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配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学习、宣传,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劳动调解组织、劳动仲裁机构和广大劳动者准确理解立法的原意和各项规定,保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参与本法立法工作的同志编写了这本书。本书资料丰富、阐释全面、通俗易懂,是学习、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加深理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权威读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
第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第六条 【举证责任】
第七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代表人制度】
第八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九条 【劳动监察】
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 【调解组织】
第十一条 【担任调解员的条件】
第十二条 【调解申请】
第十三条 【调解方式】
第十四条 【调解协议】
第十五条 【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支付令】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
第十八条 【制定仲裁规则及指导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第二十条 【仲裁员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仲裁管辖】
第二十二条 【仲裁案件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仲裁案件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 【委托代理】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第二十六条 【仲裁公开】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
第二十八条 【仲裁申请】
第二十九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仲裁申请送达与仲裁答辩书的提供】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组成】
第三十二条 【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回避】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开庭通知与延期开庭】
第三十六条 【视为撤回仲裁裁决和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鉴定】
第三十八条 【质证、辩论、陈述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证据及举证责任】
第四十条 【仲裁庭审笔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调解】
第四十三条 【仲裁审理时限及先行裁崃】
第四十四条 【先予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作出裁决】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
第四十七条 【一裁终局】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
第五十条 【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 【仲裁不收费】
第五十四条 【本法生效时间】
附录一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评析
一、关于举证责任
二、关于劳动仲裁前置
三、关于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
四、关于仲裁管辖
五、已经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六、关于先予执行
七、关于终局裁决
八、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九、用人单位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十、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但双方当事人未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患病医疗期未满但持假学历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关于服务期及违约金
十三、,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
十四、因培训发生的争议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附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