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同一般企业一样必须遵从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破产倒闭不可避免。但是同一般企业相比,金融机构破产在破产原因、破产程序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破产清算程序、破产责任等诸多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同。正是鉴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各国在处置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问题目上均表现出谨慎的态度,制定并完善了相应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
本书在构建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时,既结合了我国经济、金融、法治等现实善的本土性,又充分借鉴了国外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的先进性;既考虑了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又不忽略金融机构与一般企业的同质性。总之,构建了一个包括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破产保障、跨国破产、破产法律责任等制度在内的综合型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
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中国金融机构基本上不存在市场退出问题,因为有政府的国家信用作后盾,充当着金融机构的“护航者”,依托计划经济体制进入市场的各金融机构长期生存于竞争和淘汰压力不足的舒适环境之中。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金融业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机构经营体制和经营方式的缺陷不断暴露,致使金融风险迅速累积并逐步显现出来。在此背景下,政府放弃了对金融机构一味予以保护的政策,并开始进行探索。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破产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和相应的配套制度,导致在实践中的破产处理措施也不甚规范,对金融机构自身发展及对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都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开放加速的背景下,建立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对于促进我国金融发展,维护金融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同一般企业一样必须受制于市场力量的约束,遵从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破产倒闭不可避免。但是同一般企业相比,金融机构破产在破产原因、破产程序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破产清算程序、参与机构等诸多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同。正是鉴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及其破产对整个经济可能造成的负面效应,各国在处置破产或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问题上均表现出谨慎的态度,制定并完善了相应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而我国目前金融机构市场化破产的最大障碍就是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为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是借鉴国外的经验,构建我国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并不是简单地“照葫芦画瓢”,我国转轨经济时期特有的经济条件、外部环境以及法治状况等现实情况决定了我们不能照搬国外金融机构立法模式。鉴于此,本书在构建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时,既结合了我国经济、金融、法治等现实状况的本土性,又充分借鉴了国外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的先进性;既考虑了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又不忽略金融机构与一般企业的同质性。总之,本书构建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是一种金融监管当局和人民法院相互配合的破产法律体系,它是包括金融机构破产预防制度、金融机构破产重整制度、金融机构破产清算制度、金融机构破产保障制度、金融机构破产法律责任制度的混合型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
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概念及文献综述。通过对破产、破产立法、金融机构及金融机构破产概念的界定及论述,有助于全面了解和把握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的内核。并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梳理,探索对金融机构破产立法做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和理论价值。
第二章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法理基础。该章从基本的经济学理论与法学理论出发,探讨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的法理基础,构建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的一般框架,并总结得出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相关原则和目标。即在金融机构破产立法价值上,金融机构破产法虽然具有平等、秩序、效率等多元价值,但是应当以效率和秩序为其基本的价值取向,但同时,秩序又决不能以牺牲效率为代价;在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本位上,金融机构破产立法应当树立社会本位的立法观,立法在进行利益平衡时,不应该只看到各种利益冲突的一面而进行非此即彼的立法目的选择,而应该从各种利益共通的一面入手寻求对其所保护的所有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在金融机构破产立法体例上,进行立法模式的选择过程中,必须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做出科学判断和合理选择;在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权力结构中,要合理界定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机构的退出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完备法律理论的标准化能力以及预期损害程度为立法适度,赋予监管当局行政权提供了一种思路;在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法律责任上,要建立市场退出问责制和后评价制度,严厉追究有过错的经营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
四是对两种立法模式的效率进行了实证分析。对金融机构破产两种立法模式的效率进行了实证比较,得出了两者之间不存在显著效率差异的结论。研究以普通立法与特别立法的两组国家为样本,选取对其与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效率相关的一些指标进行t检验,结果表明两种立法模式之间不存在显著的效率差异。这个结论的政策含义是在选择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模式时,必须充分考虑一国国情,而不是对国外法律制度进行整体移植。
五是搭建较为完整的金融机构破产理论体系。当前对金融机构破产法律问题的研究多侧重于立法实践上的探讨,而进行理论探索的文章尚不多见,本书致力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搭建起较为完整的金融机构破产理论体系,利用数学、金融学、福利经济学、信息经济学、法经济学、法理学、经济法学等学科的知识和原理来探询法律背后蕴涵的深刻原理,而不是就法律说法律。如:运用福利经济学构建数理模型对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的最高阶位的立法价值——效率和秩序进行论证;运用博弈论构建数理模型对加强金融机构破产法律责任的必要性,以及金融机构破产责任体系处罚的严厉性、经济高效性、罚责一致性等特征进行论证:运用法律不完备理论、新兴政府监管理论、科斯定理及政府干预指数等理论说明监管当局行政权力行使的必要性、适度性,并在此基础上以不完备法律理论为指导,结合新破产法条文说明金融监管当局如何做到行政权力运用的适度;通过对诺斯标准、帕累托标准及卡尔-希克斯标准的比较分析,从而以卡尔-希克斯标准为模型构建金融机构破产有效利益均衡机制,并用这种利益均衡机制来阐释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的社会本位观与卡尔-希克斯标准本质上的契合性。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概念及文献综述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破产、破产立法、金融机构及金融机构破产立法
一 破产
二 破产立法
三 金融机构及金融机构破产立法
第三节 研究文献述评
一 法律制度与金融发展研究
二 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的差异化研究
三 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问题的研究
四 简单的小结
第四节 结构安排和研究方法
一 结构安排
二 研究方法
第二章 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法理基础
第一节 金融机构破产法立法价值分析
一 现代金融机构破产立法价值体系的构建
二 金融机构破产立法价值的经济学模型分析
三 结论
第二节 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本位分析
一 金融机构破产中的四重利益平衡机制构架
二 金融机构破产中有效利益均衡机制的构建
三 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社会本位观的确立
四 结论
第三节 金融机构破产立法体例分析
一 金融机构破产的一般性与普通立法体例
二 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与特殊立法体例
三 结论
第四节 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权力结构分析
一 金融机构破产中行政权力行使的正当性
二 行政权在金融机构破产中的适度行使
三 在金融机构破产中行政权如何保持适度
四 结论
第五节 金融机构破产法律责任分析
一 金融机构经营者破产责任的理论基础
二 金融机构破产法律责任形式
三 金融机构破产法律责任适用条件
四 结论
第三章 西方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模式比较与经验借鉴
第一节 国外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一 普通破产立法模式
二 特殊破产立法模式
第二节 美国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
一 美国金融机构破产与普通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不同
二 美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实践
第三节 英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
一 英国普通公司及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二 英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的实践
第四节 美、英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 美、英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法律比较
二 美、英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效率的实证比较
三 美、英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差异的原因分析
第五节 跨国金融机构破产中的法律问题
一 跨国金融机构破产中存在的主要冲突
二 跨国金融机构破产的相关原则
三 部分国家对跨国金融机构破产的规定
第六节 国外金融机构破产模式对中国的启示与借鉴
一 两种立法体例并不存在显著的效率差异
二 金融机构破产立法需要特殊规则
……
第四章 我国金融机构破产中的法律问题
第五章 海南信托投资公司的准市场化破产模式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