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史料集分为抗战损失调查缘起与初步实施、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组织与工作概况、南京大屠杀案市民财产损失调查统计等三个部分,收集了战后国民政府所做的有关南京大屠杀的大量调查统计材料。国民政府还都后,从1945年底到1947年初,首都警察厅、南京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和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先后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南京大屠杀案进行过较为深入的社会调查。前期调查内容的重点为战争损失和民众受害情形,后期重点则为日军在南京大屠杀中的暴行事买。其中由南京临时参议会所主持的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是为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而成立的,其调查表对被害人、证人和调查者均有较为详细的记录,调查方法具有相当的专业性质。其调查程序、表格设计、证人证词等均具有法律意义。1946年11月9日,国民政府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改称行政院赔偿委员会。本史料集主要收录其存档中关于南京沦陷初期的人口伤亡与财产损失的统计材料。这些都是有关南京大屠杀的珍贵史料。
第一部分抗战损失调查缘起与初步实施,主要收录资料围绕两个方面。一是有关抗战损失调查的起因、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成立前各项公私损失调查,二是中国政府关于抗战损失基本情况、抗战损失调查的方针政策。该部分着重反映抗战胜利前夕,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还都南京以前的工作及沿革情况。
第二部分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组织与工作概况,分为中央机构设置及其工作概况、南京市机构设置及其工作概况、南京市殉难市民暨遗族状况调查、南京市机关团体调查统计等四个部分。抗战胜利以后,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迁南京办公,各省市陆续设立抗战损失调查机构,南京市亦同时设立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大规模的抗战损失调查工作、各项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调查统计由此展开。通过我们收录的抗战损失调查办法、日军在南京暴行资料、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南京市抗敌殉难同胞暨遗族状况调查、南京市调查殉难市民予以褒扬并专款救济情况、南京市园林寺庙财产损失报告等项,可以让人们了解南京大屠杀期间南京人民遭受到的巨大灾难,反映了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在南京市的工作全貌,包括市区政府、乡镇公所及保甲长有关南京大屠杀案调查统计概况及其运作情况。毫无疑问,有关南京大屠杀案的抗战损失调查,是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及南京市政府组织的一次大规模、卓有成效的调查统计工作,因为后来我们提出的有关南京大屠杀损失的各项统计数字,都是以这个时期调查统计的结果为基础的。但同时我们亦应指出,由于调查统计时间已迟滞8年,且头绪繁多,又因南京市民文化程度不一,代查代填等现象、错报漏填等情况较多,所以我们收入资料只能据实照录,敬请读者使用时甄别。
第三部分南京大屠杀案市民财产损失调查统计,主要是各区公所、各乡镇、各保甲填报的南京市民财产损失报告单,这些资料都是最基础的南京大屠杀案市民财产损失资料,一般都有被害人、财产损失人情况,填报者姓名、所任职务及通信处、与受害者之关系等情况同时填报,以增加证据性质;填报者盖印或画押,以增加法律效力。所有的调查统计,真实地反映了日本侵华给南京市民在人口和财产等方面造成的巨大损失。
本册说明
上
一、抗战损失调查缘起与初步实施
1.黄炎培等建议中央政府设立抗战公私损失调查委员会之国民参政会提案
2.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抄发中央各军事机关服务人员遭受空袭损害暂行救济办法训令
3.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抗战损失查报从速填送训令
4.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通信部队人员遭受空袭损害请援暂行救济办法训令
5.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抄发军事机关服务人员遭受空袭损害补充办法训令
6.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抗战所受损失尚未填报从速补报训令
7.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抄发划一抗战损失财产等办法训令
8.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抄发修正中央军事机关服务人员遭受空袭损害暂行救济办法等训令
9.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抄发修正遭受空袭损害暂行救济办法第七条条文等训令
10.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抄发中央各机关服务人员因公损失财物补偿暂行办法训令
11.军政部中央军事机关公务人员因公损失财物救济办法等代电
12.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抗战公私损失调查统计等训令
13.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水利机关员工因公损失财物补偿办法训令
14.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搜集日本在南京等地各种暴行证据公函
15.军事参议院设置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等训令
16.蒋梦麟关于战时公私财产损失和人口伤亡调查报告表签呈
17.王宠惠审核战时损失报告表及索赔办法之报告
18.国民政府公布褒扬抗战忠烈条例令
19.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全国人民伤亡和抗战损失项目说明
20.抗战损失赔偿办法纲要草案
21.中国抗战时期财产损失说帖
二、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组织与工作概况
(一)中央机构设置及其工作概况
1.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修正抗战损失调查办法
2.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修正抗战损失查报须知
3.行政院关于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改隶内政部等情训令
4.行政院等审查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往来咨令
5.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6.内政部聘请欧阳仑为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委员往来公函
7.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第一次委员会会议纪录
8.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组织条例
9.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修正抗战损失调查办法
10.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修正抗战查报须知
11.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附送本会会议规则及办事细则呈
12.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存敌人对于南京之毁坏及暴行一斑
13.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存南京市公私文物损失数量及估价目录
(二)南京市机构设置及其工作概况
1.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寄送抗战损失调查表五十份笺函稿
2.南京市社会局社会公益和教育机构整顿恢复及经费计划
3.南京市政府秘书处搜集抗战损失证据影片谈话会纪录
4.南京市政府关于查报日本掠夺我国幼童人数训令
5.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录
6.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组织规则及办事细则
7.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8.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申领人口伤亡调查表及财产损失报告单公告
9.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发放人口伤亡调查表等函稿
10.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预算编制案呈函稿
11.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12.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13.南京市政府报告本市人口伤亡统计总数代电稿
14.善后救济总署南京办事处发放南京大屠杀案被害遗族救济物品公函
15.南京市政府抄送李伯潜为其母被杀及财产损失呈表公函稿
16.《中央日报》关于南京市民遭受损失者迅向市府登记申报新闻稿
17.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工作节略
18.南京市政府奉办抗日军人家属董吴素清予以救济公函稿
19.南京市政府奉办市民王朱氏呈诉被难情形予以救济公函稿
20.南京市政府等首都市民抗战损失调查予以延期往来函呈稿
21.南京市政府首都市民抗战损失调查再予延期训令
22.南京市政府关于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未办事项等训令
23.南京市政府撤销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及办理移交令
24.南京市政府主计处补送抗战损失调查表一百份请予填报公函
(三)南京市殉难市民暨遗族状况调查
1.内政部褒恤南京市抗敌死难同胞及附送调查表式等情况代电
2.南京市第五区殉难市民暨遗族状况调查表呈
3.南京市政府调查殉难市民予以褒扬并拨发专款救济遗族案训令
4.南京市第六区殉难市民遗族状况调查表呈
5.南京市临时参议会秘书处抄发大屠杀案被害人或其遗族有效而实际之抚慰与救助案公函
6.南京市第十区各乡镇殉难市民暨遗族状况调查表呈
7.南京市第一区报送殉难市民暨遗族状况调查表呈
8.南京市第十一区报送殉难市民暨遗族状况调查表呈
(四)南京市机关团体调查统计
1.南京市政府秘书处关于调查日本毁坏公私机关及人民住房财产公函和第一区调查表
2.南京市政府卫生局附送市政府所属卫生机构被敌伪占据破坏损失状况表公函
3.国民政府交通部南京材料所抗战期间死难员工调查通知
4.京沪区铁路工会南京分会抗战期间死亡会员调查名册
5.内政部总务司检送本部财产损失报告单笺函
6.南京市政府秘书处催办人口伤亡和财产直接损失汇报表通知
7.南京市园林管理处公园财产损失报告单签呈_
8.南京市首都各区救火会联合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汇报表
9.南京市寺庙财产损失报告单
10.湖南旅京同乡会财产损失报告单
11.南京交通银行新街口房产财物损失清单
附:内政部关于南京市各区调查遭受日本毒化损失调查表往来文电
三、南京大屠杀案市民财产损失调查统计
(一)南京市民财产损失调查
1.南京市民财产损失报告单之一
2.南京市民财产损失报告单之二
3.南京市民财产损失报告单之三
4.南京市民财产损失报告单之四
5.南京市民财产损失报告单之五
中
6.南京市民财产损失报告单之六
7.南京市民财产损失报告单之七
8.南京市民财产损失报告单之八
9.南京市民财产损失报告单之九
10.南京市民财产损失报告单之十
下
11.南京市私立东方中学财产损失汇报表
12.南京市民财产损失报告单之十一
13.南京市民财产损失报告单之十二
14.南京市民财产损失报告单之十三
15.南京市民财产损失报告单之十四
16.南京市民财产损失报告单之十五
17.南京市民财产损失报告单之十六
(二)南京市民财产损失统计
1.南京市民财产损失调查登记表之一
2.南京市民财产损失调查登记表之二
4.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通信部队人员遭受
空袭损害请援暂行救济办~-Oil令
(1940年10月9日)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训令办二计渝字第665号
令军事参议院
案据军政部部长何应钦会(二九)预渝字第22762号呈称:案奉钧会交下军令部九月二日第七七八五号呈一件,为据通信兵指挥官华振麟呈:以在中央各军事机关工作之通信部队人员遭受空袭损害,请援空袭损害暂行救济办法,予以救济,其救济费即由配属服务机关发给,请核示等情一案,饬核办。等因。经核可行。除函复外,理合备文呈请核备,并准通饬中央各军事机关知照,实为公便。等情。据此;除指令准予照办并分令外,合行令仰知照。此令。
委员长蒋中正
中华民国廿九年十月九日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七八二一76]
5.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抄发军事机关服务
人员遭受空袭损害补充法训令
(1940年11月6日)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训令办二计渝字第671号
令军事参议院
案据军令部部长徐永昌呈称:案查前奉钧会颁发修正中央各军事机关服务人员遭受空袭损害暂行救济办法到部。遵经施行以来,兹查尚有应行请示者数点谨陈如次:(一)原办法第九条所载:“……寄寓驻在地较近地带……”未经确定范围或距离里程,例如本部职员有寄寓在合江合川等处,被空袭损害请求救济者,是否认为适合“较近地带”之规定予以救济?又职员眷属,奉令疏散回籍,而其本籍即系本条所称之“较近地带”,是否得依本办法予以救济?(二)原办法第六条规定发给救济费数目自应查明实际损失核实发给。惟所报损失项目有少于本办法规定之最低数目者,是否仍照规定最低数发给,抑照所报损失数核发?(三)职员因公差外出或因他种情形将衣物寄存亲友处而被空袭损害经查明实在者,应如何办理?(四)外勤人员因公差外出在途或于驻在地被空袭损害者,应如何办理?(五)职员寓所周围被炸焚烧或消防队禁止通行,不能近前抢救,房屋存在而衣物遭受偷窃损失者,可否依照本办法核予救济?以上各种情形,未奉详加确定,不敢擅专。理合备文呈请鉴核!指令祗遵,实为公便。等情。据此,经饬逐条解释,提由本会第八十一次事务会报决议作为补充办法另行抄发。除分令外,合行检发抄件令仰该院遵照,并转饬所属一体遵照办理为要。此令。
计抄发空袭补充办法一份。
委员长蒋中正
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军事机关服务人员遭受空袭损害补充办法
一、第九条所载“寄寓驻在地较近地带……”系指其服务机关之较近地带,例如服务机关在重庆而眷属寄寓距离服务机关二百五十华里以内者,遭受空袭损害经查明确实自应予以救济,如奉令疏散地带原系该员本籍者,亦应依照距离里程办理。
二、第六条规定发给救济费数目,其所报损失数目少于本办法之规定最低数者,应按照同条一项后节办理之。
三、职员因公差外出或因他种情形将衣服寄存于亲友处遭受空袭损害经查明确实者,应予救济。
四、外勤人员因公差外出在途或驻在地遭受空袭损害,经查明确实者,应予救济。 五、职员寓所周围被炸焚烧或消防队禁止通行不能近前抢救,房屋存在而衣服遭受偷窃损失,经查明确实者,应照本办法分别予以一部分之救济。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七八二一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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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沦陷后,国民政府迁都重庆。1938年10月15日,国民参政会黄炎培等参政员向在重庆市召开的第一届国民参政会第二次大会提出“速设抗战公私损失调查委员会案”。该案提出:“抗战已及十六个月,公私损失,不可数计。到战争结束时,一、必须向敌方提出赔偿问题;一、未来之国史,必将此空前惨痛之事迹,翔实记载,昭告天下及后世。凡此皆须有正确之数字为根据。”爰建议国民政府从速设立抗战公私损失调查委员会。黄炎培参政员等人的提案经大会决议通过,此后国民政府开始筹备组织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
迨至1944年2月,国民政府行政院正式颁布《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组织规程》,并召开第一次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会议,该会遂正式成立。此前关于抗战损失调查的工作由行政院主办,而由国民政府主计处协办抗战损失查报资料的审核、统计与汇编工作。此后国民政府主计处将各项抗战损失调查统计工作移交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1945年2月行政院第六八七次会议决议,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由行政院改隶内政部,故名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直至1946年11月13日改组为赔偿调查委员会。
为统一起见,本册定名为《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分为抗战损失调查缘起与初步实施、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组织与工作概况、南京大屠杀案市民财产损失调查统计等三个部分。另外南京市各区调查遭受日本毒化损失情况资料,虽不是南京大屠杀专案资料,但因涉及日本侵华时期在国民政府首都种植、贩卖毒品的重要内容,亦作为附录收入。
第一部分抗战损失调查缘起与初步实施,主要收录资料围绕两个方面。一是有关抗战损失调查的起因、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成立前各项公私损失调查,二是中国政府关于抗战损失基本情况、抗战损失调查的方针政策。该部分着重反映抗战胜利前夕,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还都南京以前的工作及沿革情况。
第二部分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组织与工作概况,分为中央机构设置及其工作概况、南京市机构设置及其工作概况、南京市殉难市民暨遗族状况调查、南京市机关团体调查统计等四个部分。抗战胜利以后,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迁南京办公,各省市陆续设立抗战损失调查机构,南京市亦同时设立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大规模的抗战损失调查工作、各项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调查统计由此展开。通过我们收录的抗战损失调查办法、日军在南京暴行资料、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南京市抗敌殉难同胞暨遗族状况调查、南京市调查殉难市民予以褒扬并专款救济情况、南京市园林寺庙财产损失报告等项,可以让人们了解南京大屠杀期间南京人民遭受到的巨大灾难,反映了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在南京市的工作全貌,包括市区政府、乡镇公所及保甲长有关南京大屠杀案调查统计概况及其运作情况。毫无疑问,有关南京大屠杀案的抗战损失调查,是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及南京市政府组织的一次大规模、卓有成效的调查统计工作,因为后来我们提出的有关南京大屠杀损失的各项统计数字,都是以这个时期调查统计的结果为基础的。但同时我们亦应指出,由于调查统计时间已迟滞8年,且头绪繁多,又因南京市民文化程度不一,代查代填等现象、错报漏填等情况较多,所以我们收入资料只能据实照录,敬请读者使用时甄别。
第三部分南京大屠杀案市民财产损失调查统计,主要是各区公所、各乡镇、各保甲填报的南京市民财产损失报告单,这些资料都是最基础的南京大屠杀案市民财产损失资料,一般都有被害人、财产损失人情况,填报者姓名、所任职务及通信处、与受害者之关系等情况同时填报,以增加证据性质;填报者盖印或画押,以增加法律效力。所有的调查统计,真实地反映了日本侵华给南京市民在人口和财产等方面造成的巨大损失。
本册所收档案资料,除标题时间一律使用公元外,正文中原有的农历和年号维持原状。 为了避免与其他各册内容重复、交叉,在编排、取舍时,特别注意了详略区分。
凡编者为资料增补漏字,置于【】内;别字、错字及用词不规范者,则在原文字之后在[]内加改正字;原件缺字或模糊无法辨认的字,用口表示之;原件的附件,如不附录以【略】表示,如系原缺则以【缺】表示。
本册资料主要选自南京市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典藏的档案资料,其中绝大部分资料系首次公开出版,具有十分重要的史料价值。本册资料编辑过程中,南京市档案馆的胡刚、丁亚原、徐海风、顾黎阳等为资料搜集付出了劳动,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研究生贾猛、屈胜飞、殷昭鲁、王晓艳、肖如平、王东进、吴润凯、李薇、李红梅等做了大量的文字录入和校对工作。特此谨致谢忱!
郭必强姜良芹
2005年12月