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问是谁提出进化论,你的脑海中或许马上会浮现出达尔文这个名字。其实,早在达尔文的《物种起源》(1859)发表之前,就已有一个人提出了社会进化的思想,他就是赫伯特·斯宾塞。
斯宾塞是英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哲学家,是社会进化论和社会有机体论的早期代表人物。在他看来,进化是一个普遍的规律,认为社会同生物一样是一个有机体,在这两种有机体之间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他极力主张把生物学中“生存竞争、适者生存”的学说应用于社会领域。这是斯宾塞的第一部学术著作,也是他研究社会和政治学说的主要著作之一。正如他本人所言,这部著作“包含了自1850年以来已经有很大发展的一些思想或思想的萌芽”。
或许,你对他学术观点的了解和接受,就从这里开始……
社会主义
一切人都有使用大地的同等权利这一学说,乍一看来,似乎是默认与刚刚由之推断出财产权利的组织相矛盾的某一类社会组织;①即这样一种组织,其中公众不是把土地出租给他们团体内的各个成员,而是把它保留在自己手里;由合股机构耕种它;分享它的出产:事实上,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
虽然表面上很有道理,这种设计却是不能严格地按照道德法则加以实现的。在它可以呈现的两种形式中,其一在伦理学上是不完善的,另一虽然在理论上正确,却是无法实行的。
这样,如果把大地出产的相等部分给予每一个人,而不去管他对于取得出产所贡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那就是做一件破坏公平的事。我们的第一原理所要求的,不是人人都得到有助于满足其身体各项机能的事物的相同的一份,而是人人都有追求这些事物的相同的自由——完全相同的机会。给每个人一个机会去获取他所期望的物品是一回事;把物品本身给予他们,不论他们有没有作出适当努力去获得它们,是另一回事,而且是完全不同的一回事。不仅如此,它还必然完全违犯同等自由的原理。因为当我们主张每个人的完全的自由,仅以一切人的同样自由为界限时,我们是主张每个人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可以自由地去做他的愿望指使他去做的任何事情;因此,他可以在这些限制范围内为自己要求可以得到的所有那些满足和满足的来源——在他不侵犯他人的活动范围的情况下能得到的一切满足和满足的来源。因此,如果许多人从相同的活动范围出发,其中有一个人,由于他的较大的力量,较大的才智,或作出较大的努力,获得比其余人更多的满足和满足的来源,而且他这样做并没有侵犯其余人的同等自由,道德法则就分配给他对这些额外满足和满足的来源的专有权利;其余的人,如果不要求比他所要求的更大行动自由并因而违犯这一法则,也就不能从他手里把它们拿走。由此推论,把大地的产物均等地分配给所有的人,与纯粹的公正是不相符的。
另一方面,如果根据每个人曾经帮助生产的程度按比例地分配产品,这种建议虽然抽象地说是公正的,可是已经不再是切实可行的。假如所有的人都是土地耕种者,也许有可能对于他们各自的要求做出近乎真实的估计。但是要搞清楚各种各样脑力和体力劳动者为了获取生活必需品总储量各自贡献的数量却是不可能的。我们没有办法来做出这样的分配,除非用平衡供需的办法,而这却是被假设排除了的。
如果像蒲鲁东先生宣称的那样,“一切财产都是抢劫”——如果没有人能够公平地成为任何物件的唯一据有者,或如我们所说,对它拥有权利——那么,各种其他后果之一就是从而推论,人对他阼为食物消费的东西不能拥有任何权利。而如果这些东西在他吃掉以前不是他的,那它们又究竟怎么能变成他的呢?正如洛克询问的那样,“它们何时开始变成他的?在他消化的时候吗?还是在他吃的时候?还是在他煮的时候?还是在他把它们拿回家的时候?”如果没有什么先前的行动能使它们成为他的财产,那么也就没有任何同化的过程能够做到这点,甚至在把它们吸收成为身体的组织时也不能够。所以按这思想追踪下去,我们就得到一个奇怪的结论:既然他的骨骼、肌肉、皮肤等等全部都是这样由不属于他的营养造成的,一个人自己的血肉之躯也就不是他的财产——他对他自己的四肢并不比对别人的四肢有更多的要求权;而他对于他人的身体和对于他自己的身体一样有充分的权利!假如我们是按那些复合的水螅的同样方式生存——它们是由许许多多个体依附在一个共同的躯干上——这样一种理论才是充分合理的。但是在共产主义能够达到那种程度以前,最好还是拥护旧的学说。
P61-63
这部著作于1850年12月出版时,按其原来形式,名为《社会静力学:或,人类幸福基本条件的说明,及其中首要条件的详细论述》。经过了好几年——我想大约10年——这一版售罄,因为需求似乎不太大,没有理由重排新版,决定由美国进口一版——当时在美国,本书已用铅版印刷。在这—版售出后,第三版也是同样进口的。
这时我已摒弃由原来制定的第一原理引出的某些结论。此外,虽然我仍旧信奉这项第一原理,但作为提出它的根据之一也已被我放弃。因此在接连几版前面我都附加声明,表示某些原来宣布的理论需要修改;但我却没有做这些需要做的改动,因为如果做这些改动,我就不得不搁置更加重要的工作。终于,已经变得很明显的是,我的预先声明没有阻止别人对我后来的信仰产生误解;因此,10年前,在第三版书全部售完后,我决定不再用进口来满足仍然存在的需求。
可是,既然已经阐述的基本思想和许多推论仍然存留在我心里,我就一直想把它们用一种永久性的容易查找的形式保存下来;于是在1890年,我在暇时把这部著作通读了一遍,删去某些部分,压缩另一些部分,对全书进行了一次仔细的文字上的修订。其完全自成体系的部分现在被《伦理学原理:公正》一书的第四部分代替了;在这一部分里原来以不完善形式阐述的伦理学说,不再那么粗糙,而成为科学的有连贯性的了。但是《公正》一书既没有包括《社会静力学》一书内建设性部分之前的讨论,也没有包括在快结尾时指出政治上含义的一系列章节;而这两部分似乎都是值得保留的。
我也希望保留某些段落。它们包含了自1850年以来已经有很大发展的一些思想或思想的萌芽。这些段落具有一种传记一历史的重要性,因为它表明了思想发展的各个阶段。其中比较重要的见第27—28页、30—32页、117一118页、143—144页、173页、196—198页、235—236页、240—243页、257—260页。
这部著作的后一部分,多处引述了当时的重大事件和写作时还存在的机构;由于随后40年中社会的变化,它们已不那么切题,或者变得毫不相干了。但是似乎最好还是让它们照原样保留下来;这部分是因为虽然它们根据的资料已经改变,那些论证却仍然有效;部分是因为如果代之以别的例证,就需要我付出比目前我能付出的更多劳动;部分是因为即使把例证改为切合当今现实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很快又会变成陈旧的。
我最初想把这本书,或更确切地说,一本书的一部分,称为《社会静力学片断》,后来又想称为《社会静力学选编》。可是这两个书名所表示的似乎都是若干部分的集合体,远未反映它实际所包含的连贯性。另一方面,称之为节略本也会引起误解,因为这个词不能表明若干大的、结构上重要的部分已被删去。然而没有一个书名看来是恰如其分的;最后我判定还是《社会静力学,节略修订本》这个书名不恰当的程度最小。
1892年1月于伦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