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从日本民法学说史的视角,分四个阶段对日本的民法解释学作了系统的历史观照,在此基础上对在日本民法解释学的发展史上有过重要影响的学者末弘严太郎、我妻荣、来栖三郎、川岛武宜、加藤一郎、星野英一以及平井宜雄等提倡的观点、学派的形成、展开作了论述。论述中,着重于分析这些观点的社会背景,它们对于日本司法产生的影响和互动的关系,与外国法的继受关系,以及在各个学派观点之间的继承和批判。书中还就日本明治维新以来社会背景变迁下形成的民法解释学的特征与德国法学方法论作了比较分析。书末对我国民法解释学的展开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我与本书作者初次认识是在1988年的东京。当时他在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攻读硕士学位课程。师从著名民法学者野村好弘教授。我于1993年在东京与作者再次相遇,当时他在该校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课程,对战后日本法学界三大学术论争之一的民法解释学论争,抱有浓厚兴趣。其时我正筹划编辑出版《民商法论丛》,遂约请他撰写评介日本民法解释学论争的长篇论文。
约一年后,收到作者寄自日本的论文第一部分,刊在《民商法论丛》第4卷(1995年第2号)。我在“卷首语”中写道:“日本在50—70年代进行的民法解释学论争,促成了日本民事立法和司法实务的进步及法学思潮的变迁,在世界法学史上也有重要意义。由一位中国留学生来评介这一重大学术论争,或许有力不从心之处,但也正因为作者是中国人,比日本学者自己评价其本国的学术论争要少许多顾忌,或许因此使读者较容易把握该学术论争的要点及对于当今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未曾想到连载这篇论文竟用了10年的时间,最后刊完是在第31卷(2004年第2号)。作者用10年的时间撰写一篇专题研究论文,使人油然记起那句美丽的唐诗:“十年磨一剑”。
众所周知,中国近代法律受日本的影响巨大,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就是请日本学者帮助起草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走向法治的进程中一直比较重视日本的经验,中国现行民事立法深受日本的立法和理论的影响。日本民法解释学的方法和理论,亦已对中国的裁判实务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法律是一个高度抽象化和体系化的规范体系,要切实发挥法律的规范功能,把“纸上的”法律变成社会生活中“活生生的”法律,并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有赖于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崇尚法律正义的法官队伍。所谓高素质,包括熟练掌握解释适用法律的技巧、方法、规则和理论,亦即民法解释学。本书的出版,有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
是为序。
梁慧星于北京
200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