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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徽州土地关系(精)/徽州文化全书
分类
作者 刘和惠//汪庆元
出版社 安徽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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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本书史料内容丰富,涉及经济史、社会史、文化史等诸多方面,而尤以经济史资料数量为多。其中土地买卖契约、土地租佃契约、置产簿、收租簿、分家书、黄册、鱼鳞图册、赋役文书、私家账册,以及有关土地诉讼案卷等,都是研究我国封建社会晚期土地关系史难得的第一手资料。

内容推荐

《徽州文化全书》是199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徽文化研究”(项目批准号:99BZS028)的最终成果。时任安徽省政府副省长卢家丰担任编委会主任。《全书》由20部专著和千幅以上彩色黑白照(图)片构成,总字数达600多万字,主要内容是:《徽州土地制度》、《徽商》、《徽州宗族社会》、《徽州教育》、《徽州建筑》、《徽州村落》、《徽州科技》、《徽州民俗》、《徽州方言》、《徽州篆刻》、《徽州版画》、《徽州朴学》、《徽州历史档案》、《徽州刻书》、《徽州戏曲》、《徽州工艺》、《徽菜》、《新安理学》、《新安画派》、《新安医学》。 

《全书》从历史文化学的角度,全面系统地分析了各种徽州文化现象,深入研究了这些现象与徽州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政治以及居民生活的关系,把徽州文化放在全国乃至世界文化的大背景中来审视,并对20世纪初以来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徽州文化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系统回顾和总结,是一部系统总结和展示徽州文化和徽州居民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徽学研究成果。

目录

总 序

自 序

第一章 政区和自然条件

 第一节 政区沿革

一 政区的设立及其历史

二 明清时期徽州农村的基层组织

 第二节 生态环境 

一 徽州土地的自然因素 

二 资源 

三 徽州土地的特点 

 第三节 人地关系 

一 历史上人口的增长 

二 土地的开发和限制 

三 明清时期徽州人地关系的变迁 

第二章 土地所有制形态 

 第一节 封建地主所有制 

一 私家地主所有制 

二 宗族公堂地主所有制 

三 地租 

 第二节 自耕农所有制 

 第三节 官田 

 第四节 小买田

一 小买田的由来和出现的时间

二 清代小买田的发展

 第五节 明清徽州土地占有状况蠡测

第三章 土地使用关系

 第一节 佃农

一 使用土地的契约关系

二 地租剥削与佃农生活

三 勒租和抗租

 第二节 佃仆

一 关于佃仆之名

二 佃仆制的成因

三 佃仆制与林业

四 佃仆的劳役

五 佃仆的经济生活

六 佃仆制的衰落

七 佃仆制与佃仆身份

 第三节 棚户

一 棚户的兴起

二 棚户的衰落

第四章 土地权属的转移

 第一节 土地的买卖

一 土地买卖的制度和俗例

二 明初徽州土地买卖等价物的变化

三 明清徽州田土价格的升降

四 特殊土地的超常价格

五 清代小买田价格的抬升

六 徽商资本与土地的关系

 第二节 土地的典当

一 土地管理权的短期转移

二 指田为质的“银利”和“谷利”

三 加价和绝卖

第五章 土地管理

 第一节 政府的管理

一 地籍管理

二 户籍管理

三 农、林生产管理 

 第二节 乡里和公堂的管理

一 水利管理

二 林业管理

第六章 赋役

 第一节 明代的田赋与粮长制度

一 粮长制度在徽州的推行

二 粮长制的衰落

三 田赋折银

 第二节 均徭和一条鞭法

一 从“点差”到均徭

二 徽州条编遗存文书

三 徽州实行一条鞭法的成效

 第三节 清代“摊丁人亩”在徽州的实施

一 丁徭银摊入田亩

二 摊丁入亩后田赋征收的变化

附录一 宋元土地契约

附录二 明代祁门胡氏佃仆文约

后 记

《徽州文化全书》后记

试读章节

七 佃仆制与佃仆身份

在佃仆制的研究中,对于佃仆身份问题有种种看法,有的认为是奴隶,有的认为是农奴,有的认为是半农奴。奴隶之说现在似乎无人坚持了,比较流行的是农奴说。

这一观点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那时,许多有关佃仆的第一手资料尚未面世,所见有限,研究中出现这样那样的看法是难免的,亦是正常的。

在封建社会,劳动力与土地结合的形式,从全世界看,主要有两种,一是农奴制,一是租佃制。那么,佃仆制属于哪一种形式呢?在讨论佃仆身分之前,这是应该首先交待清楚的。

农奴制属于封建领主经济,租佃制属于封建地主经济。在农奴制下,农奴除在从领主那里领来的“份地”上耕作,同时还要耕种领主的“公田”。前者系维持生产者生存的必要劳动,后者是供领主剥削的剩余劳动,实现的是劳动地租。在租佃制下,农民从地主那里租佃土地,按照约定的比率分配收获物,实现的是产品地租。地租形态有别,是这两种不同的土地使用关系的主要标志。

前面已经谈到,佃仆制是租佃制的产物,实现的是产品地租,具有明显的租佃制特征。关于佃仆制中的劳役,已见上面论述,它不属于生产领域,且其量有限。这种属于家内性质的劳役与劳动地租不能相提并论,也不能混同。它只具使用价值,而不能创造剩余产品。认真地说,它不能说明地租,和经济学上的地租无关。它只是作为一种旧形式的残余而存在。这种现象并不奇怪,在社会发展的历史上是屡见不鲜的。不言而喻,佃仆制属于租佃制范畴。

佃仆的身分更为复杂。明清时期,农民的封建依附关系已有所缓解,可是,佃仆由于和地主有“主仆”的名分,仍然保持比较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如不能转佃,不能迁徙,终身被束缚于庄屋和土地上,以及不入编户等。这些情况看起来近似欧洲的农奴,但是,地主没有佃仆的人身所有权,他们不能买卖佃仆,同时也没有司法权,不能任意处罚和审判佃仆。在生产领域,佃仆在租佃的土地上由自己负责进行耕作,已不在地主直接监督下进行。驱使他们的,“已经是各种关系的力量,而不是直接强制,是法律的规定,而不是鞭子”。显然,他们又和农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全面地看,我们是不能够把佃仆和农奴等同看待的,尽管二者有某些相似之处。P175-176

序言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原徽州地区陆续发现数以万计的文书契约、档案等史料,绝大部分属于明清时期的。这一发现是史学界的一件大事,备受海内外学术界的关注。日本著名学者鹤见尚弘教授说:“其意义可与曾给中国古代史带来飞速发展的殷墟出土文物和发现敦煌文书新资料相媲美,它一定会给今后中国的中世纪和近代史研究带来一大转折。”国学大师王国维早就说过:“古来新学问起,大都由于新发现。”其学术价值自不待言。

这批史料内容丰富,涉及经济史、社会史、文化史等诸多方面,而尤以经济史资料数量为多。其中土地买卖契约、土地租佃契约、置产簿、收租簿、分家书、黄册、鱼鳞图册、赋役文书、私家账册,以及有关土地诉讼案卷等,都是研究我国封建社会晚期土地关系史难得的第一手资料。

我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参加了安徽省博物馆收藏的徽州契约文书的整理工作,开始接触这批史料,并多次去皖南调查访问,发现不少过去有关经济史未曾提到过的问题,逐渐引起了我对徽州土地关系研究的兴趣。但由于工作关系,未能投入更多的时间,当时整理的若干篇拙文,皆为率尔操觚之作,浅尝而已。1996年,我从工作岗位上退下以后,虽然精力不比当年,但对该课题未能忘情,渴望探索之心仍甚强烈。本书就是以契约文书为根基,结合文献记载,并吸收和借鉴已有研究成果而写成的。

关于我国土地关系史,以往的研究一般是根据文献片断记载和零星事例加以敷陈推论。在史料缺乏的情况下,这样做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所据以立论的事实往往不够充分,不够准确,甚难完全凭信。土地文书契约和私家账册等资料是社会生产、分配和运作过程中留下的原始记录文字的遗物,真实、具体,且量大,存在可比、勘同、量计的余地。我们不仅可以用以补充史书的空缺,还可以用以检验文献的记载,以及研究中出现的某些结论。例如明清时期流行的定额地租,过去研究者大都认为是实租,定额相对固定,并依据这个定额来推算地租剥削率和田亩产量。可是,根据徽州文书契约和收租簿等资料,定额地租的定额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它不但随着歉年减产而减额,而且即使在常年的情况下,大多也不是按定额交足。到了清代中叶,定额地租的定额普遍均有折扣,并订出折扣率,定额成了虚额。所以,如果按照定额地租的定额推算地租剥削率和农田的产量,以至据以论断某一历史时期单位面积产量的增长和地租剥削率的提高,那就与历史事实大有出入了。

在经济史领域,随着研究方法的不断出新,数据在科研中的地位和作用愈来愈重要。在社会经济结构中,量是指一定事物、现象可以用数字表示和认识,并能够据以统计前后可以比较的动态数列,进行定量分析,用以阐明基本事实和体现量变的关系。它是客观的,可以提高史料和论断的科学性和精确性。运用数量概念说明经济史上的某些问题始于西方,在国内也有人提倡,但受到资料的局限,做起来困难重重。徽州这批史料的发现,给我们提供了有利条件。本书采用的一些数据、统计表格以及定量分析,就是运用这一方法的尝试。不过,数字是比较枯燥的,唯愿读者能够不厌其繁琐。

徽州这批史料的整理和研究虽然已经开始,但是尚没有全面展开,在国内外还没有得到广泛的研究。因此在史料上仍须多下功夫,对同类资料的比勘、考订、分析、综合等,均是不可忽视的。如果没有微观研究作基础,仓促地作出某些宏观的推测和结论,往往出现失误,自不能无懈可击。同时,文书契约中的一些地方名词、术语有待考证者亦复不少,如果不经意,不留心词义的地区差异和时代演变,就避免不了误解误释。这种现象在研究和注释中已有所见,所以我们也不能掉以轻心。

土地关系史在于考察各个时代的生产及其制度机制和运行、生产关系形态及其变迁、生产者劳动和生活状况等。徽州虽然只是全国的一隅,但并非孤立,它和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历史上地方文书契约能够比较完整地保存下来的地区不多,其所反映的有关土地关系情况,既有特殊性,亦具有普遍性,特别是在我国东南地区,更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这一研究的进展,不仅有助于揭示明清时期徽州土地关系的真实面貌,同时也有助于对同一时期相邻地区乃至全国土地关系的进一步认识和理解。

梳理、抄录资料,考证史实,艰辛而费时。幸有汪庆元君协助,历经数载,终于完稿付梓。古人著述刊行,谓之间世,目的在于求教。我虽不敏,亦有此心。这本对明清徽州土地关系探索的尝试之作,若能得到有关专家和读者们的指教匡正,那就不胜欣幸了。

刘和惠 2002年6月2日

于合肥杏花村畔

后记

本书二、三、四章由刘和惠执笔,一、五、六章由汪庆元执笔,并由刘和惠修改、补充、定稿。

在数年调查、阅读资料和本书写作过程中,得到安徽省博物馆、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黄山市博物馆、祁门县文化局、休宁县档案馆、歙县档案馆、黟县档案馆等单位大力支持,以及安徽省博物馆黎雁萍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阿凤博士热情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著 者

200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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