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制度是关于司法鉴定机构、人员、程序、标准以及司法鉴定启动、实施、质证、认证等制度的总称。本书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深入研究了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诸如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启动制度、实施制度、质证制度、认证制度以及司法鉴定的程序制度、标准制度等生重大问题。也反映了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所取得的一些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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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探索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徐景和 |
出版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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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司法鉴定制度是关于司法鉴定机构、人员、程序、标准以及司法鉴定启动、实施、质证、认证等制度的总称。本书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深入研究了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诸如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启动制度、实施制度、质证制度、认证制度以及司法鉴定的程序制度、标准制度等生重大问题。也反映了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所取得的一些阶段性成果。 内容推荐 司法鉴定制度是当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民主、促进司法文明、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础性建设,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国的法律制度、司法制度、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的灵魂与精髓。 本文作者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深入研究了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诸如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启动制度、实施制度、质证制度、认证制度以及司法鉴定的程序制度、标准制度等重大问题。作为我国司法鉴定改革的参与者.在本书中作者也客观记录了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历程,反映了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所取得的一些阶段性成果,同时也探讨了未来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建设的一些基本问题。 目录 理论研究篇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研究 一、科学把握司法鉴定的内涵外延 (一)从司法鉴定启动的角度来界定司法鉴定 (二)从司法鉴定实施的角度来界定司法鉴定 二、理性认知司法鉴定的现实状况 (一)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实然状况 (二)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模式 (三)我国司法鉴定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制度改革 (一)我国司法鉴定的制度建设 (二)司法鉴定改革的主要障碍 (三)司法鉴定改革的基本原则 四、务实确立司法鉴定的改革目标 (一)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立法工作 (二)加快建立司法鉴定协调机制 (三)完善司法鉴定实施主体制度 ◎司法鉴定制度比较研究 一、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 (一)从管理主体的权力类型来看,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大体上可以分为行政权力管理型体制、社会权力指导型体制以及行政权力与社会权力相结合的混合型体制 (二)从管理主体的集散程度来看,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大体上可以分为集中型管理体制、分散型管理体制以及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混合型体制 二、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 (一)两种启动制的主要内容 (二)两种启动制的实践评价 (三)两种启动制的相互融合 三、司法鉴定的实施制度 (一)司法鉴定人的概念 (二)司法鉴定人的类型 (三)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 (四)司法鉴定人的模式选择 (五)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 (六)司法鉴定人的法定权利 (七)司法鉴定人的法定义务 (八)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四、司法鉴定的程序制度 (一)司法鉴定的申请 (二)司法鉴定的决定 (三)司法鉴定的委托 (四)司法鉴定的受理 (五)司法鉴定的实施 (六)鉴定结论的出具 (七)鉴定人的出庭 ◎司法鉴定制度模式选择研究 一、司法鉴定制度的建构体系 二、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原则 三、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模式选择 四、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模式选择 五、司法鉴定人制度的模式选择 ◎司法鉴定改革重在制度创新 一、司法鉴定制度创新的客观需要 (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带来司法鉴定制度的创新 (二)证据理念与制度的完善,推动司法鉴定制度的创新 (三)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目标的确立,促进司法鉴定制度的创新 (四)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需要司法鉴定制度的创新 二、司法鉴定制度创新的主要内容 (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创新 (二)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创新 (三)司法鉴定实施制度的创新 ◎司法鉴定机构制度研究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性质 三、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原则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方式 (三)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 (四)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文件 (五)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程序 (六)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 (七)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层次 (八)司法鉴定机构的可设部门 (九)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控制 (十)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 四、司法鉴定机构的变更 五、司法鉴定机构的注销 六、司法鉴定机构的等级 ◎司法鉴定人制度研究 一、司法鉴定人的基本定位 二、司法鉴定人的现实状况 三、司法鉴定人的模式选择 四、司法鉴定人的资格制度‘ 五、司法鉴定人的选任制度 (一)选任主体 (二)选任原则 六、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 七、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 八、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保障 九、司法鉴定人的义务承担 十、司法鉴定人的职称评定 十一、司法鉴定人的赔偿责任 十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保障 ◎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研究 一、现行启动制度评价 (一)主要内容 (二)基本评价 二、未来启动模式选择 (一)认识前提 (二)模式选择 ◎司法鉴定若干论点评价 一、科学实证论 二、鉴定中立论 三、鉴定独立论 四、系统工程论 五、分工协作论 六、分工制衡论 七、部门鉴定论 八、司法职权论 九、效力等级论 十、审鉴分离论 ◎当前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研究 一、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问题 二、司法鉴定的范围确定问题 三、司法鉴定的服务对象问题 四、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与证据效力问题 五、现行司法鉴定体制弊端问题 六、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目标问题 七、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方向问题 八、审判机关设立司法鉴定机构问题 九、诉讼当事人司法鉴定权利保障问题 ◎司法鉴定制度的创新研究 一、界定了司法鉴定的基本内涵 二、揭示了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 三、划分了司法鉴定的执业类别 四、探索了司法鉴定的职责分工 五、初建了司法鉴定机构制度 六、初建了司法鉴定人制度 七、初建了司法鉴定新型管理体制 八、初建了司法鉴定协调指导机制 九、初建了司法鉴定基本程序制度 十、制定了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 十一、探讨了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化建设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基本定位研究 一、在司法鉴定基本含义的认识上,实现从司法职权论到服务领域论的转变 (一)司法职权论 (二)服务领域论 二、在司法鉴定服务对象的把握上,实现从审判服务论到诉讼服务论的转变 (一)审判服务论 (二)诉讼服务论 三、在司法鉴定基本属性的判定上,实现从司法活动论到科学实证 论的转变 (一)司法活动论 (二)科学实证论 四、在司法鉴定资源使用的选择上,实现从封闭所有论到开放利用 论的转变 (一)封闭所有论 (二)开放利用论 ◎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工作基本定位研究 一、在司法鉴定制度建设上,实现从局部安排到全局设计的转变 二、在司法鉴定治理方式上,实现从统一管理到分类指导的转变 三、在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上,实现从数量培育到素质提升的转变 四、在司法鉴定标准建设上,实现从附带建设到独立发展的转变 ◎提高司法鉴定监管水平确保司法鉴定公正高效 一、科学把握精神实质,实现体改平稳过渡 二、突出鉴定能力主题,加强法制标准建设 ◎中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何去何从 ◎路在脚下延伸 ——司法鉴定制度创新的探索与展望 一、时代的呼唤 二、传统的无奈 三、创新的探索 四、事业的憧憬 制度设计篇 ◎司法部关于加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职能的通知 (1999年6月22日 司发通[1999]067号) ◎司法部关于组建省级司法鉴定协调指导机构和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 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 (1999年8月24日 司发通[1999]092号)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2000年8月14日 司法部部令第62号) ◎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说明 (2000年7月10日 司法部法规教育司) ◎司法部关于对如何理解《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复 (2001年2月2日 司复[2001]1号)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2000年8月14日 司法部部令第63号) ◎关于制定《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说明 (2000年7月10日 司法部法规教育司) ◎规范司法鉴定促进司法公正 ——2000年9月19日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司法鉴定管理答记 者问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 (2000年11月29日 司发通[2000]159号) ◎司法部关于下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1年2月20日 司发通[2001]019号) ◎司法部关于开展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2002年3月11日 司发通[2002]2l号) ◎司法部关于2003年开展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验工 作的通知 (2003年3月10日 司发通[2003]2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2001年8月31日 司发通[2001]092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样式)》《鉴 定委托受理合同(样式)》的通知 (2002年5月31日 司办通[2002]第46号) ◎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 (2002年7月5日 司发通[2002]56号) ◎司法部办公厅对规范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2003年7月31日 司办函[2003]第15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2002年12月3日)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2年12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04年12月21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5年2月25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刑法修正案(五)(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三次审议稿)和可再生能源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5年2月28日) ◎把司法鉴定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同志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探索实践篇 ◎人事部 司法部关于推行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草稿) ◎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核授予办法(草稿)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草稿) ◎国家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化委员会章程(讨论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草稿) ◎关于《司法鉴定法(草案)》的说明 ◎《司法鉴定法(草稿)》各章起草说明 附录: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检索目录 后记 序言 司法鉴定改革 ——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试验田 司法鉴定的生成与发展与司法证明方法的进化和沿革密切相关。诚如专家所指出的那样,在司法实践的历史发展中,司法证明方法曾经发生过两次重大的转变:第一次是从以“神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变;第二次是从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变。在第二次转变中,因众多的物证需要借助科学技术的鉴别来判定其证明价值,司法鉴定迅速发展起来,并逐步在司法证明的舞台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司法鉴定制度是关于司法鉴定机构、人员、程序、标准以及司法鉴定启动、实施、质证、认证等制度的总称。从科学实证活动的角度来分析,司法鉴定已有着悠久的历史,而从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来判断,司法鉴定制度则是现代司法制度进步的产物。今天,司法鉴定制度已经成为各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维护司法民主、促进司法文明、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我国司法鉴定历史悠久,曾长期走在世界前列,发出过耀眼的光芒。公元11世纪,我国伟大的法医学家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系统的法医鉴定古典巨著,对世界司法鉴定的发展产生过重要的影响。然而。昔日的辉煌并没有带来今日的灿烂。当主要国家的司法鉴定从传统模式走向现代模式的时候,中国的司法鉴定却仍然在传统的体制中挣扎着,呻吟着!今天,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和平、发展、民主、法治的新时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法治国家目标的推进,司法鉴定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突出。在公正与效率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主题并不断推进的时代,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司法制度的文明进步程度。今天,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已被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如何推进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已成为司法界、法学界的重要课题。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同时也提出了司法改革的目标和任务。自此,作为中国政治改革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改革全面展开,各司法部门积极投身于司法改革,改革方案不断出台,改革进程不断推进,改革影响不断扩大,总之,司法改革已成为当今中国最为重要的社会创造之一,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已经并将继续产生深远的影响。客观说来,五年来的司法改革实践在维护司法秩序、保障司法独立、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建设社会政治文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容回避的是,五年来的司法改革基本是各司法部门体制内的工作改革,而尚未涉及或者较少涉及司法改革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结构性的司法体制问题,确切地说,尚未涉及或者较少涉及司法体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配置与运行问题。 令人欣慰的是,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这标志着我国的司法改革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近年来,深受社会关注的司法鉴定改革,事实上已经扮演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探索者、开拓者、前行者的角色,目前正在碰撞中凝聚着智慧,在探索中展示着真理,在开拓中揭示着方向。 公正与效率的科学统一应是司法鉴定改革始终不渝的价值追求。公正与效率是当代一切社会制度设计的价值目标。离开了公正与效率,任何制度无论设计得多么精致与巧妙,都难以保持持久的生命力。近年来,世界主要国家的司法改革无不围绕着公正与效率这两大主题来展开的。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无论在公正方面还是在效率方面都留下了巨大的可待与时俱进的空间。从公正的角度来看,诉讼当事人在司法鉴定的启动、实施等方面所拥有的待遇、权利、尊严等方面仍然存在着差异。从效率的角度来看,司法鉴定机构的重复设置、分散管理,流水作业式的司法鉴定启动与实施,鉴定结论质证制度的形同虚设等,增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此,应当赋予诉讼当事人以平等的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和监督权,通过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实行统一管理,通过健全鉴定结论的质证制度和采信制度,提高司法鉴定效率,实现司法鉴定公正。 权利与权力的有机互动应是司法鉴定改革始终不渝的制度关怀。司法审判是由裁判机关依法对当事人间的权利(权力)的冲突进行裁决的行为。没有当事人间权利(权力)争议的存在,就不会有司法机关裁判的需要,因此.诉讼活动始终是在一定的规则支配下当事人权利与裁判者权力的有机互动。从证据的角度来看,诉讼活动就是在一定规则支配下的证据活动,它包括当事人的取证、举证、质证以及裁判者的采证等。诉讼活动绝不是裁判机关权力的自我演绎。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其产生规则及其运用规则与取证、举证、质证、采证中相关主体的权责分配密切相关,为此,司法鉴定改革不应当忽视当事人的权利呼唤,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启动权、鉴定结论的质证权以及裁判机关的采证权均应当予以充分的保障。 权力与权力的合理配置应是司法鉴定改革始终不渝的建设重点。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要科学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边界,并按照其各自的权力属性确定其各自的运行规则。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借鉴了苏联的模式,与典型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均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目前,在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中,在司法权与行政权的配置上,缺位、错位、越位现象十分严重。从国际社会来看,审判机关在司法鉴定方面的权力主要包括: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大陆法系国家通过预审制度的建立使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权能够充分实现,而英美法系国家审判机关司法鉴定启动权的设定旨在促使当事人慎重行使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鉴定结论质证的主持权、鉴定结论的采信权;行政机关在司法鉴定方面的权力主要是对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进行行政管理。鉴于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的法律地位,除我国外,尚未发现有哪个国家的审判机关自身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从我国的司法体制来看,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员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权责明确的司法体制内在要求:行政权应当尊重司法权,不得干预审判机关对鉴定结论的质证与采证;司法权也应当尊重行政权,不得无视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统一管理。司法鉴定的委托应当与司法鉴定的管理进行有效的衔接。 党的十六大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当前,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弊端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司法鉴定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试验田、催化剂和突破口。各司法机关应当本着对国家负责、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尊重科学规律,尊重实践创造,准确定位角色,加强工作协调,推进法制建设,加快建立“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运行高效”的现代司法鉴定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作出应有的贡献。 改革需要激情。没有激情,没有勇气,没有闯劲,在传统体制惰性的重压下,在既得利益枷锁的羁绊中,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司法鉴定制度就无法破土成长。改革更需要真诚。没有真诚,没有求真,没有务实,即便确立了明确的发展目标,也会因没有找到现实的发展道路,代表时代发展方向的司法鉴定制度也无从发展起来。 中国是个历史悠久、文化厚重的东方大国。在这个古老的国度里,现代化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以及伟大实践的推进,本身就是中华民族对整个人类文明进步事业的重大贡献。历史苍凉激越。今天,古老的中华民族已经踏上了法治国家的道路。一切对真理孜孜以求的人们,一切对事业无限忠诚的人们,一切对未来充满信心的人们,都来满腔热忱地支持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吧!因为,法治已经成为我们这个生生不息的民族的生存环境和发展资源。关注、关心、支持司法鉴定,就是关注、关心、支持我们自己。 (发表于2003年2月28日《法律服务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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