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校园伤害事故频繁发生,家长为之担忧,学校为之苦恼,社会为之动容。如何强化学校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避免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妥善处理校园伤害事故已成为了学校、家庭和社会极为关注的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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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辽宁省十一五基础教育干部培训教材) |
分类 | 经济金融-管理-管理学 |
作者 | 郝淑华//马凌涛//刘凌波 |
出版社 |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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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近几年来,校园伤害事故频繁发生,家长为之担忧,学校为之苦恼,社会为之动容。如何强化学校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避免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妥善处理校园伤害事故已成为了学校、家庭和社会极为关注的焦点问题。 内容推荐 本书从我国学校安全法制建设和校园安全工作的实际出发,对学校安全管理中所涉及的各方主体的职责、学校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以及校园伤害事故处理所涉及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做出了全方位的阐述,并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对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解答。在附录部分介绍了一些常用的法规条文,为读者更好地学习和运用相关法规提供了方便,该书对指导和规范校园安全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目录 总序 前言 绪论 一、校园伤害事故频发,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依法落实责任,构建平安校园 第一章 校园伤害事故概述 第一节 校园伤害事故的界定 一、校园伤害事故的内涵 二、校园伤害事故的外延 三、校园伤害事故的特征 第二节 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 一、学校责任事故 二、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 三、第三人责任事故 四、受害人和第三人存在共同过错的责任事故 第三节 校园伤害事故原因分析 一、学校原因 二、教职员工原因 三、学生原因 四、其他偶发因素 第二章 校园伤害事故的防范 第一节 校园安全防护体系的建立 一、校园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二、校园安全的综合治理 三、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 第二节 学校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一、学校的安全教育 二、学校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与赔偿 第一节 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定位 一、学校与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概说 二、学校与在校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 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一、归责原则体系概述 二、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的适用 第三节 校园伤害事故具体法律责任的认定 一、学校责任的认定 二、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的认定 三、第三人责任 第四节 校园伤害事故的赔偿 一、赔偿范围及标准 二、赔偿经费的来源 第四章 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一节 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一、事故现场的紧急处置 二、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注意保护现场 三、调查取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四、做好受伤学生的安抚工作 第二节 校园伤害事故纠纷解决的途径 一、协商 二、调解 三、诉讼 四、仲裁 五、其他事宜 第三节 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山 一、违法、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二、事故责任者的范围及责任追究 附录一 校园伤害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一、李某在学校打扫卫生不慎摔伤案 二、学生参加体育比赛撞伤案 三、学生王某自杀未果受伤案 四、学生张某在校外溺水死亡案 五、赵某在校突发疾病死亡案: 六、张某在校期间翻墙捡球摔伤案 七、学生在“十一”放假期间在校受伤案 八、学生马某在校被同学打伤案 附录二 校园伤害事故赔偿图 学生伤害事故索赔流程图 学生伤害赔偿计算公式 附录三 相关法律法规 综合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 安全管理类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合理安排中小学生课余生活加强中小学生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事故防范与处理类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后记 参考文献 试读章节 二、依法落实责任,构建平安校园 校园伤害事故频繁发生,且难以处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无法可依。长期以来,我国在学校安全管理以及事故处理方面一直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虽然《宪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中,涉及了一些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规定,但很不完善、不具体,存在许多法律调整的“盲点”。即使上述法律中有一些可比照适用的原则性规定,但由于家长、学校乃至于司法机关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较大的差异,致使实践中有些纠纷很难得到及时、客观、公正的解决。近几年来,随着教育法制建设的强化和发展,我国在校园伤害事故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2001年7月,上海首次以地方法规的形式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地方条例《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并于2001年9月1日正式实施。2002年6月国家教育部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但由于该《办法》属于部门行政规章,在效力等级上低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因此,在实际作用的发挥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为了克服上述不利因素,使《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更好地发挥作用,我国不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纷纷结合本地的实际状况,相继制定了各自的地方法规,诸如北京市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深圳市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深圳市学校安全条例》、杭州市于200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杭州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宁波市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辽宁省于200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等等。与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比,北京和深圳、辽宁等地的地方法规在明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有关规范的基础上,更加突出了学校的安全管理,把安全事故的防范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根本立足点。 这些立法澄清了实践中人们错误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目前法律的空白,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我国目前校园伤害事故立法所取得的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确立了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中小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确定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职责以及认定学校责任的基础。依法合理界定中小学校与学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对正确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在中小学校与学生是不是监护关系这一问题上,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大分歧。很多家长,甚至于司法机构,都把学校看成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并据此要求学校承担一切责任。为此,从立法角度必须对学校是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到底承担的是什么责任这一问题加以澄清。我国现行校园伤害事故的立法几乎都明确了学校并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对学生负有的是安全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基于此,对学生所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这一重要原则已经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同,并对司法审判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第二,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纠纷的程序和途径,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的渠道。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是困扰学校的一个重大问题。实践中多数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难以依法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有的主管教育部门和学校为息事宁人支付了过高的赔偿,有的则陷入了无休止的诉讼;更严重的是有少数受伤害学生的家长,纠缠学校,破坏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影响教师和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侵犯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信’我国现行校园伤害事故的立法规定了学校发生伤害事故后处理的程序、规则及纠纷解决的途径,界定了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并提出了通过设立赔偿准备金及学校责任险等方式,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资金的来源问题,及时救助受伤害的学生,合理减轻学校的赔偿压力,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细化了校园伤害事故的防范措施,明确了学校及其他各责任主体的相关职责,尤其是对学校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及时妥善地对校园伤害事故进行处理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我国现行校园伤害事故的立法,突出强调了校园伤害事故的防范,明确了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监护人、学生、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学校所在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职责。许多地方法规都规定了学校的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增强事故防范意识和责任观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 此外,我国现行校园伤害事故的立法对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追究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实践证明,现行校园伤害事故的立法对规范和完善学校的安全管理行为,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及时有效地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安定,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创建平安校园,保证学生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作保障,更重要的是要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学校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意识,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将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规定落实到自己的实际工作中。社会各方都应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认识校园安全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深入学习和理解有关校园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为学校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有序的交通环境、安全的消防环境、健康的文化环境、和谐的育人环境,以确保学生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P4-7 序言 自“八五”以来,我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得到不断发展,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的轨道奠定了基础。特别是十六届四中全会以后,人们对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重大意义的认识进一步加深: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校长队伍是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是落实党中央大规模培训干部队伍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我党执政能力建设的迫切需要。基础教育干部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党的基本路线和大政方针能否在基础教育战线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直接关系到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能否顺利进行,最终关系到能否培养出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关系国家兴亡、关系民族兴衰的大事。 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强调干部培训要“创新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干部培训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联系实际创新路、加强培训求实效’的要求,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更好地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服务。”作为干部培训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一定要深刻认识和全面把握基础教育干部培训工作在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重大意义,努力批准培训工作在执政能力建设和推进教育改革中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立足点,不断深化对新时期培训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性的认识,积极推进培训方式方法的创新,不断增强培训工作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进入“十一五”,我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正面临着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使校长培训工作的方向进一步明确;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赋予光荣使命和艰巨任务;党中央高度重视干训工作,为校长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利保证;以往校长培训事业的成功经验,为新时期校长培训工作改革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回顾我省在“十五”期间基础教育干部培训工作所取得的辉煌成就,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展望“十一五”的干训工作愿景,我们的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对中小学校长培训提出了新课题;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赋予了新内容。在新的机遇和挑战面前,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对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提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面临中小学校长培训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省在《辽宁省“十一五”基础教育干部培训规划}中把“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加强教材建设”作为提升我省“十一五”教育干部培训工作质量的重要举措,并要求“要组织开发编写一批示范性课程和基础性教材,同时发挥各级培训机构的积极性,部分课程或教材由部分培训机构重点建设”。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加强干部培训教材建设是增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效的重要途径,要坚持少而精、管用的原则,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精心组织、精心编写、精心施教,使各类教材切实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在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指示,参照《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全国中小学校长提高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我们动员全省教师进修院校的干部培训专家精心组织编写了这套辽宁省“十一五”基础教育干部培训教材供全省统一使用。 教材共设6个专题7门课程:《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研究》专题,其中包括:《薄弱学校改造与发展》;《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管理研究》;《魏书生教育管理思想理论与实践》专题;《学校文化建设研究》专题;《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专题;《学校发展规划与实施》专题;《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研究》专题。 这套教材体现了如下的特点: 1.目标导向性。教材编写力求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反映当代社会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发展的趋势,贴近国际教育改革和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前沿,体现新的教育管理理念,以提高中小学校长的实施素质教育能力为目标导向。 2.过程导向性。教材针对基础教育干部的培训特点和职业特点,力求从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过程、培训效果全方位考虑,以培训过程为导向构建教材体系,切实保证培训过程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以提高基础教育干部的专业化水平。 3.学员导向性。教材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全面把握学员的学习需求,根据基础教育干部职业能力的要求,既对前沿性的教育理论、教育管理理论等方面进行了必要的阐述,又采用了大量的实践案例,以此来调动基础教育干部的学习积极性,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和职业能力,以满足学员学习需求为导向设计培训内容。 4.行为导向性。培训的效果应体现在基础教育干部及广大中小学校长在教育活动实践中的思想观念、管理行为的改变上。引导培训对象根据教材的内容、观点,结合工作实际去思考、去探究,形成新的理性认识去指导自己的工作。 作为辽宁省“十一五”中小学校长提高培训的必修课程,要求在培训及教材使用过程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做到学以致用。注意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丰富与完善教材体系与教材内容。 由于时间仓促和水平所限,尽管我们做出了最大的努力,教材中一定还会存有许多纰漏,敬请教材使用者提出宝贵意见。 编 者 2006年8月 后记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是辽宁省“十一五”期间中小学校长培训专题之一,本书作为辽宁省“十一五”期间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必修课教材,它是编者多年来从事学校安全问题的研究和实践的结晶。书中吸收和参考了许多同行专家的研究成果,因该书体例和参考内容较分散,未能一一注明原编著者,作者深表歉意,请原编著者予以谅解。参加本书编写的有(以姓氏笔划为序):马凌涛、王亚鹏、王鹤、孙忠生、曲洋、周静、郝淑华、郭文哿等,全书由郝淑华统稿并定稿。本书在编定过程中得到了辽宁基础教育教研培训中心领导、同事及沈阳师范大学许多同仁的支持和协助,在此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由于该书体例较新,涉及到的内容也较繁杂,尽管编者作出很大努力,但由于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疏漏之处,恳请读者不吝赐教。 编 者 2006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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