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从知识产权的法理基础讲起,对知识产权的若干基本概念,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关系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说明和分析;对我国目前知识产权应用中存在的术语表述不当等问题,根据国际惯例进行了修正;在探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问题的同时,对入世后我国企业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和保护自己提出了真知灼见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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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人民法学文存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郑成思 |
出版社 | 人民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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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本书从知识产权的法理基础讲起,对知识产权的若干基本概念,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关系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说明和分析;对我国目前知识产权应用中存在的术语表述不当等问题,根据国际惯例进行了修正;在探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问题的同时,对入世后我国企业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和保护自己提出了真知灼见的对策。 序言 记得好像是鲁迅说过,作者总认为自己的作品是好的。我认为我献给读者的这本书是一部好书。当然,到底好不好,最后要看社会的评价。它又是一本要引起争议的书,这一点可能用不着到“最后”,就可以确定。 早在《著作权法》实施一周年的纪念会上,同贺周年之余,我引了贺诗两句,以表明中国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紫丝竹断聪马小,家住钱塘东复东”。今天,我们已经向前迈进得很远了。不过这两句诗似乎仍然适用。 在一个国家里,应当把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当成矛盾的主要方面,还是把防止过度保护当成矛盾的主要方面,必须以受保护的商业标识、发明创造、各种作品遭仿、靠、冒、盗的实际状况而定,还要看知识产权的侵权人是不是总体上仍旧“理直气壮”,维权者是否总体仍旧举步维艰,要看国内外的关键技术领域、国内外的文化市场上、国内外的名牌之林中,是否已经有了与我们这样一个大国相应的“一席之地”,而决不是看外国人怎么论、怎么说,不管是外国学者还是外国政府。 许多人在抱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太高”时,经常提到美国20世纪40年代、日本20世纪60、70年代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相似,而当时它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则比我们现在低得多。这种对比,如果用以反诘日、美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合理的指责,是可以的;但如果用来支持他们要求降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水平或批评我国不应依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则属于没有历史地看问题。20世纪70年代之前,国际上“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基本没有开始。我们如果在今天坚持按照我们认为合理的水平保护知识产权、而不愿考虑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以及相应国际条约的要求,那么在一国的小范围内看,这种坚持可能是合理的;而在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中看,其惟一的结果只可能是我们在竞争中被“自我淘汰”出局。我国达到现在这种备受许多国内学者指责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水平,的确只有“不畏浮云遮望眼”者才能作出的决断。 在对策方面,国际组织(包括欧盟之类地区性国际组织)的立法及研究结果对我们的影响,外国(例如美国、日本、印度、俄罗斯等)立法及国家学说对我们的影响,我们均应研究。几个外国如果联手,将对我们产生何种影响,我们更应当研究。例如,对于我们发明专利的短项“商业方法专利”,国家专利局固然可以通过把紧专利审批关,为国内企业赢得时间。但那终究不是长远之计。试想,美日欧国家在传统技术专利方面的“标准化”发展,曾给并正给我们的产品出口带来极大的不利。如果美日(或再加上几个其他发达国家)在商业方法专利上也向“标准化”发展,即如果实施“金融方法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那么会给我国银行进入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何种影响以及会不会把我们挤出国际金融市场?这就不仅仅是专利局把紧专利审批关能够解决的问题了。在这些方面做出较深人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拿出实实在在的对策去“趋利避害”,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对知识产权制度弊端(甚至非弊端)的批判上。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越来越明显,虽然人们对这种作用的认识还有较大差异,而且总的讲,认识还落后于现实。袁隆平的高技术育种方案,改变了中国多少年来几亿人靠繁重劳动“搞饭吃”的状况。王选的“高分辨率汉字发生器”方案,使无数印刷工人告别了自毕异、王桢以来在字盘上检字的劳动方式。这类实例在中国是越来越多了。这类实例明白无误地向人们显示了创造性劳动成果与模仿性(或复制性)劳动成果的巨大差别。 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是鼓励创新,不鼓励模仿与复制,反对仿、靠、冒、盗。这种制度利弊几何,还会长期争论下去。知识产权制度绝非无弊端。中国古语“有一利必有一弊”,不惟知识产权制度如此。但只要其利大于弊,或通过“趋利避害”可使最终结果利大于弊,就不应否定它。至少,现在如果再让科技、文化领域的创作者们回到过去的科技、文化成果“大锅饭”的时代,恐怕只有议论者,并无响应者。至于创作者与使用者权利义务的平衡上出现问题,可以通过不断完善“权利限制”去逐步解决。知识产权制度中对我们自己的长项(如传统知识与生物多样化)保护不够,也可以通过逐步增加相关的受保护客体去解决。有一些制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规范并不在单行知识产权法中,而在诸如《合同法》“技术合同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等等法律或文件中。我们没有找到,就批评知识产权保护的“缺失”或“弊病”,则属于学习、研究甚至普法的问题。的确,对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在弄清楚“是什么”、“为什么”的前提下,才可能开始真正的批判研究或对策研究。 中国现在的状况是不到位的保护与尚有缺失的权利限制都有待完善。但重点应放在何处?解决这个问题,要认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所处的位置。我们可以与发达国家比,也可以与不发达国家乃至最不发达国家比,看看是高了还是低了。当然比较有可比性的,还是与经济发展相当的发展中国家比。例如,与印度、韩国、新加坡一类国家比,我们的保护水平是过高了还是不够。“定位”是决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还是退出“已经超高保护的误区”之前必须做的事,否则,“不审势即宽严皆误”,这是古人早就告诫我们的。在中外学者都热衷于“平衡论”的今天,我们只要对比一下2003年出版的《裁判的方法》一书与2004年上海《法学》第3期上同样是对“电视节目表”保护的“平衡论”,其中定位的差距是多么惊人。在多数人对某个法律基本不了解时,该法本身或者该法实施的“过头”(至少是人们普遍认为的“过头”),往往是与该法本身或者该法实施的远不到位并存的。2004年初,世界100个知名品牌中,终于能找到我们中国的一个了,它是“海尔”。这虽然一方面说明中国的驰名商标还太少,另一方面却也说明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跻身驰名商标之林,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2004年8月,国内终于有一批DVD企业能够像华为、中国碱性电池协会那样,直面外国大企业的“知识产权”打主动仗了。如果再有更多的企业能像“海尔”那样,借助知识产权制度开拓市场,而不是总被别人以“知识产权”为棍子追打,那么中国对世界的贡献,可能会不亚于她做出四大发明的当年。 在批判中注重对策研究,在构建基本理论时注重应用研究,对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均很重要,对知识产权法学来说,尤其重要。 郑成思 2005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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