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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法律的真谛(写给执法者的书)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法学理论
作者 尹晋华
出版社 中国检察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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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这是一本帮助我们研读法学经典的书,一本汇集和阐释先哲法律思想的书。人类关于法律和法治的思想之海浩浩荡荡,博大精深。本书中所做的,主要是从浩瀚书海中撷取这些闪烁着思想光芒的经典论断,一方面展示经典,把那种法理精辟而言简意赅、思想深邃而回味无穷的经典论断,摘录原文,原汁原味地呈现出来,让读者熟知经典;另一方面阐发经典,通过专家的解说和导读,使这些思想跃出经典,走进读者的内心,引发共鸣,增强读者正确理解、理智诠释法律内在精神的能力。

目录

主编寄语

第一部分经典回放

法理

法律的含义

法律的特征

法律的本质

法律的目的

法律的价值

法治

德治

正义

法与正义

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与自由

法与效率

法律与道德

法律与理性

法律与秩序

法律意识

法律权利

法律义务

守法

法律多元

法的移植

法律的职业化

法制现代化

宪法与行政法

社会契约

权力

分权

政体

法与主权

法与人权

法与民主

宪政

法与宪政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法治原则

宪法至上

宪法秩序

正当法律程序

宪法诉讼

依法行政

民法

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禁止权利滥用

物权法定

善意取得

合同责任

意思自治

财产与人格

法人的有限责任

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

诉讼时效

过错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正当化事由

利益衡量

刑法

犯罪的本质

刑罚的正当化根据

刑罚的谦抑性

非刑罚化

刑罚个别化

刑事责任能力

罪责自负原则

社会危害性

人身危险性

紧急避险

违法阻却事由

不知法律不免责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诉讼法

自由心证

陪审制度

程序的价值

审判独立

审判公开

控辩平衡

有效辩护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一事不再罚

法制史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

春秋决狱

引经注律

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宽严适中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议行合一

第二部分经典溯源

宪法与行政法

违宪审查

立宪主义

听证

民法

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

诉讼法

直接和言词原则

不告不理

上诉不加刑原则

辩诉交易

令状主义

交叉询问规则

自认规则

证据开示制度

正当法律程序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规则

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

沉默权

毒树之果

无罪推定

免受双重危险原则

刑  法

罪刑法定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疑罪从轻(从无)

刑罚人道主义

犯罪构成要件

自首

正当防卫

法制史

亲亲得相首匿

铸刑鼎

汉律儒家化

死刑复奏

中国古代第一次刑罚改革(缇萦上书案)

会审制度

马锡五审判方式

黄克功案

第三部分经典导读

法理

西塞罗/《论法律》

盖尤斯/《法学阶梯》

柏拉图/《法律篇》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霍布斯/《利维坦>

亨利·萨姆纳·梅因/《古代法》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丹宁/《法律的界碑》《法律的训诫》

霍姆斯/《普通法》《法律之路》

理查德·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法律的经济分析》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

哈特/《法律的概念》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

K.茨威格特、H.可茨/《比较法总论》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萨维尼/《论立法及法哲学的现代使命》

贝勒斯/《法律的原则》

宪法与行政法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卢梭/《社会契约论》

边沁/《政府片论》

汉米尔顿、麦迪逊、杰伊/《联邦党人文集》

戴雪/《英宪精义》

詹宁斯/《法与宪法》

狄骥/《宪法论》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

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威廉·韦德/《行政法》

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

民 法

狄骥/《(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

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

梅迪库思/《德国民法总论》

史尚宽/《民法总论》

梅仲协/《民法要义》

科宾/《科宾论合同》

刑法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道格拉斯·N.胡萨克/《刑法哲学》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诉讼法

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

阿兰·德肖威茨/《最好的辩护》

达马斯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

《漂移的证据法》

本杰明·内森·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

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

法制史

李悝/《法经》

韩非/《韩非子》

商鞅/《商君书》

吴兢/《贞观政要》

宋慈/《洗冤录》

丘浚/《大学衍义补》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

程树德/《九朝律考》

参考文献

代后记

试读章节

正像罗尔斯在《正义论》开篇第一章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因此,当人类社会出现之后,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正义的探寻和追求。正义本身的存在,是为了检验社会中某些规则、原则或者标准是否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从而衡量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人类幸福和文明建设中的价值,因此从实证的角度出发,正义并不只是纯粹形而上学的主观感受,它具有维持人类文明生活方式的重要实际意义。

但是,人们对于“什么是正义”的答案是千差万别的,如有人认为正义是一种德行,即中国人所谓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或者西方自然法思想中的“己所欲,施于人”。

在柏拉图看来,“正义的基本原则就是:每个人在国家中执行一种最适合他的天性的职务”;在西塞罗看来,自然的理性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各得其所”,而这就是正义;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论述则比较全面,即把正义分为普遍的正义和个别正义,个别正义又可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所谓分配正义是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和荣誉等;所谓矫正的正义是指对任何人都平等对待,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说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时他把正义等同为平等,认为“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观念”。英国哲学家斯宾塞则认为与正义观念相联系的最高价值并不在于平等,而是自由。他将正义观念归纳为一个经典的公式,即“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干他所想干的事,这是以他没有侵犯人和其他人所具有的相同的自由为条件”。

到了近代,正义更多被指称为公正的制度,如美国法学家庞德就指出,正义并不是指个人的德行,也不是指人们之间的理想的关系,它意味着一种体制,这种体制能够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关系,使人们生活得更好。罗尔斯将自由和平等结合起来,认为正义观念是由两个基本原则构成:第一,每个人都将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和他人的同样的自由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被安排得使人们能够合理地期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使它们所依附的地位与公职对所有人开放。

上述关于正义的概念,可以说都是一种理性思考的结果。不过也有人不这么看,纯粹法学派代表人物美国的凯尔森认为,正义的内容并不服从理性的检验,他举例说,在某种伦理观念中,人的生命是所有价值中最高的,因此杀害一个人,甚至在战争中或者作为一种对重大罪行的抵罪手段而杀人都是绝对禁止的;但在另外一些伦理信念中,最高的价值是民族的利益和尊严,因此人们为了集体的利益在战争中应当牺牲自己的性命并杀人。如此看来,这种对正义的不同标准,就与理性无关。

对于该问题的解答,可以从探求“理性”的广泛含义上人手,即一个理性的判断,应当建立在详尽考虑所有与解决问题有关的事实,同时要结合历史的、辩证的方法论基础上。凯尔森是从正义与理性的关系出发,认为正义是非理性的概念;而马克思主义则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正义是具有阶级性的,同时真正决定正义的是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因此既没有“永恒的公平”,也没有为所有人所认可的正义观。

尽管对于正义的概念,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思想家有着不同的表述,但我们还是可以从他们对正义的厘定中发现正义。

第一,正义具有主观性。正义在某种意义上是人的一种态度、一种意愿或者说是一种承认他人要求或考虑的意愿。因此,才会有“个人的正义观”、“个人的正义感”,以及个人集合而成的某一类群体的正义观或人民普遍认可的正义观念的说法。这个主观的意愿在很大程度上是“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当得到的东西”,因而一个具有正义感的司法官员或者说一个正义的司法官会避免在诉讼中对当事人任何一方有偏袒或偏见,从而判决给予当事人他们各自应当得到的诉讼利益。

第二,正义还是一种行为方式。经院哲学的带头人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正义是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愿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在这个意义上,除了个人以正义作为行为方式外,更主要的是要求立法者,要求制度设计者在实际措施和制度上对正义加以实施。

第三,正义作为一种价值判断,与自由、平等、安全、共同福利等其他价值密切相关,即上述价值可以成为我们考量正义时重要的参照系。如,自由的欲望是人类最基本的要求,我们可以从小孩子和成人的需求中很明显看到,康德就曾经说过:“自由乃是每个人据其人性所拥有的一个惟一的和原始的权利”,因此,一个正义的国家在制度安排上就必须充分考虑到人们的自由需要。

当今许多国家,都在宪法中明确肯定了包括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缔结合同自由等权利,其原因之一就是考虑到为实现正义的制度,应当考虑自由的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自由本身也是有限度的。

其他还有,诸如平等与正义的关系,目前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就是如何对待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平等也是一个具有多种含义的概念,其范围可以涉及法律上的平等、机会的平等以及人类基本需求的平等。法律上平等是指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确定的一致的方式来对待,但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述,差别原则导致了补偿的必要性,因为在现实社会中,人们会因为出身、天赋和受教育等不同有了优越和不优越之分,这种差别是不合理的,社会对其加以补偿才是正义的。即“所有的社会的基本的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他主张,应当将较多的精力、财力、物力和人力用于资质较差的人的教育方面,即教育机会的平等。这种关于正义的理念主张社会在分配权利时,应当倾向于弱势群体,与我国目前的许多讨论是不谋而合的。

正如科殷在其《法哲学》中所述,法官掌握着和实现着法,法官的伦理道德历来也总是与正义结合在一起的。例子不胜枚举。美国最高法院的建筑物上刻着“在法律之下实现平等的正义”;在古代雅典的法官也宣誓:他要根据雅典人民的法律和最公正的信念进行判决。因此,司法公正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法者对于实现社会正义任重而道远。P.33-35

序言

为当代执法者编写一本研读法学经典名著、阐释法律基本精神、开启法律理念之门的思想性读物,是我们多年来的一个夙愿。今天,经过一大批有志于推进中国法治建设进程、有着同样理想追求的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优秀年轻人才的共同努力,这个夙愿终于实现了。于是,就有了现在这本名为《法律的真谛》的诞生。

这是一本承载了我们太多理想、信念和希望的书。从整体策划到具体编写,从篇章体例到遣词用句,在编书的一年多的时间内,这种理想、信念和希望时时刻刻伴随着我们,并且随着时着时间的推移变得日益强烈和清晰,激励我们迎接挑战,实现梦想。我们希望编写这样一本书,告诉中国当代的执法者,世界上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智者先哲是怎样思考、理解和看待法律的,告诉中国当代的执法者,原来人类追求法治社会的思想源流是这样漫长、清晰和坚定,原来法律还可以或者应该有与我们惯常的思维完全不同的理解。我们希望编写这样一本书,让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的法治思想成为对执法者的心灵指弓l,让我们的执法者内心确立起对法律的美好向往和法治的不懈追求,并真正理解法律的精神,良好地执行和适用法律。

这是一本帮助我们研读法学经典的书。一本汇集和阐释先哲法律思想的书。人类关于法律和法治的思想之海浩浩荡荡,博大精深。有学者说过:“从古埃及到美利坚,人类先贤们的法律思想如恒久不灭的灯塔,以公平正义之光引导我们去寻找法律的印迹。”的确如此,中外的前贤圣哲们对法律及法治所进行的深邃思考,历史沉淀下来的闪耀着智慧光辉的不朽篇章,直到今天依然照耀着我们求索的征途,是人类法治文明进程中宝贵的思想财富。我们在这本书中所做的,主要是从浩瀚书海中撷取这些闪烁着思想光芒的经典论断,一方面展示经典,把那种法理精辟而言简意赅、思想深邃而回味无穷的经典论断,摘录原文,按照其内容,分门别类整理排列,原汁原味地呈现出来,让每一个执法者熟知经典。另一方面阐发经典,通过专家的解说和导读,使这些思想跃出经典,走进执法者的内心,引发共鸣,增强执法者正确理解、理智诠释法律内在精神的能力,提高执法办案行为的理性化和公正性程度。同时,为了使执法者对于法学名家名著和一些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有更为全面的了解,我们做了一些简单的背景知识介绍,以供拓展视野,激荡思维,引发兴趣。

这是一本把思想性放在首位的书。虽然带有普及法治思想的启蒙性质,但这种普及和启蒙也是高层次的,传播的是人类千百年来历久弥新的法律智慧和法治传统。我们追求的是独立思考和自由精神,是执法者法律至上的职业操守。在经典论述的把握与选取上,我们的立场是,不去教条地对待历史人物和著作,而是分析对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和执法工作有什么帮助,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只要是有足够的思想内涵,能够启迪人们思考,有利于培植当代中国的执法者的法治理想和信念,有利于推进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就毫不犹豫地拿来为我所用。因为现代法治思想主要源自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法治作为人类共有的文明成果,最早也是在这些国家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孕育并产生的。所以,我们更多地汇集了来自于这些国家法学经典著作的内容。同时,我们也注意挖掘中国历史上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中对今天仍有积极意义的闪光思想,用来指导我们的执法实践。

这是一本读起来方便、可以随时翻阅、随时放下的书。我们知道,要执法者拿出大量时间来细读经典是不现实的,而且经典作品的宏篇巨幅和深奥晦涩会让许多人望而却步。于是,我们邀请了一批法学专家学者(其中绝大多数是法学博士)对其视野范围内的法学经典名著进行了研读,从中摘录出经典的论述和名言警句,用现代法律人的眼光进行分类和诠释,做成一块块小的“甜品”,奉献给广大执法者,使大家即使是在工作之余、茶余饭后也能够和法律名著零距离接触,吸取人类法律思想的丰富营养。因此,我们特别注意了语言的生动和趣味,注重了深入浅出的表述,采取了化繁为简、化简为易、化易为趣、化趣为道的编写思路和随风入夜、潜移默化、开启心扉、启迪心智的功能取向,让人读起来不累,看起来不烦。各部分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随时读、从任何一部分开始读,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和趣味性。既可作为执法者的教育读本,也可作为其他对法律有兴趣人士的参考读物。

后记

2005年10月。北京。五彩斑斓的深秋。

看着《法律的真谛》厚厚的书稿,我们心中那份已经紧绷了一年多的牵挂缓缓松释,另一种无法言表的甜蜜、轻松和满足之感弥漫周身,使我们情不自禁地陶醉其间不能自拔。是的,终于要成书了。这枚于2004年春天就播下的梦想,经过志者同仁一年多来的精心培育和浇灌,在这个秋天,变成了生动的现实,绽放着丰收的芬芳。

编写这样一本书想法虽然很早,但真正付诸行动,还是在2004年的暮春。我们至今还记得那个阳光灿烂、春意盎然的下午,尹晋华同志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东区所有在京的具有博士学位的干部,到政治部会议室座谈,提出能否编写一本汇集古今中外法律名著经典论述并加以简单评点的书,以中国当代的执法者为主要阅读对象,传播先进的法治思想和理念,通过潜移默化的熏陶来影响和改变执法者,使之摒弃那些陈旧落后的执法思想和习惯,树立先进的、文明的执法理念。这一提议得到了所有与会者的赞同。大家热情高涨,主动请缨。当时的书的框架还不是现在这个样子,只是设想汇集法学经典著作中的经典论述,分类排列,加以简单评述。按照这一思路,由每位同志负责精读两本法学名著,摘录其中的经典段落。很快,参加会议的鲜铁可、韩耀元、邓云、张朝红、许永强、汪永乐、卢宇蓉、张巍、梁敏、闰丽等人,就摘录了二十多本法学名著的经典段落,并由梁敏同志进行了汇集整理。整理之后,觉得容量不够,涵盖不广,又委托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编译部主任但伟博士,组织研究人员历时两月,从百余种图书中摘录整理了lO余万字的经典著作论述,按类别分为16大类,对其中第一大类“法律的含义”,请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学术部主任谢鹏程博士写了评述的范文。这应该算作本书编写的第一阶段。由于后来本书的编写框架和组稿范围及写作思路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得大多数的论述汇编没有被采用到本书之中,但这些同志的智慧和辛勤劳动仍为我们编好此书提供了广阔的视角和多种参考,所辑的传世之句也为我们最后成书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更大的选择空间。在此,我们也向这些参与本书前期基础工作的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

2004年的深秋,在北京西郊安静美丽的妙灵山庄,由中国检察出版社主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大力协助,我们召开了以策划编辑本书为目的的法治理念图书选题研讨会。本书主编尹晋华、副主编李保唐、中国检察出版社社长袁其国、总编辑赵汝琨、海淀区检察院检察长孙力和来自全国十余所高校法律院系的40余名法学博士会聚一堂。与会者以我们前期形成的成果为基础,用整整一天的时间,共同研究如何编写这本为中国当代执法者重塑执法理念的书。尹晋华主编在会上作了主题发言,详细阐述了编写此书的缘由、设想中的书的基本结构。这一发言经过会后的进一步整理和丰富完善,就成为现在大家看到的主编寄语。与会专家学者均认为编写此书非常必要和及时,并对如何编辑好这本书充分发表了意见,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多种富有建设性的创想。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大家对培育执法者的正确执法理念、推进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拳拳丹心。会后,根据主编的意见,由安斌、张巍同志具体负责,对大家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梳理,形成了本书的基本架构。经主编审定后由大家按照自己的学科专长在自愿认领的基础上进行了写作分工。

此后半年是艰苦漫长的书稿撰写和修改过程。为了保证书稿的质量,篇目词条的选定是斟酌再三,反复权衡,许多篇目的写作都数易其稿,有的甚至几次更换作者。稿件的审校也是突破常规,前后经历了四审四校。为了设计出一个能够准确反映和体现本书定位并蕴含现代法治理念的封面和版式,我们邀请了多家专业设计机构进行创作,甚至由主编面对面地和设计人员进行对话交流,以便他们用充满寓意的图画准确表达我们的创意。一句话,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我们都尽了最大的努力,以我们所能达到的高度把事情做到极致,把真正的精品奉献给我们的执法者。  在市场经济鼓励追逐利益的时代背景下,在图书的产销日益短平快的态势下,用一年半的时间,前后有50多名法学博士(其中许多人还拥有高级职称)参与,共同编撰这样一本对执法者进行高层次普及法律精神和理念的书,不论是我们,还是中国检察出版社,都是靠着一份重塑中国执法者法治意识的神圣责任。特别是当面临许多困难、想到放弃的时候,正是这份崇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促使我们这个集体相互鼓励,一路坚持下来!

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黄沙始到金。这本书,虽然不敢保证所有的内容都是无瑕的黄金,但我们可以充满自信地坦言:所有的稿件都是用心血、责任和智慧浇铸的精品。现在,书出来了,我们在如释重负的同时怀有一种深切的期待,期待着广大的执法者能够真心喜欢她,从中得到启发,在执法实践中加以体现,期待着她和所有的执法者共同努力,为我国的法治进程增添一份绵薄之力。因为,我们相信,法治并非法律人之治,中国的法治进程最终是需要人民群众来推进的,而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的进步和觉醒程度,归根结底是由执法者的理念和执法实践来影响和决定的。

编 者

2005年10月20日

随便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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