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主要是以侦查主体——侦查对象——侦查行为为基本框架进行研究的,平衡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及相应的规则制度的设计亦贯穿于这些内容之中。主要内容包括:侦查程序基本理论及改革方向、侦查程序中的专门机关及其相互关系、犯罪嫌疑人问题研究、侦查行为规则体系研究、侦查程序中的羁押与保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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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刑事侦查程序理论与改革研究/诉讼法文丛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法学理论 |
作者 | 刘梅香 |
出版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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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本书主要是以侦查主体——侦查对象——侦查行为为基本框架进行研究的,平衡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及相应的规则制度的设计亦贯穿于这些内容之中。主要内容包括:侦查程序基本理论及改革方向、侦查程序中的专门机关及其相互关系、犯罪嫌疑人问题研究、侦查行为规则体系研究、侦查程序中的羁押与保释等。 内容推荐 本书主要是以侦查主体——侦查对象——侦查行为为基本框架进行研究的,平衡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及相应的规则制度的设计亦贯穿于这些内容之中。作者试图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一方面赋予侦查机关更多的侦查手段,如赋予侦查机关监听、诱惑侦查、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准许搜查等权利,另一方面赋予犯罪嫌疑人更多的权利及救济途径。当然,基于中国当前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应向人权保障方面作更多的倾斜。 目录 第一章 侦查程序基本理论及改革方向 一、侦查程序基本理论 (一)侦查程序的概念 (二)侦查程序的目的 (三)侦查程序之构造 (四)侦查程序的理念与原则 二、侦查程序改革的必要性 (一)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必然要求 (二)是司法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侦查实务中侵犯人权的现象急需遏制 (四)是与国际人权公约保持一致的需要 三、侦查程序改革的思路与方向 (一)兼顾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及诉讼效率的多元价值 目标,但稍侧重于保障人权 (二)关注国际社会在刑事诉讼领域的最新动向, 密切关注已高度正当程序化的国家近些年 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变化 (三)侦查程序的修改要切合中国实际情况 (四)注意完善各种制度改革后的配套措施,以及 制度本身的可操作性,增强其技术含量 第二章 侦查程序中的专门机关及其相互关系 一、外国侦查程序中的专门机关 (一)警察机关 (二)检察机关 (三)其他重要侦查机关 (四)警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 (五)侦查程序中的法院与侦查机关的关系 二、我国侦查程序中的专门机关 (一)现状 (二)改进的建议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问题研究 一、犯罪嫌疑人的确认 (一)确认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义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初查时的嫌疑对象之区分 (三)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条件 (四)确认犯罪嫌疑人的时间界限 (五)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二、犯罪嫌疑人的知悉权 (一)知悉权的涵义及其价值分析 (二)国际公约及外国立法中犯罪嫌疑人的知悉权 (三)我国犯罪嫌疑人知悉权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三、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一)赋予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必要性 (二)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的机制性障碍 (三)国际公约及外国立法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四)我国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立法完善 四、犯罪嫌疑人的义务 (一)犯罪嫌疑人为何有忍受侦查的义务 (二)犯罪嫌疑人承担义务的原则 (三)我国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及评析 第四章 侦查行为规则体系研究 一、引论 (一)侦查行为规则体系的涵义 (二)侦查行为的分类 (三)我国侦查行为规则体系之重构 二、盘查、留置 (一)盘查、留置的涵义 (二)盘查、留置的立法与实务 (三)我国盘查、留置制度之完善 三、逮捕 (一)我国现行法中的逮捕制度之评析 (二)我国逮捕制度之重构 四、搜查 (一)搜查的概念 (二)关于搜查制度的外国法考察 (三)我国搜查制度之缺陷 (四)我国搜查制度之完善 五、扣押 (一)扣押的概念 (二)我国扣押制度之缺陷 (三)我国扣押制度之完善 六、强制取样 (一)强制取样的概念 (二)强制取样的立法与实务 (三)确立我国的强制取样制度 七、诱惑侦查 (一)诱惑侦查的概念 (二)诱惑侦查的立法与实务 (三)确立我国的诱惑侦查制度 八、监听 (一)监听的概念 (二)我国监听的立法与实务 (三)确立我国的监听制度 九、通缉 (一)通缉的概念 (二)我国通缉制度的缺陷 (三)通缉制度的完善 十、查询、冻结 (一)查询、冻结的概念 (二)我国查询、冻结制度的缺陷 (三)我国查询与冻结制度之完善 十一、辨认 (一)辨认的概念 (二)辨认的立法与实务 (三)我国辨认制度之完善 十二、讯问 (一)讯问概念辨析 (二)关于讯问的程序规则 (三)关于讯问方法 第五章 侦查程序中的羁押与保释 一、羁押 (一)羁押的目的 (二)羁押的条件 (三)羁押的场所 (四)羁押的程序 (五)羁押的期限 二、保释 (一)保释的概念 (二)保释的条件 (三)违法保释义务之后果 第六章 侦查行为的程序性制裁 一、侦查行为可诉性之涵义及其意义 二、侦查行为可诉性之理论基础 (一)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二)程序正义理论 (三)人权保障理论 三、侦查行为诉讼之提起 四、侦查行为诉讼之受理与审理程序 五、程序性制裁的方式 (一)诉讼行为无效 (二)终止诉讼 (三)非法证据排除 后记 试读章节 第三,刑事诉讼程序设计还应当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正常人格的塑造与回归,使其真正成为一个积极有用的人,最终减少社会矛盾,实现全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 (2)有效侦查。犯罪行为是一种最为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为了逃避惩罚,总是千方百计地掩盖犯罪事实,或者尽量少留证据、或者毁灭证据、或者予以逃匿等,因此,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件真相,查获犯罪嫌疑人,必须拥有一系列的侦查手段,并得到程序上的保障。也就是说,一个合理的、科学的侦查程序必然要赋予警察足够的权力和手段侦查和打击犯罪。这些侦查手段既包括非强制性措施,也包括强制性措施;既包括公开侦查措施,也包括秘密侦查措施。为了有效侦查,侦查机关还应当享有较多的自由裁量权,除严重侵犯人身自由的侦查措施应得到法院的司法令状外,其他大量的侦查行为都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而不需要得到其他机关的审查和批准。只有这样,社会的安宁和公众的福祉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实际上,古今中外的统治者都重视对犯罪行为的惩处,即使是当今最为强调正当程序的国家,也依然强调这一点,其庞大的警察机构,巨大的财政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已足以说明惩罚犯罪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3)权力制约。权力应当受到制约,否则容易导致腐败,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真理。侦查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其行使往往会触及到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对其加以制约尤为必要。权力制约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权力制衡,一是权利制约。权力制衡是指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牵制、平衡,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权力的制衡来自两方面,一是检察权,一是审判权。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主要表现为审判权对侦查权的制约,如各法治国家几乎都规定了强制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 权利制约是指在侦查程序中,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使之与侦查权进行对抗,从而限制侦查权的扩张与滥用。犯罪嫌疑人是直接遭受侦查权不利影响的人,因此,其有内在的动力对侦查权进行抗衡。 P27 后记 本书的出版得到了湖南省重点学科——诉讼法学科的资助,在此致谢!需要说明的是,本书是在廖永安教授“你的书还没写完?”的一再激励之中慢慢完成的——尽管他比我年轻了许多,但他就这么老催着我。现在看来,如果没有他的催促,书稿可能仍在摇篮之中。本书有关出版方面的事宜也主要是由他联系和负责,使我在专心写作时无需他顾。还要特别感谢的是,我的博士生导师孙长永教授,孙老师曾对书中的部分内容提出过极富建设性的、详细的批评意见(当然,文中所有谬误由我本人负责)。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李昌盛、我的硕士研究生唐先华、刘文化、郑金莲亦给我提供了帮助,在此一并致谢! 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激烈冲突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共同面临而又无法回避的难题,立法者必须在这两者之间做出选择和取舍:或者以控制犯罪为主、或者以保障人权为重,或者两者等量齐观。从近期西方主要国家的改革来看,传统上以控制犯罪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注入了更多的当事人主义的因素,被追诉者的权利有了更多的保障;而强调正当程序与人权保障的英美法系国家则加大了对犯罪控制的力度,从近几年英美两国相继出台的《2003年刑事司法法》及《爱国者法》便可见一斑。因此,寻求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已是一种国际趋势。 从立法的宗旨来看,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仍然带有较为强烈的控制犯罪的意向,表现在侦查程序上,强制侦查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较少,律师的作用有限且权利得不到保障,等等。但从立法技术来看,似乎并不能很好地反映出这一宗旨,如没有将诱惑侦查、监听、秘密拍照和录像、同意搜查等行之有效的侦查手段纳入侦查行为的范畴,一旦侦查机关动用这些方法,便有违法侦查之嫌,反而不利于打击犯罪;再如立法上不加区别地严禁使用欺骗、威胁、引诱的取证方法,如果动真格的执行,恐怕有效讯问将难以进行,而这些方法,即使是法治发达国家在一定的条件下和范围内也是允许的。因此,我国现行法可以说在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都存在缺陷。 本书主要是以侦查主体——侦查对象——侦查行为为基本框架进行研究的,平衡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及相应的规则制度的设计亦贯穿于这些内容之中。作者试图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一方面赋予侦查机关更多的侦查手段,如赋予侦查机关监听、诱惑侦查、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准许搜查等权利,另一方面赋予犯罪嫌疑人更多的权利及救济途径。当然,基于中国当前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应向人权保障方面作更多的倾斜。 尽管作者有为中国的法治建设献计献策的良好愿望,但囿于自身的理论素养、单一的职业阅历及个人的价值偏好,理论上免不了缺乏高屋建瓴的气势,具体规则的设置上可能因追求最好——而不是更好因而显得有些不切实际。但学术需要而且也应当有多种声音,正是抱着这样的信念和期待,才敢在惶恐与不安之中将书稿交到出版社。 “宿鹭窥沙孤影动,已有鱼虾人梦”,足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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