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具有中国特色民族理论与民族工作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伟大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中国人民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所作出的史无前例的伟大贡献,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所作出的史无前例的伟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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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通典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秘书组//国家民委政法司 |
出版社 |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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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具有中国特色民族理论与民族工作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伟大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中国人民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所作出的史无前例的伟大贡献,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所作出的史无前例的伟大贡献。 目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概述(代前言) 第一部分 宪法和现行有效的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根据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根据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5月3工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节录) 三、其他法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的规定(节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部分 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规章 一、《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9月15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一号令发布施行) 1.国务院关于《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的批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 3.《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1983年12月29日)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1983年10月12日) 第三部分 新中国历史上曾经颁行的法律法规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节录)(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的说明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2年2月22日政务院第一百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中央人民政府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报告 七、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节录)(1987年4月17日) 八、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12月8日) 九、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指示》(1955年12月29日) 十、国务院《关于更改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指示》(1955年12月29日) 十一、国务院《关于改变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指示》(1955年12月29日) 十二、国务院《关于更改相当于区和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的补充指示》(1956年10月6日) 第四部分 重要文献 一、毛泽东周恩来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二、邓小平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三、江泽民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五部分 有关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目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目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执行法律的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目录 四、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目录 五、有关民族乡问题的地方性法规目录 六、1978年底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已经不再适用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组织条例目录(48件)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154个)基本情况统计 1.按地区排列 2.按民族统计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乡(镇)(1248个)名录 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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