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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今日说法(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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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新中//何淑文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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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这是一起起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法律案例。这些案例均选自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有故事情节,有主持人现身说法,有专家点评。看看本书,你或许能从中学到许多法律常识。

内容推荐

这是一起起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法律案例。这些案例均选自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有故事情节,有主持人现身说法,有专家点评。看看本书,你或许能从中学到许多法律常识。

目录

记者手记

生活多美好啊

哭泣的能力

案例精选

电话惊魂

危险的保险箱

车身上的照片

胸口永远的痛

失踪的被撞人

怀孕的代价

山村疑案

五朵金花

谁动了我的杂文

父亲反悔的承诺

寻玉

一口咬出的官司

猜猜我是谁

抓小偷

无名的生命

被毁容的新娘

往事不堪回首

瘾君子的往事今生

小撒信箱

说法档案

试读章节

2005年5月的一天。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的王善康正在家中休息,突然接到一个朋友打来的电话,朋友向他祝贺,说他女儿王月有出息了,能挣大钱了。听到这一席话,王善康感到很诧异,女儿王月刚毕业,还没找到合适的工作,怎么可能挣大钱了呢?

而几乎是与此同时,王月的同学也不断地打来电话,问王月是不是挣大钱了。这让一家人感到很奇怪,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这段时间,人们在市区703路公交车的车身上看到了宁波市一家大酒店的一个车身广告,广告上有3个人,其中一个就是王月,王月的同学也是看到了同样的广告才打电话询问的。

可是王月说,她从来没有做过这样的广告,所以刚开始她也不相信朋友们所说的话。但是,几天之内王家父女陆续接到不同的人打来同样的电话,虽说还是不相信,但这么多人都说亲眼看到了,王家父女对此也产生了怀疑。

于是,王善康决定要找到登有这幅广告的703路公交车,亲眼去看个究竟。但是一连几天,王善康都没有等到带有王月照片的这辆公交车。这时他想到了朋友说的那辆车的车牌号,于是他就直接到公交公司去询问。结果得知,那辆车已经被调整到了709路,所走的线路当然也随之更改了,这样王善康马上又赶到更改后的车站。这回他终于找到了那辆车牌照为浙B84381的公交车,王善康立刻告诉了女儿王月。

随后,王月在709路公交车经过的路上也亲眼看到了自己被印在车身上的广告形象。广告是由某大酒店做的,广告中的照片是一张三人的合影,站在中间的就是王月。广告是真实存在的,照片也是王月本人,那么王月与这家酒店是什么关系?又是在什么情况下拍摄的这张照片呢?

王月说,2005年3月初,她到宁波市北仑区某大酒店应聘过总台接待,被录用后于3月8日正式上班。4月中旬,酒店行政办公室主任安排她及酒店的行李生一起拍了几张照片。王月告诉记者,当时酒店只说让她们拍几张照片,也没有说要做什么用,她以为是工作需要就拍了。一个月后,5月20日,王月因为家里人反对等原因从酒店辞职。

王月说,在她亲眼看到这个车身广告之前,她对酒店以她的形象做广告一事毫不知情。

据记者了解,这家大酒店于4月26日正式通过公交车车身发布了这个广告,王月6月份发现广告向酒店交涉时,酒店取消了该车身广告。所以,这条车身广告实际的刊登时间是两个月。

王家人认为,酒店的行为侵犯了王月的合法权益。王善康说,那段时间亲朋好友不断地打来电话,有祝贺的,有询问的,女儿王月也一直不敢出门,这个广告给一家人带来了很大的心理压力。

对于王家父女的说法,这家大酒店却并不认可,他们认为发布车身广告不存在侵犯王月肖像权的问题,其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王月当时是酒店的员工;第二,王月本人当时是知道拍照的用途的。但是,王月坚决否认自己知道拍照的目的,她认为酒店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

2005年7月8日,王家父女向宁波市北仑区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起诉宁波市北仑区曼哈顿大酒店和宁波市北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共同侵犯肖像权。8月4日,就在王月18岁生日那天,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曼哈顿大酒店是否侵权关键要看被告在刊登广告前是否征得王月的同意,在这一点上双方的说法截然相反。

为了证实王月知道当时拍广告的事实,曼哈顿大酒店提供了证人出庭作证。一个证人是广告当中另外一个女孩。这个女孩说当初拍照片时,酒店告诉过她们是用来做广告用的;而另一个证人说,她们在拍照片前并没有和酒店签过书面同意的协定。对于证人证言,王家父女提出质疑,他们认为证人是酒店的员工,证言没有证明力,况且证人证言之间还相互矛盾,不能证明在拍照前已经告知王月照片将用做广告的事实。

王家父女要求酒店必须提供王月同意将自己的照片用做广告的书面证据,曼哈顿大酒店拿不出这方面的证据,但他们在法庭上提交了该广告在4月26日开始发布并在6月份将公交车身广告撤销的证据。曼哈顿大酒店认为,该广告对原告的影响并不大,不构成侵权。

这样,在两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抒己见。争执不下,法庭提出了调解意见,但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存在较大分歧。

2005年8月12日,宁波市北仑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方提出要求将广告制作单位晨星广告发展有限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这次开庭,就车身广告是否对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需要赔偿多少精神损害赔偿金、由谁来赔偿等问题进行了调查。王月一家提出要被告赔偿30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方一再强调用原告的照片做广告宣传事先征得了原告的同意。但始终没能拿出非常有利的书面证据来证明,因此最终法院认定三被告(酒店、公交公司、广告公司)侵犯肖像权事实成立,一审判决三被告向原告王月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一万元。

P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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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2: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