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是律师职业活动的指南,律师是这些规则的直接受益者,委托人是这些规则的间接受益者。正确认识这些规则,就是在正视律师职业本身。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的理论与实践,无疑将为我们认识中国律师的不群个性的打开一扇新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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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理论与实践/美国律师执业技巧与管理丛书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外国及港澳台法律 |
作者 | |
出版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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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是律师职业活动的指南,律师是这些规则的直接受益者,委托人是这些规则的间接受益者。正确认识这些规则,就是在正视律师职业本身。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的理论与实践,无疑将为我们认识中国律师的不群个性的打开一扇新窗。 序言 经过25年的建设,我国律师业已经有了长足发展,这主要表现在:通过若干年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和司法统一考试制度的实施,奠定了比较充分的律师从业人员基础;通过对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初步形成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宏观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律师的服务领域不断扩展,律师在促进经济建设和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作用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和重视。这些都为我国律师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前,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实施,法律服务市场的国际化进程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律师业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律师业的现代化是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律师业的现代化进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探讨如何理顺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职能分工,推动两结合体制的深化,以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在律师行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二是开展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机制。三是探讨完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运行,以推动律师事务所的进一步建设。这几个方面的工作对于我国律师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全局性的意义。两结合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将进一步强化律师的独立和自治精神,促进我国律师业的职业化;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加强政府决策的法制化,促进律师服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的完善,将推动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的转变,增强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竞争能力,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水平。然而,我国律师业的现代化进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其本身需要配套的制度支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律师业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因此,我们在着手进行上述工作,迎接中国律师业现代化到来的同时,必须进行必要的制度准备。笔者认为,以下几个制度是必须建立或者完善的: 第一,建立完善的律师职业行为规则。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是体现律师行业自治最重要的制度之一,通过律师自己的行业组织来制定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行业性行为规范,能够充分体现律师业的独立性和自治性。然而,律师职业行为规则体现的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律师自治,它还应当体现律师本身的职业特点。有人说过,律师这种职业,是神职和商人这两种职业之间的一种微妙的混合。换言之,律师职业本身即包含着公共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冲突和调和。在《国富论》中,亚当.斯密作出了这样著名的论断,即“我们每天所需的饭食,不是出自屠户、酿酒人或面包师的仁慈,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律师与屠户、酿酒人和面包师一样,也期望能从其工作中获得收入。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克罗曼指出,律师这么做也不是由于仁慈的驱动。但是,与商人相反,律师工作的一部分是直接与公共福祉相关的——与法律制度的廉正性相关,与其规则的公平和执行相关,与一定程度上法律所建立和所要创造的社会的健康和福利相关。律师要关注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这应当是有意识、深思熟虑的选择。并且律师这么做不能仅仅是出于偶然,而是要持续地、连贯地在其执业的每一分钟都这么做。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只有在有秩序的社会中,律师才能有所作为。律师的工作是法律能够实现秩序的保证之一,同时,法律的秩序状态也是律师能够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工作做得好的律师将跻身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紧张关系中,他不断在服务于委托人的职责和具有同样力度的从整体上服务于法律的利益这一义务之间进行挣扎。律师经历着这种紧张关系。因此,律师是一种公共职业。特别是在律师商业化因素不断凸显的今天,更应当进一步强调律师职业活动的公共因素。而作为律师的职业行为规则,则应当体现这种原则,在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保持一种适度的平衡,为律师的职业行为提供有效指南。 第二,制定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行为规则。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是新世纪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这种改革的重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适应政治体制改革,为保证政府依法办事提供制度性的支持,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二是适应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增强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减少企业的运营成本。在这种改革中,对于律师业的发展本身有着重大影响。首先,这种改革将促进律师业内部律师和外部律师并存的整体布局的初步形成,有利于法律服务市场的整合。其次,这种改革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律师队伍的专业化发展,促使外部律师事务所从价格竞争进一步转为服务质量竞争,从而提高律师业的整体服务水平。与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相关的两个重要制度是:一是保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职业独立性的制度。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与外部律师相比,在执业环境上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种以行政性的上下级关系为主导的环境中,律师执业活动的独立性很容易受到冲击,使得设立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的初衷难以实现。因此,为了保证这些律师的独立性,必须在这些律师的职责、薪金保障、雇用权利等方面作出有利于保证律师独立性的规定。二是要设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外部律师相互流动所应当遵守的利益冲突规则。根据司法部的试点意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可以直接转为外部律师。这说明在我国律师业中也出现了所谓的“旋转门”问题。对于这种现象所带来的利益冲突,要有相应的规则来加以处理。这样才能保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能够得以顺利实施。 第三,加强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研究和管理制度建设,适应律师业的竞争态势。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了国资所、合作所和合伙所三种律师执业机构形式。随着我国律师业的发展,我们也在逐步探索律师事务所的其他组织形式。我国律师业经过若干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已经逐步形成了一批规模大、实力强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众所周知,律师事务所的不同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将对律师的行为产生不同的激励。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出现,对于传统的律师管理模式和执业机构组织形式都提出了挑战。例如,随着律师事务所规.模的扩大,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上出现了以下问题:一是在律师事务所的任务和职责方面进行管理性的划分,以工作团队代替了个人,律师——委托人关系也从传统的个人化向个人化和机构化并存的特点转化。二是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等级取代了传统合伙法所要求的平等权利合伙人之间的共同管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冲突凸显。三是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不断增设,增加了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的难度。此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使得律师事务所面临着降低法律服务成本的压力;律师流动性的增强,使律师事务所在律师培训方面的投入动机遭受挫折。最后,我国对律师合伙的管理还缺乏历史积淀和实践经验。这些因素都会导致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的提高。这样,风险因素就可能成为律师事务所扩大规模的一个障碍。因此,需要通过法律设计来减少这种风险对律师事务所经营的影响,并通过其他制度设计来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当然,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的制度并不限于如上所述,并且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会出现更多的制度要求。但是,上述几个方面无疑是当前最为迫切需要建立的。 然而,制度建设是一个需要积累的过程。我国律师业的迅速发展,对于这个制度建设的周期提出了很苛刻的要求。近年来,律师的不当行为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律师在社会中的形象日益贬损,律师越来越像一个“自由”职业,甚至被直接指斥为商人。这些现象督促我们要尽快加强律师制度建设。笔者从1995年开始关注中国律师业的发展问题,日感中国律师业政治、社会地位的提升与律师的制度建设是否完备密切相关。因此,笔者拣选了一些笔者认为对于我国当前律师业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些选题构成了本丛书。这些选题涉及面很广,既涉及律师的执业技巧,也涉及律师的行为规则;既有针对律师个人行为管理的内容,也有针对律师事务所部门管理的内容;既有译作,也有著述。这些选题以介绍国外的律师培训、管理经验为要务,作者多为相关领域内的著名学者或者专业顾问。这些国外做法无疑能为我们提供一面镜子,使我们加快中国律师制度的建设进程,并减少制度建设成本。当然,笔者希望本丛书的出版能够成为一个动态的过程,不断增加新的选题,因此,也希望读者能够就有重大意义的选题不吝推荐。 是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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