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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研究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孙德强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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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本书通过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本身的缺陷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多角度的切入,深层次的解剖,找出存在的问题。作者对劳动争议协商协议、争议仲裁制度以及争议诉讼使用法律等提出了自己独到的看法,以期能对劳动争议法律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内容推荐

如果劳动实体法的发展可以算得上是少年时代,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充其量也就是处于婴幼儿时期。由于救济途径不完善、不科学,使得我们所面临的建设科学而完善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任务远比我们所面临的建设劳动实体法律体系的任务要大得多。这也正是本书要研究这一问题的原因所在,意义所在。

目录

第一章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

 第一节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1)

 第二节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法规体系…………………………(15)

 第三节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49)

第二章劳动争议协商制度…………………………………………(57)

 第一节劳动争议协商制度概述…………………………………(57)

 第二节集体合同争议的协商……………………………………(60)

 第三节劳动争议协商制度存在的问题…………………………(62)

 第四节我国劳动争议协商制度的改革………………………(63)

第三章劳动争议调解制度…………………………………………(68)

 第一节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68)

 第二节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改革……………………………(103)

第四章劳动仲裁制度………………………………………………(111)

 第一节劳动争议仲裁缺乏仲裁的基本属性……………………(111)

 第二节劳动仲裁在本质上属行政裁决………………………(191)

 第三节劳动仲裁制度中存在的其他问题………………………(225)

 第四节劳动仲裁制度的改革…………………………………(239)

第五章劳动争议诉讼制度…………………………………………(253)

 第一节劳动争议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253)

 第二节劳动诉讼中存在的问题…………………………………(262)

 第三节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289)

第六章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革的展望……………………………(294)

 第一节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294)

 第二节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的展望…………………………(298)

后记………………………………………………………………(304)

试读章节

(二)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

所谓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指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调解权利、仲裁权利和诉讼权利,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保障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

正确理解这一原则,需要注意以下的几个问题:

1.当事人享有平等的劳动争议处理权利,要求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地位平等,这一点对于劳动争议来说有着特殊的意义。众所周知,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诉讼权利平等的民事诉讼,反映的是民事纠纷的特点,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这就要求在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有平等的地位,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劳动关系则不同,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时,劳动关系主体在形式上是平等的关系,而一旦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立刻就变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的关系。①尽管从一般的意义上讲,劳动争议的内容也是关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纠纷,但此时的劳动争议已经不同于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了。因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动关系中的这种不平等性不能带到劳动争议处理的过程中来,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不管当事人的社会地位、财力有什么差别,不论当事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他们在诉讼中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允许一方享有更多的权利或特权,也不允许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2.当事人权利平等,并不等于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完全相同。以劳动争议诉讼为例,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都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等项诉讼权利,这些权利对双方当事人来讲都是同等的。又比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反诉权和答辩权,原告有权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反驳或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这些权利对双方当事人来讲是对等的。总之,权利平等原则,目的就是使双方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能够获得均等的攻防手段,均衡地进行对抗。

实际上,鉴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法律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而赋予用人单位以更多的义务。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因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奉行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平等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行政诉讼的特点是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因此在诉讼中奉行的是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的方式,通过这种不平等的举证责任来达到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实质上的平等。而劳动争议,则表现为表面上平等,而实际上不平等,因此在处理上,奉行的原则比较特殊,奉行部分的劳动争议纠纷进行举证责任倒置,即通过这种表面上不平等的举证方式来达到或抵销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在仲裁和诉讼中带来的不利影响,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

3.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这只是当事人切实享有平等权利的前提,实现这些权利,必须有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的保障。因此,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有责任给予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均等机会和便利条件,主动告知双方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这样才能使平等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真正得到落实。P.51-52

序言

恐怕没有哪一种法律制度像劳动法律制度那样对于我们有如重要的意义,因为这一制度是财富的生产、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的基石;恐怕没有哪一种法律制度像劳动法律制度这样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关系如此紧密,因为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讲,从形式上说这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但是,其一制度的重要性与这一制度的理论研究水平并不一定成正比,不幸的是,劳动法律制度中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正是如此。

虽然,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发展已经有了十几年的历史,但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研究还处于一个非常初级的水平,如果说民商法的发展尚处于青年时期的话,劳动实体法的发展可以算得上是少年时代,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充其量也就是处于婴幼儿时期。虽然,劳动争议处理研究的论文不少,但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研究的专著很少,不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上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原因在于,它承载着发生争议后多数人实现权利的重担。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劳动争处理制度远远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以劳动者的权利为例,我国宪法和劳动实体中为劳动者规定的权利并不比别的国家的宪法和劳动实体法中规定的权利少,甚至比一些发达的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为本国的劳动者规定的权利还多,但这并不表明在实际上我国的劳动者比外国的劳动者享有的权利要多。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现象呢?除了劳动实体法的规定不很完善之外,主要是权利救济本身存在问题,因为,即使是按现有的实体法律来讲,如果权利救济途径科学而合理,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劳动争议处理当事人权利保护不是那么令人满意的现状,正是从这个意义来讲,我们才说“无救济则无权利”,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才说,从宪法和劳动实体法的角度来看,我们为劳动争议当事人规定的权利多,而实际上,由于救济途径不完善、不科学,最终使得我们所面临的建设科学而完善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任务远比我们所面临的建设劳动实体法律体系的任务要大得多。这也正是本书要研究这一问题的原因所在,意义所在。

本书的研究方法为分析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这种方法通过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本身的缺陷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多角度的切入,深层次的解剖,找出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自己的建议。

本书阐述了以下一些基本观点:

1.由于劳动争议协商协议不具有约束力,从而导致劳动争议协商制度的虚化,因此应当赋予劳动争议协商协议具有合同性质,使其具有一定约束力,从而使协商程序名符其实。

2.我国劳动争议调制度名不符实,由于调解是争议之外的第三人对争议双方进行劝说从而达成解决争议目的的制度,以此标准来衡量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我们发现,我国劳动争议发生在企业内部,调解委员会设在企业内部,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争议是自己的事情,对于劳动者来讲,工会是其惟一的合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不是工会份外之事,而是自己的份内之事,这样,由用人单位和工会及工人组成的调解委员会实际上仍就是劳动争议原来的双方当事人,并不存在争议之外的第三方对争议进行调解的情况。因此,实际上我国并不存真正意义上的调解制度,劳动争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在本质上仍是协商,鉴于此,应当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企业之外,使之真正成为争议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并且赋予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这样才能建立真正的调解制度。

3.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极不完善,这表现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本质上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附属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行为体现的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思表示,其裁决的行为本质是行政行为,其仲裁裁决在本质上行政裁决。鉴于此,可设立一种新的仲裁机构,即保留仲裁的基本属性,又适用于劳动争议处理的特殊要求。

4.从理论上来讲,劳动争议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是缺乏管理论基础的,因为劳动争议既非完全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也非完全平等的人身关系,而应当根据劳动争议诉讼的特点,设立适用于劳动争议诉讼特有的原则和制度。

虽然,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存在了十几年了,但对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研究还是很初步的,尽管这些年的实践已经积累了许多年宝贵的经验,但如何提炼和上升到理论层面加以理论化和系统化,并用以指导实践,这是我们这一代人应当去做的事,本文充其量只能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孙德强

2004年11月20日于北京

后记

凝结着我对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思考的这本书终于出版了,这使我如释重负,但有几个问题特别说明。

一、本书是一部研究性的书,因此,书中免不了有对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弊端的分析和批评,但绝对是善意的。

二、本书并非一本普及性读物,为了节约篇幅,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一些概念和程序性的东西没有作介绍,我是把它当作公众已知的内容来看待的,本书的重点在于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但从结构看不免有缺陷。

三、本书的研究方法为分析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这种方法是通过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本身的缺陷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多角度切入,深层次解剖,找到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自己的建议。因此,书中的一些看法,或许很幼稚,或许很浅薄,但是它绝对都是本人思考的结果,如果用了别人的东西,都标明了出处。

四、本书的论述方法由研究方法决定,为“有感而发,绝不无病呻吟”,有问题多说,问题少的少说,没有问题的不说,但这种方法导致了一个结果,即各章节长短不一,但实在无法处理,只能如此。

由于时间仓促,加之本人水平有限,书中肯定有很多不足甚至是错误之处,希望广大同仁不吝指教。

另外,非常感谢王向前、张冬梅同志,他们两人对于本书的内容提出了许多宝贵而中恳的意见,在此,笔者表示真诚的谢意。

作者 2004年11月20号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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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3: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