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学术文库》将秉承光明日报“理论前沿型、学术探索型、知识密集型”的传统风格,精心组织、精心编校、精心出版,充分发挥《光明日报》等主流媒体的宣传优势,宣传推广这项国家重点图书出版工程,力争使之成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具有权威性的学术著作品牌。是“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
本册为《光明学术文库》之《价值:哈特曼对道德基础的构建》,本书哲学史上并不多见的百科全书式哲学家,在本体论、知识论、逻辑学、伦理学、美学等诸多领域均有体系式的理论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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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价值--哈特曼对道德基础的构建/深圳大学人文社科文丛/光明学术文库 |
分类 | 人文社科-哲学宗教-哲学总论 |
作者 | 董世峰 |
出版社 | 光明日报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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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光明学术文库》将秉承光明日报“理论前沿型、学术探索型、知识密集型”的传统风格,精心组织、精心编校、精心出版,充分发挥《光明日报》等主流媒体的宣传优势,宣传推广这项国家重点图书出版工程,力争使之成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具有权威性的学术著作品牌。是“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 本册为《光明学术文库》之《价值:哈特曼对道德基础的构建》,本书哲学史上并不多见的百科全书式哲学家,在本体论、知识论、逻辑学、伦理学、美学等诸多领域均有体系式的理论建树。 内容推荐 尼古拉·哈特曼作为哲学史上并不多见的百科全书式哲学家,在本体论、知识论、逻辑学、伦理学、美学等诸多领域均有体系式的理论建树。作者研究哈特曼的价值伦理学思想,无论对我国的伦理学还是价值哲学研究,都是铺路补白的基础工程。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学术转型格局中的哈特曼伦理学 一、传统本体论的新本体论转向 (一)传统本体论的两种基本范式 (二)传统本体论的基本特征 (三)“新本体论”的建构 二、近代哲学的价值学转向 (一)价值承诺式微 (二)哲学的危机 (三)现象学的危机意识及其内部分裂 (四)价值学转向 三、传统伦理学的价值伦理学转向 (一)道德基础问题的提出 (二)道德基础问题在伦理学中的地位 (三)伦理学史上道德基础的三种建构及哈特曼德基理论的柏拉图主义渊源 (四)价值伦理学转向 第二章 哈特曼伦理学与舍勒伦理学的关系 一、哈特曼与舍勒:谁是实质价值伦理学的真正创立者 二、舍勒的“开门”与哈特曼的“践入” 三、舍勒伦理学对哈特曼的“启示” 四、舍勒伦理学与哈特曼伦理学的主要分歧 第三章 道德基于价值的路径 一、价值问题的优先性 二、价值问题的楔入点 三、建构道德之价值基础的方法 第四章 道德之价值基础的柏拉图主义本质 一、柏拉图的理念论:价值柏拉图主义的原型 二、叔本华对柏拉图理念论的进一步发展 三、哈特曼价值柏拉图主义的内涵 (一)价值本质论 (二)价值关系论 (三)价值发现论 (四)价值理想论 (五)价值原则论 (六)价值形而上学 四、哈特曼价值柏拉图主义对柏拉图主义的推动 五、哈特曼价值柏拉图主义的自然主义倾向 第五章 道德之价值基础的结构 一、价值域 二、价值维度 (一)价值维度体系 (二)价值高度与价值强度 (三)Cadwallader所描述的哈特曼的“价值空间”模型 三、价值等级标准 (一)哈特曼和舍勒价值等级出场理论比较 (二)舍勒的价值等级标准理论及哈特曼的批判 (三)价值等级标准的确立 四、价值分类 五、价值样式理论 (一)哈特曼的价值样式理论 (二)第一个价值群:最一般的反题 (三)第二个价值群:制约内容的价值 (四)第三个价值群:基本道德价值群 (五)第四个价值群:特殊道德价值群 (六)与舍勒的价值样式及价值秩序理论的比较 六、价值的立体层状结构 七、对哈特曼价值维度和价值空间理论的进一步探讨 (一)形式主义倾向 (二)哈特曼所要表达的真正的“价值空间”及其所缺失的维度 第六章 道德之价值基础的秩序 一、本体论领域与价值论领域 二、范畴规律与价值规律 (一)范畴规律 (二)价值规律 (三)范畴规律与价值规律的关系 三、基本价值规律 (一)分层规律 (二)基础规律 (三)对立规律 (四)补充规律 (五)高度规律和强度规律 四、基本价值规律之间的关系 第七章 基于价值的意志自由何以可能 一、价值接受 (一)人生来携有模糊的价值意识 (二)价值接受的三个途径 二、价值实现的机制 (一)价值实现过程中的双重决定 (二)目的性关系与因果关系的关系 (三)目的性关系的结构 三、意志自由 第八章 整体的评价与可能的超越 一、对哈特曼价值伦理学的整体评价 二、问题的重新确立与基本思路 (一)存在、人与我 (二)看、思与做 (三)“应当”是如何发生的? (四)作为人我应当做什么 (五)对于人什么是有价值的 三、从实践的角度理解价值 四、道德行为何以可能 (一)道德行为标准问题的提出 (二)道德行为成立的条件 (三)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试读章节 (一)价值承诺式微 哲学史上的价值界定,无外乎两大类。一类是主客体关系法,即在主客二分图式的范围内来确定价值。这又可从三个向度展开:从主体向度出发,把价值定义为人对物所持的一种心理态度。这是价值的“主观说”。例如,R.B·培里认为价值即兴趣,“兴趣是由对它的结果的期望所确定的一系列事件。”据此,当一个事件是兴趣的目的物时,该事件就是有价值的。从客体向度出发,把价值定义为事物的客观性质。这是价值的“客观说”。从主客体关系向度出发,把价值定义为客体对主体的功能、效应。这是价值的“效应说”。还有一类学者把价值定义为客体与主体需要的符合、一致。这基本上是“效应说”的变种。另一类是超主客体关系法,即跳出主客二分图式,用一种先验的方法来确定价值,如N·哈特曼把价值理解为柏拉图的理念。这也是一种“超客观”定义法。当然,从认识论的角度,也可把对价值的定义分为两类:一是认知主义的,认为价值概念是对事物的描述,价值判断有真假之分;一是非认知主义的,认为价值表达的是情感、态度,价值判断无真假之分。 尽管学者对价值各持己见,但有一点却是共识:价值或价值的实现均与人相关。即便是“超客观”价值论者,在谈及价值本身时,亦离不开人的直觉、直观;在谈及价值的实现时,更离不开人的情感、意志、决定等现实力量。价值是人的活动方式,价值承诺是人的承诺。一个人,无论他从哪里来,到哪里去,也无论他做了什么,或没有做什么,立足现场,往回看,我们可以追问:他究竟做了些什么,又是什么引领他做了所做的?往前看,可以追问:他究竟想做什么,这包括他在想应当做什么和能够做什么。相对于想做、能做、在做,应做具有无限优先的地位。人之一切所做无不直接发端于对“我应当做什么”的思,只是有的人多思,有的人少思,有的人自觉地思,有的人不自觉地思。既有的一切无不是“应当”之思的结果,将有的一切无不是“应当”之思将有的结果。在此意义上,价值承诺是伦理承诺。价值承诺首先面对的是“应当”之思。“应当”之思关键有三:一是要有坚定的伦理意识,对于在场和不在场的一切敢于怀疑、反思、批判;二是要有敏锐的价值洞察力,排除价值谬见,走出价值误区,避开价值陷阱,发现真价值;三是认识和发现价值的丰富多样性,在多种价值中选择、认定最优价值。当承诺者洞穿“应当”之际,正是他洞悉价值,洞悉价值于自身的对应点之时。应当是价值的引线,价值是应当的基石。价值承诺最终面对的是价值,准确地说,主要是伦理价值,是对价值,尤其是伦理价值的注意、洞察、惊奇、认领,是对价值的承诺。不管人们承认与否,价值似如来佛的手掌,人难逃其间;人之双足深插于价值这块沃土中,价值裁决一切,自觉者,跟着价值走,不自觉者,被价值拖着走。 人之一切活动都自觉或不自觉、或隐或显地蕴含有价值承诺。首先,人之生活层面的一切活动都含有价值承诺。无论是在日常的物质生活还是精神生活中,“每时每刻我们都面对着相同的问题面面相觑:我们应当做什么?每种新情况又将其装扮一新。逐渐地在生活中我们必须重新回答它,并且没有力量能够拯救我们,或把我们从要回答它的必然性中超拔出来。”在衣、食、住、行的诸多方面,做什么和不做什么、先做什么和后做什么、怎样做等,都有一个“应当”的问题,都有一个价值发现和价值认定的问题。如果说在集体行动中,我们是按技术要求去做,或照章办事,领命而为,受他人意志指使,实现的是他人发现和认定的价值,每对“应当”的追问都受权威的阻隔,按“应当”行事甚为艰难,那么,在个人单干、孤助无援的情形中,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追问“应当”、按“应当”行事则有充分的自由度。然而,在这一高度个人自由空间,人们常忘记“我们应当做什么?”这一基本问题的“真正意义”,变得懒散、放纵、迟钝,岂知,这里是炼就高度生活智能的宝地。但无论是在集体行动,还是个人行动中,在每个人的所“做”中总能发现实际的“价值承诺”,不同的是,在前者中行为者多是对他人“价值承诺”的承诺,否则集体行动难以最终落实到个人来执行,在后者中行为者是自主的“价值承诺”。总之,放弃“应当”者所许的是消极的价值承诺,关怀“应当”者所许的是积极的价值承诺。“应当”的问题是一个伦理问题,价值承诺问题亦然。无论是放弃者,还是关怀者,一旦做其所做,这同时是在履行价值承诺,更重要的是承担价值承诺的后果——这也是“应当”的。这是价值承诺中的必然性,“这里每个人都依靠自身并单独地从自身出发做出决定。后来,如果他错了,他单独承担罪过的责任。” 其次,各门具体科学都蕴含有价值承诺。具体学科都是以某一具体领域的价值承诺于公众和社会的。如物理学以信息产品、化学以化工产品承诺于人,艺术以审美价值、法律以公正的价值承诺于人。一般,自然科学多直接以物质价值,间接地以伦理价值进行承诺,社会科学则多以精神价值或伦理价值进行承诺。科学研究虽较远离人之日常生活,但其成果一旦经科技转化、媒体传播等放大,就会距离公众很近,并对人之日常生活乃至国家的和平与发展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表面上看,科学研究者是以产品承诺于社会的,但这只是政治、经济意义上的承诺,而非伦理意义上的价值承诺。实际上,科研者的价值承诺早已隐匿于其科研之先的“应当”之思即伦理意向中,隐匿于其对应当研究什么、应当为谁研究、应当怎样避免产品的负面效应等一系列问题的伦理思考中。回顾历史上一些重大发明和创造给人类造成的影响,价值承诺的意义远高于经济上的实惠。近代以来日益加剧的贫困、环境、战争等全球性危机无不与科研者放弃价值承诺有关。 再次,一切哲学观点、体系都隐匿有价值承诺。如果在奎因看来,“对一个预先确定的理论,我们总是不能不问:这个理论的本体论前提或本体论承诺是什么。”那么,我们对同样的理论,同样总是不能不问:这个理论的价值论前提或价值论承诺是什么。有存在必有价值,有本体论必有价值论,二者属连带关系。本体论承诺说明存在的存在,价值论承诺则说明存在的价值。对于哲学理论而言,其价值最初隐藏在哲人的“应当”之思中。这包括理论本身的价值,以及理论价值背后的价值承诺,后者更为根本。当我们惊异于一颗颗伟大的智能头颅所带来的一次次哲学变革时,我们可曾想到这一切均缘于价值观的变革,缘于哲人大脑中价值视觉的转换,当然,这里不乏轻率和冒险之举。哲人自己对此常是秘而不宣。任何“理性狡计”的背后都有其特定的动机和意向,因为这是理性本身在活动。其实,只有理性才隐藏价值承诺,非理性干脆直接将其表白在旗帜上。把价值承诺隐藏于幕后,是哲学不成熟的标志。这说明价值论作为一般的哲学形态还远未创立,哲学还没有勇气公开喊出自己的价值承诺。 最后,伦理学中的价值承诺最为特殊。伦理学作为一门实践哲学,解决的是“应当做什么”的问题。尽管“应当”的含义众多,但其基本含义却是“价值性”,即“指向价值”。因此,伦理学必须首先直接面对价值,做出价值承诺。实际上,人们行动的背后无不隐藏着特定的目的,目的的背后无不隐藏着价值动机。伦理学门派林立,但万变归一,都是建立在目的人、价值人假设的基础之上。 P19-22 后记 人生如“闷水”。幼时是在大河里游泳,喜欢捏着鼻子闷水,寻找闷在另一个陌生世界的感觉。习惯由此闷成,后来遇着什么就敢闷什么。读博士时遭遇哈特曼,又经历一次“闷水”。只是这次是闷在一个陌生的哲学世界里,一闷就是七年,到今天才勉强钻出来。 这一切均归缘于导师冯平教授,归缘于冯老师最初给定的半命题式作文。说它是命题式,是因为大范围已由导师框定。1999年导师从哈佛归来,带回一批复印本西方价值哲学经典,并动员几个弟子认领哲学家作为博士论文选题。惊讶于导师的学术慧识、魄力和判断力,欣喜之余,如获至宝,连忙复印并抱回布伦塔诺、舍勒、哈特曼、杜威、培里、刘易斯等人的专著。说它是半命题式,是因为从中选取哈特曼及其《伦理学》纯属个人的决定。因由有三:认定哈特曼思想既有苏格拉底式哀婉动人的风格,又兼具柏拉图哲学的精深和亚里士多德百科全书式的广博;其《伦理学》较其他经典作家的都要厚重,预计学术开采量大;浏览部分章节,感觉内容深刻而严谨,绝对是一流的大家。于是不计后果地认领下来,导师也认可了这个认领。事情就这样开始了。 接下来的困难可想而知。哈特曼的哲学成果庞杂,仅伦理思想也是内容繁多,艰深难懂。直接要面对的是哈特曼的《伦理学》,计3卷2l编85章1100余页的英文本。至少先得全部笔译出来,这耗去了近两个年头;从确立问题到论文封笔,前后又占去一年半;到2002年论文通过答辩,总算有了个初步成果。但研究哈特曼,开始容易,终结难。身处跟风出书的时代,答辩结束之日,于我重负才真正开始。亲朋师友的长期帮助和期待,个人日积月累养成的哈特曼情结,都凝成一点,那就是得把博士论文整出书来,好给关心和知道此事的师友亲人一个交待,给自己一个交待。 正是背负这种心思,四年来在奔波忙碌于生活、工作、家庭之余,哈特曼情结难以释怀。一次次走近哈特曼,通过哈特曼又看到了别的哲学,付出了很多;哈特曼及别的哲学,也给了我很多,内在精神上的,连同身外之物、符号之类。一切仿佛都有灵性。这部书稿也算是哈特曼给我的吧。哈特曼是个令人感动而又难以名状的人物。明明觉得他绝对是一流的大家,百科全书式的大家,堪与亚里士多德、黑格尔媲美,这不知让他在书斋里修炼了多少年,付出了多少心血,但他身处那个时代生前并没有散发出耀眼的光辉,没有同期舍勒的光芒;身后至今同样没有散发出耀眼的光辉,不像海德格尔那样大红大紫。那么多哲学大家包括他的对手都赞美他,说“值得沉思”、需要“给予一个崭新的说明”,但也只是赞美而已,不见去实质地研究。哈特曼是一个被严重遮蔽的人物,是一个人们有所关注却没有足够重视的人物,是一个令人有些许心酸的人物。遭遇着这样一个人物,能做什么呢?最有意义的,莫过于搭一个台,让他出场,散发出耀眼的光芒,以慰其在天之灵。然而,大家对无“家”之辈,无“家”之辈为大家出场搭台,严重不对等,于我真是勉为其难,明知不可而为之!既为之,这篇博士论文就算是为哈特曼的伦理思想搭建的一个简陋的出场平台吧。才疏学浅,时有所限,力有未逮,看台简陋,只有等着批判了。如能凭此简陋平台,反衬出哈特曼冰山之一角的光辉,也算是一丝慰藉。 七年历程,一部书稿,非一己之力所能为。美丽的中大校园散发着浓郁的人文气息,哲学系的老师和同学流淌着智慧的源头活水。正是在这样四季如春的人文环境里,我结识了导师冯老师。回想起来,导师为论文选题和写作付出很多。导师文如其人,敏锐而严谨,人品学德,堪为典范。从师数载,导师的治学精神、学术胆识及哲学洞察力早已铭刻在心。至今劳作之余,一再深感导师之高深,难免自嘲:导师的一个决定,就让我忙了七年,还没有完;导师的一句话,让我数年后的现在才明白它深一层的意义。如果说自己还有一个称得上属于自己的学术领地,如果说自己通过哈特曼对价值哲学和伦理学有所感悟,那首先得归功于导师。还要归功于我的博士后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的张立文教授。要做弟子,先得把博士论文呈上。入门两载,目染大师风范,启迪良多。其间注意力虽转向儒家伦理及中西伦理比较,却拓宽了进一步研究哈特曼伦理学的思路。再就是要归功于那些为这篇论文付出辛勤汗水的、令我尊敬的众多教授。论文开题和写作过程中,得到清华大学万俊人教授的点拨,以及中山大学叶汝贤教授、徐俊忠教授、倪梁康教授、翟振明教授等人的解惑。论文通信评审时复旦大学俞吾金教授、清华大学万俊人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马俊峰教授、北京师范大学韩震教授、湖北大学江畅教授,论文答辩时杨耕教授、李恒瑞教授、王宏维教授、章海山教授、李尚德教授、刘森林教授等在对论文给予较高学术评价并将其判为优秀博士论文的同时,对论文提出了许多极具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前辈的教诲和鼓励,让我终生受益;他们的学养与情怀,令我刻骨铭心。 此外,书稿凝结了众多智者的学术成果,每有引文,必当注明,但史料浩如烟海,难免挂一漏万;书稿也凝结了许多善者的鼓励和牵念,有我的老师,有我的朋友,有我的同事,在此一并深表谢意。书稿草成,需要出版,承蒙深圳大学领导和学术委员会教授不弃,入列“光明学术文库”;光明日报出版社的领导和编辑为出版书稿劳苦功高,免去不少纰漏,崇敬之余,感谢不尽。 学道在身,孝道难尽。志学数载,很少看望远在家乡的老父老母,他们的纯朴、勤劳与善良作为原初的伦理素养,给我以信念与力量。修业期间。妻刘茜加盟,小生命降临,家政徒增。面对亲人的付出,拳拳之心,非谢字可以传达。 一篇论文,屈指算来,除却学理,全是人情。时日愈久,感念愈浓。厚德载物,长铭于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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