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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罗马法原理/法学家书坊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法学理论
作者 陈朝璧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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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陈朝璧先生20世纪20年代末留学欧洲并在比利时鲁汶大学取得法学博士学位,早在1937年,他就以《罗马法基础》一书奠定了他在法学界的地位,而且至今仍然发挥着重要影响。本书的内容正如居正在序中所言:陈君朝璧,究法有年,近著《罗马法原理》一书,约四十万言,请序于余,余浏览一过,觉其编制内容,靡不尽善。就其编制言,除最后一编为诉讼法外,余皆依照我国现行民法之编制次序而成,使读者易与我民法比较之研究。就其内容言,于历史方面,则凡制度之背景渊源及其演进,无不探求详尽;于理论方面,则博采各家学说,旁引现代法例,并批评其得失臧否,阐明其取舍之道,是诚可谓法学界之一大伟著矣。

目录

居 序

王 序

宋 序

校 序

校注说明

绪论

第一节 罗马法之定义

第二节 罗马法对于法学之贡献

一、可供研究现代比较法之基础

二、可使初学者养成法律观念

第三节 罗马人之法律观

第四节 罗马法之特质

一、重形式

二、主严峻

三、不平等

四、司法不统一

五、立法不统一

第五节 罗马法之渊源

一、罗马法之幼稚时期

二、罗马法之进步时期

(一)习惯

(二)民众大会及平民会议决议

(三)元老院决议

(四)法学家解答

(五)裁判官告示

三、罗马法之昌明时期

(一)民众大会及平民会议决议

(二)元老院决议

(三)皇帝敕令

(四)裁判官告示

(五)法学家解答

四、罗马法之衰落时期

(一)法学研究之中断

(二)罗马君主政体变为绝对专制政体

1.优帝以前之法典

2.优帝时编纂之法典

第六节 罗马法之分类

一、公法与私法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三、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

四、市民法与大法官法

五、人法、物法与诉讼法

第七节罗马法之解释

一、强制解释或法律解释

二、学理解释

(一)文义解释

(二)论理解释

(三)类推解释

本论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人

第一节 自然人

一、人之出生与死亡

(一)出生

1.出生之时间

2.关于胎儿权利之例外

3. 出生之条件

(二)死亡

1.死亡时期之关系

2.死亡时期之推定

3.推定死亡之条件

4.失踪

二、权利能力

(一)自由权

1.自由人

2.奴隶

3.准奴隶

(二)市民权

1.市民

2.拉丁人

3.外国人

(三)家族权

1.自权人

2.他权人

(四)人格减等

1.人格大减等

2.人格中减等

3.人格小减等

4.人格减等之结果

(五)令名减少

1.无信用

2.破廉耻

3.污辱

三、行为能力

(一)全无行为能力者

1.幼儿

2.精神病人

(二)有限制行为能力者

1.少童

2.未成年之已适婚人

3.浪费人

4.女子

5.不具者

(三)有完全行为能力者

第二节 法人

一、法人之意义

二、法人之分类

(一)社团

1.国家

2.地方政府

3.一般社团

(二)财团

1.寺院

2.慈善团体

3.未有继承人之遗产

三、法人之成立与消灭

(一)法人之成立条件

(二)法人消灭之条件

四、法人之权利能力

(一)财产权

(二)诉权

(三)被动遗嘱能力

本章参考书记要

第二章 物

第一节 物之意义

第二节 物之分类

一、物之性质方面之分类

(一)有体物与无体物

(二)动产与不动产

(三)消费物与不消费物

(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五)代替物与非代替物

二、物之用途方面之分类

(一)融通物与不融通物

1.融通物

2.不融通物

(二)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三)单一物与集合物

(四)主物与从物

1.主物与从物之意义

2.从物之意义对于权利方面之应用

3.从物之意义对于义务方面之应用

三、物之移转方式方面之分类

(一)要式移转物与略式移转物

1.正式处分或曼兮帕蓄

2.拟诉弃权

(二)依移转方式分类之标准

本章参考书记要

第三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总论

第二节 法律行为之意义与分类

一、法律行为之意义

二、法律行为之分类

第三节 法律行为之要件

一、关于当事人之要件

(一)须当事人为有能力人

(二)须当事人之法律行为系出于真实意思

1.错误

2.诈欺

3.胁迫

二、关于标的之要件

三、关于形式之要件

第四节 法律行为之原素

一、要素

二、常素

三、偶素

(一)条件

(二)期限

(三)负担

第五节 代理

第六节 法律行为之无效与撤销

一、无效之法律行为

二、可以撤销之法律行为

本章参考书记要

第四章 期日及期间

第一节 期日及期间之意义

一、期日

二、期间

第二节 期日及期间之计算

本章参考书记要

第五章 消灭时效

本章参考书记要

第二编

债权

第一章 通则

第一节 债权之意义

一、二人以上之当事人

二、债权之标的

三、债之保护

第二节 债之发生

一、契约

(一)总论

1.契约之意义

2.各种契约方式上之演进

3.各种契约及简约之内容

(二)契约之要素

1.二以上之当事人

2.标的

3.当事人之意思之合致

4.须有原因

二、准契约

(一)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之意义及其要件

2.管理人之义务

3.本人之义务

(二)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之意义

2.不当得利之要件

3.不当得利之诉之效果

(三)其他准契约

1.共有

2.继承

3.海损

4.监护及保佐

5.旅店及船舶接收旅客携带物之事实

三、侵权行为

(一)侵权行为之意义

(二)侵权行为之种类

1.违反约定义务之行为

2.直接违反法律之行为

第三节 债之标的(给付)

一、给付之意义

二、给付之要件

(一)给付须属可能

(二)给付须属合法

(三)给付须经确定或嗣后得以确定

(四)给付须于债权人有益

三、给付之分类(债权之分类)

(一)单一债权与集合债权

(二)任意债权与选择债权

(三)种类债权与特定债权

(四)金钱债权

(五)利息债权

1.关于利息总额之限制

2.关于复利之限制

3.关于利率之限制

(六)损害赔偿之债权

1.须实际上发生损害

2.须损害与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有因果关系

3.须损害之发生为债务人所能预见

第四节 债之效力

一、总论

二、给付

(一)给付之原则

(二)不给付或不完全给付

(三)给付不能

(四)代偿请求权

(五)无支付能力之债务人

1.对人执行

2.对物执行

三、迟延

(一)债务人之迟延

1.给付迟延之要件

2.给付迟延之效果

3.给付迟延之消灭

(二)债权人之迟延

1.受领迟延之要件

2.受领迟延之效果

3.受领迟延之消灭

四、保全

(一)总论

(二)废罢诉权之要件

(三)废罢诉权之效果

五、契约

(一)给付不能

1.给付不能对于契约本身之效果

2.因给付不能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定金

(三)违约金

(四)契约之解除与契约之终止

(五)契约之效力

1.契约对于当事人之效力

2.契约对于第三者之效力

第五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一、分割之债

二、连带之债及共同之债(即约定连带之债)

(一)连带之债今昔之区别

(二)连带之债

(三)共同之债

(四)连带之债及共同之债之性质

(五)债权人及债务人间相互之关系

第六节 债之移转

一、关于移转债权债务之理论

二、债权之让与方式之演进

(一)债之变更

(二)诉讼代理

(三)诉讼通知

(四)权利之继承

三、罗马法上之债权让与制度对于现代法例之影响

四、债权之让与之效力

(一)让与人与受让人间之效力

(二)受让人与债务人间之效力

五、不得让与之债权

(一)当事人间预约不许让与者

(二)双务契约中之债权

(三)依法律之一般原则而不得让与者

第七节 债之消灭

一、总论

二、清偿

(一)清偿之意义与清偿之理论

1.法律行为说

2.非法律行为说

3.折衷说

(二)清偿之要件

(三)清偿之效果

(四)清偿之证明

三、提存

四、抵销

(一)抵销之意义与其功用

(二)抵销之要件

(三)抵销之限制

(四)抵销之效力

五、变更

(一)变更制度之沿革

(二)变更之要件

六、免除

(一)市民法上之免除

(二)万民法上之免除

七、混同

本章参考书记要

第二章 各种之债

第一节 买卖

一、通则

(一)物件

(二)价金

1.价金须为金钱

2.价金须经确定

3.价金须属真实

(三)意思之合致

二、买卖之效力

(一)出卖人之义务

1.保管标的物之义务

2.交付标的物之义务

3.担保占有之义务

4.担保无瑕疵之义务

(二)买受人之义务

三、买回

四、特种买卖

第二节 互易

第三节 赠与

一、赠与之意义

二、赠与之要件

三、赠与之效果

四、附有负担之赠与

五、赠与之撤销

第四节 租赁

一、总论

二、租赁之效果

(一)出租人之义务

(二)承租人之义务

三、租赁契约之终止

第五节 借贷

一、使用借贷

(一)使用借贷之意义

(二)使用借贷之要件

(三)使用借贷之效果

1.借用人之义务

2.贷与人之义务

(四)使用借贷之终止

二、消费借贷

(一)消费借贷之意义

(二)消费借贷之要件

(三)消费借贷之效果

(四)消费借贷之限制

第六节 雇佣

第七节 承揽

一、承揽契约之意义及与租赁契约之差别

二、承揽契约与买卖契约之差别

三、承揽契约之效果

第八节 委托

一、总论

二、委托契约之要件

三、委托契约之效果

(一)对于当事人间之效果

1.受任人之义务

2.委托人之义务

(二)对于第三人之效果

四、委托契约之终止

(一)一般原因

(二)特别原因

第九节 寄托

一、总论

二、寄托契约之要件

三、寄托契约之效果

(一)受寄人之义务

(二)寄托人之义务

四、特别寄托

(一)必要寄托

(二)变例寄托

(三)系争物之寄托

第十节 合伙

一、总论

二、合伙契约之要件

三、合伙契约之效果

(一)对于合伙人间之效果

(二)对于第三人之效果

四、合伙之解散

(一)一般原因

(二)特别原因

第十一节 保证

一、总论

二、诚意负责保证

(一)要件

(二)效果

1.保证人对于债权人之义务

2.主债务人对于保证人之义务

3.保证人间之义务

三、委托保证

四、简约保证

本章参考书记要

第三编

物权

第一章 物权之意义

本章参考书记要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之意义与其特征

第二节 所有权之限制

一、以保护债权为目的之限制

二、以保护社会利益为目的之限制

三、以保护相邻关系为目的之限制

第三节 所有权之沿革

一、所有权之原始状态

二、罗马法上所有权之演进

第四节 所有权之取得

一、 因国家之处分而取得所有权

二、原始取得

(一)先占

(二)加工

(三)孳息之取得

(四)添附

1.不动产与不动产之添附

2.动产与动产之添附

3.动产与不动产之添附

三、协议传来取得

(一)曼兮帕蓄

1.曼兮帕蓄之条件

2.曼兮帕蓄之效力

(二)拟诉弃权

1.拟诉弃权之条件

2.拟诉弃权之效力

(三)让渡

四、强迫传来取得

(一)取得时效

1.取得时效之意义与种类

2.取得时效之条件

(二)分配裁判

(三)因法律之规定而取得所有权

第五节 所有权之保护

一、各种所有权保护方法上之区别

(一)市民法上之所有权

(二)大法官法上之所有权

(三)州县土地所有权

(四)外国人之所有权

二、 保护所有权之重要诉权

(一)返还所有物之诉

(二)禁止妨害之诉

(三)普布利西安之诉

本章参考书记要

第三章 地上权

本章参考书记要

第四章 永佃权

一、永佃权之意义及其沿革

二、永佃权人之权利

三、永佃权人之义务

四、永佃权之消灭

本章参考书记要

第五章 役 权

第一节 人役权

一、用益权

(一)基本概念

(二)用益权标的物之条件与准用益权

(三)用益权人之权利

(四)用益物所有人之权利

(五)用益物所有人之义务

二、使用权

三、居住权与奴隶及家畜使用权

第二节 地役权

一、 地役权之意义

二、 地役权之条件

三、 地役权之分类

(一)田野地役

1.关于通行之地役

2.关于用水之地役

3.关于开发富源之地役

(二)城市地役

1.积极地役

2.消极地役

第三节 役权之设定

一、市民法之规定

二、裁判官法之规定

三、优帝时代之法律

第四节 役权之消灭

一、役权之基本条件之丧失

二、役权之抛弃

三、役权之不行使

四、终期或解除条件之到来

第五节 役权之保护

一、保全之诉

二、准用之保全之诉

三、令状

本章参考书记要

第六章 信托质权、物件质权及抵押权

第一节 信托质权

第二节 物件质权

第三节 抵押权

第四节 信托质权、物件质权及抵押权之条件

一、关于设定方式之条件

(一)依当事人意思设定之担保物权

(二)依裁判官制度设定之担保物权

(三)由法律直接规定之担保物权

二、关于标的物之条件

第五节 信托质权、物件质权及抵押权之效力

一、信托质权、物件质权及抵押权之共同效力

二、信托质权之效力

三、物件质权及抵押权之效力

(一)占有之权能

(二)追及权

(三)优先权

(四)出卖之权能

第六节 信托质权、物件质权及抵押权之消灭

一、因债权之消灭而消灭者

二、抵押权等本身单独消灭者

本章参考书记要

第七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之意义与要素

一、萨维尼氏关于占有之理论

(一)体素

(二)心素

二、耶林氏关于占有之理论(萨耶二氏之争点)

三、萨耶二氏所持理论之比较

第二节 占有之取得

一、 取得占有之限制

(一)关于占有主体之限制

(二)关于占有客体之限制

二、取得占有之方法

(一)占有体素之取得

1.先占

2.让渡

3.强占

(二)占有心素之取得

第三节 占有之丧失

一、占有体素之丧失

(一)基于占有人本身之事实

(二)基于占有物之事实

(三)基于他人之行为而发生之事实

二、占有心素之丧失

第四节 占有之代理

一、代理占有之沿革

二、代理占有之取得

三、代理占有之丧失

第五节 占有之效力(占有之保护)

一、总论

二、占有令状之种类

(一)保全占有之令状

(二)回复占有之令状

1.基于强暴胁迫之令状

2.容假占有之令状

第六节 准占有(权利占有)

本章参考书记要

第四编

亲属

第一章 通 则

第一节 罗马法上亲属关系之沿革及其种类

一、男系亲(宗亲)

(一)家庭

(二)宗族

(三)宗统

二、血亲

三、姻亲

第二节 亲系及亲等

本章参考书记要

第二章 婚姻

第一节 总论

一、婚姻之意义

二、婚姻与夫权

三、结婚与生育之奖励

四、一夫一妻制与姘度婚

第二节 婚约

第三节  结婚

一、婚姻之要件

二、婚姻之无效

三、结婚之方式

(一)正式婚姻

1.共食式

2. 买卖式

3.时效式

(二)略式婚姻

第四节 婚姻之效果

一、婚姻之普通效力

(一)有夫权之婚姻

(二)无夫权之婚姻

1.夫妻双方共同之权利义务

2.妻之权利

二、 夫妻财产制

(一) 通则

1.夫妻财产制之种类

2.夫妻间行为能力之限制

(二)统一财产制

(三)分别财产制

(四)嫁资

1.总论

2.设定嫁资之方式

3.夫妻双方对于嫁资之权利之沿革

(五)对妻赠与

第五节 婚姻关系之消灭

一、 消灭婚姻关系之各种原因

(一)非基于关系人本意之原因

(二)基于关系人本意之原因

二、离婚

(一)离婚之种类及其限制

1.协议离婚

2.片面离婚

(二)离婚之方式

1.正式婚姻离婚之方式

2.略式婚姻之方式

(三)离婚之结果

本章参考书记要

第三章 父母子女及家父权

第一节 总论

一、子女与父之关系

二、子女与母之关系

三、家父权问题与本章之内容

第二节 家父权之发生

一、婚生子女

二、认领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与生父相互间法律上之关系之沿革

(二)非婚生子女认领之方式及其效果

三、 收养子女

(一)总论

1.收养制度之意义及其沿革

2.收养制度之分类

3.收养之共同要件

4.收养之共同效果

(二)自权人之收养

(三)他权人之收养

第三节 家父权之效果

一、家父权对于家子身份方面之效果

二、家父权对于家子财产方面之效果

(一)家子之财产权及家父家子间财产上之法律关系

(二)家子之特有财产

(三)家父对于家子之法律行为所负之责任

第四节 家父权之消灭

一、家父权单独消灭之原因

二、家父权及家父家子间宗亲关系同时消灭之原因

本章参考书记要

第四章 监护及保佐

第一节 总论

第二节 监护

一、未适婚人之监护

(一)监护人之设置

1.设置监护人之法定原因

2.充任监护人之要件

3.监护人之设定方式

(二)监护人之职务及其权限

1.监护人职务今昔之不同

2.监护人职务之分类

3.监护人之权限及其限制

4.多数监护人

(三)监护职务之拒绝

(四)监护之终止

(五)受监护人之保障

二、女子之监护

第三节 保佐

一、总论

二、精神病人之保佐

三、浪费人之保佐

四、未成年人之保佐

本章参考书记要

第五章 扶养

本章参考书记要

第六章 家

一、家主权

二、保主权

本章参考书记要

第七章 亲属会议

本章参考书记要

第五编

继承

第一章 总论

本章参考书记要

第二章 遗产继承人(法定继承)

第一节 绪论

第二节 罗马各种时期中之法定继承人

一、《十二表法》之制度

(一)正统继承人

(二)最近宗族亲

(三)同宗统人

二、裁判官法之制度

(一)子女

(二)市民法上之继承人

(三)血亲

(四)配偶

三、帝政时代之制度

(一)帝政时代之修改

(二)东罗马帝国之修改

四、优帝时代之制度

第三节 继承权之丧失

一、总论

二、市民法

三、裁判官法

四、优帝时代之法律

第四节 继承权之保护(基于继承权之诉权)

一、市民法上请求继承之诉

二、裁判官法上继承权之保护

本章参考书记要

第三章 遗产之继承

第一节 效力

一、继承之接受

(一)总论

(二)接受继承之要件

(三)接受继承之方式

1.市民法上之方式

2.裁判官法上之方式

(四)接受继承之时间

二、继承之一般效果

三、继承人间之关系

四、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债权人间之关系

(一)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所受之保护

(二)继承人所受之保护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

一、总论

二、裁判官法上之扣还制度

(一)被解放者财产之扣还

(二)嫁资之扣还

三、帝政时代之扣还制度

(一)被解放者财产之扣还

(二)卑亲属财产之扣还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

本章参考书记要

第四章 遗 嘱

第一节 通则

一、继承人之指定

(一)总论

(二)受遗人之能力

1.不得由遗嘱指定为继承人者

2.受遗人之能力所应存在之时期

(三)继承人指定之方式

1.指定之用语及其位置

2.被指定者之人数及其指定继承部分之分派

3.指定之补充

3.1 通常之补充指定

3.2 未适婚人之补充指定

3.3 准未适婚人之补充指定

二、遗嘱人之能力

(一)总论

(二)不得为遗嘱之人

1.无财产者

2.外国人

3.不能有合理之意志者

4.不能履行遗嘱之方式者

5.依特别规定不得为遗嘱者

三、遗嘱之限制

第二节 遗嘱之方式

一、遗嘱之普通方式

(一)罗马古代之遗嘱

1.民众会议前之遗嘱

2.军阵前之遗嘱

(二)罗马建国后第七世纪之遗嘱

(三)裁判官法上之遗嘱

(四)东罗马时代之遗嘱

1.公式遗嘱

2.私式遗嘱

二、遗嘱之特别方式

(一)军人遗嘱

(二)盲人聋哑人之遗嘱

(三)乡人之遗嘱

(四)传染病人之遗嘱

(五)尊亲属对其卑亲属所为之遗嘱

第三节 效力

一、总论

二、遗嘱之条件与期限

三、遗赠

(一)遗赠之意义

(二)遗赠之要素

1.遗赠之方式

2.遗赠之当事人

3.遗赠之标的物

(三)遗赠之取得

(四)死因赠与

第四节 执行

第五节 撤销

第六节 特留分

一、疏忽之遗嘱之诉之要件

二、疏忽之遗嘱之诉之效果

本章参考书记要

第六编

诉讼法

第一章 法定诉讼程序

第一节 法定诉讼之特质

第二节 法定诉讼之诉讼程序

一、预审

二、复审

第三节 诉讼之方式

一、金钱决讼式

(一)对物决讼

(二)对人决讼

二、指定推事式

三、请求返还式

四、拘禁式

(一)拘禁式之沿革

(二)拘禁式之种类

(三)拘禁式之程序

五、扣押式

本章参考书记要

第二章 程式诉讼程序

第一节 预审

一、民选推事之设定

二、原告之请求

三、请求之原因

四、判决要旨

五、分配裁判

六、前书

七、抗辩

第二节 复审

第三节 上诉

一、执政官及裁判官之干预

二、民选推事判决之废弃

三、回复原状

四、上诉

第四节 执行

一、对人执行

二、对物执行

第五节 裁判官之非常处置

一、裁判官之口约

二、特准占有

三、令状

四、回复原状

本章参考书记要

第三章 非常诉讼程序

第一节 总论

第二节 非常诉讼程序之特质

一、传唤

二、审理

(一)当事人之一方不到庭者

(二)当事人均到庭者

三、判决

四、上诉

五、执行

本章参考书记要

附录一 校注译名对照表

附录二 参考书目中西文对照一览表

附录三 拉丁文中文术语对照表

附录四 陈朝璧生平年表

校注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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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18:5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