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作为一个新兴的部门法,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它的本质规定性。本章就是围绕商法的本质规定性问题而展开的。商法的本质规定性主要从商法的概念、适用对象与适用方法、基本原则等方面得以体现。全章共分为五节:第一节重点解释商法的概念、特征及分类;第二节商法的对象与方法;第三节商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商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主要是从理论与制度层面对商法与企业法、劳动法、经济法及民法加以区分;第五节民商关系的立法体制,主要是从民、商法典是否独立制定角度对民商分立、民商合一与“分”“合”折中三种立法体制进行了考察与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