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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一生要掌握的自我防范意识一生要掌握的法律常识知识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冰火
出版社 时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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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花最少的钱,读最多的书买一本书,等于读2本书买36本书,等于读72本书,正反双面科普读物。每本定价:20元全套定价:720元。30岁前应读完的书,30岁前应掌握的人世哲理,30岁前应了解的中外人文地理。

《一生要掌握的自我防范意识》、《一生要掌握的法律常识知识》,让孩子们增强保护意识,加强防范知识,用法律知识保护自我。

内容推荐

一生要掌握的法律常识知识

学习法律常识就是要公民懂得什么事应该做,什么事必须做,什么事不能做,从小确立“负责任、守规范”的意识。自觉地以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遵规守纪的公民!同时,要增强自护意识,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明辨是非,依法维权;增强法制观念,远离诱惑,防范犯罪。

一生要掌握的自我防范意识

要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被袭击、被侵害。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同学们必须要有法律意识,懂得什么是合法的,应当做;什么是违法的,不应当做;怎样进行自卫还击,防止侵害。要认真树立起法制观念,增强辨别是非、抵制不良影响和不法侵害的能力。

目录

一生要掌握的自我防范意识

一、家庭安全

 1.如何安全使用燃气

 2.如何预防煤气中毒

 3.使用现代炊具应注意哪些问题

 4.家中失火如何逃生

 5.如何防止触电

 6.如何防止家用电器引起火灾

 7.如何使用灭火器

 8.什么情况下拨打119

 9.孩子洗澡时如何防止溺水

 10.独自在家时如何注意安全

 11.如何防止烧、烫伤

 12.发生骨折如何救护

 13.关节脱臼怎么办

 14.怎样预防扭伤

 15.怎样防止病从口人

 16.怎样防止食物中毒

 17.鼻子出血怎么办

 18.发高烧怎么办

 19.在什么情况下拨打120

二、学校安全

 20.遇到坏人敲诈、勒索怎么办

 21.遇到劫持怎么办

 22.游戏中的自我保护

 23.课间休息时的自我保护

 24.如何对付校园“小霸王”

 25.体育活动时如何注意安全

 26.学校中如何防止传染病

 27.遇到坏人跟踪怎么办

 28.女学生如何防身

 29.学生宿舍中如何防盗

 30.上网时怎样避免被网上不良内容所影响

 31.网上交友应注意哪些问题

 32.上实验课怎样注意安全

三、自然灾害中的安全

 33.如何在家中预防雷击

 34.地震时如何逃生

 35.洪水到来时怎么办

 36.遇到飓风怎么办

 37.突遇暴风雨怎么办

 38.怎样避免野外雷击

 39.出现龙卷风时如何避险

 40.发生沙尘暴时如何避险

四、交通安全

 41.过马路时如何避免交通事故

 42.骑自行车时如何避免危险

 43.风、雨、雪天气如何注意骑车安全

 44.骑摩托车时怎样注意安全

 45.必须遵守交通规则

 46.乘公交车时应怎样注意安全

 47.坐出租车时应怎样注意安全

 48.发生车祸怎么办

 49.坐渡船时怎样注意安全

 50.过铁路时怎样注意安全

 51.乘火车时如何防盗

 52.乘汽车时如何防盗

 53.坐飞机时怎样注意安全

 54.出了交通事故如何报警

五、野外生存安全

 55.如何防止野外受伤

 56.如何选择宿营地

 57.如何处理毒虫咬伤

 58.迷路后怎么办

 59.掉进冰窟怎么办

 60.陷入泥潭怎么办

 61.如何野外用火保生机

 62.野外如何饮用自然水

 63.如何避免蚊虫叮咬

 64.独自远行如何避免伤害

 65.野外遇险后如何发求救信号

六、日常生活安全

 66.中暑了怎么办

 67.如何防止冻伤

 68.晕车、晕船怎么办

 69.不慎落水如何自救

 70.游泳时脚抽筋怎么办

 71.在公园划船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72.遇到窃贼怎么办

 73.如何防止入室抢劫

 74.困在电梯里怎么办

 75.遇到歹徒如何报警

 76.商场购物时如何防盗

 77.女孩子如何防止性侵害

 78.吸烟成瘾怎么办

 79.如何防止孩子纵酒

 80.不可参与赌博

 81.遭到绑架怎么办

 82.遭到拐骗如何自救

 83.出行时如何防盗

 84.途中遇到抢劫怎么办

 85.碰到陌生人给你东西怎么办

 86.如何防止诈骗

 87.痴迷于电子网络游戏怎么办

 88.青少年如何远离毒品

 89.如何养成安全习惯

一生要掌握的法律常识知识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

 1.没有正当理由,学校拒收孩子入学怎么办?

 2.教师体罚学生,负何种法律责任?

 3.学校能随意处分、开除未成年学生吗?

 4.未成年人能参加工作吗?

 5.法律对未成年人有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

 6.父母离婚,能将子女接受的馈赠分掉吗?

 7.未成年人也能享有著作权吗?

 8.未成年人触犯了刑法承担什么责任?

二、婚烟家庭法

 9.非法同居关系应一律解除吗?

 10.离婚时有过错方要不要赔偿?

 11.夫妻离婚时,怎样确定子女归谁抚养?

 12.妻子卖掉的轿车能要求返还吗?

三、继承法

 13.能继承女儿的遗产吗?

 14.养父母留下的房屋谁能继承?

 15.胞兄的房屋可以由外人继承吗?

 16.赠与人不付钱,受赠学生该怎么办?

 17.故意不告知赠与物有瑕疵致人损失要不要赔偿?

四、收养法

 18.我们能收养这两名女孩吗?

 19.儿子失踪我能否收养未成年人?

 20.离婚后收养关系还有效吗?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1.这类交易公平吗?

 22.如何对付不平等条款?

 23.购物时被偷,消费者可否要求赔偿?

 24.超市搜身几时休?

 25.赠品出了问题怎么办?

 26.出租柜台人去楼空,商品质量找谁论说?

 27.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该告谁?

 28.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途径有哪些?

六、合同法

 29.退伙了还要承担合伙风险吗?

 30.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后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31.送货上门途中货物受损。责任应由谁承担?

 32.长途汽车中途出故障,乘客有权退票吗?

 33.擅自放弃追偿权能不能获赔?

七、劳动法

 34.聘书可否视为劳动合同?

 35.职工患病离岗应获得哪些补偿?

八、赔偿法

 36.孩子借钱谁来还?

 37.债务人失踪所欠债务由谁偿还?

 38.合伙债务为何由一人清偿?

 39.股票能用于债权担保吗?

 40.债主能直接占有抵押物吗?

 41.不动产可以留置吗?

 42.乘客受伤汽运公司应否赔偿?

 43.撞人无过错为何要赔偿?

 44.工程款能优先受偿吗?

 45.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46.把贷款转借给他人违法吗?

 47.存款被冒领由谁负责?

 48.能否享有优先承包权?

九、税法

 49.个人哪些收入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50.《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哪些所得项目可以免税或减税?

十、保险法

 51.保险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52.旅游意外保险金额有规定吗?

 53.车辆转卖要不要办理保险过户手续?

 54.雇主为雇工投保能否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55.这份由越权代理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吗?

十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6.租赁期内承租房屋被法院拍卖,原租赁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57.是否享有购房优先权?

 58.房屋承租权能否继承?

 59.房屋出租方可否单方解除合同?

 60.如何防止预购商品房受骗?

 61.商品房质量有问题能退吗?

 62.政府越权批地造成损失怎么办?

十二、民事诉讼渣

 63.原告有哪些诉讼权利?

 64.哪些纠纷属于民事官司?

 65.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并用?

 66.约定条件未实现借款可否追回?

 67.无偿搭车受伤害,承运人应担责吗?

 68.网上购物有无法律效力?

 69.逾期未缴电费就应支付滞纳金吗?

 70.擅自公布中奖者身份是否构成侵权?

十三、著作权法

 71.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作品?

 72.作品标题有无著作权?

 73.作品手稿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74.侵害姓名权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十四、国家赔偿法

 75.行政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76.怎样向行政机关请求行政赔偿?

 77.司法损害赔偿包括哪些范围?

 78.如何向司法机关请求司法损害赔偿?

十五、行政诉讼法

 79.哪些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0.公民在行政诉讼中享有哪些主要权利?

十六、刑事诉讼法

 81.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82.不可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有哪些?

十七、刑法

 83.如何辨别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

 84.犯罪预备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85.拾到遗忘物不还如何定罪?

 86.肇事后逃逸如何定罪?

 87.受贿、行贿如何处罚?

 88.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何罪?

 89.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定何罪?

 90.大义灭亲是否有罪?

 91.爆炸杀人如何定罪?

 92.陷害他人会有什么结果?

 93.真是“坦白从宽,牢底坐穿”吗?

十八、妇女权益保护法

 94.怎样对付丈夫的家庭暴力?

 95.怀孕后要求换岗合理吗?

 96.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可以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十九、其他

 97.公安机关有权扣缴营业执照吗?

 98.国家对国际互联网的信息有何规定?

 99.哪些行为侵害了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100.邻居娱乐使自己生活受干扰怎么?

试读章节

未成年人触犯了刑法承担什么责任?

未成年人一般是指不满18周岁的公民,这是一个年龄跨度非常广的概念,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其智力状况、认识水平、责任能力是大不相同的。相应的,当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时,是否应负刑事责任,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也是大不相同的。

吴某,男,是某县一所中学初二年级的学生,今年15岁。吴某的父母都是下岗职工,两人在靠家附近的露天菜场摆了个摊,以卖菜为业。与吴某父母菜摊相邻的一位摊主看吴某父母的生意越来越好,自己摊前却很冷清,认为是他们抢了自己的生意,所以他就经常找茬儿欺侮吴某夫妇。一次,双方发生争执,这位摊主竞冲上去猛打吴某的父亲。傍晚,吴桌放学后得知事情原委,气得火冒三丈,他不顾父亲浑身伤痛执意拉上父亲说一起去找对方评理,父亲拗不过他便一起去了菜场,父亲哪里知道,极度愤怒的儿子已偷拿了一把菜刀揣在怀里。在菜场看到打父亲的摊主时,吴某先是指着对方鼻子责问他凭什么打人,但对方不仅不理会他的责骂,反而对他冷嘲热讽,丧失理智的吴某乘其不备拿出菜刀不顾一切地冲上去将对方砍伤。

对方将吴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追究吴某刑事责任。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一方面考虑到吴某的年龄尚不满16周岁,在校表现一贯良好,又是初次犯罪,所以未给予刑事处罚;但是他作案手段恶劣,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为了教育他本人和其他未成年人,将其安排由政府收容教养1年,并由其父母负责对方的医疗费等费用。

刑事责任年龄,也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应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

我国《刑法》总结了建国以来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并吸收了外国刑事立法中的一些有益的经验,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如下几个规定:

(1)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可见,14周岁是一个法定界限。不满14周岁的儿童,处于年幼时期,由于他们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认识能力有限,所以一般而言。他们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是不明确的,他们如果作出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要是由于幼稚无知和是非观念不清造成的。对此,我们应加强教育,正面引导,而不能作为犯罪加以惩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少数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些犯罪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是相对刑事责任时期。这个年龄段的少年,一般来说,已经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能够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刑法》要求他们对少数容易识别的、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过失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除此以外的其他犯罪,他们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要根据案件的情况慎重考虑。具体包括:一是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犯罪。二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三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3)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行为都应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6周岁的人,虽然尚未成年,但其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生理和心理也已相当成熟,他们对事物的是非善恶已经有了完全的辨认能力,对自己的行为也有了完全的控制能力,因此应当对自己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时期。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毕竟还未成年,与成年人相比,他们的思想还没有完全成熟和定型,所以容易受到外界不良行为的影响和诱惑。也正因为上述特点,他们具有极强的可塑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因而对他们的犯罪,也应当与成年人相区别,实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外,我国现行《刑法》第四十九条还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得适用死刑,同时取消了原《刑法》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这种取消既避免了原《刑法》条文在表述上存在的逻辑矛盾,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当然,《刑法》虽然对因不满14周岁犯罪或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作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或只对少数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在他们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之后,并不是完全放任不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本案中的吴某,年满15岁,正处在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因他的伤害行为尚不构成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所以法院未给予刑事处罚。但为了教育本人,将其安排由政府收容教养1年,这样的处理结果是完全正确的。 (P19-P22)

序言

我们身处的社会、学校、家庭的各个领域和层面,时时处处都存在着风险和不安全的因素。据相关部门统计表明,我国每年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因非正常原因死亡,以2000年为例,中小学生因交通事故、食物中毒、溺水、自杀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另一份对全国11个城市4.3万名中学生的安全调查显示:危及学生生命安全的因素中,非致命性安全事故占到了24.1%。

有关专家分析指出,这些伤害的80%是可以避免的,因为导致悲剧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青少年自我保护能力弱,欠缺安全防卫知识。因此,对少年儿童进行安全教育势在必行。危及青少年生命安全的隐患,如食物中毒、体育运动损伤、网络交友安全、交通事故、火灾火险、溺水、毒品危害、性侵犯等,尤其是网络、毒品这类新型危险因素的出现,更让广大家长们整日提心吊胆,并为自己孩子能否健康成长忧虑不止。

有这样的一份报道。一名未满18岁的上海少年,凭着自封的“少年特工”、“加拿大留学生”等身份,打着“社会调查”的幌子,继而编造“拯救艾滋病患者”、“帮助贫困儿童”等谎言,轻而易举地让一些心地单纯的女孩乖乖地送上钱财,甚至献出身体。直到一名被骗少女心怀疑虑地向姐姐讲述自己的“奇遇”,这起长达一年、受骗者多达十余人的荒唐骗局才被揭穿,“少年特工”才得以被绳之以法。这起发生在上海的荒唐事件,暴露出对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的盲区:被骗的女孩子为何如此缺乏基本的社会常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青少年朋友究竟应该怎么进行自我安全防护呢?

首先要时刻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时常进行自我保护训练。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被袭击、被侵害,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其次,青少年朋友还必须具有法律意识,要懂得什么是合法的、应当做的,什么是非法的、不应当做的;还要懂得怎样自卫还击,防止侵害。最后青少年朋友还要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从而更好地抵制不良影响和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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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6: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