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在作者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从确定选题到资料收集、论文撰写、最后定稿,前后历时两年多。在论文提交答辩之后、他又对论文进行了反复修改,反映出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踏实的工作作风。书稿从刑事裁判权应当归谁、应当由谁行使、如何保障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裁判权的角度,对司法独立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并结合我国国情,探讨了我国审判独立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办法,提出了许多独到见解,对于推进我国的依法治国及在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和政治领导权之间的关系,对于司法权在法院内部的合理配置及审判方式改革,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书是笔者在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全书除导论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五章。每章由引言、正文和结语组成。
导论指明了本课题的目的与意义以及本书的结构。结语对本书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
第一章从审判独立的含义的角度看,证明刑事裁判权应当归法院,由法官独立行使。本章首先对司法独立的含义作出界定。根据有关学者的论述、有关司法独立的国际性文献的规定,司法独立包括法官个体独立、法院集体独立和司法内部独立,包括法院和法官独立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大众传媒、案件当事人,还包括法院之间相互独立、法官之间相互独立。“独立”的含义,则可以从消极方面和积极方面、从法院和法官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加以解渎。从消极方面来看,“司法独立”要求不得干预法院和法官行使裁判权;从积极方面来看,“司法独立”要求为法院和法官提供行使裁判权的资源。所谓“司法独立”,就是指法院和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时候,有根据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作出裁判的自由和责任,而不受任何干预,有关各方也不得干预司法独立,还应当对司法独立提供保障。裁判权归法院,由法官独立行使,并保障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裁判权,是司法独立的必然要求。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审判独立”的含义进行了重新解读。笔者认为,我国的审判独立既包括法院集体独立于政党和人大,还包括法官个体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刑事裁判权专属法院,由法官独立行使,是我国审判独立的必然要求。接着,笔者对在我国强调刑事裁判权专属法院、由法官独立行使的根据进行了研究,以进一步明确这一论断的意义。
在证明了刑事裁判权应当专属法院,由法官独立行使以后,接下来需要研究的就是哪些权力属于刑事裁判权,谁能够充当裁判者,如何保障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裁判权。本书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
第二章研究哪些权力属于刑事裁判权,以及刑事裁判权在不同法院之间的分配。刑事裁判权可以分为形式裁判权和实体裁判权。刑事实体裁判权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机关如何在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分配国家权力。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研究,已经超过了本书篇幅所许可的范围。因此,本章主要对形式裁判权的范围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对强行侦查措施的决定权和审查权、对不起诉和起诉的审查权属于形式裁判权的范围,我国应当实行法院决定和审查强行侦查措施、审查不当不起诉和不当起诉的制度,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构想。在此基础上,笔者分析了我国赋予法院对强行侦查、不当不起诉、不当不起诉的形式裁判权的障碍及其解决办法。
各级法院的刑事裁判权的范围,则涉及法院之间的关系,为了使裁判权在法院之间的分配与法院的功能相适应,简化诉讼程序,确保诉讼公正,本章提出了改革我国级别管辖制度和审级制度的构想。此外,还提出了改革我国的再审程序的建议。
第三章研究谁可以担任裁判者。我国法律规定的裁判者包括专业法官、人民陪审员。本章分别对人民陪审制、专业法官合格的保障制度作了详尽的分析。无论是否有民众参与司法,专业法官在各国都是最重要的裁判者。专业法官合格,可以保证专业法官具备独立审判的能力。
前三章主要是从应然的角度研究刑事裁判权的归属。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体制的缺陷,由于没有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没有解决执政党如何领导司法工作,没有正确界定法院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由于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方面片面强调传媒监督司法,由于没有理顺法院行政管理权与裁判权之间的关系,由于合议庭评议规则的阙如,由于没有法官独立的保障制度,法院和法官的裁判权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法定的裁判者与事实上的裁判者的分野。如何使法院和法官的裁判权落到实处,就是本课题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第四章、第五章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
第四章研究如何保障法院集体独立。本章分别讨论了法院体制改革,上下级法院的关系,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法院与人大的关系,以及传媒与司法的关系。这些问题的解决将有助于实现法院集体独立,落实法院的裁判权。
第五章研究如何保障法官个体独立。本章分别研究了审判委员会制度,合议庭评决机制,法官薪俸、任职保障、惩戒制度这几个对法官独立审判具有重要影响的问题。这些制度的改革将有助于实现法官独立审判,落实法官的裁判权。
本书序
内容提要
导论
一、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二、本书的结构
第一章 刑事裁判权归法院,由法官独立行使
一、引言
二、司法独立的含义
(一)西方学者对司法独立的解读
(二)我国学者对西方司法独立的解读
(三)各国对司法独立的界定
(四)司法独立的国际标准
三、我国审判独立与国际标准的关系
(一)我国审判独立对国际标准的体现
(二)我国审判独立与国际标准的差距
四、刑事裁判权归法院,由法官行使的根据
(一)社会分工的必然要求
(二)实现法院任务的必然要求
(三)在我国强调刑事裁判权归法院、由法官行使的现实意义
五、小结
第二章 刑事裁判权的范围
一、引言
二、法院的审前形式裁判权
(一)对强行侦查措施的形式裁判权
(二)对不起诉和起诉的形式裁判权
(三)法院拥有形式裁判权的障碍及其克服
三、法院的实体裁判权
(一)影响刑事裁判权在普通法院之间的分配的因素
(二)刑事初审裁判权的分配
(三)刑事上诉裁判权的分配
(四)我国普通法院刑事裁判权的分配
五、小结
第三章 法定的裁判者
一、引言
二、民众
(一)各国民众之刑事实体裁判权的范围
(二)各国民众之刑事实体裁判权的运作
(三)各国民众享有刑事实体裁判权的根据
(四)我国的人民陪审制
三、专业法官
(一)法官适格的意义
(二)法官适格的标准和保证法官适格的制度概说
(三)保证法官适格的途径的比较考察
(四)我国的法官资格制度及其完善
(五)我国的法官选任和晋升制度及其完善
(六)我国的法官培训制度及其完善
四、小结
第四章 刑事裁判权的落实(上)
一、引言
二、改革法院体制
(一)我国法院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理论界提出的解决方案
(三)法院体制改革之我见
三、理顺上下级法院的关系
(一)上下级法院的法定关系
(二)案件报送请示制度、提前介入与下级法院裁判权的真正归属
(三)案件报送请示制度、提前介入制度之批判
(四)案件报送请示制度、提前介入制度之出路
四、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一)党应当如何领导司法工作
(二)党对司法工作之领导的实际运作
(三)党对司法工作之领导的改进
五、理顺法院与人大的关系
(一)我国人大与法院的法定关系
(二)人大与法院关系的实际运作
(三)对人大个案监督的评价
(四)人大个案监督之命运
六、理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
(一)传媒成了裁判者
(二)传媒对于司法的功能
(三)传媒对司法之促进作用的实现
(四)司法该如何对待传媒
(五)司法对传媒的限制、禁止与制裁
七、小结
第五章 刑事裁判权的落实(下)
一、引言
二、取消审判委员的裁判权
(一)司法内部独立的要求
(二)审判委员会之刑事裁判权的范围
(三)审判委员会享有裁判权的根据
(四)审判委员会享有裁判权的弊端
(五)取消审判委员会享有的裁判权
三、理顺法院内部行政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一)院长、庭长对案件进行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
(二)院长、庭长是裁判权的真正享有者
(三)院长、庭长“把关”制度之批判
(四)还权与定位——解决问题的根本
四、建立合议庭评决机制
(一)我国的合议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合议庭评决机制的比较考察
(三)建构我国的合议庭评决机制
五、改革法官薪俸、任职保障、惩戒制度
(一)国际性文献的规定
(二)各国的立法与实践
(三)我国的法官薪俸、任职保障和惩戒制度
六、小结
结语
附录一:关于司法独立的国际性文献题录
附录二:人大监督司法地方立法及地方规范性文件题录
附录三:法官职业化过程中的八个悖论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