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中国民间对日索偿的法律障碍为研究对象,针对日本政府人为设置的“个人不得援用国际条约对加害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国家无答责”、“诉讼超过时效”等主要的抗辩法理理由和依据,从各个层面和角度作出细腻的研判的驳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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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公平正义尊严(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索偿法律基础)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外国及港澳台法律 |
作者 | 管建强 |
出版社 | 上海人民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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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本书以中国民间对日索偿的法律障碍为研究对象,针对日本政府人为设置的“个人不得援用国际条约对加害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国家无答责”、“诉讼超过时效”等主要的抗辩法理理由和依据,从各个层面和角度作出细腻的研判的驳斥。 内容推荐 日本国发动的侵华战争以失败而告终,时至今日历史已经走过了一个甲子。作为活着的人们,尤其是经历过那场战争的人们,感受到的那场战争并不只是国家之间的较量和军队之间的厮杀,而且是日军对平民的虐杀、对妇女的强暴、对人性的摧残、对人道的践踏,其惨绝人寰的程度简直可以称作是野兽的行为。作为主导发动侵略的组织、策划者和实施暴行的违反战争法规的战争犯罪者,除了必须承担战争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向受害国以及受害国国民给予赔偿。 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索偿是一项战后遗留的,并有待解决的历史问题。岁月本来是可以医治战争创伤的,但是日本右翼保守势力偏偏不断地旧账翻新。中国受害民众迄今不仅没有得到日本政府正式的毫不含糊的认罪、道歉和赔偿,而且还不时受到日本政府领导人参拜靖国神社和篡改历史教科书等事件的屡屡伤害。 目录 对日民间索偿诉讼与中日友好(代序) 自序 导言 第一章 日本侵华战争导致的民间损害 第一节 日军大规模地屠杀平民 第二节 强制劳工的问题 第三节 “慰安妇”受害者 第四节 细菌战、毒气战对中国平民造成的侵害 第五节 日军侵华期间的其他罪行 第二章 对日民间索偿的初步展开 第一节 强制劳工诉讼 第二节 “慰安妇”诉讼 第三节 其他类别的受害者诉讼 第三章 战争权限制及区分国家赔偿权与个人索赔权 第一节 国际法限制战争权的沿革 第二节 限制非法战争的手段——惩罚战争犯罪 第三节 人道主义法的发展与限制战争 第四节 战争赔款与民间战争损害赔偿的区别 第四章 关于《中日联合声明》等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要求的研究 第一节 日本政府曲解“旧金山和约”、否定《中日联合声明》的效力 第二节 日本政府以“日华条约”否定《中日联合声明》的效力 第三节 《中日联合声明》自身并未放弃民间个人索偿权 第五章 关于民间索偿中的法律障碍“国家无答责” 第一节 “国家无答责”由来与沿革 第二节 原、被告在法庭上关于“国家无答责”的争辩 第三节 析“国家无答责”法理上的缺陷 第六章 对日民间索偿的若干国际法问题 第一节 个人是否享有援引国际条约的资格争论 第二节 涉及私权益的国际人权公约在缔约国内的适用理论研究 第三节 个人在日本援引条约的问题 第七章 相关时效、除斥期间的适用 第一节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适用的概述 第二节 从判决看对日民间索偿诉讼的时效适用问题 第三节 限制消灭时效和除斥期间适用研究 第八章 对日民间索偿途径的探讨 第一节 加害国境外对日民间索偿的法律途径 第二节 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索赔的其他途径 第三节 正确认识对日民间索偿的意义 附录1 中国民间对日索偿诉讼及判决情况列表 附录2 违反常规 刻意偏袒——驳东京高等法院部队细菌战诉讼案二审判决 试读章节 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索偿是一项战后遗留的并有待解决的历史问题。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政府签订的《中日联合声明》中,“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岁月本来是可以医治战争创伤的,但是日本右翼保守势力偏偏不断地旧账翻新。中国受害民众迄今不仅没有得到日本政府的正式的毫不含糊的认罪、道歉和赔偿,而且还不时受到日本政府领导人参拜靖国神社和篡改历史教科书等事件的再次伤害。 从20世纪80年代初,日本的战争历史认识及战争责任问题激起了中国人民的强烈不满。1982年日本文部省审定通过了歪曲、篡改日本对外侵略历史的历史教科书;1985年,作为战后的首相,中曾根首次在8月15日所谓“终战纪念日”正式参拜靖国神社。日本首相正式参拜合祀着东条英机等甲级战犯的靖国神社是十分严重的政治事件,它反映了日本政府否定侵略、美化战争的企图。此后,日本的各届内阁中不断地涌动着复辟军国主义的思潮,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日本右翼势力,于1986年再次推出歪曲侵略战争历史的《新编日本史》,日本文部省置中国、韩国等亚洲邻国的强烈反对于不顾,又审定予以通过,致使篡改日本教科书的问题继续发展。 2001年,小泉纯一郎组阁。同年4月,日本文部科学省批准歪曲历史和美化侵略的扶桑版历史教科书《新日本史》,其余七家出版社的历史教科书也全面“倒退”;小泉纯一郎在2001年竞选时承诺每年8月15日参拜靖国神社。此后又多次公然地参拜了靖国神社。在他的直接影响下,2004年10月19日由日本超党派国会议员组成的“大家一起参拜靖国神社国会议员会”,趁秋季例行祭祀活动之际前往靖国神社进行集体参拜。 在2002年4月9日,日本文部科学省又审定通过了日本右翼保守势力编的明成社版历史教科书《最新日本史》,而这部教科书就是1986年引起亚洲各国人民强烈反对的原书房版《新编日本史》的改头换面。 2005年4月5日,日本文部科学省通过了由日本右翼团体“新历史教科书编撰会”编写的新版中学历史教科书,这本历史教科书包含不少严重歪曲历史、篡改侵华历史的内容。在这本新版教科书中,公然宣称: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是由于“中国排日运动激烈”;卢沟桥事件是由于“中国方面对日持续射击,进入战争状态”,“发展为以后8年间的日中战争”;日本侵略者的屠杀是因为“没有一个国家在战争中没有任何杀害和虐待非武装人员的事情,日本也不例外”,甚至南京大屠杀“在资料上也出现了疑点,有各种各样的见解,现在仍在争论”。 中国政府对日本政府不顾中方多次严正交涉,允许这本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的教科书出台表示了强烈的愤慨。这本新编历史教科书实际上体现了日本政府的历史观;教科书问题的实质是日本政治右倾化和新军国主义抬头的最新的标志和集中体现。它反映了日本右翼势力蓄意炮制的历史教科书竭力为日本军国主义开脱罪责,美化侵略,甚至公然鼓吹侵略有功。这是对人类正义和良知的挑衅,是对所有受害国人民感情的严重伤害,也是对日本青少年思想的毒害。这理所当然要遭到包括中国人民在内的所有亚洲受害国人民的强烈谴责。P1-2 序言 日本国发动的侵华战争以失败而告终,时至今日历史已经走过了一个甲子。作为活着的人们,尤其是经历过那场战争的人们,感受到的那场战争并不只是国家之间的较量和军队之间的厮杀,而且是日军对平民的虐杀、对妇女的强暴、对人性的摧残、对人道的践踏,其惨绝人寰的程度简直可以称作是野兽的行为。作为主导发动侵略的组织、策划者和实施暴行的违反战争法规的战争犯罪者,除了必须承担战争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向受害国以及受害国国民给予赔偿。 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索偿是一项战后遗留的,并有待解决的历史问题。岁月本来是可以医治战争创伤的,但是日本右翼保守势力偏偏不断地旧账翻新。中国受害民众迄今不仅没有得到日本政府正式的毫不含糊的认罪、道歉和赔偿,而且还不时受到日本政府领导人参拜靖国神社和篡改历史教科书等事件的屡屡伤害。 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战争受害者打破沉默,开始要求日本政府谢罪、赔偿。1992年至1993年通过日本驻华大使馆向日本政府提出记载受害事实和要求的诉讼状,然而,日本政府对此置之不理,于是他们决定在日本提出要求谢罪、赔偿的诉讼,并寻求日本律师支援。 在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展开的对日索偿的司法实践中,关于追究加害方责任的法律依据的争议问题,是整个对日索偿进程中所面临的最具有挑战性的课题。日本政府以“个人不得援用国际条约对加害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国家无答责”、“诉讼超过时效”以及“国家间的条约已经放弃民间战争受害者个人的对日赔偿要求”等作为主要的抗辩理由并为大多数日本法院所接受。导致中国民间对日索偿案件,如细菌战、化学武器、“慰安妇”、中国劳工、大屠杀等受害原告伸张正义的诉求屡屡受阻。这些所谓的日本政府的抗辩理由已经成为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索偿进程中的重大的法律障碍。 长期以来,日本政府由其法律专家组成的智囊团队创立了所谓的抗辩理由和法理依据,其内容非常庞大并成为一种防御的理论体系,并且正在不断地加以修饰。该抗辩理论体系早已经严重地威胁着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突破这种抗辩理论体系,从其意义、涉及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来说,当属国家重大的课题。 至今为止,国内的学者对于中日战争遗留问题的研究成果较多的是反映在历史、国际关系等研究领域中。虽然国内也有其他学者发表过相关课题的法学著作,然而,相对而言似乎较简略,有些则缺少针对性,在一些重要的焦点问题上,没有法律和法理上实质性的交锋和较量。此外,日本的辩护律师和学者在批判日本政府的抗辩主张方面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主张和理论,可是,其中有一些主张的依据和理论比较薄弱,需要充实和完善,有些主张则需要重新思考。 笔者自1990年至1995年自费留学日本攻读国际法。1994年5月,羽田内阁法务大臣永野茂门发表了“南京大屠杀是捏造的”、“大东亚战争并非侵略战争”等谬论,激起了笔者的无比愤慨并动员了在东京地区留学的一些中国学生,计划组织到日本国会前抗议、示威。后经中国驻外机构官员的劝导,搁置了这一激进的活动。从此,笔者开始理性地关注、收集和研究中日战争的遗留问题。 笔者长期以来关注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的对日索偿活动。从1998年开始直接参与和帮助中国民间对日索偿活动,曾经两次推动、组织和筹办了在华东政法学院举办的对日民间索偿的国际问题研讨会,多次出席关于对日民间索偿的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2000年12月曾作为代表中国民间起诉团的检察官出席了在东京举办的审判日本政府的“女性国际战犯法庭”并代表中国的起诉团在法庭上作最后的法律陈述。 2001年,就“花冈和解”协定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与日本律师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论战,笔者发表在人民网和日本国《留学生新闻》上的论文《析“花冈和解”》和《再论“花冈和解”的模式》,从法理上清晰地说明了“花冈和解”的诸多隐患的法律问题,为维护受害的花冈劳工的尊严、拒绝领取“基金”并保留对日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 2002年8月,赴日本并多次赴浙江省义乌市进行受害者调查,参与拍摄和制作了反映最早由日本民间社会团体、左翼社会活动家在中国进行社会调查,揭露日军细菌战历史事实并推动细菌战受害者对日索偿活动的电视文献片。 2003年8月4日,齐齐哈尔发生的日军毒气弹泄漏事件后,由于日本政府拒不谢罪和赔偿,笔者参与组织并发起了抗议日本政府的网上百万人的签名活动,数以万计的民间爱国网站首页张贴了由笔者主笔的从法律角度撰写的两篇公开信,该网络签署抗议活动,影响了另一起生化武器受害者对日诉讼案件,使其于9月29日获得了全面的一审胜诉。 在长期的对日民间索偿的活动中,笔者与许多支持中国民间索偿活动的日本律师、学者和左翼社会活动家以及中国民间对日索偿的原告结下了深厚的友谊。期间,笔者与“中国战争受害者日本律师团”代团长和事务局局长还建立了长期合作的机制。在各种友人的热情帮助下,笔者得以收集到相对比较完整的各类对日索偿的诉讼资料和判决书。这些大量的资料不仅为笔者深入研究提供了广阔的视野,也使得研究内容更具有针对性和前瞻性。针对日本法院各项显失公正的判决,笔者尽力争取在第一时间发表学术研究的评论文章,这些文章发表在国内外的杂志和媒体上。为了推动对日民间索偿活动的深入发展、方便更多的人们了解或研究对日索偿的经纬和焦点问题,笔者还建立了一个时事与国际法(http://www.publiclae—events.com)网站,将相关论文及观点公开供读者参考或借鉴。长期以来笔者坚持以法律视角理性地对日本政府和日本法院的任何新的举措予以分析、揭露和驳斥。 中日两国之间是否放弃了民间战争受害者的对日索偿权利是所有日本政府抗辩理由中最为关键性的问题,如果在这个问题上没能有效地驳回日本的抗辩,那么,对于其他的法律障碍的突破就会变得毫无意义。 作为731细菌战受害者原告团的法律顾问,应731部队细菌战受害者原告团的日本律师委托,笔者作为专家证言于2004年12月7日在日本高等法院出庭作证和答辩。笔者撰写的5万余字的“鉴定书”,以翔实的历史事实、国际法一般原则和理论论证了《中日联合声明》不可能放弃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的对日索偿权以及1952年台湾当局和日本政府签署的所谓“日华和约”的无效性。此后,笔者又向东京高等法院寄送了《补充意见书》,针对“日华和约有效论”的各种所谓法理依据,根据日本政府解密的外交档案、历史事实以及相关的国际法原则和法理进行了深入的驳斥。 有理由推断,日本高等法院已经评估出日本政府主张的“《中日联合声明》放弃论”以及“日华和约有效论”只是无颜面世的荒谬逻辑,故而在判决书中有意回避。同样,东京高等法院分别在2005年3月31日、4月19日、5月13日、6月23日、7月19日的5起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上诉案的判决,全都回避了原本应当判断国家间是否放弃了民间个人请求权的问题。从2005年一系列最新的判决结果中可以感知,中国民间对目索偿活动在日本政府人为设置的法律障碍方面已经打开了缺口,并取得了阶段性的突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笔者研究的课题在弥补国内学术领域中这方面的空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取得了正面的效果。 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展开的对日民间索偿是以司法诉讼的方式进行的,因此,在大多数日本管辖法院已经不得不认定事实的条件下,诉讼的法律依据就成为胜负的关键问题。如前所述的日本政府提出的四类所谓的抗辩理由和依据已经成为摆在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面前的十分棘手的法律障碍。 本论著约40万字,涉及众多的学科和各种不同的领域,笔者耗时若干年,对收集的大量的资料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并有针对性地就日本政府各项主要的抗辩理由和法理依据,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解析,求证了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本享有固有的求偿权。事实上,日杏政府人为设置的法律障碍,概括而言是缺乏实体法依据的,其抗辩理由漏洞百出,毫无实体法意义上的依据可以支撑。笔者所研究和撰写文章的最大的特点是具有针对性,从法律和法理上与日本政府在法庭上的反论或者日本法院的判决有着实质性的交锋和较量。 笔者之所以研究这个课题是为了论证:战争受害者对加害国的求偿权是一项相对独立的权利,任何加害国均有义务在国内法层面上履行国际法义务并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这是一个在传统(近代)国际法上所不曾创立过的国家法律责任原则,今天研究和推动这项规则的实现,有着重大的国际法上的意义。区别近代国际法与现代国际法的最为重要的标志之一是国家的战争权完全受到了限制(除自卫权、民族解放武装运动),而创建一项关于发动战争的加害国家直接向民间战争受害者承担法律义务的国际法规则,不仅是对维护世界和平有着重大意义也是对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权法发展的重要贡献。以这个角度而言,本论著在国际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上均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和价值。 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展开的对日索偿斗争,其行为过程本身就意义非凡,60多年前侵华日军在中国实施反人类(细菌战等)的罪行被进一步揭穿,而中国民间的正义之诉被全世界越来越多的人们所关注。它在揭露日军侵华战争的暴行的同时,不仅是对日本右翼势力的有力回击、遏制日本军国主义的复活,也是为了维护人权和民族尊严,告慰3500万死难的同胞。 日本政府和有关方面只有向中国政府和人民作公开、真诚的谢罪,公平、合理地向战争受害者个人进行赔偿,才能使中日两国的关系走向健康、正常、友好的发展方向。因此,对日民间索赔不仅不会影响中日两国正常的外交关系,相反,只有公正、彻底解决战争遗留问题才有可能维护和发展中目两国人民的世代友好关系。 本论著完稿于2005年4月底,作为附件的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索偿表中增加了此后提诉和最新的判决时间记载。 在长期的对日民间索偿的活动中,有幸获得各方友人的热情帮助,笔者得以收集到相对比较完整的各类对日索偿的诉讼资料和判决书。经常给予提供资料的有“中国人战争受害赔偿诉讼日本律师辩护团”干事长小野寺利孝先生、事务局长南典男先生;“侵华日军细菌战中国受害者索赔诉讼原告团”团长王选女士和该诉讼团的日本律师辩护团团长土屋公献先生、干事长一濑敬一郎先生;“日本考虑战后补偿问题的律师联络协议会”高木喜孝先生;“中国归还者联络会”的熊谷伸一郎先生。在此谨向他们表示由衷的感谢。另外,抗日战争史实维护会以及该会吕建琳女士长期以来给予了许多协作和帮助,借此机会表示感谢。 长期以来,笔者在与中日各方的学者、律师、专家和社会活动家的交流和虚心学习的过程中,思路得以拓宽,深感受益匪浅,然施惠者众多难以一一枚举,借本论著发表机会,真诚地叩谢各位前辈和同仁。 本论著承蒙爱国人士钟惠明先生和有关爱国团体的鼎力资助以及上海人民出版社领导的支持和厚爱,终于得以问世。为此,笔者深感荣幸的同时,且言谢之意尚不足以交代,唯有在维护受害者权益,促进世界和平方面,尽自己之所能,以此回报各位的厚望。 管建强 2006年1月10日 于上海青浦金水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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