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为法律界和商务人士量身定做的。全书为商标报告系列出版物的第5卷,全卷共分官方文件、典型案例、操作指南、环球动态、重要档案等几个专栏,关注国内外地商标动态,收录影响商标保护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选取在商标界产生重要意义的典型案例的判决。在知识产权领域留下了综览和查询的记录,提供了可供交流和学习的平台,对中外实践者与研究者而言,具有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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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中国商标报告(2005年第1卷总第5卷)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曹中强 |
出版社 | 中信出版社 |
下载 | ![]() |
简介 | 编辑推荐 本书是为法律界和商务人士量身定做的。全书为商标报告系列出版物的第5卷,全卷共分官方文件、典型案例、操作指南、环球动态、重要档案等几个专栏,关注国内外地商标动态,收录影响商标保护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选取在商标界产生重要意义的典型案例的判决。在知识产权领域留下了综览和查询的记录,提供了可供交流和学习的平台,对中外实践者与研究者而言,具有重要的价值。 内容推荐 本书编辑队伍由阵容强大的业内专业人士组成,报告将开设六个栏目:官方文件,分类收录半年内与商标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为读者提供内容全面并且易于查找的商标法律依据;典型案例,全文收录有代表性的商标行政及司法裁决书,并附加关键词摘要,使读者能够接触半年内商标重点案件的原始面貌并且迅速了解案件的核心问题;操作指南,登载立足实务、指导操作的文章;著论索引,分类收录商标及知识产权报刊上涉及商标的文章标题,为读者提供深入了解和研究的线索;环球动态,简要介绍海外重点立法和判例,使读者只需花费少量时间即可获得商标发展的背景知识;重要档案,不受时间限制,收集一些重要资料。 目录 【官方文件】 ◆总类 ◇民事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1) ◆商业标志综合立法 ◇域名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规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服务行为的函(17) ◇特殊标志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19) 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23) ◇地理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节录)(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32) ◆商标权利取得、维持与撤销 ◇商标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41) ◇商标许可使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42) ◆商标行政管理 ◇商标代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改革“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驳回通知书”中所附商标代理组织名单的通知(50)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51) ◇商标印制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53) ◆商标保护程序法 ◇行政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56) ◇民事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60) 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8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81) ◇刑事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8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86)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90) 商标保护实体法 ◇行政保护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93) 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119)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告(124) 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禁止经销假冒外国知名品牌商品的第2号通告(125)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告(126) ◇民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通知(127) ◇刑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13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34) 试读章节 TOEFL试题分为听力、语法、阅读和写作四个部分,由ETS主持开发设计。就设计、创作过程来看,每一道考题均需多人经历多个步骤并且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完成,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我国法律保护。由此汇编而成的整套试题也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新东方学校未经著作权人ETS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以公开销售的方式复制发行了TOEFL试题,其使用作品的方式已超出了课堂教学合理使用的范围,故对新东方学校关于其相关行为系合理使用TOEFL试题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新东方学校又主张,其系社会力量办学,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属于非营利机构。本院认为,新东方学校成立的目的与是否侵犯ETS著作权并无必然联系,只要新东方学校实施的行为具有营利性,则必然对ETS的著作权构成侵害,新东方学校的这一抗辩理由亦不能成立。 另外,1997年新东方学校法定代表人俞敏洪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不再发生侵权行为的保证书以及与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作品使用许可协议也表明,新东方学校承认ETS对TOEFL试题享有著作权,并且明知其相关行为已侵犯了ETS的著作权。 综上,新东方学校复制并且对外公开销售TOEFL试题的行为已侵犯了ETS的著作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本院同时应当指出,鉴于TOEFL试题的特殊性质以及新东方学校利用这一作品的特别形式及目的,新东方学校在不使用侵权资料的情况下在课堂教学中讲解TOEFL试题应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相关作品的行为,并不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下,出版发行属于国家管制的特殊行业,出版物属于特殊商品,对出版物的来源进行识别一般是通过出版物的作者和出版单位来实现的。本案中,虽然ETS在出版物、录音磁带上合法注册了TOEFL商标,新东方学校在“TOEFL系列教材”、“TOEFL听力磁带上”突出使用了“TOEFL”字样,但新东方学校对“TOEFL”是在进行描述性或者叙述性的使用。其目的是为了说明和强调出版物的内容与TOEFL考试有关,是为了便于读者知道出版物的内容,而不是为了表明出版物的来源,并不会造成读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一审判决认定新东方学校的相关行为侵犯了ETS的商标专用权应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审计报告表明,新东方学校TOEFL项下的收入主要包括资料费和培训费,TOEFL住宿生的资料费已包含在培训费中。一审法院参照TOEFL培训收入在全年培训总收人中所占比例确定TOEFL资料收入的相应比例并无不当,但酌情以一定的比例推算TOEFL住宿生的资料收入不够严谨。本案二审审理中查明,1999年和2000年TOEFL住宿生的资料收入为773472元。故本院确认,新东方学校TOEFL项下的侵权资料收入为3740186.2元,应当作为非法获利赔偿给ETS。ETS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2万元亦应一并赔偿。综上,一审判决在新东方学校侵犯ETS著作权问题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及赔偿数额的认定和处理亦有不当,本院应予酌情纠正。上诉人新东方学校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其相应的上诉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之第(一)、(三)、(五)项;即:(一)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TOEFL考试试题著作权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所有的侵权资料和印制侵权资料的软片交法院销毁;(三)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向(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该报上刊登判决主文,费用由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承担);(五)驳回(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之第(二)、(四)项;即:(二)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四)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52.2万元; 三、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经济损失人民币3740186.2元及合理诉讼支出人民币2.2万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563.18元,由(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负担58553.18元(已交纳),由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负担600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一审审计费42860元,由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8563.18元,由(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负担600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负担58553.18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继祥 审判员魏湘玲 审判员孙苏理 二o O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院印) 书记员孙娜P.283-285 序言 本卷主要收录的是2004年下半年的法规、案例和文章,个别2005年有结论的判决为了让大家先睹为快,这次也和一审判决一起收录进来。 本卷【官方文件】的内容比较丰富。大家期望已久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在年底前的顺利出台表明了中国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出台,也使商业特许立法在入世3年后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为适应《行政许可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进行了微调;《电子签名法》虽然不直接涉及商标,但涉及网络识别中的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为今后电子申请商标注册提供了法律依据。关于执行的两个司法解释也有望对执行难的问题有所缓解,对于目前不易操作的商标保全也会有指导意义。对于诉讼文书难以送达的问题,法院也进行了制度创新,一方面强调当事人应当提供送达地址,另一方面也推进适用公告送达,商标评审中存在的涉外送达难的问题也许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对原产地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和农业部也加强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工作。至于《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则是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之后又一个对特殊标记的专门立法。为了方便检索,书后也有按发布级别排列官方文件的【文件检索】。 【典型案例】方面,本卷收录了19个判例。“优盘”、“蓝牙”两个判例和前两年的“PDA”一样,涉及新技术条件下如何平衡创新者和公众利益的问题。“苹果”的二审判决对知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分。“龙茂”案是第一个字号对抗商标注册成功的案例。“爱多收”商标撤销行政诉讼明确了复审前置的原则,商标局已经相应地修改了撤销决定的告知形式。“醉流霞”的许可合同是否成立、能否对抗新的商标所有人,凸显了商标许可中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本来更多与版权有关的“王跃文”、“奥特曼”也都不约而同地在署名和出处上做起了文章,值得大家关注。“贵妃醋”是醋还是饮料的官司第一次进行到最高检察院抗诉。是不是只有在北京饭店才能吃到正宗的“谭家菜”在一审有了初步的结论。他人如何合理使用“金华”、“雪花”,以及房地产业注册的“百家湖”如何与地名划清界限,教学辅导材料上使用“托福”算不算合理使用,包装袋上注册的“中农”如何使用才不侵权,由于事关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形式,相信都是大家感兴趣的问题。“SNOW”域名怎么会得而复失,域名争议和法院诉讼的关系也可以从此得以体现。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一直是大家关心的热点,我们在本卷的【操作指南】中特约了最高人民法院孔祥俊同志的一篇专稿。 【环球动态】方面主要涉及立法和典型案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决定召开外交大会修改《商标法条约》,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上诉委员会实行改革,欧共体法院就人名、商号和知名商标的保护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判决,意大利和美国分别颁布了《工业产权法典》和《网上虚假身份处罚法》,美国最高法院在“微彩”一案中支持了商标的合理使用。 【重要档案】中收录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出访欧洲的一个报告和一个专家会议的纪要供大家参考,中华商标协会改选以后的新理事会名单也作为档案材料收入本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安青虎局长将驰名商标保护联合建议及注释进行了重新翻译,对于准确理解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无疑会有所帮助。 【著论索引】既有著又有论,反映了2004年下半年的研究焦点。 此外,随着商标报告日见增多,为了方便大家的检索,我们特意将一到五卷的目录汇编成册,并单独附在本卷。希望这份汇总的目录能够方便大家查阅,当然也希望大家按图索骥购齐各卷。 主编曹中强 执行主编黄晖 2005年9月1日 书评(媒体评论) 这份半年面世一本的“报告”,意在使人们对当前国内外商标动态有个综览,日后对已有的法规、判例等有处查询。而作为“综览”与“查询”的记录,在中国,不仅知识产权领域,而且其他多数法律领域,均稀有留心去做者。但这种记录,对中外实践者与研究者,又确不可少。本报告中,法规力求其全;判例则力求较为典型或影响较大。只愿经年之中或多年之后,人们感到这份报告确实有用。——郑成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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