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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投保防险百事通/生活与法热点丛书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崔卓兰
出版社 民主与建设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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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买了保险就没有危险了吗?保险公司倒闭了怎么办?上网买保险,保险不保险?怎么签订保险合同?未满18岁可否成为投保人?能为结婚约定投保吗?如何识别重复保险?……本书为“生活与法热点丛书”之一,以问答的形式,介绍了一些投保防险的基本知识,内容涉及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社会保险、保险责任等等。本书语言通俗,案例丰富,实用性和指导性很强,是一本很不错的生活指导书籍。

内容推荐

本书为“生活与法热点丛书”之一,以问答的形式,介绍了一些投保防险的基本知识。全书共分基础知识篇、人身保险篇、财产保险篇、社会保险篇、保险责任篇和投保理财技巧篇等六部分。本书语言通俗,案例丰富,实用性和指导性很强,是一本很不错的生活指导书籍。

目录

第一篇 基础知识篇 

一、买了保险就没有危险了吗?

——如何正确理解保险的性质和作用

二、买保险不如把钱存在银行里吗?

——保险与储蓄的联系与区别

三、保险,向谁投保才“保险”?

——保险公司的资格

四、什么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他们之间有何关系?

五、保险公司倒闭了怎么办?

六、财产保险公司能办理人寿保险业务吗?

七、投保怎能受强迫?

八、投保如何有的放矢?

——如何理解保险的分类

九、上网买保险,保险不保险?

十、保险事故发生在境外,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付?

——保险法的空间效力

十一、怎么签订保险合同?

十二、保险合同一签订就马上生效吗?

——说说“零时起保制”

十三、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就不赔偿了吗?

十四、什么样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十五、被保险人隐瞒饮酒史,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十六、什么是保全业务?

十七、未满18岁可否成为投保人?

十八、赃物丢失,能否获赔?

十九、保险买的越多越好吗?

二十、到期未交保费,保险公司都不负赔偿责任吗?

二十一、能为结婚约定投保吗?

——关于保险利益

二十二、为什么要特别注意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二十三、未缴足保险费怎么赔?

二十四、投保人有哪些权利?

二十五、投保人有哪些义务?

二十六、看看保险人是不是履行了他们的义务?

二十七、我对保险有特殊要求怎么办?

二十八、保费调整,谁说了算?

二十九、保险犹豫期,退保岂能扣钱?

三十、受益人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转让受益权?

三十一、投保时,是否保护了您的隐私?

三十二、拿保单还能办理质押贷款?

三十三、保险条款,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三十四、先做代理人,然后自己买保险,您想到了吗?

三十五、如何应对退保?

三十六、退保,保险费能退多少?

三十七、索赔理赔程序有哪些?

三十八、出现保险纠纷怎么办?79

三十九、不打保险官司也需要请律师吗?

第二篇 人身保险篇 

一、投了人身保,养儿不再为“防老”。

二、给您的孩子买保险了吗?

三、可以为未出生的胎儿投保吗?

四、怎样订立一份有效的人身保险合同?

五、特殊人群如何投保?

六、可以为自己的恋人买人身保险吗?

七、人身保险和劳动保险可以同时获得赔偿吗?

八、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一定成立吗?

九、谁投保就谁受益吗?

十、被保险人自杀,保险金怎样赔?

十一、子女婚嫁保险金应归谁?

十二、离婚时怎样处理保险单?

十三、婚前投保所得的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十四、别人伤了我,保险公司需要支付保险金吗?

十五、经济困难时,应当如何处理保险合同?

十六、死亡保险合同有什么特殊条款?

十七、受益人误杀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

十八、虚报年龄,保险公司可以无条件拒赔吗?

十九、精神病人能投保人身保险吗?

二十、您意识到退保约定的重要性了吗?

二十一、旅游中的保险合同,您注意了吗?

二十二、简易人身保险合同有什么特点?

二十三、健康保险续保,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二十四、哪几种人身险您最容易忘记领保金?

二十五、人身保险典型险种举例

第三篇 财产保险篇 

一、如何理解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二、家财被盗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

三、保险标的已转让但未实际交付,原所有人能否获偿?

四、投保人有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吗?

五、投保的财产危险增加,投保人应该怎么办?

六、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吗?

七、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保险合同是否仍须交手续费?

八、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不符,投保人能获多少赔偿?

九、如何识别重复保险?

十、被保险人的轻微过失导致投保财产损失扩大,保险人可以免赔吗?

十一、投保财产未受损失,对于施救费用能进行索赔吗?

十二、投保财产发生部分损失后,保险人可以终止保险合同吗?

十三、彩电失窃,保险公司赔偿后又找回的应该归谁?

十四、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那里取得了部分赔偿,还能再获得保险金吗?

十五、精神病人玩火烧家当,保险人赔付后能否追偿?

十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能否放弃对责任人的债权?

十七、企业财产保险三停(停电、停水、停气)的损失如何处理?

十八、在车辆施救过程中受伤,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十九、被盗车辆已经找回,但被保险人却想要保险金而不要车怎么办?

二十、车辆损失险,自燃不赔偿?

二十一、未上牌的新车投保后被盗,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二十二、车辆出险如何估计损失?

二十三、车辆转卖不办批改,保单还有效吗?

二十四、车辆遇险,驾驶员实施自救为何遭拒赔?

二十五、为爱车买了保险,怎么还有保险公司不赔的情况呢?

二十六、公家车的司机以自己的名义投保,保险合同有效吗?

二十七、合伙经营为车投保,散伙后出险是否赔付?

二十八、什么是责任保险?

二十九、盗车贼驾车造成第三人损失可否适用责任险?

三十、产品缺陷伤人,责任损失如何分担?

三十一、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受害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求偿吗?

三十二、索要责任保险赔偿需要什么条件?

三十三、农民朋友,如何转嫁您的风险?

三十四、养殖者如何解除您的后顾之忧?

第四篇 社会保险篇 

一、社会保险知多少?

二、你对养老保险了解多少?

三、上社会养老保险亏不亏?

四、如何办理农村养老保险?

五、如何办理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六、劳动者退休后犯罪,还能够向单位请求给付养老保险金吗?

七、在职职工违反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可否拒绝办理退休手续拒给养老保险金?

八、自由职业者如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九、“连续工龄”如何计算?

十、羁押期间能否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十一、医务人员离退休后开业,还享有离休退休金等社会保险待遇吗?

十二、医疗保险有哪些保险待遇?

十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哪些不保?

十四、艾滋病患者能参加医疗保险吗?

十五、劳动者因病不能上班,其医疗费用是否在医疗保险范围内?

十六、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患病,能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十七、劳动者同意“工伤概不负责”就真的不负责了吗?

十八、职工未经厂方指派,上街为单位购物被撞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规定?

十九、执行公务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再要求民事赔偿?

二十、雇员送公司领导人途中救人遇难身亡,能否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二十一、出国劳务人员因工死亡,除国内抚恤待遇外,还能否享受国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

二十二、你了解失业保险吗?

二十三、怎么缴纳失业保险费以及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十四、生育保险,你知道吗?

第五篇 保险责任篇 

一、保险代理人失职,后果谁来承担?

二、表见代理,能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吗?

三、骗保的代价,您知道吗?

四、欺骗公众,保险公司信誉何在?

五、怎样逃脱保险公司给您设下的陷阱?

六、不法分子有哪些诈骗手段?

七、员工过敏死亡,赔偿责任谁来负?

第六篇 投保理财技巧篇 

一、投保,路在何方?

二、人生不同阶段的保险理财有什么特点?

三、哪些保险目前最受欢迎?

四、车险险种有哪些?

五、爱车保险分几步?

六、车险投保有哪些小窍门?

七、关爱女性,如何投保?

八、少儿险,怎样投保才“划算”?

九、三口之家如何投保?

十、年轻“准父母”如何买保险?

十一、自由职业者如何买保险才划算?

十二、如何选择一份最适合自己和家庭的人身保险?

十三、旅游保险知多少?

十四、投保医疗险有哪些技巧?

十五、如何购买“境外保单”?

十六、万能寿险如何“万能”?

十七、在银行如何购买保险?

十八、买熟人的保险才“保险”吗?

十九、如何选择保险代理人?

二十、如何识破保险代理人的诡计?

二十一、代理人跳槽了,保单是“孤儿”吗?

试读章节

十五、被保险人隐瞒饮酒史,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005年8月,付女士为丈夫田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安康人身保险及一份附加住院医疗险,受益人为其女儿圆圆。2006年1月,田先生因急性肺炎、呼吸衰竭而死亡。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却以田先生有嗜酒史多年,而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付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身故保险金20000元、住院医疗保险金18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两份保险合同的效力。根据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将与被保险人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已经发生的事故,既不负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当事人需要申明的事项十分繁杂,但不是所有的事项都是重要事项,不同性质的保险,重要事项也不相同,一般认为人身保险的重要事项主要是年龄和健康状况等,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严重的心脏病及癌症、精神病等对健康状况有重大影响的疾病应当如实告知,不如实告知,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他的一些可能影响健康的习惯,一般也应当告知,但它不属于重要事项,不告知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只有在被保险人发生与此相关不利状况时,可以免除和部分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如果将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所有的事项都作为重要事项,对被保险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在对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否属于重要事项的理解时,双方有异议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格式合同的提供方的解释。

本案中,被保险人田先生有无饮酒史,并不属于投保人应当告知的重要事项,投保人付女士投保时未申明,不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从而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况且保险公司在对保单回访、复核时应当有能力查明庄先生的饮酒史情况,并做出是否承保的判断,但保险公司未能行使自己的职责。合同签订之后,保险期内,被保险人田某的死亡与未申明的饮酒史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是因急性肺炎、呼吸衰竭而死亡。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履行保险义务,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投保人对保险知识知之甚少的原因,一般都是在保险业务员的指导下填写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有的甚至只是签了自己的名字,而业务员在利益驱动之下,为了促使保险合同的订立,只要不是原则问题,一般不会申明,即对格式申明事项都打勾为“无”,这些部分无效的瑕疵条款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内容有效和保险合同的成立,只有在该无效条款的情况下引起保险事实发生时,才对保险公司不发生效力。所以,您在准备购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要求业务员将所有的条款为您解释清楚,做到知己知彼。

十六、什么是保全业务?

严先生现住在上海,近期由于工作原因将被派驻广州办事处工作两年。一年前他已经在上海购买了某寿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严先生的疑问是:他可否在广州缴纳续期的保费?在广州是否还能方便地享受到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万一出现什么意外,可否在广州及时办理理赔?

像严先生这样的情况是很有代表性的。在现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人员的流动性越来越强。常常会出现居住地址或者工作地址的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已经投保的保单就成为一个现实问题。严先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迁移。他只需带上本人身份证、保险单去上海分公司办理迁出手续,保险公司会将客户资料转至广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会向客户发出《迁入通知单》,严先生只须携带该通知单到广州分公司办理迁入手续,便可完成迁移。这样的话,即使是在异地,严先生也能够得到保险公司周全的服务,快速的理赔,和方便的缴费。  实际上,保险公司除了日常的承保、理赔、续期以外,保全业务也是重要的一部分。上述严先生的保单迁移事例即属于保险公司众多保全业务服务项目之一。因为寿险产品的服务一般都会延续很长的时间,少则几年多至十几年、几十年。在这么长的时间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经济状况、家庭情况等极有可能发生变化。当出现这些情况时,投保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与保险公司协商,对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如投保人、受益人、通讯地址、收费方式、缴费方式、职业、工种变更、年龄、性别更正、利差领取方式、保额增减、保单复效、补发保单和保单迁移等项目的变更,以及生存、满期给付,利差返还、撤单和退保的相关处理等。对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这就是保险公司的保全业务,下面我们对几种常见的情况作一简单的介绍。

首先,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是非常常见的,对投保人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通讯地址的正确与否虽然对合同的效力本身没有什么影响,但对投保人能否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险服务却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投保人若发生地址变更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在日常的工作中,投保人要求附加险的增减也较频繁。在投保后对某些附险的需求可能会发生变化,有的投保人认为自己身体很好不会生病,因而不想续保医疗附险。有的投保人看见有人遭受了意外事故感到意外风险确实很大,因而会要求增加意外附险。取消附险可以随时提出申请,但是增加附加险却有时间、身体状况、职业等方面的限制条件,因此,要注意了解保险公司的有关条款。

此外,保单复效也是保全业务中较普遍的现象。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应该按时缴纳保险费,这是保持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的一个前提条件。如果投保人未在规定缴费日后的60天宽限期内缴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投保人仍有两年的时间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如果投保人仍想获得保险保障,复效对保户来讲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复效的保单仍以投保时的费率为基础计算保费,与重新投保相比不会因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保费。

保险是保险公司对客户长期的承诺,在漫长的岁月中,可能还会有一些变动的情况需要与保险公司打交道因此,千万不要认为拿到正式保险单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万事大吉了。应该对保险的保全业务有所了解,以便能够妥善地处理与保单相关的重要事宜。

P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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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0 9:3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