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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反诉获胜--铁言律师手记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庄铁言 |
出版社 |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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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你想知道被告如何能反败为胜吗?你想了解与官对簿公堂是怎样讨到说法的吗?你想领略为死囚洗冤的庭审交锋吗?你想在反诉中获胜吗?请看律师如何在法治的大旗下为弱者申张正义。 内容推荐 本书是从作者代理的被告案件中精选的扭转败局、反败为胜的典型案例。《商海航船应避礁》让人们从学法中获得知识,在用法中悟到经验。《无罪何须我证明》告诉人们在身陷囹圄的冤狱中怎样维权,如何捍卫自己的尊严。《说理释法解疑案》以案讲法,从奇案、疑案中领悟用法维权的真谛。《铁窗絮语忆当年》会将你带入作者的一段鲜为人知的特殊经历中。《四裁六判为哪般》是典型疑难案件的汇编。《敢与强权讨说法》从形形色色的“民告官”案件中弄懂一个真理:有理,不怕打不赢官司! 目录 另一种人生阅历(代序) 第一篇 四裁六判为哪般 1.四审了断白金案 2.六载纷争四审结案 3.三判死刑七辩无罪 4.五载动迁难安置二审判决见分晓 5.四裁六判为哪般 6.反诉获胜 7.商海扬帆应避礁 8.灰色的胜诉 9.我作无罪辩护之后 10.假“王海”触礁翻船记 11.走出医疗官司的困惑 12.两起旅馆侵权纠纷案引出的法律思考 13.十年疑案何时还我清白 14.一场没完没了的官司 15.从“酒官司”想到“公益诉讼” 16.直言二则 第二篇 无罪何须我证明 1.代某贪污受贿案的无罪辩护 2.王有恩故意杀人案无罪辩护 3.刘某故意杀人案从轻处罚辩护 4.孙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无罪辩护 5.姜某杀妻案无罪辩护 6.张某故意杀人案无罪辩护 7.赵某、王某盗窃案无罪辩护 8.景某盗窃案无罪辩护 9.某大酒店特大火灾案 10.陈某诈骗案无罪辩护 第三篇 敢与强权讨说法 1.杨某不服交警扣车、扣证案 2.张某不服某公安局扣押照相器材案 3.孟某诉公安行政不作为案 4.赵某不服公安强制补偿案 5.大洼村林地权属纠纷案 6.徐某宅基地纠纷案 7.张某不服某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 8.徐某申请国家行政赔偿案 9.王有恩申请国家刑事赔偿案 10.宋某请求确认无罪案 第四篇 商海航船应避礁 1.电业物资供应站与粮油经销处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 2.H公司与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案 3.李某转租某大酒店纠纷案 4.某村与电力实业开发总公司联营纠纷案 5.教育学院与曹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6.童装二厂房屋拆迁案 7.百货大楼与袁某买假纠纷案 8.刘某诉某宾馆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9.刘某与某工具厂劳动争议案 10.姜某诉百货大楼承揽加工纠纷案 11.王某诉陈某、姜某债务纠纷案 12.某装饰有限公司诉百货大楼承揽加工合同案 13.王某诉郝某房产继承纠纷案 14.汪某与某典当商行债务纠纷案 15.周某诉x医院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16.百货大楼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仲裁案 第五篇 说理释法解疑案 1.“协助联系”购买大米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2.私房买卖合同不应以办理过户手续为生效要件 3.此案是否超过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4.此案郑某应定何罪 5.“实豚知道诉权”辨析 6.代建霓电话亭加倍收款是否属不当得利 7.房产三疑案 本案何处告 此案当何断 此房该卖谁 8.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9.一字之误能否适用定金罚则 10.是债务纠纷还是合伙纠纷 11.这起人命案该如何定性 12.此案法院应该受理 13.此案是否丧失诉权 14.车毁人亡债谁偿 15.三方争讼为一孩,归谁 16.这场官司该怎样了结 17.自卫伤孩谁赔付 18.存衣被冒领如何赔 19.中介方误签合同应负什么责任 20.本案当判谁欺诈 21.是民事赔偿协议还是强制性补偿 22.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第六篇 铁窗絮语忆当年 大墙与铁窗里的记忆(代序) 第一章 梦,过去的年代 第二章 M城动乱被捕前后 第三章 铁窗纪事——看守所生活 第四章 灰色的日子“集训生活” 第五章 大墙琐记(基建队生活) 附文写诗人庄铁言十年律师生涯 后记 试读章节 终审反败为胜 针对百货大楼的上诉,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这起案件。诉讼中三方当事人当庭重新举证,并陈述了各自的观点和意见。 中院合议庭对本案履行合同的过程分析如下:到百货大楼送白金原料的是李某及其子和安某。在百货大楼出具的收据上,定作方没留姓名,只留下李某之子的联系电话,因此可以认定李某之子是定作方的委托联系人。 在收到加工原料的第二天,百货大楼发现原料不纯,即以电话与定作人联系,并叫来李某及其子,对合同进行变更,即提纯后加工。加工完成后,百货大楼又按李某之韵电话通知定作人取加工首饰。李某之子应约而来,挂失收据,并出示了李的死亡证明。百货大楼在确定定作人李死亡,留下其妻身份证序列号码后将定作物交给定作人的委托联系人李某之子。这一过程不存在过错。因此,不能认定江某应是百货大楼加工首饰的提货人。 2001年3月15日,某市中院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 撤销原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江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波三折,经过两年四审,至此,终于尘埃落定,以被告百货大楼胜诉告终。 评析与启示 在白金首饰案两年四审的诉讼中,原告方与一审法院一直认为,承揽人给定作人出具的不记名票据:“收据”是取货的惟一凭据。而被告方认为,按法律规定的交易习惯挂失“收据”就是履行合同,没有过错。由此引出一系列法律问题。 问题之一:被告百货大楼是否履行了承揽加工合同? 从被告出具的“收据”上记载的内容看,有原料加工前后的重量、定作物的加工样式、报酬及联系方式等文字,也是被告对约定的承诺。双方不留姓名,留下电话号码,应视为留下双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即合同的履行方式条款,符合《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一般条款”。符合《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IZl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被告在“收据”上留下双方电话号码后,是以电话与定作人联系。签订合同的第二天,承揽人因原料不纯,通过电话找来定作人李某及其子,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即提纯加工。提纯加工完成后,承揽人又用电话联系定作人来取首饰。李某之子应约来取首饰,出示了李某的死亡证明,挂失了“收据”。被告人在确认定作人李某已死之后,将定作物交给李某之子取走。被告通过书面、IZl头与李某之子全面履行了对承揽加工首饰合同的订立、变更、定作、给付的全过程。 问题之二:被告百货大楼在履行幌同过程中是否有过错? 从二审法院审查认定的证据来看,“收据”上记载着双方的电话号码、李某的死亡证明、电信租赁收据(属于李某之子)、交付首饰时取货人出具的“信誉卡”、佛山工艺总厂证明白金提纯的复函等,都证明百货大楼在幌同订立、联系变更、挂失“收据”、交付定作物过程中没有过失。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拭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双方留下电话号码,就是双方按照交易习惯对合同履行方式的约定。百货大楼依约履行合同,何错之有? 原告提出用死亡证明挂失“收据”于法无据。对于如何挂失,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不违法即无过错。 问题之三:“收据”是不是惟一的提货凭证? 原告在诉讼中举证,交警队出具证明:“收据是在安某遗物内”由此证明定作物白金首饰归属原告。 被告辩称:“收据”不是单纯的提货单据。双方当事人定作首饰是通过书面、口头、行为而完成的履行合同行为。交警队也不是遗产处理部门,其“证明”只能说明“收据”在安某的遗物内,不能证明安某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当事人。 所以,仅凭持有“收据”这一不完备的书面记载,不能认定为合同的当事人。 本案历时两年、四审结案,给人以启示: 第一,本案之所以历经漫长诉讼才结案,除了一审法院办案的公正和效率问题外,主要原因是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完备,在诉讼中难以认定合同的成立。按《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一般条款应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地点和方式;(七)解决争议的方法。因签订合同内容不完备,才引出对“合同的履行”理解的分歧,致使本案在审理中费了如此的周折。 第二,合同可以书面订立,也可以口头或者以其他形式订立。本案是通过“收据”的书面形式订立了加工首饰合同,又留下电话号码。以行业交易习惯,用电话联系、口头约定后,又来人变更、挂失丢失的票据、交款、收到信誉卡等行为来履行合同的。在引起纠纷时有证据证明上列事实,法院就能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第三,交警队出具的证明,应认定为单位证明文书。其证明效力与证套旗言相同。不是原告所称的“书证”。因其不是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所以不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成立。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对案件裁判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靠证据支持,谁能拿出履行合同的证据,谁就能打赢这场官司。 2001年9月 P9-11 序言 另一种人生阅历(代序) 王玉玺 人生阅历是一种财富;生活的磨难更是一种财富。 庄铁言有着颇为传奇的人生阅历。他经历过坎坷的生活磨难。 战乱的童年,父子离散;少年时逢“反右”运动,父子再次离散;动乱的“文革”时期进过造反派的“牛棚”;青年时代有过六年的“反革命”冤狱。 经历过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经历过“贵族”、平民、阶下囚的痛苦演绎,回到普通人平静生活的他,又经历了肝破裂濒临死亡、视网膜剥离几近失明的噩运。 逆境中不气馁、不认命、不服输,他以“执着”作他生命的诠释。挑战困难、挑战命运、挑战自我,是他生命中的永恒的课题。 平反后的十年里,他自学了土木建筑工程、房屋管理专业,被单位破格聘用为房产管理、土建工程师;与此同时,他拼命汲取文化知识,利角龇余时间攻读了电大中文系,又脱产就读于吉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班。 以他丰富的人生经历和文学底蕴,去写小说、去写杂文,或作哲学探讨,或搞文学评论,都是会有所建树的。他早在1980年就是牡丹江市作协的会员了,他的短篇小说曾经作为刊头作品刊登在首篇位置;他的一篇文学评论也曾发表在《小说选刊》上。 六年的监狱生活磨难和法律知识的充实使他有一种使命感。他立志要在当时法治还不健全的社会环境里,为弱势群体讨公道,为蒙冤者申不平。他放弃了优裕的管理工作岗位,孜孜不倦地研习法律,以超人的毅力通过了被认为是“天下第一考”的律师考试。在律师行业不被看好之时,毅然跻身于律师队伍,开始了他奔波、劳碌的律师生涯,去体验一种全新的人生阅历。这时他已经45岁了。 在十几年的律师生涯里,他对经手的大案、疑案,认真调查、分析、评说,采其精华、叙述案例,辨析曲直、宣喻法理,写成了这一部40多万字的律师手记——《反诉获胜》。 《反诉获胜》的可贵之处,是律师在被告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情况下通过对案情的深入分析、法条的精确运用,法理的深刻研讨,法庭上的据理力争、寸步不让,用证据说话,以攻代守,扭转了败局。 反诉获胜,是实现蒙冤受屈、有理难辩的被告的愿望。 反诉获胜,是辩法理、明是非,是扶弱扬正,是弘扬法制。 反诉获胜是雄辩的,是惊心动魄的,是解民于倒悬的。 反诉获胜有时就是生死较量。 反诉获胜必得经历辩案疏律的缜密过程。律师把这个过程用叙述,用资料,用事实记录下来,合情合理,有法有据,可读性强。 《反诉获胜》所记录的案件涉及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展示了社会的复杂性,再现了人与法的矛盾与和谐。 《反诉获胜》中有一篇介绍了三判死刑的王有恩杀人案。此案案情曲折、采证调查复杂,法庭争辩激烈,起起落落六年之久。铁言律师深入进行法理研究,经过六年坚持不懈的努力,七次精写辩护词,经过多次庭审,三次上诉省高院,坚持用证据说话,终于获得无罪辩护的成功,使当事人从死刑的桎梏里解脱出来。 都说救人一命是善事。铁言律师说,这是本分,是良心,是律师的职责。为民请命,此心如铁,不可动摇。 铁言经手的案子,多是久拖不决的疑案。三审承揽合同案、四审白金案、五审继承权案,都极其精彩的展示了社会的复杂性以及社会改革进程中法治的进步。 《反诉获胜》第二篇《无罪何须我证明》是精选的十几篇案例辩护词,这部分专业性很强,我是外行,不便评说。但我认为这些辩护词都是精品,值得一读,尤其是学习法律的人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可以作为借鉴。 铁言有过蒙冤入狱的经历,他有着同情弱者,替民申冤的冲动。他往往把为平民辩解委屈作为己任,不吝惜时间和精力,不计报酬,只要是知道了,就开始他的“侠义之举”。为百姓“敢与强权讨说法”,为被扣车的司机要车追偿,为被扣器材的个体户讨回器械设备,为农民讨回土地…… 国家走向法治,也有像铁言这样敢于为民请命的律师无私奉献的功劳。 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大潮中,合同纠纷,制假打假、联营纠纷、拆迁纠纷、名誉权纠纷、劳动争议。林林总总,一时间几乎是当今社会法律问题的主流,谁都能遇到一件两件。铁言在这本书里介绍了多种复杂疑难的案例,对于在社会生活中能够遇到的法律问题,在《商海行船应避礁》中给予了最有说服力的解答。 对于疑难案件,控、辩双方和当事人之间总是众说纷纭。能细辩法理力排众议,处于劣势反败为胜的,可以在《说理释法解疑案》中找到多种类型的案例,读之有益。 每篇《律师手记》都是铁言律师的办案心得,也是他在律师道路上奋勇撙拼、百折不挠、斗智斗勇、厚积薄发、精彩人生的真实写照。是他另一种人生阅历的人生感悟。我作为他的朋友为之感动。 铁言的律师生涯是他的另一种人生阅历,《铁窗絮语忆当年》更是他自己的不凡人生经历。他对于律师职业的热爱,不能说与他青年时代的牢狱生活没有关系。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因交友不慎受到牵连而锒铛入狱,意想不到的当了数年“反革命”。在杀人越货、强奸、盗窃犯中体验人生。这种经历不是一般人能体会到的。读者看过,可体会人生的艰苦。 当年在狱中他自学法律是为自己申冤,现在他身为律师是用法律武器为弱者赢得公平与正义。 铁言的传奇经历是律师事业成功的极好注解。 《反诉获胜》是弱者转与强者的较量; 《反诉获胜》是法律与权力的较量; 《反诉获胜》是解决社会纠纷、达到社会和谐的途径。 读者自己各有不同视角。也各有不同愿望。 不求每个人都有反诉的遭遇,但求每个人都有获胜的经历。学点法律,避礁航行,能顺利平生应该是每位读者的愿望。 我祝读者顺利,也祝作者在《反诉获胜》的出版发行中,在宣喻真理的实践中,于读者的赞扬声中“获胜”。 2005年盛夏记于牡丹江 后记 撰写这部律师手记的念头由来已久。 五年前我刚结束那件“三判死刑”案(指“三判死刑、七辩无罪”案)接受过多家媒体记者的采访。记者朋友提醒我说,你干了这么多年律师,一定办过不少像样的案子,如果能把这些案件中的素材写成一本书就好了。 苦于当时忙着办案,又在大商集团牡丹江企业做法律顾问,真是无暇顾及。去年早些时候,一位作家朋友在他赠书的酒会上再次提醒我:出一部你们律师办案的书给我们当影视素材吧,你们的生活中一定有很多精彩的故事。 是的,从我接手第一件刑事辩护案件,至今已做了十七年律师工作。经手的案件不下千余件。其中不乏大案、要案、疑难案件。案情扑朔迷离,事后回味有余,真有一些是令人感叹叫绝、可以入书入戏的好故事。 “生活远比戏剧更精彩”,我萌生了写书的念头。 利用业余时间,从尘封多年的旧卷中找出百余本卷宗,边看边回忆办过的那些案件。一件件,一幕幕,记忆犹新,感触良多。更有了把我的办案心得整理出来与人分享的愿望。 于是有了这部《反诉获胜》。 《反诉获胜》落于笔端演绎了一个个精彩的人生故事。 《反诉获胜》跃然纸上的是这大千世界上芸芸众生的喜怒哀乐悲欢离合。 《反诉获胜》反映的是律师在办案中的不懈努力和当事人对命运的艰辛抗争。 《反诉获胜》体现在这几十起案件中的是“迟到的公正”和“法治的进步”。 第一篇《四裁六判为哪般》是收集了我十余年来在各报刊杂志上发表过的十几篇办案心得。它展示了权与法的较量和情与理的思索。 本书的二、三、四篇收录的三十六件典型案例是按刑事、行政、民事三大类型分类精选的。 第二篇《无罪何须我证明》所选的十件刑事案件,除“姜某杀妻案”尚在检察院审查抗诉中,其余九件,只有“刘某杀人案”和“某大酒店特大火灾案”是作从轻辩护外,其余七件都是作无罪辩护。这七件案子涉及了贪污、杀人、盗窃、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诈骗等类型。 人们常说无罪辩护难,成功的无罪辩护更难。 每件无罪辩护案件都是弱者与强者、肯定与否定、法律与权力的较量。 律师办一件刑事案件要经过公、检、法三机关的层层审查才能进行阅卷、会见更不用说调查取证的艰苦。特别是有人认为律师要给“坏人”翻案,就更会用审视的目光打量你这个不自量力的辩护人。“本人都招供了,还作甚么无罪辩护?”面对世人的疑惑,社会的不认同,律师的力量有时显得很微弱。刑事案件无罪辩护的艰辛,从“王有恩杀人案”可略见一斑。 第三篇《敢与强权讨说法》是十件“民告官”的行政和国家赔偿诉讼。 这十件胜诉案件,除了一件国家赔偿案、两件土地纠纷案之外,竟有七件是告公安的案件。这些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久拖不决,如“扣车、扣证案”等,几乎都是经过三四年的反复审理才获胜诉。但胜诉不等于获赔,胜诉后就没了下文,这也是一种结果。如宋某请求确认无罪案,反映了律师在办理行政案件时的不懈努力和当事人在民告官诉讼中的奋力抗争。它向读者传达了中国“民告官”之路的漫长与艰辛。这一点在我曾发表过的《灰色的胜诉》中可以得到证实。其原题是《艰难的诉讼》,最初发表时编者特意征求我的意见后改成此题,寓意没有得到赔偿。 第四篇《商海航船应避礁》是在笔者办理数百件民、商案件中精选出来的十六件胜诉案件,其中绝大多数是为被告或反诉当事人作代理人,为当事人扭转败局、反败为胜的案件。案由涉及买卖、租赁、联营、拆迁、继承、借款、承揽加工、装饰工程、劳动争议、医疗纠纷、名誉权及房产转让等十多种类型的案件。所选的这些案件都具备了三大特点,即历时长、审级多、案情复杂。 我国是采用二审终审制的诉讼制度。我所代理的这些民事案件,除刘某诉某宾馆侵犯名誉权案外,其余都打满了二审,甚至打了三审、四审乃至五审。 姜某诉百货大楼首饰加工案历时两年四审结案;王某诉郝某房产继承纠纷案五审结案,历时两年半。周某诉某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先后打了三场官司,先是医院诉周某侵犯名誉权,周某诉卫生局行政不作为,后周某诉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仅后一案在市中级法院就历时二年半,先后开庭十一次,双方有八个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有的案子是一波三折,最后演变出一个你意想不到的结果。百货大楼与张某房产转让纠纷案,先是双方在仲裁庭请求、反请求,诉了半年之久。张某又申请法院以仲裁裁决程序违法撤销了裁决书。百货大楼又在法院起诉张某,历时半年后双方又回到仲裁庭握手言和,调解结案。大楼在法院撤诉,张某还款,此案才算尘埃落定。 本篇中收录的教育学院与曹某租赁合同纠纷案、某装饰有限公司与百货大楼承揽加工合同纠纷案及王某与某典当商行借款纠纷案均是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再审后,反败为胜的典型案件。从这几件案件的代理词、判例中都能反映出我国法治的公平与公正。 第五篇《说理释法解疑案》是近年来我发表在国内各报刊上“疑案辨析”专栏中的短文,也有十年前发表的文章。随着我国法治的进程,国家对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有的案例已不再是疑案了。例如《一字之误能否适用定金罚责》,在以后实施的《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定金”在法律适用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书稿仍收录在卷,目的是用此点滴文字记载或多或少能够反映一些我国法治进程的原貌。 第六篇《铁窗絮语忆当年》是我二十六年前在狱中写下的一点文字。之所以将此文收录在本书,一是要纪念我在那个特殊年代中五年零八个月的冤狱生活。二是告诉朋友们我走上律师之路的一个缘由。 少年时,我心中的律师形象很神秘、很高大。施洋大律师在反动势力的淫威之下,不惜牺牲个人的性命。他那慷慨陈词、为民请命的英雄气概一直是我万分钦佩的榜样。 父亲蒙冤时我也还小,没有分辨是非的能力。但父亲是个好人这一点,心里还能确定。所以每当因此受到社会歧视、感受不公时,心中都会有一个冲动,那就是努力学好本领,长大了要为父亲申冤。 后来近六年的冤狱,更加使我萌动了一定要为像自己一样饱受冤屈的老百姓鸣不平的志愿。 当年在狱中我曾结识了一位年长我二十多岁的狱友李安。他早年毕业于北京朝阳法学院(人民大学前身),参加过“一二·九”学生运动,后来做过旧中国的推事(法官),精通法律。他是解放后在五十年代的政治运动中因言论被定为“历史反革命”蒙冤入狱的。在他二十多年的牢狱生活中,一直困扰他的就是“何日还我清白?” 每当我想起李安和狱中那些因“文革”运动蒙冤的狱友,想到我被判二十年徒刑的那张没有公诉人、没有合议庭、不准上诉的判决书。我总是心潮起伏,思绪难平。在那个“无法无天”的年代,判一个人死刑没有什么法律程序,也不依据任何法律,仅凭一句“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口号,就可以让人头落地。 那个不堪回首的年代,那段抹不掉的回忆。那些蒙冤受屈的人们,都在影响着我,激励着我,给我动力,让我不甘在平凡、安逸中虚度年华。 经过一番不为人知的艰辛努力,在42岁时我走上这条充满荆棘又富有挑战性的律师之路。 这也是我将《铁窗絮语忆当年》纳入本书的初衷。 然而,中国当时的法治现状让律师长期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地位。在我国的律师业刚刚起步之初,部分政府官员、公、检、法干警把律师看成是专门与国家机器对着干的、与非法之徒沆瀣一气的、为个人私利不顾国家利益的小人。或是法制进程中的一种奢侈摆设、花瓶,是给外国那些人权主义看的,不起什么实际作用。所以,从骨子里轻视你、瞧不起你,对律师是不屑一顾。表面上不拿好眼神看你,背地里给你办案设置障碍。更有甚者,还要整你的黑材料,想要扳倒你,整垮你。而有的当事人又不甚懂法,把你当成国家、政府的代表、代言人,认为你就是法律,你就说了算。请你打官司,只准赢,要是输了,那肯定是你律师贪赃枉法,要找你算账。 还有权、势、钱、情纵横交织、错综复杂的暗箱操作,什么地方保护、政府干预、权钱交易等等、等等。每办一件案子都是一个复杂、长期、曲折甚至是痛苦的过程,犹豫、彷徨、挣扎、束手无策也是常有的。因此,我有时会感到身心疲惫,有时会感到力不从心,有时会感到无可奈何,有时会感到心灵受到煎熬,但我没有退缩。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进步、法律的不断完善,律师业也与时俱进,才有了我以上这些案件的胜诉。 由于笔者文字能力和思维方法所限,《反诉获胜》还不能完全准确地展现和表达我的所历、所见、所感、所思。只希望“一叶知秋”,“窥一斑而见全豹”,让读者略微体会到其中滋味,能从作者的视角认识律师。 《附文》是对本书第六篇《铁窗絮语忆当年》的一个补充,它反映了我走上律师之路的另一侧面。也是在作家朋友王玉玺的建议下收录的,限于与本书内容的重复,作了一定篇幅的删节。 本书之所以冠以“大案”、“疑案”、“奇案”,是指在全国、全省有一定影响,见诸媒体报端的案件,如“王有恩杀人无罪辩护案”、“十审未了的拆迁案”、“四审了断白金案”等案件。 所谓“疑案”、“奇案”可以说比比皆是。“湖滨血案”、“宋某请求确认无罪案”等等至今未破的无头案不可不谓既“疑”又“奇”。 我国是二审终审的诉讼制度。也就是说,不论刑事、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按法律程序都应该两审结案。本书收录的五审王某继承案,四审白金案、十审未结的拆迁案能说不是执法过程中的奇事、怪事吗? 希望这些久拖不结的案件,会在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完善中得到解决。
书中所载的辩护词、代理词均是案卷中原文。为反映案件全貌,其中收录了与我合作办案的律师同仁的几篇辩护词、代理词。另有半路接手的案件,前段律师或代理人的代理词也一并收入。没有征得本人同意,在这里向各位致歉,并表示敬意和谢意。 对一年来帮我编写、校对书稿的作家王玉玺、妹妹庄今凌以及支持我、鼓励我成书的朋友以及家人表示衷心感谢1 2005年仲秋 注:有些案例的情况是当时的一些笔录,截至此书出版之日,有些案情有了新的进展或变化,在文中未作跟进式记载,特此说明;案例中的有些当事人为化名,特此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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