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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英国庄园生活--1150-1400年农民生活状况研究/社会与历史译丛
分类 人文社科-历史-世界史
作者 (英)亨利·斯坦利·贝内特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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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本书是研究中世纪庄园农民的经典之作,它以1150-1400年为单位,生动地描绘了中世纪乡村生活的模式,季节的影响,田间劳动的知识,地租和劳役,庄园管理、民间娱乐、宗教影响、法庭运作等,从而全方位地勾画了英国庄园农民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图景。本书作者是英国著名的历史学者,这本著作不仅回答了英国封建社会的起因问题,同时也让读者清楚地认识到资本主义所脱胎的土壤,而且本书对我国解决“三农”问题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内容推荐

本书以1150—1400年为研究单位,生动地描绘了中世纪乡村生活的模式、季节的影响、时人关于田间劳作的知识状况、地租与劳役、农奴义务、庄园管理、日常生活、乡间娱乐、宗教在日常生活中的地位、封建法庭的运作、民众对社会结构的态度,以及谋生的种种行业等,从而勾画了英国庄园农民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立体型与全方位的景观,既奋力详尽描述个体农民的日常活动与生活,也竭力探讨他们生产生活的文化氛围与制度空间。

目录

译者序………………………………………1

作者序………………………………………1

第三次印刷的说明…………………………1

感谢信………………………………………1

序幕 田野上劳作的农夫…………………1

第一章 教堂………………………………20

第二章 庄园与耕作………………………29

第三章 庄园居民…………………………47

第四章 农民的一年………………………58

第五章 地租与劳役………………………77

第六章 农奴的负担………………………106

第七章 庄园管理…………………………130

第八章 庄园法庭…………………………166

第九章 日常生活…………………………197

第十章 “快乐的英格兰”………………230

第十一章 自由之路………………………246

第十二章 教会……………………………289

小辞典………………………………………303

缩写与参考文献……………………………307

索引…………………………………………323

插图目录

图片

“三个赤裸的灵魂”………………………8

问路…………………………………………8

农民在干活…………………………………63

乡间娱乐……………………………………75

打谷者………………………………………158

猪倌…………………………………………158

内景…………………………………………207

末日审判……………………………………293

木刻

农民的交通…………………………………57

翻耕…………………………………………76

监工的执杖…………………………………105

去磨坊………………………………………107

试读章节

当农民感到死亡将近的时候,他拥有哪些处理其个人财产的权利呢?非自由人是否有权利立遗嘱,是一个长期有争议的问题。它带来了许许多多的麻烦和危险,许多领主对此予以强烈反对。然而,随着农奴发现他们个人不多的财产在数量和价值方面都在不断地增长,在他死后如何处理这些财产这一问题就成了一件利益攸关的大事。没有谁愿意未留遗嘱而死去,“因为,除非猝死以至来不及忏悔,没有留下遗嘱而死亡就可能是未作忏悔的死亡;这样死亡的人其死后生活是没有保证和希望的。因此,在人们的心里会产生这样一种想法,除非是猝死,否则未留遗嘱的死亡就是耻辱”。不仅如此,教会也教导说一个人的最后时刻重要非凡,鼓励并劝诫人们要“善终”。获得善终的方法很多,比较简单的就是遗赠给教会一件礼物,这样就可以为死者本人、他的家庭以及全体基督教徒作祈祷。这也是死者尽量为生者作出安排的较为简单的一步。法律禁止死者将土地遗赠给除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实际上,对农奴来说,这不是个问题,因为他持有的土地来自领主),但其个人财产可以按照他自己的意愿来处置。所以,在他临终之时,神父会来到他的身边,为他作忏悔,并与上帝达成谅解,而后他就可以为那些活着的人作出安排。此时此刻,当着证人的面,他留下最后的遗愿——当然我们不难理解,在农奴的个人财产中,他所能够作出安排的遗赠并不多,几乎不需要用笔记录下来,根据法律也不必如此。这种非书面的,即口头的遗嘱,只需有两个证人在场即可(有人怀疑这两个证人中是否其中一人必须是神父)。然而,无论这种遗嘱多么简单,人们都忘记或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他们正在作出处置的财产,按照严格的法理并不是属于他们的。不管教会怎样看待这个问题,许多世俗领主(而且包括许多作为庄园持有人的世俗教士)都看到了这种做法的危险性。农民遗赠给亲友们的“个人财产”到底是谁的?根据法律,它是领主的财产——伯顿修道院院长不是告诉过他的农奴们,说他们除了自己的肚子,一无所有——承认农民有权遗赠财产,就等于领主放弃了对这些财产上的一切权利。法学家们最终回避了这一难题,他们说领主无疑拥有依法占有权(seizure),但如果他没有行使这一权利,农奴的遗嘱就有效。然而,在农奴的遗嘱被验证是否有效之前,领主可以干预并随时拿走财产。

13世纪时教会大胆地站到了农奴的一边。早在1261年,坎特伯雷大主教博尼法斯就宣布农奴有权立遗嘱,在1287年的埃克塞特教省会议(Synod of Exeter)上又重申了这一主张,并因为在1292年一些主教呈交给国王的陈情书(gmvamina)中列出了农奴的这项权利而引起轩然大波。同样,在1295年,当温切尔西大主教向教皇抱怨说世俗法庭通过巧立名目,僭取了本该属于教会的司法权时,提到“将死之俗人的遗嘱权,由于他的农奴身份而被封建领主剥夺了”。最后,在1308年的温切斯特教省会议,以及在1328年、1342年的坎特伯雷教省会议上,教会都为农奴反复提出了立遗嘱的权利主张。最后,面对教会不断的鼓动,议会向国王请愿,要求国王拒绝给予农奴立遗嘱的权利,因为这“不合情理”。王室的回答是:“国王希望此事既要合法又要合理”,表明王室意识到这个问题的棘手性,只好含糊其辞。

当然,我们一定不要错误地推测:由于教会上层如是主张,而且不惜以开除教籍来推行它的主张,就以为整个英格兰教会都支持这种观点。教会之所以持这种态度,是为了它的声望(既然教会持有的地产相当大,则其态度更是如此),但并非每个教士都打算遵守这些律令。作为土地所有者,以及不计其数的农奴及农奴财产的主人,许多教会团体(特别是修道院和隐修院这样的宗教团体)并不情愿认同这种明确削弱其对农民控制的法令。因而在14世纪,柴郡的维尔罗亚尔的修士们仍然坚称,他们的农奴“不能立遗嘱,不能处置任何财产,也不能拥有或赠与任何财产,相反,除了可以保留一个所谓的弥撒便士(Masspenny)和一份献给堂区教堂的‘死手捐’之外,所有财产都应完整地留给领主”。当我们读到一份标题为“维尔罗亚尔隐修院和院长据此可以申称奥沃(Over)的人是他们的农奴(neiffez)的条件”这一文献时,就会明白修士们要求保留这样一项权利的重要性。不过,另一份文献表明,只要院长同意,修士们也打算允许农奴立遗嘱。

事实上,许多领主都像拉姆西修道院院长在其一个庄园上所做的那样,保护自身的利益。在那里,遗嘱只有在庄头或管家在场的情况下才有效——他们可能是作为领主权利的提醒者和领主利益的保护者出现的。在拉姆西的其他庄园,农奴得到了更宽松的待遇,可以在管家或庄头不在场的情况下订立遗嘱。同样,在圣奥尔本斯的一些庄园,农民可以立遗嘱(不受须有领主代理人在场的限制),只是遗嘱需得到司窖的查验。至于自由人立遗嘱的问题,则由圣奥尔本斯的高级法庭来解决。P.249-252

序言

  《英国庄园生活》是贝内特呕心沥血的精心之作,共花了十二年的时间,始于1925年,直到1937年方交由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作为库尔顿主编丛书中的又一卷。该书出版后即散发出永久的学术魅力,几乎每隔两三年即重印,到目前,已成为研究中世纪庄园农民的经典之作。其影响力之所以经久不衰,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适应了20世纪50年代开始而至今尚未结束的欧美史学界关于“资本主义过渡的大论战”。在这场论战中,各家学说纷至沓来,从各个角度对过渡的原因进行探讨。其中,以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为代表的学说对农民的生产生活状况进行了新的探讨,从而引起了学术界对类似著作的广泛关注,并从一些较早的著作中寻找支持。科斯敏斯基、波梁斯基、托尼、贝内特等人的著作一时洛阳纸贵,绝非空穴来风。贝内特的书适应了这一需要,它以1150—1400年为研究单位,生动地描绘了中世纪乡村生活的模式、季节的影响、时人关于田间劳作的知识状况、地租与劳役、农奴义务、庄园管理、日常生活、乡间娱乐、宗教在日常生活中的地位、封建法庭的运作、民众对社会结构的态度,以及谋生的种种行业等,从而勾画了英国庄园农民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立体型与全方位的景观,既奋力详尽描述个体农民的日常活动与生活,也竭力探讨他们生产生活的文化氛围与制度空间。作者的主旨虽然是回答封建社会的成因问题,而不是资本主义起源问题,但是他的研究在无形中却触及了这一问题。因为在他看来,庄园制规定的人身依附性对个体农民的发展虽然是一个障碍,但由于受到日耳曼自由传统与历史风雨中长期积累的制度性惯例等因素的影响,这一制度仍给个体农民的发展留出了足够的空间。这样,到了14世纪,英国庄园农民普遍摆脱了农奴制的枷锁,走上了“自由之路”。在后来的学者们看来,这一结论无疑暗示着:个体农民的财富积累是英国近代早期资本主义农场得以发展的基础,也是英国产业革命最为深厚的渊源。

其次,贝内特的书是建立在夯实的文献基础之上的。中世纪英格兰农业史方面的资料,尽管十分丰富,但如何选择、利用与解释则是令人头疼的问题。正如作者本人所说的:“中世纪英格兰的文献记录尽管汗牛充栋,但它们并不有利于社会史家,尤其是那些研究1150一1400年间占英格兰总人口百分之八九十的文盲村夫的历史学家。”(见作者序)他甚至还说:“保存在国家档案馆与各大图书馆的中世纪文献记录既是社会史家的骄傲,也是他们的悲哀。”不过,贝内特丰富的文献学知识,以及他对记载当时生活与日常活动的各种艰涩的文献资料、账簿与法庭案卷的了如指掌,为他提供了便利。尽管他没有过多地运用未刊史料,但却巧妙而自然地运用二手材料,系统地使用了已刊文献,包括当时的文学、遗嘱、地籍册、编年史、布道词与法律文献等,从中提炼出大量的史实,勾画了一幅长达二百五十余年的农民如何生活、行为与思考的令人信服的清晰画面。当然,这方面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无疑要归功于他的良师益友库尔顿教授。与库尔顿一样,在方法上他是通过大量的文献,一点一滴地收集信息,用来画出他希望绘出的画面。

贴近生活,是该书最鲜明的特色,也是其深受读者喜欢的重要原因。贝内特在本质上是一个社会史家,他的书中很少提到政治史或军事史,他感兴趣的是普通人的生活与工作:《帕斯顿家族及其时代的英格兰》中这意味着那个乡绅和他的家庭,在《英国庄园生活》里它意味着农民,不管是农奴抑或自由人。他笔下的主人公不是高高在上、令人难以接近的老爷,而是与我们一样的普普通通的小人物。对于那些看厌了帝王将相的丰功伟业的读者,这种记述“草虫”的“草根史学”更为贴近他们的生活,更加显得亲切而自然。

贝内特撰写的这部历史,不是历史学家写的社会史,而是文学家写的社会史。作为一份旨在再现当时普通人的“生活是什么样子”卓越的全景似的概览,注重细节、文学化的表述方式是该书不同于其他历史著作的又一特征。这集中体现在序幕中刻画“1320年6月某一天”“田野上劳作的农夫”时想象力的成功冒险,第九章对“日常生活”详尽而细致的描绘,以及他大量引用的谚语、民歌、寓言诗等方面,这些都增强了作品的可读性。作为人文学者的才情逸思,贝内特善于在历史的时空中来回穿梭,把中世纪乡村生活与中世纪遗存进行对比,通过现实的残存来复原过去的历史,从而拉近了历史与现实的距离。读他的书,我们会在不知不觉中步入中世纪的某个乡村,与那里的村民生活在一起,体验他们的快乐与忧伤、希望与失望。

贝内特不仅仅是一个学者,更是一个关心社会、关注现实的人文学者。人文学者的情操构成了全书的基调:富于人文关怀,感情自然而不矫饰,富于想象力而非胡思乱想,书中的想象建立在坚实的日常生活的细节之上。其隐藏的对社会底层的同情,尽管是旧式的维多利亚时代激进主义式的,然而,作为历史学家的庄重,又使他对于那些同样是作为历史力量产物的教会与贵族,并没有表现出过激的非历史的怨恨。因此,他的书是谨慎的、经验的,因其具有的知识性、趣味性和悲天悯人的论调而散发出永久的魅力。如果说,文学家的天赋赋予其亲切明快的表述方式,历史学家的庄重增加了它的厚重,那么,浓郁的人文关怀则赋予了它永恒的生命力。对于这一特点,方家早有评论:

《星期六评论》云:“其需要殚精竭虑的学术魅力,一丝一毫也没影响到它的亲切明快、赏心悦目的可读性。无论是文献学学者,抑或中世纪学学者,皆能受益匪浅。它本身具有那种不矫饰的知识的宁静之美。作为通向一个不易达到的时代的桥梁,具有重大的价值。”

斯登顿先生(Sir Frank Stenton)在《观察家》(The Spectator)杂志上发表文章言:“一幅兼顾农民物质环境与精神环境的画面,充满了重要的细节,摆脱了那些浓墨重彩的令人忧虑的夸大之词,一部知识丰富、结构紧凑、文笔洗练的佳作,其优点在于它的人文性。”

而《纽约先驱论坛报》的评论说:“这绝不仅仅只是描写中世纪英格兰生活与我们祖先生活方式的又一本书。它清晰明了、文笔优雅,栩栩如生地运用文献如实地重构了六七个世纪以前的那些可怜人的命运,它必能引起相当广泛的关注。”

本书叙述的虽然是六七百年前英国农民的生活,但它对于英国农民与乡村发展道路的揭示,对于今天仍在谋求农业现代化、解决“三农”问题的中国,依然不乏借鉴意义:英国农民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改善,经历了漫长而有效的过程,它是农业革命、商业革命以及震惊世界与人类生活的工业革命的基石。尽管进入了21世纪,英国的这一基本经验仍值得关注。从一定意义上讲,现代化的进程就是农民个体与群体发展的过程,农业产业化的过程,农民不断向外转移或农民角色不断转换的过程。忘记农民,就意味着忘记现代化的主旨。此外,我希望这部书中文版的推出,能够使更多国人了解外部人文学科的精品,丰富和滋润我国的人文学界特别是历史学界的百花园。历史学工作者应当像敬畏生命一样敬畏历史,尊重历史知识的真实与准确,鼓励有血有肉有细节、有一分证据讲一分话的史学,远离和继续反思概念化的、原则为先导的史学,简单决定论的史学,即苏联史学和“文革”史学。这是我们翻译本书的初衷。

本书分工情况如下:侯建新主持本书的翻译,并承担全书的校译、统稿及文字修订工作;龙秀清译作者序、序幕、第一、十、十二章、小辞典及索引等;孙立田译第五、六、八、十一章;赵文君译第二、三、四、七、九章。感谢顾銮斋教授与王亚平教授,他们随时参与了一些专业词句翻译的讨论,贡献多多,顾教授还初校了四章。特别要感谢不久前谢世的著名翻译家、南开大学黎国彬(1920—2003)教授,他以耄耋之年,为本书中的中古英语诗词的翻译花费了大量的心血,其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精神,令人感动。我们以此来纪念这位学识渊博的学界前辈。  最后,本书引用了大量的中古英语、法语及拉丁语等文献,我们尽管多方努力,但水平有限,仍难免出错。杨绛先生曾云:翻译就像是抓虱子,再小心也不免有落网之虫。那就请大家与我们一起来抓虱子吧!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侯建新

2004年6月18日

于天津师范大学经济社会史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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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5:3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