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专家组成员刘俊海先生专文推荐!
本书独具慧心地剖析了新《公司法》给商界带来的机遇;讲述了新《公司法》带来的新风险,不了解这些风险,商界精英就可能成为“牺牲品”。
本书视角开阔,笔触上下纵横,使读者看到的法律,不再是枯燥的条款,而是五彩斑斓、充满人类智慧与历史经验的财富规则。
新《公司法》对商人是如此重要,却又是如此晦涩,使商人没办法看懂自己应遵守的规则。本书力求通俗易懂,运用大量生动案例,使读者能够轻松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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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新公司法(创富的双刃剑)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马贺安 |
出版社 | 机械工业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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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公司法》修改专家组成员刘俊海先生专文推荐! 本书独具慧心地剖析了新《公司法》给商界带来的机遇;讲述了新《公司法》带来的新风险,不了解这些风险,商界精英就可能成为“牺牲品”。 本书视角开阔,笔触上下纵横,使读者看到的法律,不再是枯燥的条款,而是五彩斑斓、充满人类智慧与历史经验的财富规则。 新《公司法》对商人是如此重要,却又是如此晦涩,使商人没办法看懂自己应遵守的规则。本书力求通俗易懂,运用大量生动案例,使读者能够轻松阅读。 内容推荐 实事求是地讲,这只是一本小册子。当然无论是作者还是身为出版人的我们,都希望它会成为你的生活指南。不要说你与新《公司法》没有关系,你可以不关心它是在2005年10月通过修订而在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你可以选择不做商人,但你不能不注意创富的安全性。 新《公司法》带来新风险。作者是在法律界第一线服务多年的资深人士,他用自己积累的案例,以专业人士的眼光,通俗而全面地介绍了新《公司法》新规则带来的自由与风险,以及如何利用新规则保证自己的财富安全与交易顺利。 很多商人渴望了解这次变法,而对更多的人来说,变了的只是游戏规则,知道如何防范风险显得更为重要。 本书内容丰富而实用,写作方法通俗易懂,将本来枯燥的法条与鲜活的公司法务实践融为一炉,从而使得书中内容易被读者充分消化和吸收。使用了大量现实中的生动案例和历史上的经典案例,帮助读者在轻松阅读中识别了法律风险,掌握了法律武器,磨砺了法律智慧。 目录 推荐序 新《公司法》:立法者献给工商界人士的一份厚礼 自序 新《公司法》带来新风险 导言 胡志标案的教训 第一章 观念巨变:从商人管制到冒险鼓励 第一节 重新认识公司 第二节 什么在阻碍我们冒险创富 第三节 新《公司法》给商人带来了什么 附录 新《公司法》章程自治条款 第二章 自由了 第一节 创业更容易 第二节 融资更方便 第三节 转投资限制取消 第四节 一人公司合法化 第五节 章程自治 第六节 刑事犯罪标准放松了 附录 新《公司法》放松管制原文评析 第三章 自由还是风险 第一节 新《公司法》带来新风险 第二节 对风险的平衡 第三节 商人自治的精髓 第四节 筑好篱笆自卫 附录1 新《公司法》信息透明部分条款评析 附录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章 揭开公司面纱 第一节 对商人的威慑 第二节 谁给公司披上面纱 第三节 不得不揭的面纱:有限责任的缺陷 第四节 揭开公司面纱的规则 第五节 什么样的公司容易被揭开面纱 第六节 运用面纱保护自己 附录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法律原文 第五章 反抗:股民和小股东的福音 第一节 多数人的压迫 第二节 股民和小股东的护身符 第三节 股民的辛酸 第四节 挑战大股东 第五节 董事会的防御 附录 保护股民与小股东的法律原文暨评析 试读章节 观念巨变:从商人管制到冒险鼓励 新《公司法》最大的观念变化,就是鼓励冒险。这多少与中国“四平八稳”的传统文化有些冲突。实际上,没有冒险精神,社会就无法创造财富。而公司原本就是方便冒险而发明的工具。 第一节 重新认识公司 你早已是公司老板,但你知道“公司”是什么吗? 答不上来这个问题的,不仅仅是今天的总裁们。从1993年制定旧《公司法》至今日,国人对公司这一舶来的制度,大多不甚了解。 其实,公司是一个功能搭配巧妙的工具。你不了解一个工具的功能,你就不能更好地运用它。对公司的本来面目看得仔细,你才能将公司、《公司法》“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现代社会最伟大的发明,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即使蒸汽机和电气的发明也略逊一筹!”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布特(Bulter)如是说。这是对公司制度最著名的评价。 公司制度的发明,也确实推动了历史的发展。马克思也承认:“假如必须等待积累以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 那么,“公司”制度有什么奇妙之处呢? 在两三百年前,资本主义经济上升时期,经济的起飞,提出了筹集大量资金的强烈要求。这很像我们今天民营企业对融资的强烈渴望。而此时天才们的一项发明创造,正好满足了这一融资的要求。这就是“有限责任”制度。这一制度的重大功能就是减少投资者的风险,刺激、鼓励投资,筹集巨额资金。 当商业前景非常看好时,人们就会希望扩大这一运作,但所需的资金从哪儿来呢?一般来说,其来源有二:或邀请更多的人投资,或者借款。后一个选择当然比较昂贵,因为出借者要收取利息,这显然是不利的。 但是,邀请更多的人一起来投资,也有问题。首先就是风险有多大?人们虽然知道不冒险就不能创造财富,但冒险也是有底线的,不能把自己的身家性命也搭进去。像马克思说的那样,邀请大家一起投资搞个公司修铁路,人家是否愿意参一脚进来?人家不确定你的这项事业会有多大的风险,如果最后赔得太多,他担心个人也跟着破产。另外,这么多人参与进来,他们可能互相争吵:争执由谁来做出决定,如果公司破产,债主们会离开公司转而冲进他们的私宅吗?最后,出于对“监管成本”的担心,人们选择不如自己单干来得放心。如果这样的话,就会如马克思说的那样——铁路到今天也建不起来。 而“有限公司”的发明,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在有限责任的设计里,当公司付不起账单时,股东不必损失自己的财产为公司买单。股东有责任支付的,只是他们在建立公司时已经支付的,或者他们承诺支付的。这就意味着,在有限责任的前提下,投资者会更容易被找到。另外,股东也不会因为过分担忧而过分看管公司。 公司之所以被广泛运用,就是因为他有着巨大的好处:责任是有限的。有限责任同样在说:在商业圈里,鼓励大胆(greaterboldness)和冒险,因为有限责任使他们的风险有了清楚的界限。这样一来,一条新的创造财富的道路被发现了,有限责任制度成为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动力。 但是,还是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 比如,如果这些人打算从银行贷款时,银行只能要求得到这些人的个人保证。这样一来,责任还是由参与者个人承担。这意味着“有限责任”的许多好处被绕过去了。 又如,当很多人参与公司时,又会产生一个问题:当一个股东去世,或者退休,或者打算离开,那么该由谁付给他们钱? 还有,从债权人的角度而言,当他打算向公司讨还欠债时,他先要确定哪些人与这个公司有关,然后一个一个地去索要。如果这个公司有几百个股东呢?如果像上市公司那样有几万个股东呢?他要确定哪些人是公司的参预者,将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他甚至不知道该向谁去讨债。 幸运的是,这些困难都被一项发明创造给解决了。这一发明创造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虚拟人格。 这个虚拟人格,就是我们常挂在嘴边的“法人”——法律虚拟的人。如同网络电视虚拟出一个主持人,法律将公司虚拟成一个人,如人类一样“有血有肉”,有独立的意愿,独立的财产,就可以独自参与财富活动、独自承担风险、独自抵挡纠纷,而不必事事都把我们人类牵涉进去。 这个主意是:公司与公司中的人,被彻底地分离了。这个虚拟的人,掌握着公司的财产和金钱,而无论组建公司的人是去还是留。 同时,因为有了这个虚拟人格,也使股东的有限责任得到了一件外衣,一件面纱,使他们个人与公司真正分离,从而避免公司的风险对个人形成冲击,保证“有限责任”这个巨大的经济推进器正常发挥威力。 而公司法,不过是这一发明创造的运行规则而已。如果公司的本意是鼓励冒险,公司法也只能立意在鼓励民间冒险创富。 P12-15 序言 新《公司法》:立法者献给工商界人士的一份厚礼 公司制度是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引擎。如果说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那么,公司法则是公司经济生活中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将公司法喻为“经济宪法”、“公司圣经”毫不为过。实践证明,完善的公司法治是增强民族经济竞争力的必要条件,是衡量一国或者一地区资本市场现代化的试金石,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基础。凡属市场经济大国,不管其为大陆法系,抑或海洋法系,无不拥有引以自豪的公司法,拥有一大批职业化的公司法法官、公司法律师和公司法学者。 当前,我国社会公众的投资兴业热情日益高涨,公司法热点和难点案件的审判实践更是如火如荼。在这种历史背景下,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05年《公司法》e。针对1993年《公司法》的局限性,尤其是重安全、轻效率;重防弊、轻兴利;重管制、轻自治;重国有、轻民营;重倡导、轻操作的一系列弊端,新《公司法》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通读新《公司法》,可谓字字珠玑,句句珠玉。新《公司法》是一部鼓励投资兴业的服务型公司法,鼓励公司自治的市场型公司法,对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一视同仁的平等型公司法,兴利除弊兼顾的安全型公司法,弘扬股权文化的护权型公司法,优化公司治理的规范型公司法,注重社会责任的人本型公司法,注重可操作性与可诉性的公司法。新《公司法》对于鼓励投资兴业,发展经济,增强我国公司法的国际竞争力,提高公司乃至民族经济的竞争力,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国际社会更多国家早日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构建和谐公司法律新秩序(尤其是协调好公司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大小股东之间、公司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意义重大。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一同实施,无疑为2006年打上了公司法年的历史印记。 2006年是公司注册年。新《公司法》是一部鼓励投资兴业的服务型公司法。由于立法者对20世纪80年代的“皮包公司”热引发的债权债务秩序紊乱后果记忆犹新,1993年《公司法》对投资者投资兴业规定了近乎严苛的门槛: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尤其是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严格限定的狭窄出资形式;严格限定的智慧成果出资上限;禁止定向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较高的公司上市门槛;严厉的公司转投资限制。总体而言,立法者对投资兴业采取了重安全、轻效率的立法理念。为鼓励投资,新《公司法》大幅下调了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门槛,允许股东和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鼓励股东出资形式多元化,允许所有权、他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废除了转投资限制,允许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大幅下调公司上市门槛,允许民营企业、各国有企业改革采取一人公司形式,取消了省级人民政府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行政审批。在以上鼓励投资措施的作用下,2006年将成为中国历史上注册公司数量最多的一年。中国成为世界公司第一大国指日可待。 2006年是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全面改版年。公司章程作为充分体现公司自治的法律文件,堪称公司生活中的“宪法”。新《公司法》鼓励公司自治,允许公司章程在综合考量公司文化和投资者投资性格的基础上,量体裁衣设计个性化条款。而在实践中,某些地方的公司登记机关要求发起人购买公司登记机关印制的公司章程范本;而且把公司章程变成了“填空题”,不允许公司在公司章程范本之外自行设计公司章程条款。一些公司和律师也满足于做“填空题”。为鼓励公司自治,应允许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在不违反公司法中的强制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公司本质的前提下,自由规范公司内部关系。例如,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基于公司的人合性约定,股东之间不按出资比例分取股利,出资90%的股东可分取60%股利,出资10%的股东可分取40%股利;也可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建议公司登记机关开发出实用价值与创新精神并重的系列公司章程范本。中国证监会也应及时更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目前许多公司章程都是以1993年《公司法》为蓝本制定的,而新《公司法》彻底修改和颠覆了旧《公司法》的许多制度设计,因此公司章程改版和升级已经成为每家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2006年是公司治理年。如果说1993年《公司法》是相对于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时中国公司治理制度的第一次革命,新《公司法》推出的公司治理制度改革可称为我国公司治理制度的第二次革命。新《公司法》剥夺了董事长的决策权;保留了董事长的四项职权;倘若董事长怠于履行上述职权,副董事长或者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可自动代行董事长职责,而无需董事长的授权或者指定;董事长不再是公司当然的法定代表人。针对现实生活中监事会监督乏力的现象,新《公司法》还强化了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完善了监事会的监督手段,赋予了监事会的弹劾权、股东会的召集权与主持权、提案权、诉权、签单权,完善了职工监事制度。由于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授权股东对内容和程序违法的股东会与董事会决议提起诉讼,“程序严谨、内容合法”将成为每一家公司规范股东会和董事会运作的“八字方针”。上述改革有望提高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策质量,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从根本上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准,实现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2006年是《公司法》的学习年。观念是行为的先导。《公司法》的实施关系到成千上万的公司、股东、经营者、劳动者、银行债权人的切身利益,牵涉到公司登记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商务主管部门、法院、仲裁机构以及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各方主体行为模式的改革与调整。因此,上述行为主体必将认真学习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领会新《公司法》的立法意图,琢磨新旧《公司法》的区别,发掘新《公司法》蕴涵的法律智慧,以便为活学活用《公司法》提供理论支持,自觉贯彻。新《公司法》出台以来,全国各地自发掀起的新《公司法》学习热潮一浪高过一浪,即其明证。 摆在读者面前的这本书,就是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十余年的马贺安律师,专门为工商界人士撰写的一本新《公司法》导读。作者不仅有着比较丰富的公司法律实务经验,而且潜心向学,曾赴英美学习考察,又攻读了清华大学的法律硕士。作者在繁忙的法律实务中笔耕不辍,向着学者型律师的方向努力,以便为公众提供更高的法律服务。 对企业和商人而言,细节管理决定成败,可谓妇孺皆知。但是,何谓细节管理,仍存在许多模糊认识。其实,细节管理的核心就是法律风险管理。也就是说,企业应当把具有法律风险、法律效果和法律意义的主体、行为、环节、事件和流程全部纳入法律化的管理轨道上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依法治国的提出和贯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无疑为工商界人士带来了无限生机。与此同时,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无处不潜伏着法律风险。本书不仅分析了新《公司法》给商界带来的机遇,更剖析了新《公司法》给商界带来的法律风险。在剖析法律风险的基础上,作者又丝丝入扣地提出了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的对策和建议。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献给商界人士的一个礼物,本书不仅内容丰富而实用,且写作方法通俗易懂,将本来枯燥的法条与鲜活的公司法务实践融为一炉,从而使得书中内容易被读者充分消化和吸收。值得注意的是,本书使用了大量现实中的生动案例和历史上的经典案例,帮助读者在轻松阅读中识别法律风险,掌握法律武器,磨砺法律智慧。 刘俊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员 2006年5月于北京 新《公司法》带来新风险 为什么要读本书? 因为担心商人成为新《公司法》的“牺牲品”。 新《公司法》的出台,首先不是法律界的事,而恰恰是工商界的大事。因为游戏规则彻底变了。 虽然全国上下对规则改变一片赞美,我却最担心商界精英会出现两个问题。 一是不熟悉新规则,比如“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或者称“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规则。 如果你对这项新规则不甚了解,可能真的导致你公司的“面纱”被人揭开、公司独立法人人格被“否定”,逼得你不得不用私人的财产替公司还债。如此等等,对于其他新规则的陌生,也都会使你跌跟头。 二是仍旧不清楚“有限公司”这四个字本身就意味着交易不安全。 自1994年中国重新建立公司制以来,人们对“有限公司”的错误认识,导致频频发生纠纷,商人们损失惨重。新《公司法》生效后,有限公司的这一特性更强了,更强调对冒险的鼓励,商人必须改变旧有观念,才能保证自己的财富安全。 从检察官到律师,我在司法界服务已近二十年,目睹了太多的纠纷与损失。我痛心于许多纠纷在发生前,其实只要稍加防范即可避免,但多数商界人士都疏于如此,致使损失一发不可收拾。我一直在呼吁商人们尽量避免打官司,尤其从英美学习回国后,感慨于发达国家企业纠纷预防意识之强烈,希望国内企业亦能如此。但人们赞成的多,行动的少。这一次新《公司法》给商界带来的突变,应当比以往任何法律都强烈,不认真了解,可能会给商人带来再一次的危机,甚至成为新法律的“牺牲品”。能不能尽快跟上这一变化,实在是对企业家的一次考验。 这是我写作本书的职业冲动。作为一名法律人,我觉得有责任将自己的经验与心得奉献给读者。本书从“新《公司法》带来新风险”这一角度,通俗而全面地介绍了新《公司法》的新法规带来的自由与风险,如何利用新法规保证自己财富的安全和交易顺利。 很多商人也渴望了解这次变革。但因为法律的晦涩,又使他们难以看清这次变革的真面目。 因此,我尝试着尽可能以商人的话语,来诠释这一新法律。让人们读起来不再晦涩。为通俗化,本书使用了大量案例,主要通过讲故事来阐述法律。希望人们读着顺利。 本书在行文上,时而理性剖析,时而嬉笑怒骂。虽感性了一些,但嬉笑怒骂,只不过是针对社会现象;而对于法律规则及思想的介绍,还是不敢怠慢诸君,常常为一句话,甚至一个字而查数日资料,直到准确,方敢录于本书。 感谢著名学者、《公司法》修改专家组成员刘俊海教授审阅本书并作序指导。刘先生是公司法领域的权威,能得到先生的指导,实在是作者之幸,更是读者之幸。 马贺安律师 2005年12月于大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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