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履伟剽窃案诉讼全程大回放
天津市语言学会秘书处
(2006年1月14日)
天津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沈履伟剽窃案,涉及学术腐败中罕见的联手作弊手段,又为恶人先告状,且剽窃者令人惊愕地一审胜诉,成为中外知识产权案中极为罕见的特例,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训诫性,因而近一年来成为学术界和新闻界的一大热点。
本案基本尘埃落定(对周宝珠诉沈履伟著作权案的一审判决沈不服,向天津市高级法院提出上诉,1月19日开庭,故在“尘埃落定”之前加上“基本”一词),但如何从中总结经验和教训,将对我国如何切实维护学术规范,如何捍卫学术共同体的尊严,对学术不端行为如何进行惩治,对司法与学术如何形成良性互动等重要的问题,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学会作为诉讼案件的被告人、上诉人,自然有责任进行全面总结,以向海内外学界做一个切实的交代。这项工作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回顾,二是总结,三是前瞻。
本文就是“回顾”,属于开篇——将此案诉讼全程进行简要的回顾,只简述客观过程,不加道德评判。
2004年8月,天津市语言学会在学术批评网发表《关于天津外国语学院教师沈履伟(求是集)的剽窃问题——天津市语言学会致天津市有关领导和天津外国语学院的公开信》,其中写道:“天津外国语学院汉学院的教师沈履伟去年申报正高职称科研成果《求是集》(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出版)一书,全文剽窃他人公开发表的论文10篇(已查明篇名、刊号、期号及全文)。像这样连标题带正文只字未改的全文剽窃,字数之巨,篇数之多,手段之拙劣,实属罕见,已成学术腐败一典型,且为津门学术界一笑柄,激起兄弟院校许多教师的愤慨!剽窃者所在校——天津外国语学院对此应严肃处理,但剽窃者迄今仍趾高气昂,这很不正常。”公开信向天津市有关领导及天津市外国语学院及其他院校领导进言,建议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维护学术健康发展,遏制歪风,弘扬正气。
2004年10月14日,天津外国语学院作出《关于沈履伟同志“违反学术规范”问题的处理意见》:
经查,天津外国语学院汉学院副教授沈履伟同志的论文集《求是集》(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出版)一书,存在明显违反学术规范的现象。沈履伟同志事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要求出版社注销书号。为严肃学术纪律,教育本人,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该同志通报批评,并责成本人做出深刻检查,消除不良影响。
2004年10月19日沈履伟写出所谓的“检查”——《对(求是集)的认识》:
我已经对《求是集》的出版做过多次说明,现在我就《求是集》问题及产生的影响,再认识如下:尽管《求是集》出版,有一些客观上的原因,但《求是集》的成书过程,确实存在操作不够规范,严格地说有违反学术规范的问题。我对《求是集》造成的影响感到难过和痛心,并再一次对因《求是集》的出版错误给学校及领导带来的麻烦深表歉意。以后我将更加努力做好本职工作,钻研业务,力求作出更好成绩,报答党和学校对我的培养教育。P1-2
序言
关注学术生态(代序)
前言
第一部分事件始
沈履伟剽窃案诉讼全程大回放
沈履伟剽窃案时间表
震惊学术界的“沈履伟剽窃案”
“沈履伟剽窃案”引发的思考
关于沈履伟剽窃案
——天津市语言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谭汝为答《今晚报》记者问
教育部新闻发言人谈有关沈履伟学术腐败等问题
第二部分 庭审实录
沈履伟起诉书
天津市语言学会律师代理词
沈履伟《求是集》剽窃14篇论文对照表
董志广的三份证明
董志广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摘要)
吴云的两份证明
封野的证明
天津外国语学院关于沈履伟问题的四份文件
关于“沈履伟《求是集》专家鉴定会”情况的说明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西民二初字第2352号)
司法判决书岂能草率成文?
——从文字规范角度评河西区法院的
判决书
既“闻过则喜”,就不要怕“羞”
——评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关于沈履伟
案判决书的文字错误兼与徐爱民
先生商榷
不能因法律文书出错让整个司法蒙羞
天津市语言学会上诉状
廉立律师的代理词
天津市语言学会在“名誉权案”上诉庭审的发言
天津市语言学会在上诉庭审的辩论词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二中民一终字第’787号)
周宝珠民事诉状
周宝珠的证言
关于沈履伟所谓“致歉信”的声明
关于“周宝珠诉沈履伟侵害著作权案”的代理词
关于“周宝珠诉沈履伟侵害著作权案”的补充代理词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二中民三初字第41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津高民三终字第2号)
沈履伟致歉声明
第三部分 学会文件
关于天津市外国语学院教师沈履伟《求是集》的剽窃问题
——天津市语言学会致天津市有关领导和天津外国语
学院的公开信
将反对学术腐败的斗争进行到底
——再评沈履伟《求是集》抄袭问题
人民法院岂能为学术不端行为张目?
——评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沈履伟诉天津市语言
学会所谓侵害名誉权案的一审判决
沈履伟剽窃案又添一铁证
——周宝珠教授《略论吕惠卿》被《求是集》全文剽窃
天津市语言学会秘书处致周宝珠教授的信
河南大学周宝珠教授委托刘坤太先生致天津市语言
学会的感谢信
用实际行动捍卫学术共同体的尊严
——天津二中院终审判决认定沈履伟构成剽窃,语言学会
撰文对其进行公开批评属正义行为无可非议
捍卫学术尊严,遏制学术腐败
——天津市语言学会举行座谈会
第四部分 学界评论
“全国学术批评与学风建设论坛”在北京举办
开展学术批评 反对学术不端 维护学术尊严
——关于沈履伟剽窃案的公开信
征集签名:关于沈履伟剽窃案的公开信
为学术打假护航,还是为学术造假张目?
——质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关于
沈履伟案的判决
学术批评和司法诉讼的良性互动问题
——从沈履伟剽窃案谈起
欲盖弥彰的抄袭剽窃 颠倒黑白的错误判决
——评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沈履伟
抄袭案的判决
坚决维护学术规范,严厉惩治学术不端
——对沈履伟剽窃案的回顾与反思
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学术团体和学术工作者义不容辞
的责任
莫名其妙的“转让” 荒唐透顶的判决
——评沈履伟案中凸显的怪现象
对“求是”的莫大讥讽
——剖析沈履伟《求是集》的剽窃行径
错误的轨迹失衡的心态
——“沈履伟事件”感言
石头·舞台·镜子
——沈履伟剽窃事件再思考
维护学术尊严维护法律权威
学术批评侵权应适用公正评论抗辩
掩饰和狡辩岂能改变剽窃的事实与性质?
——关于天津市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沈履伟
‘剽窃案的反思
向周宝珠先生致敬
——兼评沈履伟近日在开封的举动
粗暴践踏学术自由的判决
——评沈履伟诉天津市语言学会
案件之判决
抨击时弊引导规范任重道远
——从沈履伟案谈学术批评网与
学术批评
学术界的“信”与“责”
——对沈履伟事件的反思
“过而改之,善莫大焉”
——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
司法之舰重护航学园百花迎艳阳
——赞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沈履伟案的终审判决
从沈履伟案反思学术腐败问题
沈履伟剽窃案引起国际学术界关注
第五部分 媒体报道
天津市语言学会维权败诉又上诉
是共同合作还是抄袭剽窃
——天津市语言学会意在学术打假
不料被判侵权
学术批评——造成名誉侵权?净化学术风气?
你说我剽窃我告你侵权
《求是集》再次陷入剽窃丑闻
《求是集》疑似剽窃200余名专家批评
学术腐败
天津市语言学会:批评者的困境
人物点击
——沈履伟:“剽窃者”胜诉
学术批评,还是名誉侵权
一件学术剽窃案背后的名利较量
一本著作14篇论文涉嫌全文剽窃
专家指出:“转让”署名践踏正常的学术秩序
——一桩名誉侵权案判决后引发
340多名学者质疑
《求是集》剽窃丑闻事件真相
《求是集》涉嫌剽窃,四百学者联名声讨
涉嫌剽窃殃及夫人
“沈履伟涉嫌剽窃案”再开庭笔迹鉴定
结论昨日公示
“副教授剽窃案”笔迹鉴定结论揭晓
原稿标题,被告所写
“友情剽窃”拷问学术人才晋级机制
——天津《求是集》案件调查
《求是集》抄袭案余波未了(香港大公网)
抄袭剽窃:拷问学者良知(《检察日报》访谈)
河大教授愤而痛击学术剽窃
将他人作品改标题后署自己名发表
法院一审认定沈履伟剽窃
天津外院副教授诉市语言学会名誉侵权案
尘埃落定
不屈不挠捍卫学术尊严,市语言学会终审
胜诉
终审判决:沈履伟行为构成剽窃
捍卫学术尊严终审胜诉
——法院认定天津外语学院
副教授剽窃
学术造假贻害无穷
最近,天津沈履伟案引起了学界内外的广泛关注。沈履伟是天津外国语学院副教授,为了申报教授职务,至少将他人的14篇论文照搬进他自己独立署名、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出版的《求是集》一书。为此,天津市语言学会本着反对学术不端、维护学术尊严的良好愿望,对沈履伟的抄袭问题加以严肃批评,而沈却状告天津市语言学会侵犯其所谓的名誉权,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不仅受理了此一荒唐请求,而且还稀里糊涂地判他胜诉。
与一般的学术抄袭剽窃案不同,此案凸显了某些学者联手造假、“老鼠喊打”、司法不公等新特点。所谓联手造假,是指沈履伟和他的侵权对象串通出具含糊其辞的所谓“合作”的证明,为沈避责。所谓“老鼠喊打”,是指造假者“恶人先告状”,不仅不思悔过,而且还大张旗鼓地“讨说法”。所谓司法不公,是指法院无视基本的剽窃事实、偏听偏信、糊涂判决。
这些新特点说明了高校学风问题的严重性、学术不端行为及学术腐败现象的普遍性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这还说明,在当下开展学术批评、加强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的必要性。
关于沈履伟案,马庆株、谭汝为、石锋、施向东、马秋武、黄安年、李世洞等学者已经撰文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在2005年7月16日的“全国学术批评与学风建设论坛”上,与会的专家学者也广泛交换了意见。著名学者贺卫方、王逸舟、邓正来、伍铁平、黄安年、蒋寅、李醒民、任东来、郑永流、龙卫球、左少兴、李国英等40多人在《开展学术批评 反对学术不端 维护学术尊严》的呼吁书上郑重签名。这之后,又陆续有海内外各学科的专家学者400多人在《公开信》上签名(编者按:最终签名学者达980人)。《公开信》呼吁说:天津市语言学会为了维护学术规范、弘扬学术正义、维护学术尊严,仗义执言,敢于批评沈履伟的学术剽窃行为,坚决反对沈履伟的学术不端行为,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理应得到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作为一个大学教师,如果丧失学术道德、抄袭剽窃、弄虚作假,那么他就没有资格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像沈履伟这样的剽窃者,应受到严肃处理。《公开信》指出:“开展学术批评、反对学术不端、维护学术尊严,是关涉中国学术进步与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每一个中国学人义不容辞的道义责任。我们认为,学术批评应当受法律保护;我们呼吁,人民法院应尊重事实,旗帜鲜明地维护学术尊严和社会正义;我们希望,人民法院应该有勇气改正错判。”
这个荒诞的案子,实在是发人深省。正如河南大学刘坤太教授所指出的,“面对事态如此不正常的发展状况,任何一个还有良心的中华学人,都不应该再沉默下去了!仅仅洁身自好,坐视邪恶势力横行,我们何时才能等来学术界的万里晴空!……今天我们坐视竖子成名,明天我们必然要为中华学术痛心!” 像这么多学者公开签名支持天津市语言学会的情况,除了十多年前伍铁平教授因为《学术界不存在骗子吗》一文被人起诉因而曾有数百学者签名支持外,近年似乎还没有过。无论如何,《公开信》代表了学术界抵拒学术不端、学术腐败和司法不公的呼声,这是扶正抑邪的正义之声、希望之声。不管最终的司法判决结果如何,有了这封《公开信》以及众多海内外学者的签名支持,在学术和道义法庭上,我觉得沈履伟案业已盖棺而论定。
从这个学案中,我们应该有哪些反思呢?
第一,学者应严以律己,坚守学术伦理。如果出现了问题,应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像沈履伟这样的作为,只会适得其反。
第二,对于与学术有关的问题,司法的介入应慎之又慎,尤其不能枉判;否则,既损害了学术尊严,也败坏了司法声威。
第三,为了中国学术共同体的尊严,现在已经到了必须高度关注和维护学术生态的时候了;因为我们每一个学者都是这个学术共同体的一员,我们都无可规避地生存在这一学术环境中。在这种情况下,学者们应身体力行,既独善其身,又兼善天下;既妙手著文章,又铁肩担道义。天津市语言学会实际上已经提供了一个难得的范例。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5年9月15日
本书是中国学界打假“第一案”始末实录。书中这桩奇案,奇就奇在有人过街,老鼠喊打。原告剽窃者恶人先告状,剽窃事实清楚,天津市语言学会作为被告被迫应诉,竟然初审输了官司。初审判决不公,悍然支持剽窃者,打击正义,激起了学界公愤,引起国内外学者反剽窃签名超过千人,前所未有。该案旷日持久,经年累月,跨2004—2006三个年份,占用了我们大量时间,以至于不得不放下手中的许多重要工作,甚至不得已中断国家课题和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的研究,使学术事业蒙受了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直到2006年初才终于迎来了天津市语言学会大获全胜的终审判决。
该案情节曲折起伏,可谓连环案。一案套一案,甲案为剽窃者状告学会侵犯剽窃者名誉权案,乙案为著作权人状告剽窃者案,案情曲折跌宕,很有可读性。本案引起数以百计的媒体关注,大量报道,超过了以往。《社会科学战线》还出了专号。此案被评为法治影响中国——学界第一案。
天津市语言学会为捍卫学术尊严,反对学术不端,拍案而起,揭露天津外院副教授沈履伟剽窃一事,反遭造假者恶人先告状,起诉到法院并一审被判败诉,但学界起而支持天津市语言学会奋起再战,终于在上诉审中取得胜利。本书就是本事件发生始末、庭审实录、学会檄文、学界评论和媒体报道的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