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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该赔还是不该赔--保险理赔疑难案件选编100例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华山
出版社 长虹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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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因为保险理赔当事人双方闹翻脸打不打官司?如何索赔或赔付?怎样起诉和应诉?个中大有讲究。本书摘取了经济法院判决后的100个保险疑难案例,特聘专家分析利弊、点评得失,具有不言而喻的实用价值。

内容推荐

本书选取了100个经过法院判决后的保险疑难案件,对这些案件按“导语、案情、点评、启示”的顺序进行编写,对它们加以分析点评。内容简明,语言简练;案情真实,启示实用;阅读本书无论是对出了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索赔的受益人,还是对处理赔案的保险陷公司员工或审判案件的司法工作者,都会有一定的帮助;即使是其他人员阅读本书,也可以从中学习投保和理赔等方面的知识,同时增强法制观念。

目录

上篇:人身保险部分

1.被保险人在被通知“复检”期间出险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1)

2.在迟延签发保单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赔不赔?(3)

3.保险人收了保费但未签发保单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了吗? (5)

4.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算不算遗产? (8)

5.法院能扣押受益人的保险金冲抵债务吗? (10)

6.保险费能不能用以清偿投保人的债务? (12)

7.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保险金该谁领?(14)

8.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应由谁领取? (16)

9.一受益人杀害了被保险人 另一受益人可否领取保险金? (18)

10.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如何给付?(20)

11.立遗嘱可以变更保险受益人吗?(22)

12.小伙子身故 为什么保险金被其女友领走了?(25)

13.婚姻不合法 保险受益人能否领取保险金?(26)

14.离婚后的母亲能继承已故儿子的保险金吗?(28)

15.“共同灾难”者的保险金该给谁?(30)

16.保险责任期内患病 责任期外医疗的费用能获赔吗?(32)

……

下篇:财产保险部分

41.承保起始时间应以投保单还是保险单的记载为准?(87)

42.保险合同订立后还要不要继续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89)

43.保险合同成立了但未交保费 出险后保险人能赔偿吗?(91)

44.所有权转移了保险利益是否随即丧失?(94)

45.在投保过程中出险保险人会赔偿吗?(96)

46.因投保人过失导致事故发生 保险人该不该赔?(99)

47.属不属于保险责任最后应该由谁说了算?(101)

48.因为“同情心”而赔付合法吗?(103)

49.保险标的无人看守被盗保险公司赔不赔?(105)

50.保险标的存放位置不对 出险后保险人会赔偿吗?(107)

51.企业受让未经批准 出险后保险人赔不赔?(109)

52.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还是不定值保险合

同?(111)

53.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的 保险人可以不

赔吗?(113)

54.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时效过了 还可不可以向保

险人索赔?(116)

55.“通融赔付”后保险公司能获得代位求偿权吗?(118)

56.电线杆被风刮倒致人触电死亡 保险人负不负责赔

偿?(119)

……

试读章节

被保险人在被通知“复检”期间出险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一、导语 在投保人身险时,保险人通常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因为任何保险人对某个具体的保险标的只能承保其可能发生的风险,不能承保其必然发生的风险。这是防范经营风险的需要。如果被保险人投保前就有病,保险人是不能承保的。因此,体检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是投保前的必经之道;对于保险人来说,体检结果是决定是否承保的重要标尺。如果保险人暂收了投保人的保费,被保险人在体检时被发现有病并被通知在一定时期“复检”,而在这期间恰遇“出险”,那么保险人是否负保险责任?请看此案:

二、案情

1998年2月底,B某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长寿险并附加意外伤害险各10万元。保险公司于同年3月初接受其申请,同时向其暂收保险费3000多元。3月中旬,B某在体检时被发现正患急性肝炎,保险公司故未予立即承保,通知其一个月后复检。3月下旬,B某外出遇车祸身亡,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从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出发,在投保人先交付保险费而发生应予赔偿或给付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负保险责任。但实行该原则必须以保险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若双方意思表示没有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则尚未成立,以上原则的适用也就无从谈起。在B某尚未复检、保险公司也未签发保单之前,很难认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保险公司通知B某复检,其本身就是一种尚未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判决:驳回B某受益人的诉讼请求。

三、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买保险实际上是一个保险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可见,合同的成立包括两步:一是要约,二是承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要求,属于第一步即要约;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属于第二步即承诺。这两步哪一步也不能少,二者构成一个完整统一的整体。要约如获得承诺,意味着订约双方对合同的条款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如果保险公司对投保申请只是部分同意,或者是附有条件地接受,那么,该行为表示并非完全承诺,而是提出了新的要约即反要约。合同如果只是停留在要约、反要约阶段,其显然没有依法成立。

被保险人B某在被通知“复检”期间出险,保险公司是否应负保险责任,当时双方认识不一:受益人认为,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承担。投保人一旦支付了保险费,表示保险合同不仅成立了而且保险人应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发现被保险人B某患有急性肝炎,并未立即予以承保,而是通知其一个月后复检,这表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要约尚未同意,而是提出了反要约,保险合同并未依法成立,因此,对于合同成立前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要求被保险人复检期间、被保险人在收到保险单之前出险,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实务中一般区分情况,分别处理:对于伤害保险,在保险公司收取保费、签发保单之前出险,通常的做法是将保险期限追溯至收取保费次日的零时起,保险公司予以赔付;但若被保险人对自己的职业未告知,属拒保者应拒付,属加费承保者则应按比例给付。对于人寿保险,则首先判断被保险人是否符合承保条件,若需加费承保、延期承保、不予承保或提出复检的反要约,则属于责任免除,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若被保险人符合承保条件又不存在责任免除的情形,保险公司则予赔付。

四、启示

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此之前,投保人不要轻易交纳保费,保险人更不要轻易收取保费,如要收取则应与对方签订一个书面约定,明确有关具体事项,特别是对不符合承保条件需作进一步检查或需提高承保条件的则更应如此,否则,容易留下后遗症。本案之所以发生的一令重要原因,就是投保人交付了、保险人也暂收了保险费而没有明确有关具体事项。P1-3

序言

在商业保险中,时常会发生情况比较特殊的疑难案件,如“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应由谁领取?”“婚姻不合法,受益人能否领取保险金?”“车祸害了自家人,保险公司同意不同意赔偿?”“被损害的第三者能否直接向保险人索赔?”诸如此类,该不该赔?赔多少?当事人之间往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以致最后不得不诉诸法律,对簿公堂。 然而,打起官司来,原告的不一定赢,被告的不一定输。那么,作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当然也包括保险人,遇到此类案件时该怎么办?如何索赔或赔付?要不要打官司?怎样准备起诉和应诉?针对诸如此类的问题,本书编写者们选取了多经人民法院判决后的近百个保险疑难案件,通过认真学习、钻研《保险法》等法规,以及长期在保险一线亲身体验的经验教训,对它们加以分析点评,力求给当事人一些较有价值的参考意见,这是本书的一大特色。 除此之外,本书还有其它一些特色,值得一读。之一:简。篇幅简短,内容简明,语言简练。之二:实。案情真实,点评实在,启示实用。之三:近。离保险理赔的实际近,离《保险法》等法规近,离处理审判)案件的人员近。书中共100题,采取案例汇编问答的形式,试图以“案”说理,以法论案,解难释疑,给人启示。阅读本书无论是对出了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索赔的受益人,还是对处理赔案的保险陷公司员工或审判案件的司法工作者,都会有一定的帮助;即使是其他人员阅读本书,也可以从中学习投保和理赔等方面的知识,同时增强法制观念。

保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它对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又是新兴的第三产业,有许多新特点需要研究、新问题需要解决。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保险市场,必须有法律的保障,这是毫无疑问的。本书从法律的各个角度,谈了对疑难赔案的处理.很有意义。但我们不可因此而忽视另外一个问题,即道德包括诚信的作用,因为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再好的法律也有文字未能言明之处,再好的体制也有设计不可尽美之时。如果单纯地依赖法律,保险市场也难以真正建立和完善起来,因为道德包括诚信有着法律不可替代的作用。无论是一个人还是一种体制,如果不讲或缺失诚信,最终都难以立得起来。或许正由于此,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写作《国富论》的同时,又写作了《道德情操论》。保险,既呼唤法律,又呼唤诚信!在保险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各方都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坚持诚信原则,那么,许多保险案件就会避免和减少,即使发生了也比较好处理,不必动辄闹上法庭。当然,专门论述道德包括诚信在处理疑难赔案中的作用,这又不在本书专门论及的范围了。

后记

多年来,我们时常遇到或听说过一些理赔案件,这些案件比较特殊,其中不少属于“案值不大影响大,金额不多疑难多”的情况。如何处理好这些案件,理论上或许可以编成整本整本的书加以论述,但往往不如案例来得鲜活、典型和精彩。有一句古诗说得好:“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可是,时光飞逝,人生苦短,任何一个理赔工作者或保险案件的其他当事人,都不可能亲身经历所有疑难赔案。不过有一个补救的办法,就是通过案例来学习,因为在某种意义上说,案例是最好的教材。保险理赔实践中发生的大小赔案,虽然数量无限,但其类型有限,很多案情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只是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不同而已。对这些案件择其典型进行剖析,就好比到模拟现场进行“即时培训”,使参训者从中学到分析、解决问题的观念、思路和方法。为此,多年来特别是近四、五年来,编者对保险理赔疑难案件进行了广泛的收集,其中包括请外省市的同仁好友给予帮助。尔后,对这些案件每篇按“导语、案情、点评、启示”的顺序进行编写排列,最后汇成这本集子。

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曾论述过“执法者的4条守则”:“谦恭的听取;机智的答复;冷静的思考;公正的判决。”这位先哲的论述十分深刻、有理,故我们在编写的过程中,努力遵循着这4条守则的精神,谦恭地叙述案情,公正地编写点评,冷静地思考启示,先后数易其稿,竭尽全力。但由于我们的水平所限,书中的导语、点评及启示,可能写得不尽全面、准确和合理,诸如此类,一方面敬请原谅,另一方面欢迎指正。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还曾参考了有关报刊文章中的一些观点,由于篇幅所限,对这些文章恕不一一列出。在此,对“主要参考书目”和这些文章的作者以及帮助收集案例的同仁好友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我们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法学博士欧阳瑶征女士的有力指导,她从百忙中挤出时间阅读了本书初稿并提出了许多宝贵的修改意见;特别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刘政焕女士,对本书的编写和出版十分关心并大力支持,热情地为本书作了序,对我们既是很大的鼓舞,又有许多启示,在此,谨向他们一并表示诚挚的谢意!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保险法》颁发于1995年,修改于2002年;本书收集的案例有的发生于《保险法》修改之前,有的发生于修改之后,为了读者查对或转述中的方便,本书在引用《保险法》有关条文时一律以修改后的《保险法》为准,此其一;其二,修改后的《婚姻法》于2003年10月1日生效实施,而本书中的案例包括判决都是在此前发生的,故其中人身保险部分的案例有关涉及引用《婚姻法》的条文,都以原《婚姻法》为准;其三,自2004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而本书中的案件均发生在此前,故对案件的审理、判决不可能引用其中的条文;其四,情况是在不断地变化,同时由于审判人员对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或在审判中适用法律的不同,故即使对同一个案件,也可能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本书案例中的各种判决,决非是现实中正在和将要进行诉讼案件的判决依据和标准,有关当事人切勿生搬硬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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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6:5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