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判例制度是指在坚持以制定法为基础,判例法为补充的原则下所建立的有关判例的地位、内容、形式、效力以及判例的产生、适用等方面的制度体系。本书以中国司法实践为基点,以世界两大法系趋于融合为视野和背景,论证了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客观需要和现实可能,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需要创新的法学观念.同时从多个视角研究了如何在我国建立判例的创制制度和适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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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中国判例制度研究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徐景和 |
出版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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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中国判例制度是指在坚持以制定法为基础,判例法为补充的原则下所建立的有关判例的地位、内容、形式、效力以及判例的产生、适用等方面的制度体系。本书以中国司法实践为基点,以世界两大法系趋于融合为视野和背景,论证了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客观需要和现实可能,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需要创新的法学观念.同时从多个视角研究了如何在我国建立判例的创制制度和适用制度。 内容推荐 本报告所主张的判例,是指作为法院处理同类案件裁判依据的具有法律渊源地位和法律拘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判例制度,是指在坚持以制定法为基础,判例法为补充的原则下所建立的有关判例的地位、内容、形式、效力以及判例的产生、适用等方面的制度体系。 本报告从弥补制定法、政策法缺陷,促进司法水平提高,促进法律财富积累等方面,论证了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客观需要;从两大法系相互借鉴与吸收的发展趋势,我国混合法发展的历史经验,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实践,地方法院对判例制度的探索实践等方面论证了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现实可能;从法官不得因无法律而拒绝裁判,权力分立并不排斥权力适当组合等方面论证了建立判例制度必须进行的观念创新;从判例的创制主体、创制原则、创制条件、创制程序、创制机制、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法律效力、服务体系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判例的创制制度;从判例适用的原则、适用的条件、适用的程序和适用的保障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判例的适用制度。 本报告的主要观点是: 一、在法律渊源上,世界两大法系相互借鉴、相互吸收,呈现出趋同的发展趋势,但融合的速度和力度并非等量齐观。受宪政体制和传统观念的束缚,在相互借鉴和吸收方面,制定法国家仍然落后于判例法国家。 二、法治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民族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而建立制定法与判例法相融合的法律制度,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提升我国法治水平的重要内容。 三、制定法在周延性、具体性和应变性等方面存在缺陷。与确立法律原则、制定法律解释、认可社会习惯、确立类推制度、设立一般条款等相较,建立判例制度是弥补制定法上述缺陷的最佳方式。 四、我国的制定法除了存在制定法的一般缺陷外,还存在着政策法结构简略、内容粗疏等特殊缺陷,建立判例制度是弥补政策法上述缺陷的最优途径。 五、建立判例制度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质、统一司法尺度、规范自由裁量、保障司法独立、增强司法认同、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司法水平,进一步实现司法为民,司法惠民,司法便民。 六、法律财富的竞争是各国综合实力竞争的重要内容。法律财富的状况直接影响着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从立法机关的角度来看,制定法国家在法律财富的创造和积累上明显优于判例法国家;而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看,判例法国家在法律财富的创造和积累上则明显优于制定法国家。 七、两大法系的相互吸收,我国混合法的历史经验,各级法院的实践探索表明,尽管制定法和判例法以不同的哲学思想为基础,遵循不同的思维路线,但两者各有其优势和不足,完全可以相互补充,相互借鉴。 八、社会纠纷的存在不以法律的存在为条件。解决纠纷的规则也不应局限于制定法。制定法的缺失意味着法官要承担更为重要的创新责任。在没有制定法规则的情况下,选择法官来解决纠纷乃是最佳选择。因为丰富的司法实践使法官更能悟出正义的真谛。 九、国家权力可以适当分立,也可以适当组合。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均存在着不同的位阶。不同位阶的权力之间适当组合,并没有损害权力的基本格局,但却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提高权力运行的效率。 十、判例的创制是指人民法院在生效判决的基础上,遴选具有典型意义的判决和裁定,依照特定的程序赋予其一定效力的活动。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的生成属于自然过程,即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与判例的生成过程完全同一。而在我国,判例的生成属于建构过程,判例的生成与裁判文书的制作并不完全相同。 十一、与我国司法改革和民主法制的历史进程相适应,我国判例的创制应当坚持循序渐进的道路,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判例的创制主体可以为各级人民法院,而判例的公布机关则应限定于最高人民法院。 十二、从我国现实的国情出发,判例的创制应当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循序渐进的原则、趋利避害的原则和分类建设的原则。 十三、判例的创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案件缺乏有效裁判规则、裁判规则具有指导价值。只有拥有大批高素养的法官,才能完成判例创制的任务。 十四、判例的创制可以采取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普通程序分为报审程序(包括制作、报送、初选、初审、报审、审定、公布等)和征集程序;特殊程序鼓励法学科研院所和法学专业社团等组织参与判例的创制活动。 十五、为全面推动我国判例制度的完善,需要建立起激励判例创制的需求机制、发现机制和研判机制。 十六、为便于判例的适用,应当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判例格式。未来的判例应由法院通告、判决书和裁判要旨三部分组成。裁判要旨的核心内容是裁判规则。 十七、司法裁判的权威,首先是理的权威,然后才是力的权威。判例法所确定的裁判规则是从法官的判决理由中概括或者引申出来的。如果判决理由不够充分,则势必影响到裁判规则的确定及适用。 十八、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我国判例的适用应当以遵循判例为原则,以排除判例为例外。 十九、判例适用的条件包括:缺乏有效的制定法规范、存在具体的判例规则、具有相似的案件事实。 二十、判例适用的程序包括案情比对、情势权衡、判例遴选和规则引用等。为保障判例得到有效的适用,必须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服务体系。 目录 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案例指导制度(代序言) 内容提要(中文) (英文) 研究报告篇 绪 论 一、判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英美法系判例制度的特点 (一)确认自然权利 (二)突出程序正义 (三)张扬无限司法 (四)主张权力组合 (五)遵循进化原则 三、大陆法系判例制度的特点 (一)作为辅助渊源 (二)弥补有限空间 四、本报告的相关概念 五、本报告的基本结构 第一部分 中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客观需要 一、建立判例制度有利于弥补制定法的缺陷 (一)确立法律原则 (二)制定法律解释 (三)认可社会习惯 (四)确立类推制度 (五)设立一般条款 (六)建立判例制度 二、建立判例制度有利于克服政策法的缺陷 (一)政策法的基本特征 (二)政策法的生成原因 (三)政策法的客观评价 (四)政策法的缺陷弥补 三、建立判例制度有利于提高司法裁判水平 (一)建立判例制度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质 (二)建立判例制度有利于统一司法尺度 (三)建立判例制度有利于规范自由裁量 (四)建立判例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 (五)建立判例制度有利于增强司法认同 (六)建立判例制度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七)建立判例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四、建立判例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国法律财富积累 第二部分 中国建立判例制度的现实可能 一、两大法系相互借鉴与吸收已成为世界发展的趋势 (一)英美法系对大陆法系的借鉴与吸收 (二)大陆法系对英美法系的借鉴与吸收 二、我国混合法的历史为判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重要启迪 (一)奴隶制法时期——判例法萌芽时期 (二)封建制法时期——判例法发展时期 (三)中华民国时期——判例法成熟时期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实践为判例制度的建立积累了重要经验 (一)建国初期 (二)1985年以前 (三)1985—2000年 (四)2000年以后 四、地方法院的判例探索实践为判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必要的启示 (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先例判决制度 (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指导制度 (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示范性案例制度 五、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创制判例制度的社会条件 (一)较完备的司法组织 (二)较丰富的诉讼需求 (三)较规范的司法活动 第三部分 中国建立判例制度的观念创新 一、法官不得因无法律规定而拒绝裁判 (一)纠纷的产生不以法律的存在为条件 (二)解决纠纷的规则不应局限于制定法 (三)制定法的缺失意味着法官承担更为重要的创新责任 二、权力的分立并不排斥权力的适当组合 (一)权力分立——防止权力集中滋生腐败 (二)权力组合——防止权力分散降低效率 第四部分 我国判例的创制 一、判例的创制主体 (一)有限创制主体论 (二)无限创制主体论 二、判例的创制原则 (一)法制统一的原则 (二)循序渐进的原则 (三)趋利避害的原则 (四)分类建设的原则 三、判例的创制条件 (一)案件缺乏有效裁判规则 (二)裁判规则具有指导价值 四、判例的创制程序 (一)普通程序 (二)特殊程序 五、判例的创制机制 (一)判例的需求机制 (二)判例的发现机制 (三)判例的研判机制 六、判例的形式要件 (一)判例的基本格式 (二)判例的核心内容 (三)判例的裁判要旨 七、判例的实质要件 (一)合法性 (二)论辩性 (三)说理性 (四)逻辑性 (五)价值性 (六)规则性 八、判例的法律效力 (一)判例的效力类型 (二)效力的形成原因 (三)效力的位阶状况 (四)判例的效力范围 (五)判例的效力终止 九、判例的服务体系 第五部分我国判例的适用 一、判例适用的原则 (一)以遵循判例为原则 (二)以排除判例为例外 二、判例适用的条件 (一)缺乏有效的制定法规范 (二)存在具体的判例规则 (三)具有相似的案件事实 三、判例适用的程序 (一)案情比对 (二)情势权衡 (三)判例遴选 (四)规则引用 四、判例适用的保障 (一)审级监督制度 (二)社会监督体系 (三)背离报告制度 (四)培训考核机制 (五)判例服务体系 结 论 制度规范篇 1.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 2.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先例判决制度的若干规定 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商事审判中实行判例指导的若干意 见(试行) 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示范性案例评审及公布实施办法 判例探索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先例判决 1.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先例判决第一号 2.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先例判决第二号 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先例判决第三号 4.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先例判决第四号 5.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先例判决第五号 6.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先例判决第六号 7.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先例判决第七号 8.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先例判决第八号 9.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先例判决第九号 10.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先例判决第十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判例 1.津高法民例字(2003)第1号 2.津高法民例字(2003)第2号 3.津高法民例字(2003)第3号 4.津高法民例字(2004)第1号 5.津高法民例字(2004)第2号 6.津高法民例字(2004)第3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示范性案例 1.公证机关的公证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刘蓉芳诉四川省公证处撤销公证书案 2.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能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姜士民诉成都红天鹅火锅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案 3.案外人异议审查中对不动产物权实际权利人的保护 ——案外人众恒盛公司执行异议案 4.构成强迫卖淫罪客观要件的卖淫行为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诉唐发均强迫卖淫案 5.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适当履行了注意义务对上网用户的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 ——白志生诉四川省无线电定向运动协会名誉权 6.非道路交通事故中大中型旅游客车司机应有更重的安全注意义务 ——漆素云、陈应周诉温刚银、四川省运输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 7.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卿三兴、邓国芳诉金堂县云绣乡人民政府等侵权案 8.营利性不是肖像权的侵权构成要件 ——向剑波诉成都航天中学肖像权纠纷案 9.行为与结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责任 ——析谢怀芝、颜永发诉王瑜侵权赔偿纠纷案 10.房管局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黄金成等25人诉武侯区房管局物业管理行政决定案 11.事后作出的民事合法行为不能作为已完成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依据 ——伍全珍诉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产登记案 12.打赌行为致人损害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析刘光海与杨关明、郭伟和胡德志损害赔偿案 13.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有足够的证据可以否定交警队的责任认定 ——尹立如诉徐勇、伊雪峰、兴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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