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根据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从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出发,系统地阐述了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比较、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优惠政策、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及标准、新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及调整、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等内容,为广大会计人员、税务人员提供了一个比较全面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另外,考虑到企业所有者所关心的问题,本书还进一步分析了新税法实施以后对企业的潜在影响,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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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操作手册 |
分类 | 经济金融-金融会计-金融 |
作者 | 雷建 |
出版社 | 人民邮电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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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本书根据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从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出发,系统地阐述了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比较、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优惠政策、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及标准、新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及调整、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等内容,为广大会计人员、税务人员提供了一个比较全面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另外,考虑到企业所有者所关心的问题,本书还进一步分析了新税法实施以后对企业的潜在影响,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内容推荐 本书以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详细阐述了企业在汇算清缴过程中需要了解和掌握的知识及方法,并对所得税会计核算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列方法做了详细介绍和说明。 书中将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企业会计准则结合起来,实现了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完美协调,集前瞻性和实用性于一体,内容通俗易懂,语言简单明了,对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本书特别适合各级财会、税务人员阅读,同时也可作为企业管理者和所有者的参考用书。 目录 第一章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比较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所得税的概念 二、所得税的特点 三、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四、我国所得税制度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 两税合并概述 一、两税合并的内容 二、两税合并的指导思想 三、两税合并的基本原则 四、两税合并的意义 第三节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比较 一、关于纳税人的规定 二、关于税率的规定 三、关于应纳税所得的规定 四、关于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 五、关于不得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 六、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七、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 八、关于税收征管的规定 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计算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 二、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解析 三、内资企业的界定 四、外资企业的界定 五、特殊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界定 第二节 应税收入总额的组成 一、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 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 三、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获得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十、法定不征税收入 十一、税法中收入实现的确认方法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预缴与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 四、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五、境外所得税抵免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生产经营不满一年税额的计算 第三章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优惠政策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一、法定税率 二、新旧税率对比分析 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一、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评析 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析 三、新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部分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四章 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及标准 第一节 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配比原则 三、相关性原则 四、确定性原则 五、合法、合理性原则 第二节 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 一、成本 二、费用 三、税金及损失 四、其他支出 第三节 税前扣除项目的分类 一、可据实税前扣除的项目 二、限定标准的税前扣除项目 三、经批准可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第四节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一、资本性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五、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标准的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九、为其他企业提供与本身应税收入无关的担保而承担的本息支出 十、当年应计未计扣除项目 十一、不能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 十二、不能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十三、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十四、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提取的准备金 十五、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 十六、未经批准的价内外基金及收费 十七、建立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的企业出售给职工住房的损失 十八、已出售或出租住房的折旧费用和维修费 十九、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 二十、其他不得税前扣除项目 第五章 资产和损失的税务处理 第一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资产的基本概念 二、流动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四、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五、存货的税务处理 六、其他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二节 股权投资及企业合并、分立的税务处理 一、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二、企业合并业务的税务处理 三、企业分立业务的税务处理 第三节 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财产损失的概念 二、企业财产损失的范围 三、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 四、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 五、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六、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 七、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认定 八、资产评估损失的认定 九、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的认定 十、有关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一些特别规定 第六章 新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及调整 第一节 税法与会计差异概述 一、税法与会计差异的成因 二、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协调 第二节 新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 一、新税法实施后产生的新差异 二、差异处理存在的争议 三、新会计准则对新税法的技术影响 第三节 新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分析 一、收入处理的差异 二、存货处理的差异 三、固定资产处理的差异 四、无形资产处理的差异 五、租赁业务处理的差异 六、费用处理的差异 第七章 所得税业务会计处理方法 第一节 所得税会计概述 一、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 二、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第二节 旧会计准则下的所得税会计 一、应付税款法 二、纳税影响会计法 第三节 新会计准则下的所得税会计 一、所得税会计核算新旧变化对比 二、暂时性差异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第八章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一、缴纳方法与纳税期限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四、预缴与汇算清缴 第二节 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说明 一、预缴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二、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三、核定征收企业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四、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填写说明 五、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写说明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填写说明 七、成本费用明细表填写说明 八、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填写说明 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填写说明 十、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写说明 十一、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填写说明 十二、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填写说明 十三、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填写说明 十四、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填写说明 十五、捐赠支出明细表填写说明 十六、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填写说明 十七、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填写说明 十八、广告费支出明细表 十九、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写说明 二十、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填写说明 二十一、坏账损失明细表填写说明 二十二、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 二十三、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填写说明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试读章节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新税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新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分为两种情况: (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在一些重要概念上与世界各国通行做法保持一致,改变了过去以内外资形式区分纳税人的做法。新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进行区分,同时加大了对逃、避税的打击力度,较好地解决了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 二、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解析 (一)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新税法在企业居民身份的确定方面表现出以下优点: 1.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新税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旧税法则没有明确采用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因为当时我国是以内外资形式区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法,因此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并不重要。 2.新税法使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方法来判定企业的居民身份。新税法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这与旧税法有很大不同。 旧税法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这就意味着,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旧税法是以“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来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居民身份的。 但是旧税法中的“总机构”的概念与国际通行的概念稍有不同,因为根据旧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因此,它实际上也是使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方法来确定企业的居民身份。 根据旧税法的规定,只有同时满足了这两个标准,才能构成居民纳税人,这样就把外国企业排除在居民纳税人之外。因为外国企业并不是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登记注册的,但是有些外国企业却可能把其实际管理机构移至中国境内。而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只要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地的其中一个设在中国境内,就是居民企业,这使得那些并不是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登记注册,但其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也成了居民企业。同样,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登记注册,但其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中国境外的中资企业,也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 3.新税法中居民纳税企业并不局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众所周知,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有三种存在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新税法取消了《企业所得税条例》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说明新税法采纳了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实践,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税法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都看成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但新税法也明确指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这是由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因为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有单独的税收规定,如果也适用新税法,会造成双重征税。因此,新税法所说的其他组织主要是针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消除居民企业双重征税的方法。 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就意味着,如果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被征了一次税,那么就可能会面临双重征税的危险,不利于调动居民企业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积极性。 新税法在居民企业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上表现出以下特点: 1.新税法使用了较为规范的“抵免”和“抵免限额”的概念。旧税法使用的是“扣除”和“扣除额”的概念,其含义和“抵免”及“抵免限额”类似,说明旧税法实质上是采用“抵免法”来消除企业双重征税问题的,但单从字面来看,容易使人误解为采用“扣除法”来消除双重征税。 新税法则清晰地采用了“抵免”和“抵免限额”的概念。和旧税法一样,新税法也规定了5年的抵免期,并且规定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是新税法只是对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境外营业机构之间的盈亏是否可以互相抵免,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时是采用综合抵免法,还是采用分国抵免法、分项抵免法等问题并没有涉及。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2.新税法引入了间接抵免的规定。旧税法仅允许直接抵免,禁止间接抵免,即仅允许分公司境外所缴纳的所得税在总公司所汇总缴纳的所得税中扣除,而子公司承担的境外所得税却不能在母公司的应纳所得税中扣除,因此不能消除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而新税法则明确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P21-P23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开始施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也将于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随着新税法的颁布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内容必将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做好纳税工作,使企业不会因为税务问题而蒙受损失,企业的会计人员、税务人员和企业所有者都必须深入学习新税法,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和综合运筹能力,以保证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 一方面,会计、税务人员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应当以新企业会计准则为基础,以新税法为依据,并将两者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新税法进行纳税调整,从而将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并套用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年度应纳税额,再根据年度应纳税额与年度内已预缴税额相比较后的差额来确定企业应补或应退税款。 另一方面,企业的所有者应高度重视新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实施以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并制定出应对策略。 要做好以上工作,相关人员须将旧税法和新税法、旧会计准则和新会计准则以及税法与会计准则进行交叉比较,找出其中变化之处,了解影响利润增减变化的主要因素,从而根据企业自身情况拟定解决方案。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适应变化,巧妙调整,合理预算,抢占先机,以免在新税法实施后措手不及,出现经营管理混乱、纳税处理无所适从的局面。 本书根据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从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出发,系统地阐述了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比较、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优惠政策、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及标准、新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及调整、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等内容,为广大会计人员、税务人员提供了一个比较全面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另外,考虑到企业所有者所关心的问题,本书还进一步分析了新税法实施以后对企业的潜在影响,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加之会计准则体系正处于衔接和完善的阶段,国家税收制度也正处于改革和调整时期,税收政策不断更新,书中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在此表示由衷的感谢! 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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