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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均衡之路--中国商业保险监管制度研究
分类 经济金融-金融会计-金融
作者 韩笑
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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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本文将管制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相关方法和理论引入对保险监管制度的研究中。首先,用管制经济学中的公共利益理论解释保险监管需求产生的根本原因;其次,用管制经济学中的部门利益理论解释保险监管供给产生的原因与供给偏向性的特征。在此基础上,笔者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保险监管制度供求之间的关系,监管制度的均衡与非均衡状态以及两种状态之间的转化过程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进一步改革中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建议。

内容推荐

保险存在的本质意义在于分散风险。在经济研究中,人常常被定义为风险的厌恶者,人们总是希望规避风险,寻求安全与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提高了社会福利水平。与保险业的发展史相比,保险监管产生的时问并不算长,以至于学术界对保险监管产生的原因尚未达成一致。但无论如何,保险监管总是客观存在的。笔者将保险监管定义为包括政府在内的保险监管主体,制定并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对保险合约双方(主要是保险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状态和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本文将管制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相关方法和理论引入对保险监管制度的研究中。首先,用管制经济学中的公共利益理论解释保险监管需求产生的根本原因;其次,用管制经济学中的部门利益理论解释保险监管供给产生的原因与供给偏向性的特征。在此基础上,笔者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保险监管制度供求之间的关系,监管制度的均衡与非均衡状态以及两种状态之间的转化过程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进一步改革中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建议。

循着这个思路,本文共分为六章。

第一章是绪沦。

第二章主要对研究所涉及的管制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进行介绍。管制经济学是一门相对新兴的经济学科。早期管制经济学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对管制产生根源的探讨上,公共利益理论和部门利益理论对此给出了不同的解释。制度经济学是本文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一般认为,当制度供给满足制度需求时,相关主体的利益实现均衡,制度均衡也由此实现。但这种均衡状态是暂时和不稳定的,因为一旦利益主体的效用函数发生变化,均衡状态即被打破。制度均衡与非均衡之间的转换过程被称之为制度变迁。制度经济学把制度变迁划分为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供求双方及制度均衡的基本观点,为文章第三、第四和第五章对保险监管制度供求和均衡的分析提供了理论基础。

文章的第三、第四和第五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在这三章中,笔者使用制度供求的基本分析方法,对保险监管制度的供给、需求、均衡、非均衡以及再度均衡的方式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

第三章首先对保险监管制度的需求进行分析。结合公共利益论的基本观点,笔者认为,保险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现象构成了保险监管的成冈。除此之外,保险行业本身的特殊性,如保险合约制定过程中的非公平性、保险风险在金融体系内部的传递性都强化了保险监管制度产生的必要性。而中国保险市场在入世之后面临的激烈竞争态势更使得加强我国保险监管制度建设成为必须。通过分析,笔者认为,保险监管制度需求是原生性的,保险监管制度供给是诱致性的。保险监管制度需要满足的两个目标是:实现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维护保单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当然这两个目标是有主有次的),而联系这两个目标的桥梁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笔者认为,在谨慎性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动态监管,既可以实现保险公司的顺利经营,从而实现保险行业的健康和稳定发展,又使得保单持有人可以按时足额的获得保险金或赔偿金,最终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的研究对象是我国保险监管制度供给。我国保险监管制度供给的两个明显特征是:监管主体的垄断地位,以及监管偏好与监管目标之间的非一致性。政府监管当局足保险监管制度最主要的供给者,由于主体上的这种特征,我国的保险监管主要采用的是行政监管的方式。行政监管当局之所以处于保险监管制度供给的垄断地位,是因为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是在缺乏立法监管的条件下提供的。保险行业机构、社会中立机构所提供的监管供给也严重不足。主体上的缺失和地位的非均衡,使得保险监管制度供给在追求制度均衡的过程中,选择了一条强制性变迁的道路,以政府为主体的制度变迁方式,必然使得保险监管制度朝着有利于政府利益的方向发展。这就是本章第2节所讨论的政府保险监管供给偏好问题。按照公共利益论的观点,监管制度的供给应当以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为最终目标,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因素,保险监管制度的变迁在制度惯性的作用下,通过以政府为主体的强制性变迁方式,偏向于维护保险业整体的发展目标。从价值判断的角度看,笔者认为这偏离了保险监管制度的根本目标,提出并论证了应以保护投保人利益应成为保险监管制度的根本目标。

第五章在前两章分析的基础卜,对保险监管制度的均衡、非均衡,及如何实现再度均衡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与其他制度的均衡条件相同,当保险监管制度供给满足了保险监管需求时,监管制度就实现了均衡,其标志是保险功能的全面实现:保险保障功能的实现既是被保险人购买保险产品的基本动因,也是保险公司赖以生存的基本法则;保险资金融通功能的实现不仅弥补了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带来的资金时间价值的损失,也使得保险公司作为经济主体能够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基本目标;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使得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大众的社会利益达成一致,有利于保险行业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但在实践中,保险监管制度均衡状态的实现却几乎是一种理想的状态,无论是因为供给过多或供给不足带来的制度失衡,还是由于需求不足或需求过剩带来的制度失衡都在时时发生。不仅如此,无论是保险监管制度需求方面,还是供给方面的变化都会引致另一方面的变化,使得保险监管制度非均衡成为一种常态。从历史发展趋势来看,保险监管和其他金融监管一样走过了一个放松——加强——再放松的过程。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保险监管一直在寻找着合适的边界。笔者认为,保险监管应当根据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保险市场的不同情况,在一定的领域适度加强监管,在一定的领域适度放松监管。保险监管主体的相对缺失和金融行业融合经营趋势带来的风险增强是加强保险监管的缘由;部门利益论所支持的关于监管制度保护了垄断者利益,妨碍了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观点构成了放松监管的主要缘由。笔者认为,这两种趋势是并存的。微观层面上保险监管的发展历程与宏观层面上市场配置与政府管制之问的互补关系非常吻合,这不是一个偶然,而是由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最后一章根据前文的研究结论,对处于变革环境中的中国保险监管制度建设提出了相关建议。从宏观层面上,应当构建以法律为依据的,多方主体参与的保险监管体系,通过实现监管手段的信息化,应对保险集团化和金融产业融合经营的趋势。在微观层面上,我们认为,从主体上看,应当加强立法监管和其他非行政性监管,适度放松行政性监管;从监管内容上看,应当适度放松行业进入监管和费率制定监管,适度加强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保险中介机构、新型保险产品(如投资连结产品等)的监管。通过不懈的努力去真正实现一个有效保险监管制度体系的一般要求,即有完善的法制建设基础、明确的监管边界和保障监管的有力执行。

本文的主要观点和结论包括:

第一,保险监管制度的需求源于市场失灵现象和保险业的特殊性,因此是原生性的;而保险监管制度供给则是为了将由于保险市场失灵造成的社会福利水平下降程度降低到最小,因此,保险监管制度供给是引致性的。

第二,管制经济学中的公共利益论是保险监管制度需求产生的理论基础;而部门利益论则解释了保险监管制度供给的形成模式。从实证的角度看,我国保险监管制度供给呈现出促进保险业整体发展的偏好;从规范的角度看,保险监管制度供给应当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为根本目标。

第三,保险监管制度的供求双方是互相影响的。保险监管制度需求的过剩和不足都会导致保险监管供给的相应变化;保险监管制度供给的过剩与不足也会导致保险监管需求的相应变化。保险监管制度供求之问的相互作用形成了保险监管制度的均衡。保险功能的全面和顺利实现足保险监管制度实现均衡的标志。但是,保险监管制度的均衡是相对的和短期的;保险监管制度的非均衡状态是绝对的和长期的。保险监管制度的非均衡状态既可能是制度供给因素造成的,也可能是制度需求因素造成的。

第四,为促进我国保险监管制度趋向再度均衡,需要从保险监管主体、保险监管内容和保险监管手段等方面进行努力。就保险监管主体而言,应当有进有退,具体表现为行政性监管的适当放松和非行政性监管(尤其是立法监管)的适度加强。就监管方式而言,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应对融合经营环境下复杂的市场状况;就保险监管内容而言,对不同的保险监管内容也应采取不同的监管策略。具体而言,应适度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以及融合经营企业和融合经营产品的监管;应适度放松对费率制定和行业进入条件的监管等等。

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1.2 文章结构与主要内容

 1.3 主要的研究方法

 1.4 研究的贡献与创新

第二章 保险监管制度分析的理论准备

 2.1 管制经济学的相关理论

2.1.1 引言:什么是管制

2.1.2 公共利益理论

2.1.3 部门利益理论

2.1.4 激励性监管理论

 2.2 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

2.2.1 制度的概念

2.2.2 制度供求与制度均衡

2.2.3 制度变迁

 2.3 总结:监管是一种制度安排

第三章 保险监管制度的需求分析

 3.1 引言:什么是保险监管

 3.2 保险监管制度形成的经济根源

3.2.1 基于保险市场失灵的公共利益论

3.2.2 保险行业本身的特殊性

 3.3 如何衡量保险监管需求

3.3.1 保险监管需要满足的基本需求

3.3.2 对偿付能力的考量是保险监管需求的标志

第四章 保险监管制度的供给分析

 4.1 保险监管制度的供给主体与内容

4.1.1 保险监管的供给主体

4.1.2 保险监管的供给内容

 4.2 政府保险监管制度供给的偏好

4.2.1 保障保险业整体发展偏好的缘由

4.2.2 应当以保护投保人利益作为保险监管的根本目标

第五章 保险监管制度的均衡与非均衡分析

 5.1 保险监管制度的均衡分析

5.1.1 保险监管制度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

5.1.2 保险功能的实现是保险监管制度均衡的标志

 5.2 保险监管制度的非均衡分析

5.2.1 供给因素造成的非均衡

5.2.2 需求因素造成的非均衡

 5.3 寻求保险监管制度的再度均衡

5.3.1 保险监管主体有退有进

5.3.2 保险监管内容有张有弛

第六章 有效的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建设

 6.1 提高保险监管制度的外部适应性

6.1.1 保险监管制度应与保险市场结构发育状况相适应

6.1.2 保险监管制度应与保险企业微观治理状况相契合

 6.2 强化保险监管制度的内部合理性

6.2.1 加强保险监管的法制建设

6.2.2 明确保险监管的边界

 6.3 确保保险监管制度的运行有效性

6.3.1 实现保险监管主体多元化

6.3.2 实现保险监管手段信息化

6.3.3 明确加强与放松监管的不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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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9 11:3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