行为、人的互动与法律/24 第二节 作为一套规范的法律/27 第三节 作为制度化规范性体系的法律/30 一、形式上的制度化/30 二、社会学上的制度化/34 三、职业性制度化/37 第四节 法律与国家/38 第五节 法律与强制/47 第六节 法律的自治性/52 一、形式自治性/52 (一)循环性/52 (二)运行闭合与认知开放/54 (三)“自治”的类型/56 二、实质自治性/59 (一)何种自治/59 (二)自治的程度/63 第七节 法律系统的闭合性和整全性/70 第八节 法律与文化/76 一、一般文化/76 二、法律文化/78 (一)社会中的法律文化/78 (二)法律人的法律文化/78 (三)法律文化与法律的和谐化/79 第九节 法律与正义/79 第四章 法律的功能/83 第一节 建构社会/85 一、政治权力/85 二、社会聚合/87 第二节 便利个体生活/88 一、创造私人自主的领域/92 二、促进可欲行为/93 三、协调人的行为/94 四、便利私人安排/95 五、分配资源/95 六、再分配物品与服务/96 七、解决争端/96 第五章 法律规范的概念/98 第一节 作为人之行动理由的规范/99 第二节 规范发出者与规范接收者/108 一、规范发出者/113 二、规范接收者/116 三、非制定法规范的“规范发出者”/111 第三节 规范的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121 第四节 规范的结构/124 一、规范的基本结构/124 二、规范的要素/127 三、法律规范的特征/130 (一)作为目的之手段的法律规范/130 (二)法律规范的形式性/132 第五节 “权利”的概念/135 一、“权利”的类型/135 二、法律关系的类型/137 第六章 法律系统的概念/14l 第一节 “基本规范”抑或“承认规则’’作为法律系统的闭合规则?/141 第二节 法律系统的结构/146 一、何种系统?/146 二、结构的内容和方式/148 (一)法律的机理/148 (二)等级、无序,抑或循环?/151 (三)循环:博弈,抑或沟通?/153 (四)法律系统的构件/155 (五)融贯性/160 第三节 形式与实质:法律系统的结构与民主观念/161 第七章 法律方法论/169 第一节 法律思维的性质/169 第二节 法律与语言/173 一、作为一种沟通方式的语言/173 二、作为沟通的立法/176 第三节 立法方法论/178 一、立法中的定义/178 二、立法中法律规范的表达/181 第四节 制定法的解释/182 一、解释、意义与语境/185 二、平义规则/188 三、解释的方法/190 (一)语法方法/190 (二)系统方法/190 (三)立法材料之利用/193 (四)历史方法/194 (五)目的性方法或目的方法/196 四、不同解释方法的权衡与使用/204 五、解释选择即解释对立/206 (一)一般性的解释对立/207 (二)具体性的解释对立/210 第五节 法律原则与解释/217 一、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217 二、司法裁决中的不成文法律原则/218 三、不成文法律原则的类型/221 (一)结构性法律原则/221 (二)(纯粹)意识形态性法律原则/222 四、法律原则与制定法解释/223 (一)类比解释/223 (二)目的解释/225 五、法律文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与政治理论/226 六、作为“一般法”的一般原则/227 七、法律原则的结构化/230 八、不成文法律原则之司法运用的合法化/23l 第六节 法官的作用/232 第七节 法律学说的作用/240 一、法律学说的重要性/240 二、法律学说的任务/242 (一)描述法律/242 (二)使法律系统化/243 三、法律学说的范式/245 第八章 法律的合法化/250 第一节 法律合法化的重要性/250 第二节 合法化的层面/251 第三节 合法化的类型/254 一、形式合法化/255 二、实质合法化/260 三、沟通合法化/263 (一)沟通合法化的一个框架/265 (二)法律中的沟通合法化/266 第九章 结论/270 第一节 论证理论/276 第二节 民主理论/279 索引/287 译者后记/314 附录1 一种沟通主义的法律观——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述要/321 附录2 沟通视角下的法理学——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简评/339 附录3 “交往”,抑或“沟通”?——哈贝马斯理论中“Communication”译名辨兼及“Law As Communication”的翻译/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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