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对中国内地和香港的环境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以传统刑事犯罪概念为中心的内地制度,在立法方面以严重的环境污染罪行为惩处对象,执法上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的跨部门方式进行执法,而司法上则以严刑峻法为审理环境犯罪案件的原则。比较而言,以成文刑事犯罪概念为中心的香港制度,在立法方面将环境污染行为全面刑事化,执法上以环境保护署为主的独立的方式进行执法,而司法上则以严格遵守既定的司法程序为审理环境犯罪案件的原则。总体而言,虽然两地对违法的污染环境犯罪者都能作出惩罚,但还未足以有效地控制和阻吓环境污染的罪行。
20世纪70年代以来可以说是环境保护的年代,随着三个全球性的环境会议在1972年、1992年及2002年的召开,并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和认同,保护环境和控制污染遂成为世界各国急切要解决的问题。这股绿色旋风对法学界的影响深远,主因是法律被广泛认为是环境管治的最重要而最有效的机制。环境法的诞生正是为法律界“绿化”提供了有力的见证。
刑法学亦在这个法律绿色浪潮之中添上了一个崭新的课题:环境犯罪。以刑法惩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进步观点,早在1972年联合国全球环境会议上就被提出来,为环境违法行为刑事化提供了初步的法学理据。环境刑法的思维于是成为以法治理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各国政府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而在20世纪80年代开展大规模的环境刑事立法,环境犯罪的研究也随即备受关注而重要起来。:1992年地球高峰会迫切地提出以环保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加强了各国落实以严刑峻法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心。国际社会刑事惩处环境犯罪的大趋势遂告形成。
由于环境犯罪属于全新的刑事类别,对于其构成和应用存在不少争论。当中最根本的问题,是传统刑法的理论和实践对环境犯罪的适用性和指导性,更是环境刑法学能否自成一个独立法学理论及法律体系的关键所在。基于环境犯罪和环境刑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仍处在探索阶段,还有待深入而总结性地研究,一系列的环境刑法的问题遂亟待解决。从最基本的环境犯罪概念开始,到立法、执法和司法,当中极具争议的环境刑法问题包括: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化程度,实体环境刑法的形式,环境刑事执法的机关,环境刑事司法的法律原则和程序,环境犯罪的起诉,环境犯罪适当的制裁策略,以及环境刑法效果的评估。这些问题的深入理解有助建立一个充分的环境刑法制度和确立合适的司法实践。
如何对环境犯罪进行深入研究?如何使环境犯罪的研究对中国环境保护及刑法作出贡献?理论结合实际需要是我国刑法学者在当前开展环境犯罪研究方面的最大挑战。本书认真地探索环境犯罪,试图在研究环境刑法理论的同时兼顾法律实践。当中的创新就是在方法学上从比较刑法的角度以案例分析为实证基础,对中国内地和香港环境犯罪的立法和司法进行比较研究。中国内地和香港在以刑法管治环境方面既有相同亦有相异,为比较环境刑法的研究提供了合适的对象。中国内地和香港的相同之处在于两地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均已建立环境刑事制度,对污染者的污染罪行予以严刑惩处;而相异之处是彼此的法律制度截然不同使得环境刑事的立法和司法在构建和实践上不尽相同。这个比较研究的积极意义在于为两地在环境刑法方面提供相互借鉴的基础。相信此书对环境刑法及环境犯罪的研究有着一定的贡献。
高铭暄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0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